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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8-22

  建设公司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安全部、项目部要按照省建设厅对较大危险源的确认,对较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第二条 在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较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保证较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四条 项目部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场所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较大危险源认真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工地存在危险物品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第六条 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理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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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建设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安全部、项目部实行重大危险源台账管理。专人负责台账管理,台账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完整。按省厅对重大危险源的确认,进行专家论证。

  第二条 安全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负有检查、督查的职责。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划分等级。

  第三条 项目部对重大危险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的认真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 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就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条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 贯彻执行国家、地区、行业的技术标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监控管理水平,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稳定性。

篇3:建设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公司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能挪作他用,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三条 统筹安排消防与施工,建立消防组织,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规定和计划,批准必要的经费等。

  第四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建好消防安全档案。

  第五条 工地项目经理负责安全防火工作,要将防火工作列入施工管理计划。

  第六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项目部安全责任人负责。实行施工分包的,由“分包方”责任人向项目部责任人负责,服从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每月结合安全检查做好防火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处理消防安全问题。

  第八条 公司安全部、工地项目经理要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消防队伍培训。

  第九条 各工地要明确施工现场防火重点,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第十条 工地电动机械设备必须设专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对本工地消防器材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性能良好。

  第十一条 不准在高压线下面搭设临建或堆放可燃材料,以免引起火灾。

  第十二条 凡明火作业,要严格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工作前由用火班组向项目部消防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有关人员检查现场和防火措施,作好技术交底,经安全部检查合格,方可发放“用火证”。作业后要严格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隐患。

  第十三条 进入冬季施工,对工地上的各种火源要加强管理,各种生产、生活用火的设施、动用和增减必须经公司安全部检查批准,发放“用火证”。

篇4:建设公司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条 安全部安全检查、评分、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第三条 总公司每月召开生产例会,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总公司每月组成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对所属工地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完毕进行总结并通报。

  第五条 各分公司每月由主管经理带队,对所属工地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指定项目经理、安全员立即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 公司安全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的事故隐患,以《隐患整改通知单》通知受检负责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直到安全部复查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七条 各分公司的专职安全人员,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安排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对本单位所属现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通知项目经理整改。

  第八条 各项目部项目经理要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对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第九条 各项目部安全员、班前应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工具设备进行检查,生产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十条 各项目部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必须对本单位工程分包队伍的资质、安全生产情况、安全资料同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篇5: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中抢救有功的。

  3、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部公司给予奖励,省级20000元、市级10000元。

  4、在每月的安全竞赛评比中获得流动红旗的项目部公司奖励200元。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即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限期整改的,安全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对项目经理罚款300元;省、市级相关部门查出隐患不执行整改的,给予项目经理罚款500元。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五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1、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5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2、工地存在事故隐患,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彻底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200-300元。

  3、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2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中罚款5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以上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同时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5、分部分项工程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未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每人50-500元罚款。

  6、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100元。

  7、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罚款。

  8、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合格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10、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合格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200-1000元的罚款。受到通报批评或下隐患通知单的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11、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项目部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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