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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化学纤维生产防静电安全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04

  中石化集团公司化学纤维生产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化纤生产过程中,由静电引起的对操作人员的伤害、对产品质量和产量的影响,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化纤生产中的液体、粉体等部分的防静电。

  第三条 化纤生产过程中,设备(如导纱器、罗拉等机件)与化纤或者化学纤维之间相互接触摩擦,以及在压缩、拉伸,甚至在空气中烘干时,都会产生带电现象。绝大部分化纤原料和半成品电阻率大于1×109Ω·m,产生的静电荷不易泄漏,容易形成静电的积累。

  第四条 化纤静电的危害:

  1、当人体和其它物体间存在电位差而出现放电时,人体遭受电击会造成精神紧张等现象,还可能造成二次事故;

  2、静电引起的排斥和吸引,即使静电位不高(如几百伏),也会造成纤维的扩散,增加飞花,缠绕压辊和罗拉等,增加断头,造成生产的不正常;

  3、化学纤维带静电后,易吸附灰尘等,影响到化学纤维的质量;

  4、生产无纺布(如地毯)中,在开松纤维工序,紧压的纤维受到各种撞击与相互摩擦而产生静电荷,使疏松的纤维贴附于机框、管道等而造成纤维厚薄不均,影响制品的不匀率;

  5、静电作用使纤维打包不严实,影响贮存和增加运输费用;

  6、因静电的影响,大量的化纤粉尘飞扬,造成对生产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 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或场所,应采用相应的防静电安全措施,使绝缘体的静电电位控制在推荐的允许值以下:

  仅为防止带电绝缘体对操作人员造成电击的场所,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0kV以下。

  在静电对操作人员电击时,有可能造成二次事故的场所,除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0kV以下外,对设备或装置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 化纤生产应采用提高亲水性绝缘材料周围环境的相对湿度,防止静电积累。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带电体周围环境相对湿度控制在60%以上。

  第七条 抗静电油剂的作用。某些抗静电油剂在水中能电离,增加其导电性,大部分抗静电油剂能增加吸湿性。

  抗静电油剂的要求:抗静电油剂加入后不能使纤维性质变坏,对机器设备没有腐蚀作用,不能造成生产环境污染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抗静电剂性能应稳定,效果显著。

  抗静电油剂的选择和加入量:根据产品品种、规格和质量要求,加工工艺条件,以及根据后加工的设备要求,选择合适的抗静电油剂、油剂加入量,使产品达到质量标准规定的电阻值,如标准无规定,产品的电阻率应小于1×109Ω·m。

  抗静电油剂加入方法:化纤半成品经过1次或多次均匀喷淋,浸渍或加在纤维成型之前。

  第八条 采用静电消除器或使带电体周围空气离子化,以消除被加工材料上所积聚的静电荷。

  静电消除器选用原则:静电消除器应根据物体静电位的高低、消除要求、操作特点、介质性质进行选择。

  静电消除器种类:感应式静电消除器、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离子流静电消除器、放射性同位素静电消除器等。

  静电消除器安装位置的选择:便于工艺操作、消除静电效果好、相对于带电体最大电位处、应接近带电体、避开金属背景等。

  第九条 选择机器零部件材料时,应考虑利用静电序列选用产生相反电荷使其中和,从而消除或减少静电。

  1、化纤在牵伸时,牵伸装置的橡胶包覆物应是导电橡胶。

  2、涤纶短纤维的输送皮带应使用导电橡胶制品或消静电措施。

  3、涤纶长丝、锦纶长丝牵伸后落纱的落纱筒,可用纸筒或导静电的塑料筒,不能用绝缘性很好的未经处理的塑料筒。

  第十条 采用静电接地将产生在物体上的静电荷泄漏于大地,从而限制带静电物体的电位上升或限制由此而产生的静电放电。

  静电接地的要求:

  1、采用静电接地的各导体连接、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

  2、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规定;

  3、对于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每年应测试1次,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系统的电阻不符合规定,应立即检修;

  4、对于金属导体,应测量其直接接地的接地电阻;对于其它的物体,应测量其泄漏电阻;对于有跨接线的部位,应测量跨接线的电阻;

  5、在生产过程中,对设备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试电阻值。

  静电接地的范围:

  1、生产装置会产生静电带电从而危害生产和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并能够用接地的方法消除静电的部位。

  2、生产装置上的金属导体有可能产生静电和带电时,不论其体积大小,应将它进行静电接地。

  3、电导率有1×10-8s/m以上的导体以及表面固有电阻为1×109Ω以下的物体,有产生静电或带电的可能时,应该在此物体上装设与此紧密接合的金属导体,进行间接接地。

  不需静电接地的情况:

  1、当需要进行静电接地的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或防止电气设备漏电的保护接地系统连通时;

  2、非导体及表面固有电阻为1×1011Ω以上的物体表面;

  3、金属导体的一部分埋设于地下或与埋设钢结构等建筑物和金属有跨接线时。

  接地的电阻值:

  1、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不应大于1×106Ω,接地体的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2、静电接地与其它用途的接地共用时,其接地电阻值应按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确定。

  静电接地的做法和要求参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防静电危害的安全管理涉及到设备、电气、工艺、质量、生产等部门,由直属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明确管理责任,安全技术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掌握静电安全技术知识和静电危害规律预防措施,熟悉生产工艺过程及设备运行状态。当发现静电电位超过推荐的允许值或纤维产品的比电阻超过要求数值,又有可能造成静电事故和促使产品质量指标下降时,有权停止生产,并上报领导,尽快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所有防静电设备、装置及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每年定期检查、维修,填写登记卡片。

  第十四条 有关技术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化纤生产各工艺过程中易产生静电的部分、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

  纤维带静电性能预测项目:纤维比电阻测试有纤维质量比电阻测定、纤维体积比电阻测定、纤维泄漏电阻测定。

  实际生产过程中,带静电状况检测项目有带电体静电电位的测定(静电电位仪可用非接触式静电仪,最大量程100kV,并能分档测量,精度5.0级,使用按仪器说明)、环境温度及相对湿度的测定、带电体运行速度的测定。

  静电检测的目的:分析危害程度,研究防患措施,判断消除效果。

  静电检测项目的分类:采用新型原料时,物体带电性能预测;实际生产过程中,纤维带静电状况检测;静电安全措施实用效果判断检测。

  第十五条 防静电危害的管理部门应会同工艺、设备、土建、电气等专业人员,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防静电安全规程实施细则》,安全技术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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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贮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类 别 名 称 特 征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可

  燃

  液

  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丙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

  进 油 管 缓 和 器(管)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尺寸,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五条 贮(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六条 油品调合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七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 液体进入贮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表3

  电导率,S/m 储油设备容积,m3

  <10 10~50 50~500 500~1000

  静 置 时 间,min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6、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八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m/s;

  D --输油管径,m。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104Ω)。

  第十一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二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在0类危险区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静电安全设施。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Ω·m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m长的裸金属面,作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三条 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皮鞋外,均不应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四条 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六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采样器的清洗,应用所应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五条 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应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1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

  (1) 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2) 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3) 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应做静电接地:

  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可不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八条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 接地连接应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接地连接端板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mm×3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第二十一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应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应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按表4选择;

  表4

  名称 地上 mm 地下 mm

  室 内 室 外

  扁钢 25×4 40×4 40×4

  圆钢 φ8 φ10 φ13

  角钢 50×50×5

  钢管 Dg50

  7、雷电引流线不应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二条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三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再为防静电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绳缆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贮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采样操作台上设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接地点;

  8、轻质燃油贮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m。

  第二十四条 对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m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相连;

  4、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φ11mm)以便跨接连接;

  6、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mm×4mm扁钢,长度为管间距适当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mm2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五条 装卸栈台、码头区的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码头区的管道、设备及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3、贮罐至码头之间管线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防静电接地;

  4、栈台至装卸油船之间和管线不作电气联结(包括跨接电缆),应在装油管线上设(105~108)Ω的绝缘法兰或装设绝缘管段。

  第二十六条 移动设备实施接地措施: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并确保达到良好状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Ω~200Ω的导电拖地带。

  第二十七条 如与国家有关标准不符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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