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安全标签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是针对作业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用简单、明了、易于理解的文字、图形、数字的组合形式表述其危险特性及安全处置的注意事项等的一种标识。
一. 主要内容
按照《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国标的规定,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名 称 危险化学品的通用名称或俗名。
危险性类别 是指根据化学品固有主要危险特性划分的类别,按“GB13690-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规定的划分。
化学品危险性分级 从健康危害、燃烧危险性、活性反应危害三个方面表述化学品的危险性,分别用蓝、红、黄三个小菱形表示。每方面的危险性定性分为 0~4五级,用0、1、2、3、4黑色数码表示并填入各自的菱形 图案中。
防护措施分级 根据作业场所的特点和化学品危险性大小,提出九种防护方案。防护措施 分别用白色小菱形和 11个示意图形表示, 白色小菱形和其表示危险性的三个小菱形构成一个彩色菱形,防护级别分别用0、1、2、3、4、5、6、7、8、9等九个黑色数码表示,并填入菱形图案中,防护图形符号 置标签的下方。
警示词 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爆、健康方面的危害和避免接触条件。
危险性 简要概述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
特 性 主要指理化特性和燃爆特性。主要包括:最高容许浓度、外观与性状、熔点、沸点、蒸气密度、闪点、引燃温度、爆炸极限。
健康危害 描述化学品通过吸入、食入、皮肤和眼睛接触等途径侵入肌体而造成的危害,包括急慢性中毒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等。
急 救 指作业人员在操作处置化学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在就医之前所采取的自救或互救的简单而有效的防护措施。
灭 火 提示发生火灾时,可使用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及灭火注意事项;若化学品为不燃物质,此项可略。
泄漏处理 指作业场所一旦发生泄漏需要采取的控制和处理措施以消除或减小泄漏危害。
一. 主要内容
按照《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国标的规定,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名 称 危险化学品的通用名称或俗名。
危险性类别 是指根据化学品固有主要危险特性划分的类别,按“GB13690-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规定的划分。
化学品危险性分级 从健康危害、燃烧危险性、活性反应危害三个方面表述化学品的危险性,分别用蓝、红、黄三个小菱形表示。每方面的危险性定性分为 0~4五级,用0、1、2、3、4黑色数码表示并填入各自的菱形 图案中。
防护措施分级 根据作业场所的特点和化学品危险性大小,提出九种防护方案。防护措施 分别用白色小菱形和 11个示意图形表示, 白色小菱形和其表示危险性的三个小菱形构成一个彩色菱形,防护级别分别用0、1、2、3、4、5、6、7、8、9等九个黑色数码表示,并填入菱形图案中,防护图形符号 置标签的下方。
警示词 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爆、健康方面的危害和避免接触条件。
危险性 简要概述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
特 性 主要指理化特性和燃爆特性。主要包括:最高容许浓度、外观与性状、熔点、沸点、蒸气密度、闪点、引燃温度、爆炸极限。
健康危害 描述化学品通过吸入、食入、皮肤和眼睛接触等途径侵入肌体而造成的危害,包括急慢性中毒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等。
急 救 指作业人员在操作处置化学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在就医之前所采取的自救或互救的简单而有效的防护措施。
灭 火 提示发生火灾时,可使用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及灭火注意事项;若化学品为不燃物质,此项可略。
泄漏处理 指作业场所一旦发生泄漏需要采取的控制和处理措施以消除或减小泄漏危害。
应急电话 填写生产值班、消防应急电话。
二. 企业的责任
企业必须确保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分装、使用等作业场所挂有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对不宜挂贴安全标签的系统,如管道、反应器、储罐等装置和设施,应采用颜色或其它标识方式警示其危险性。
应确保所有工人都进行过专门的培训教育,使其能正确辨识标签的内容,对化学品进行安全使用和处置。
三. 标签的使用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应广泛应用于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分装、使用等作业场所。其张贴形式可根据作业场所而定,如可张贴在墙上、装置或容器上,也可单独立牌。印刷应清晰,所用的材料要耐用和防水。
作业场所标签应保持与CSDS同步更新,在有新的信息发现后,必须及时的更改作业场所标签内容。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管理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辩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应设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和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篇3:酒店营业场所设施的日常维修
酒店营业场所设施的日常维修
一、维修任务来源
1、各部门送来的工程维修单。
2、紧急情况下电话或口头申请,紧急情况一般包括:跑 水、停电、漏电、无水及威胁客人安全等问题。
3、维修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二、维修单的处理
1、维修单送工程部后,由接单员按部门进行登记后,放入待修板中。
2、维修人员从待修板中取出工作单后,到现场进行维修,并以此为打开客房及进入餐厅的依据。
3、对注于“急”字样的维修单,维修人员应优先处理,对客人提出的维修申请,应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
4、对于紧急情况,如在工作室待命,立即出发,如不在工作室,正在干别的工作,现场应做应急处理,再处理紧急情况。
5、维修单处理完毕后,应请申请部门验收,并在接收人一栏,由领班以上人员签字。
篇4:宾馆饭店场所消防安全设置要求
宾馆饭店场所消防安全设置要求
1宾馆饭店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2.宾馆饭店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GBJ16和GB50045的规定。
3安全疏散
3.1安全出口
3.1.1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a)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由最远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米,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净宽不小于1.40米的门。
b)单层建筑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c)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1个疏散楼梯。
3.1.2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1.3疏散用的门不应使用侧拉门、转门、吊装门和卷帘门,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当采用消防安全推闩、门禁系统等先进的安全疏散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米内不应设置踏步。
3.2疏散宽度
2.2.1宾馆饭店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根据GBJl6、GB50045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2.2.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宾馆饭店,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高层民用建筑的宾馆饭店,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
2.2.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3.3疏散楼梯间
3.3.1下列宾馆饭店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a)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b)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
c)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4
DB32/861-20**
d)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3.3.2下列宾馆饭店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b)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建筑;
c)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标准确定。
3.3.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J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2.4.4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3.4.5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4.6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
3.5火灾应急照明
3.5.1宾馆饭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5.2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火灾应急照明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
d)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3.6疏散指示标志
3.1宾馆饭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b)疏散走道。
3.2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在两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带双向箭头的诱导标志,疏散通道拐弯处、“丁”字型、“十”字型路口处应增设疏散指示标志;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4建筑内部装修
4.1宾馆饭店的建筑内部装修应当符合GB50222、GB50354的要求。
4.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5
DB32/861-20**
4.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4.4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4.5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
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4.6宾馆饭店建筑地下部分的办公室、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等,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5建筑消防设施
6.5.1消火栓
5.1.1宾馆饭店应按照GBJ16、GB50045、GB50098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水。
5.1.2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不宜大于5m。
5.1.3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超过5层或体积≥5000m3的建筑;
b)高层民用建筑。
6.5.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1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每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9000m2的单层、多层建筑;
b)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和建筑面积>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5.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6.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1下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每层建筑面积>3000m2的单层、多层建筑;
b)设在-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宾馆饭店,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宾馆饭店。
5.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1998中的有关要求。
6.5.4防排烟系统
5.4.1下列建筑应设置防排烟系统:
a)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
b)地下建筑。
5.4.2不应设置影响宾馆饭店自然排烟的室内外广告牌等。
5.4.3不超过6m净高的宾馆饭店应划分500㎡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5.4.4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5.5灭火器
5.5.1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中的有关要求。
5.5.2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b)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磷酸铵盐或碳酸盐干粉,下同)、泡沫、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6
DB32/861-20**
e)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
f)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协商解决。
5.5.3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5.5.4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5.6其它消防设施
宾馆饭店还应设置的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GB50045、GB50098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篇5:人文学院食品工作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人文学院食品工作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工作场所各操作间或功能区域以标识区分用途(如粗加工、烹调、备餐、冷菜切配、清洁工具清洗存放、餐具用具洗消保洁等),在相关区域内开展相应的操作。
2.定期清理工作场所,工作场所不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设立私人物品统一放置场所。工作中使用的物品都有固定存放位置。每日对破损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行清理,或入库或直接处理掉。
3.实行工作场所清洁卫生包干制,每个部门、每名员工负责各自包干区域的卫生,按照本食堂的清洁计划开展清洁工作,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
4.配备加盖密闭垃圾桶,套垃圾袋后使用,垃圾不超过桶高的3/4,垃圾每天清除,垃圾桶每天清洗,定期消毒。
5.做好工作场所的建材维护,地面、墙壁、天花板如有破损及时维修。
6.工作场所 食品及调味品存放在封闭容器内,地面、排水沟不留食物残渣过夜,以杜绝虫害的食物来源。
7.定期检查虫害的迹象,正确安装捕鼠器械、灭蝇灯等,并保持这些器械、设施的清洁。如使用药物防治虫害,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中避免污染食品。
8.抹布使用后定时清洗更换,抹布放置于规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