最新文章 导航

安全谚语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4-08

  安全谚语

  1.安全是幸福的花,全家浇灌美如画。安全多下及时雨,教育少放马后炮。

  2.安全保健康,千斤及不上。安全好,烦恼少,全家幸福乐陶陶。

  3.安全给尊章者胸前佩戴红花,事故给蛮干者留下终身痛苦。

  4.护士安全求高产,好比杀鸡去取卵。宝剑锋从磨砺出,安全好从严中来。

  5.事故教训是镜子,安全经验是明灯。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6.秤砣不大压千斤,安全帽小救人命。快刀不磨会生锈,安全不抓出纰漏。

  7.苍蝇贪甜死于蜜,作业图快失于急。瞎马乱闯必惹祸,操作马虎必出错。

  8.晴带雨伞饱带粮,事故未出宜先防。细小的漏洞不补,事故的洪流难堵。

  9.船到江心不漏迟,事故临头后悔晚。常添灯草勤加油,常敲警钟勤堵漏。

  10.只有在阳光下,绿叶才有希望。只有在防范中,成果才有保障。

  11.一根再细的头发也有他它的影子。一个在小的事故,也有它的苗子。

  12.事故牵动千万家,安全要靠你我他。自己有痒自己抓,自己跌到自己爬。

  13.平路跌死马,浅水淹死人。兵糊涂一个,将糊涂一群。

  14.瞪眼看火化,双眼闪泪花。戴好防护镜,到老眼不花。

  15.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将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健康的身体离不开锻炼,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

  16.简化作业省一时,贪小失大苦一世。打蛇不死终是害,隐患不除祸无穷。

  17.僵蛇没咬人不是本性和善,隐患未伤身绝非已经安全。

  18.不漏趁天晴,防贼夜闭门。事故防在先,处处保平安。

  19.智者,教训面前察己之短。愚者,面对血训不以为然。

  20.使人走向深渊的是邪念而不是双脚。使人遭遇不幸的是麻痹而非命中注定。

  21.安全检查是隐患的“扫描器”。互相体系是安全的“助力器”。

  22.一步失误,全局皆输。一环薄弱,全局必垮。

  23.安全是根锄大意的规程,安全是耕垡麻痹的制度。

  24.自主保安铺下通天路,安全生产架起幸福桥。

  25.遵章守纪阳光道,违章违制独木桥,寒霜偏打无根草,事故专找懒惰人。

  26.豹狼不会因食人畜而自己死去,隐患不会因伤害工人而消除。

  27.绳子总在磨损地方折断,事故常在薄弱环节出现。

  28.潮水没过礁石终究要暴露,麻痹掩盖隐患早晚要伤人。

  29.工作将要结束之际,常是事故“偷营劫债”之时。鲜花不精心培育就是枯萎,生产不注意安全迟早遭殃。

  30.眼睛容不下一粒砂土,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马在软地上易打步失,人在麻痹中易出事故。

  31.一个烟头可能是一场大火的前奏曲,几杯美酒也是一次车祸的催化剂。

  32.雪怕太阳草怕霜,办事就怕太慌张。绊人的桩不在高,违章的事不在小。

  33.万人防火不算多,一人失火了不得。麻痹事火灾的兄弟,警惕是火灾的克星。

  34.安全行车千万里,事故就在一两米。平时有张婆婆嘴,胜过事后“妈妈心”。

  35.安全是幸福的花朵,合家浇灌美丽如画。小洞不补大洞难堵,小患不防大患难当。

  36.安全是尊章者的光荣花,事故是违章者的耻辱碑。安全与效益是亲密姐妹,事故与损失是孪生兄弟。

  37.勿忘安全须时时警钟长鸣,珍惜生命当头脑清醒。

  38.安全中求高产一顺百顺,隐患里冒进一挫再挫。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安全知识

  安全知识

  1.什么是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机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八小时工作制的由来

  八小时工作制的权利是1886年5月1日,通过美国大约35万工人举行大罢工获得的。

  3.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的组织措施。

  4.什么是《三大法规》?

  三大法规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5.什么是《五项规定》?

  是指《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2)编织劳动保护措施计划;(3)安全生产教育(4)安全生产定期检查;(5)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什么叫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劳动的时数。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结束的时间,连续性有害健康的间歇时间以及女工哺乳时间。

  7.什么叫标准工作日?

  标准工作日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实行的工作日。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标准工作日是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工作5天,给予2天的工休假日。

  8.什么是加班加点?

  职工根据行政命令和要求,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进行工作叫加班,超过标准日以外进行工作的时间叫加点。

  9.什么叫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10.什么叫暂时性失能伤害?

  暂时性失能伤害是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的伤害。

  11.什么叫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永久性失能伤害是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2.国家规定的对比色是什么?安全色相应的对比色是什么?

  国家规定的对比色是黑白两种颜色。安全色及其相关的对比色是红色-白色;黄色-黑色;蓝色-白色;绿色-白色。

  13.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是哪几种?

  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篮、黄、绿四种颜色。含义是: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14.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有什么要求?

  在生产工艺中,当必须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时,除在工艺上采取机械化和自动化外,还应从管理和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安全防护等方面采取综合防范措施,使其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15.什么情况下可以缩短工作时间?

  从事严重有毒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应适当缩短工作时间,一般每天要实行4至6小时工作制。

  16.什么是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又称劳动保护方针,在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在1987年全国劳动检查会议上又进一步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一直沿用至今。

  17.酒精浓度与驾驶?

  实验表明汽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0.03%时,驾驶能力开始下降。达到0.08%时,误动作比常人增加1.6%。达到0.09%时,判断力比常人下降25%。超过0.1%时,大祸很快就要临头了。

  18.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职业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和时间超过一定限度,导致人体功能性与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的相应的临床症状,这类疾病称为职业病。

  19.什么是职业安全?

  职业安全是指人们进行生产过程中没有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发生的状态,是一种带有特定含义和范畴的“安全”。

  20.安全生产“五字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五字经”指的是新、准、快、全、包。具体内容是:1、安全意识求“新”;2.反馈资讯求“准”;3、纠正三违求“快”;4、观察问题求“全”;5、安全问题求“包”。

  21.每年的哪一天是中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

  1996年,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通知,确定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日。

  22.“劳动安全卫生标志”的图案及含义是什么?

  “劳动安全卫生标志”以代表劳动安全卫生的绿十字为中心,周围用变性的齿轮和橄榄枝叶构成一个图案,左侧的齿轮象征劳动、长城和中国,右侧的橄榄叶象征着和平、美满和幸福。

  23.录用未成年工与童工有什么原则?

  未成年工与童工的区别在于未成年工年龄为16周岁到18周岁是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录用的,但要给予特殊保护;而童工的年龄小于未成年工,是法律禁止录用的。

  24.车间隐患整改制度中的“四不交”指的是什么?

  (1)个人能解决的不交班组;(2)班组能解决的不交工段;(3)工段能解决的不交车间(4)车间能解决的不交厂部。

  25.劳动保护用品的作用是什么?

  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通过采取阻隔、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措施,能起到保护机体的局或全部免受外来侵害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是主要的防护措施。防护用品严格保证质量,安全可靠,而且穿戴要舒适方便,经济耐用。

  26.劳动安全卫生标志的引伸含义是什么?

  图案意在提醒人们要时刻注意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27.危险预知活动分哪几个阶段进行?

  (1)发现危险的因素(2)确定重要的危险因素(3)制定对策(4)确定立即实施的对策。

  28.企业管理工作中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什么?

  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发现生产现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潜在的职业危害,以及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29.对待安全问题,职工有什么权利?

  (1)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2)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3)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

  30.工作中那些行为属于不安全行为?

  错误操作使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冒险进入危险场地、站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不安全装束均属于不安全行为。

  31.《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2)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2.对特定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有何规定?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用品必须根据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此类特种保护用品建立定期经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33.为防止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应采取哪些措施?

  (1)改进生产工艺,以无毒,低毒的原料代替有毒、高毒原料;(2)改进生产设备,实现生产过程的密闭化;(3)搞好通风排毒;(4)隔离操作。

  34.防止静电事故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对容易产生静电的场所,要保持地面潮湿,或者铺导电性能好的地面;工作人员要穿防静电的衣服和鞋、靴,让静电及时导入大地,防止静电积聚,产生火花。

  35.国家标准规定安全帽的三项永久性标记是什么?

  (1)制造厂名称及商标、型号(2)制造年、月(3)许可证编号。

  36.起重机“十不吊”的内容是什么?

  指挥信号不明和多人指挥不吊;超负荷不吊;工件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有人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物件埋在地下不吊;歪拉斜吊不吊;物件锐角不垫软物不吊;物件下有人不吊;照明不足不吊。

  37.临街施工有什么规定?

  凡在城市内临街近巷、民房附近施工时,必须采取封闭施工或搭设坚固隔离防护棚,强化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确保行人和居民的安全。

  38.如何做好危险作业区域的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要采用围栏,盖板等措施或醒目的“安全”、“禁止通行”等安全标志及安全宣传,夜间应设红灯警示,非危险区内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篇3:某建设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某建设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浙江S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保障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行政副职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实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每位职工都要努力把各自的岗位建设成为“安全岗位”。

  第四条各级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单位或主管领导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由其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领导人员安全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集团公司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其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2、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3、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问题。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8、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9、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意见,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六条 集团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主管责任人,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并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⒈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⒉领导和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⒊领导安全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活动。

  ⒋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5.协助集团公司总经理处理进行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七条 集团公司其他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集团公司其他副总经理是各自分管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应对各自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为准,结合本公司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公司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技术责任。

  ⒉领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⒊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研究项目和实施措施,在研究、攻关过程中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操作工艺要求。

  ⒋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⒌参加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九条 总经济师安全职责

  1.协助集团公司领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负责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权限和要求,并督促履约。

  2.负责落实“五同时”制度,在审核计划的同时,审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否完备,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

  3.参加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审定,参加安全经济分析活动,为保证安全生产提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和建议。

  第十条总会计师安全职责

  1.积极组织资金,协助集团公司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指导财务部门建立和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2.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审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经费计划和报告,保证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3.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设备保险、工伤保险及工伤后续处理等项工作,并保证资金到位。组织并参与对重特大事故经济损失的审核及索赔工作。

  4.负责监督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各类事故费用报销审批制度,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安全奖励经费和活动经费的到位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保证监督好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实施。

  2、支持行政领导抓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了解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协同行政部门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1、监督和保证公司各分公司、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搞好劳动保护。

  3、协助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尊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4、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

  第三章 各级职能部门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部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贯彻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研究企业安全动态,组织调查研究活动,编制研究报告,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全体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5、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定期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外省市施工队伍负责人和外省市施工队伍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组织违章人员学习班,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负责组织复工和转岗人员的安全教育。

  6、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现场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7、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遇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时,有权制止违章,停止施工作业,或勒令违章人员撤出施工区域。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权随时进入 所辖范围内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签发“隐患通知单”,并由受检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组织整改,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10、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会审,对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签属意见,由编制人负责修改,并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1、参加生产例会,掌握施工生产信息,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防范建议,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2、参加各种脚手架的安装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解决。

  13、审核鉴定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使用情况。

  14、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工程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设备管理安全职责

  1、制定企业所有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和管理制度。

  2、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及自制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监督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工作。机械设备的租赁,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3、对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及及大修、维修、外租回厂后的设备应严格检查和把关,新购进的要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出厂和合格证,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专业培训,向有关人员交底并进行鉴定验收。

  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机械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监督实施。

  5、参与机械设备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作出技术鉴定,制定防范措施。

  (二)、生产管理安全职责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应保障安全与生产工作协调一致,组织均衡生产。

  2、对于改善劳动条件,以及为施工生产提供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工作项目,应做为正式工序,纳入生产计划优先安排。

  3、检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是否按照生产工序正常施工,并检查施工现场管理是否符合文明安全工地标准。

  4、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应服从安全工作的需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5、对分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必须具有确保安全生产的内容,并负责督促分包方面实施。

  (三)、技术管理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2、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过程中,应在每个环节都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的施工方案,要检查实施过程。遇有方案变更,应及时组织修定。

  3、在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实施情况时,要同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4、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5、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治理进行研究解决。

  6、参与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四)、质量管理安全职责

  1、严格按照公家安全技术规定、规程、标准,编制设计施工、工艺等技术文件,提出相应技术措施,编制安全技术规程。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编制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各类不安全因素发生。

  (五)、劳务管理

  1、对外省、市施工队伍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务工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对新进场的务工人员组织入场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劳务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

  2、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取证工作。

  3、认真落实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4、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部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安全管理工作人员。

  2、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公司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

  3、按上级规定的比例要求和岗位定员人数落实好安全人员,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安全人员的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予以调整,以保证安全人员的素质要求。对已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一般不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在调动前,须事先征求公司主管部门意见,以确保安全人员的相对稳定。

  4、把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列入培训计划,按工作需要组织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加强对安全人员的岗位培训,根据建设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要求,制定计划,及时输送人员培训。做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对特殊工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5、组织对新招聘员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6、负责定期组织员工身体健康检查工作,做好职业病防治和改善卫生条件工作。

  7、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年检及食堂卫生等后勤安全管理工作。

  8、做好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对因工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作业人员作出妥善安排。

  9、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及公司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3、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内容协助安4、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的手续。

  第十七条 业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接触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制度和相关规定。

  2、负责与工程有关要求的评审程序、工程供方管理中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力的评审。

  3、负责工程招标、投标、合同谈判、评审和签订的具体工作,严格把好有关安全生产关。

  4、负责顾客满意控制程序的管理,负责质量回访。

  5、负责建立和控制合格供方名录和工程供方合同的管理,并做好签约合同的统计报表。

  6、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预算部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接触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相关规定。

  2、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编制招投标文件,计算工程标底,保证合理的安全生产投入。

  3、负责做好造价分析及资料归档管理。

  4、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分公司(办事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对本公司(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讨论安全生产动态,分析事故教训,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问题。

  3、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专款专用。

  4、根据建筑施工特点,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使他们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5、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随时组织检查,不断充实完善。

  6、改善劳动条件,开展安全达标活动,消除不安全因素。提倡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本企业的产品符合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7、评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要严格把关。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和班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凡有严重违章或发生责任事故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8、经常性组织中层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作业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二十条 分公司副经理(办事处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协助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和年度期生产经营工作计划的同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参与编制或审批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工程、特殊复杂工程及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审核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本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5、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本企业外省市施工队伍的审查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工作。

  6、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7、本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领导组织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第一安全责任人,应建立一个以项目经理为主的安全管理体制,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和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8、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项目经理部和职能部门的领导下,督促本项目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安全法规、及企业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和向领导及时汇报。

  2、负责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监督各班组实施并进行检查。

  3、深入现场每道工序、掌握安全重点部位的情况,检查各种防护设施,纠正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执罚要以理服人,坚持原则,兼公办事。

  4、参加项目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要督促在限期内整改完,发现危险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制止作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区域。

  5、发生工伤事故,要协助保护好现场,及时填表上报,认真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不隐瞒事故情节,真实地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6、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等工作。

  7、监督施工人员对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

  范、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3、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

  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

  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人使用;

  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第二十四条 施工员安全职责

  1、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措施,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同时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2、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作为施工员本身的应尽职责,在施工中同时检查各安全设施的规范要求和科学性,发现不符规范要求和科学性的,及时调整,并汇报项目经理。

  3、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现象或冒险作业,协同安全员共同做好工作,阻止和纠正,必要时暂停施工,汇报项目经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4、在施工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暂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准再施工。

  5、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诉安全员和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协同整改,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材料员安全生产职责

  1、凡购置的各种机、电设备、脚手架、新型建筑装饰、防水等料具或直接用于安全防护的料具及设备,必须执行国家、市有关规定,必须有产品介绍或说明的材料,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必要时做抽样试验,回收后必须检修;

  2、受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市有关规定,并向主管部门提供情况,接受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3、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规定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要求。做好材料堆放和物品储存,对物品运输应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4、对现场施工用的架子、脚手架、脚手板、高凳、吊钩、安全网等安全措施和配件应确保质量、认证并定期检查和实验,对不合格者和破损者要及时更新、替代、调换。

  5、配合安全部门的各类安全活动。

  第二十六条 质量员安全职责

  1、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2、在质量监控的同时,顾及安全设施的状况与使用功能和各部位洞边防护状况,发现不佳之处,及时通知安全员,落实整改。

  3、悬空结构的支撑,应考虑安全系数,不准由于支撑质量不佳,引起坍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4、在施工中,结构安装的预制构件的质量应严格控制与验收,避免因构件不合格造成断裂坍塌,带来安全事故的发生。

  5、在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安全员或项目经理,同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待处理好安全隐患后,再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资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资丰斗的编制要求。

  2、按时、按规定做好安全技术资料,使之真实完整。

  3、深入施工现场,配合安全员检查安全生产,做好记录,使安全资料符合施工现场实际。

  4、如实做好资料,不准不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便做记录,导致安全资料空虚不切实际。

  5、坚持原则,杜绝作假,并可以报告上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协助项目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好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检查。

  3、管理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及时上岗,不脱岗,并对自己当班时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并提出解决 问题的办法妥善解决问题。

  4、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认真负责,大胆管理,带头并督促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不违章指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5、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具体措施,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6、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督促有关人员楼司整改。

  7、对冒险蛮干和违章作业者应及时制止和教育

  第二十九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第三十条 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大纪律”,即:进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遵守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八项注意”即:无安全措施不操作;无安全交底不操作;无安全自检不操作;危险问题不解决不操作;机械、电气无防护装置,压力罐、电气焊等无防爆装置不操作;不懂安全知识不操作;吸烟入室,生火登记;互相监督,高级工负责。

  3、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各项活动,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真正做到“三不伤害”。

  5、做好作业前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或上报处理。

  6、听从领导或安全人员的指导,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用具。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新工人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

  8、坚持安全生产、文明使用。

  9、维护好机具设备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

  10、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保护现场,积极抢救。

  第三十一 工会小组安全生产职责

  1、监督和保证各项目、班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搞好劳动保护,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3、协助和监督项目部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教育。

  4、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险的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按照安全检查标准,必须相应制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结合施工现场(加工场地)实际需要,必须制订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文明施工等管理制度及奖惩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实行。

  ****公司

篇4: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术语和定义

  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除采用《导则》和《审核规范》中的术语和定义外,还包括下列术语和定义:

  1.建筑业企业

  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是企业。

  2.临边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当高处作业中工作面的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的作业。

  3.洞口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结构体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边口旁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交叉作业

  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篇5: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下)

  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下)

  第十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施工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和建设单位管辖的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一百零二条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1)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3)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5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零三条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

  轻伤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送至安监部门。

  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由工地主任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分公司(工程处)领导和安监部门。

  严重未遂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安监部门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真故报表”报送安监部门。

  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工程处)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5.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主管电力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转报给电力集团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以及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2)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3) 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主管电力公司总经理或基建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时,电力工业部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和电力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8.企业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一百零四条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行政正职负主要责

  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f.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第一百零五条 事故统计范围

  1.统计在“本企业职工栏内”的伤亡事故:

  (1)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企业职工);

  (2)企业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3)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4)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5)企业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6)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的事故;

  (7)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事故;

  (8)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

  故。

  2.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

  (1)“非本企业人员”系指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指送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的人员);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

  (2)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伤亡事故。

  (3)因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伤亡。

  (4)非本企业人员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5)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3.统计在“电建安A表”(见附表1)、“分包单位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国营或集体单位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论其承包形式和施工资质如何,均应统计在“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合计”栏内;属考核指标的伤亡事故,应统计在“属考核范围”栏内。

  (2)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4.统计在“电建安C表”(见附表3)的伤亡事故:

  (l)工程现场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2)工程建设单位自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第一百零六条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施工企业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并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填报。

  2.施工企业报送主管电力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3.施工企业的主管电力公司汇总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 (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及“电建安B表”(见附表2)。月报表应在次月1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4.工程建设单位报送主管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C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5.工程建设单位的主管电力公司汇总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D表”(见附表4)。月报表应在次月1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6.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各级领导必须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安全考核的项目

  1.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基建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及每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本电力公司所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2.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及每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按本企业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3.工程建设单位: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整个工程平均职工人数计算);

  4.安全考核项目中的合计死亡人数是指本企业职工死亡人数与本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分包单位死亡事故中死亡人数之和。

  凡违反本规定中有关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分包单位的死亡事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由施工单位(发包单位)统计、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

  (1)招用的分包单位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

  (2)安全资质审查未按规定内容进行,简化审查手续,降低审查标准,在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3)放松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管理不到位或以“包”代管;

  (4)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违反了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

  (5)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无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与奖罚规定,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

  (6)分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的项目再次转包。

  5.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中有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人员死亡的,按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进行考核。

  6.对各单位的安全考核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另行制订。

  第十一章奖惩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一百零九条工程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承包的工程全年因工死亡率小于0.3‰,主管电力公司应给建设单位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奖励;全年未发生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一百一十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主管电力公司应给企业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奖励;连续二年及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一百一十一条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和指导,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单位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单位的奖励应实行累进制,以体现重奖。

  第一百一十四条奖励应拉开档距,重奖在施工一线的安全第一责任者、主管施工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工人,以及为安全施工做出贡献的有关科室人员,严禁平均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奖金来源与使用

  1.施工企业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1%~2%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安全奖励专用基金是指安监部门用于日常性安全奖励的基金,不包括月、季、年度考核中属安全考核的奖金)。

  2.电力公司应建立基建安全奖励基金,与对所属施工企业及工程建设单位的事故罚金一并作为基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

  3.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并建帐,由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违章罚款制度。对凡属施工中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者,应百分之百地进行登记、罚款,并将罚款纳入其安全奖励专用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给予以下的惩处:

  1.工程建设单位

  (1)承包的工程年因工死亡率超过0.3‰,多死亡1人,应对建设单位及其行政正职给予通报批评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必须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除必须给建设单位较重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和电力工业部,并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2.施工企业

  (1)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应予公开曝光,并由其主管电力公司给以“黄牌警告” ,限期整改。

  (2)死亡1人罚企业1~3万元,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并给予

  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罚企业3~10万元,降低企业施工资质一级一年,并给予公司经理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企业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撤销公司经理职务;企业全体职工下浮一级工资一年(资金全部留在主管电力公司内),降低企业施工资质一级一年并进行整顿,一年后由主管电力公司组织复查并报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原施工资质。

  (5)分包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扣罚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外,同时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单位的事故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并纳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对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恶劣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3.对重伤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对死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5.对重大伤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或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贡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6.对造成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电力公司和电力建设局(总公司)以及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奖惩的实施细则,确保安全奖惩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总公司有关安全施工职责及职能应参照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有关安全施工职责及职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安监机构或人员,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相应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1.电力建设公司,指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直管的,具有法人地位、经济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火电建设(工程)公司、送变电建设(工程)公司。

  2.分公司、工程处,指具有法人代表地位、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一般单独承建一项或多项工程。

  3.工地,指分公司(工程处)或现场性公司领导下的,具有某项专业施工性质的二级机构,有些单位称工区或队。

  4.班(组),指工地领导下的最基层施工组织,送变电公司一般称为施工队。

  5.分包单位,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单位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

  6.工程建设单位,指电力建设工程的甲方,如建设处、筹建处、扩建处、工程指挥部等。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电建施工企业(现场性公司),其行政、技术领导和安监部门的职责,应参照分公司(工程处)行政、技术领导和安监部门职责,与本身职责一并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录A

  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范围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及其管线,道路,作业棚,加工间,及其它危险品库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重要转动机械试运,管道吹洗等。

  3.特殊作业:包括机械设备安全和操作、架子搭设、现场电工、电焊工和高空作业、爆破、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临近高压线路施工,电缆沟、接触易燃易爆、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作业等。

  4.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

  5.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附录B

  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下方及其附近作业。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4.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5.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

  6.其它危险作业。

  附录C

  分公司应建立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1.卫生防病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3.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16.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7.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附录D

  公司安全处(科)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名称表

  1.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2.专职安监人员建挡登记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4.安全文件管理明细台帐;

  5.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记录台帐;

  6.安全检查及整改意见登记台帐(含安全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

  7.安全奖励、事故惩处登记台帐;

  8.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月(年)安全情况考核评价台帐;

  9.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台帐。

  附录E

  企业应建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帐、表、册、卡及应保存的资料名称表

  1.公司、分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1)安全文件发放登记台帐;

  (2)专、兼职安监人员建档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4)安全考试登记及合格证发放登记台帐;

  (5)安全考试统计台帐;

  (6)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隐患整改反馈单);

  (9)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含罚款通知单);

  (10)安全施工作业票;

  (11)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12)工伤事故及惩处登记台帐;

  (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15)严重未遂事故登记表;

  (16)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17)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登记台帐;

  (18)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

  (19)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登记台帐;

  (20)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含购买申报、领用登记表);

  (21)职工体检表(含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

  (22)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2.项目部:

  (1)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2)施工装备周期保养维护记录;

  (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4)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5)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

  (6)事故处罚登记台帐;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9)其他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3.班组:

  (1)安全日活动记录;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3)安全会及事故分析记录(含事故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5)安全奖惩记录(含违章、事故罚款);

  (6)其他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