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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上)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4-08

  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三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第四条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经理是企业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施工。

  第六条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预控。

  第七条安全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安全施工职责

  第八条电力集团公司(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总经理(局长)职责:

  1. 总经理是本电力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本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施工)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

  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 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本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

  4. 必须将安全工作列入本电力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 审定电力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电力公司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安全生产(施工)工作。

  6.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反事故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7. 确保电力公司和所属企业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对安全工作做到重奖重罚。

  8. 深入施工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 组织并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九条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副局长)职责:

  1. 协助总经理分管基建施工安全工作,并对基建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在本电力公司基建系统中组织贯彻落实。

  3. 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施工工作。

  4.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业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 参加电力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况分析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主管基建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 会同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7. 经常深入施工企业,专门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8. 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 “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10. 主持或参加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施工企业的“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条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局长)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副职)应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处室认真履行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一条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责任。

  2. 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

  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施工的重大问题。

  3. 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 协助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指导与帮助施工企业的技术系统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5. 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务以及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6. 必须按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措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7. 在组织或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及确定工程主要施工单位时,必须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8. 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参加基建安全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参加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 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划和经济制约措施,并认真执行。

  3.建设单位的行政正职应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领导责任。负责组建由各施工承包单位领导参加的安全施工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4.建设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监察机构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选用施工承包单位时,必须提出明确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并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6.参加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执行。

  7.负责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8.负责按照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将概算中计列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合理分配到各电建施工单位,但分配方案必须先报请主管上级(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9.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10.负责组织有各施工承包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11.严格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

  12.组织现场施工单位之间开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

  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表彰奖励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先进单位。

  13.负责做好自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确保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全面达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责任。

  14.参加施工单位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了解现场各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情况印发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5.负责向主管电力公司上报“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三条 电建公司(指电建施工企业,下同)经理、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

  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施工副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必须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列入本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4.经理主持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直接领导本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并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5.审定公司年度安全施工目标计划。主持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部署公司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

  6.审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本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7.确保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办法,做到对安全工作重奖重罚。

  8.组织并主持公司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9.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四条电建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组织编制并审核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

  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5.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组织编制各工

  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批的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

  6.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8.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

  全技术问题。

  9.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十五条电建公司副经理及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副职)应对其分管业务范围

  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科室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六条分公司(工程处)经理(主任)职责:

  1.经理(主任)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3.主持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并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职业危害中存在的问题。

  4.审定本单位安全施工目标计划。总结、推广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

  5.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安排下达,并列为计划完成的考核指标。

  6.确保本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7.确保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的规定,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8.组织并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大检查。

  9.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分公司(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主任)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

  3.负责组织安全施工的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对跨工地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组织并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分公司(工程处)副经理(副主任)应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九条分公司(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与取证工作。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对重大施工项目和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的施工,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督促施工管理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

  6.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7.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10.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工地主任(副主任)职责:

  1.工地主任是本工地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对跨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6.按时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7.指导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充分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8.负责本工地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9.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检查与整改。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规定,确保在本工地施工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

  10.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11.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12.组织并主持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地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的安全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和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

  4.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组)技术员按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5.从技术方面指导和支持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

  6.组织编制本工地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和推行工作。

  8.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9.参加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10.参加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事故措施。

  第二十二条班(组)长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 (组)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负责组织实施班(组)安全施工管理目标。

  3.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4.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5.认真进行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6.经常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施工场所的安全情况,确保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7.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8.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9.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10.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整理作业场所。

  11.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2.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班(组)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本班(组)施工场所的安全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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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铁路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铁路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临边作业

  第3.1.1条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 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 井架与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条 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二、 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 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 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 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 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 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 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 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 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 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 洞口作业

  第3.2.1条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 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 平台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 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四、 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 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六、 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

  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 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 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

  第四章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攀登作业

  第4.1.1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条 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1.3条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第4.1.4条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条 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

  第4.1.11条 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

  第4.1.12条 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用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二、 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 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 悬空作业

  第4.2.1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条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条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 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 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第4.2.4条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 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 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细则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条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 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 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 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条 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雨天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 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

  三、 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条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 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 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操作平台

  第5.1.1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 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 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四、 操作平台可用φ(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 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条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 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 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 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 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 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 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 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条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 交叉作业

  第5.2.1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2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条 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 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 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 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 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 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 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篇3:通信管线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通信管线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 工程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人员、设备及机具的安全;在施工作业现场设置安全标志或设立醒目围栏和标牌。

  2. 施工进场后,施工人员应了解和熟悉驻点周围环境,熟悉各分屯点的材料数量和使用情况,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确保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工地仓库应有消防灭火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3. 施工人员驻点、材料屯放点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用电、用火而引起事故;施工现场必须保持通道畅通,材料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4. 在室内使用电源时应注意所接电源要可靠、牢固,不能松动,防止短路、断路;不允许危及用户在线运行设备的正常工作,要求用电完毕后及时恢复,施工作业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5. 施工现场,严禁无驾证人员或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失灵、失效禁止行驶。驾驶人员必须按照交通管理规定做到安全行车。

  6. 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点,项目经理向公司领取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

  7. 遵守建设单位的保卫工作要求。

篇4:ZX工程公司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Z*工程公司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一)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应有消防安全要求。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暂设工程(临时建筑)搭建位置、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等都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2、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3、工棚或临时宿舍的搭建及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⑴ 临时宿舍尽可能搭建在离施工现场20m以外,并不得搭在高压架空线下方,应和高压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⑵ 工棚内顶高度一般不低于2.5m。

  ⑶ 一切架空电线均须用固定瓷瓶绝缘,电线穿过墙壁时,必须从瓷管硬塑料管内通过。

  ⑷ 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动火。

  ⑸ 仓库及易燃易爆物堆(存)放等处,应张贴(悬挂)醒目的防火标志。

  ⑹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等)、砂箱(池)、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灭火器。

  ⑺ 要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并划分防火责任区。

  (二)施工现场防爆要求

  1、爆炸的发生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汽或可燃性粉尘,在达到一定浓度或压力与空气混合,遇到火源等就会造成爆炸。

  2、施工现场做好防爆工作的内容是:

  ⑴ 对于爆破及引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领用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⑵ 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⑶ 各种可燃性液体、油漆涂料等在运输、保存、使用中,除按规定外,并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⑷ 要向操作者及其有关人员,作好安全交底。

篇5:中石化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检修、维修的施工。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负全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第六条 进行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区作业许可证,凭许可证进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各直属企业根据施工场所的情况自行拟订。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建设单位审批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并负责验收作业区隔离措施的实施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停产的检修、维修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基层生产单位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应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应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4、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应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不应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应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应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一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作业,应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款。本规定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或未尽事宜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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