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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04

  中石化集团公司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二条 直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四条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h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第五条 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岗位作业。

  第六条 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Laeq,8≥90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用规范上要求的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 按听力保护规范要求,暴露于Laeq,8≥85dB工作环境中的职工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

  第九条 应对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2、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3、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第十条 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噪声岗位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

  4、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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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会展中心建筑工程成品保护措施

  会展中心建筑工程成品保护措施

  成品保护的组织管理

  1.1 在准备工作阶段,由项目总工程师领导,配合土建、安装、装饰等专业工程师对施工进行统一协调,合理安排工序,加强工种的配合,正确划分施工段,避免因工序不当或工种配合不当造成成品损坏,研究确定成品保护的组织管理方式以及具体的保护方案,对重要构件保护下发作业指导书。

  1.2 建立成品保护责任制,责任到人。派专人负责各专业所属劳务成品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1.3 专业工程师、工程师在安全工程师的配合下,会同各分区的成品保护责任人进行定期的巡回检查,将成品的监护作为项目重要工作进行。

  1.4 加强职工的质量和成品保护教育及成品保护人员岗位教育,树立工人的配合及保护意识,建立各种成品保护临时交接制,做到层层工序有人负责。

  1.5 除在施工现场设标语外,在制成品或设备上贴挂成品保护醒目的警示标志,唤起来往人员的注意。

  1.6 对成品保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粗心、漠视或故意破坏工地成品的单位和个人,视不同情况和损失,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成品保护技术措施

  2.1 制成品保护

  制成品即由厂家直接生产出厂运至工地的产品。

  2.1.1 场地堆放要求:地基平整,排水良好,必要时采用横木搁置,所有成品按指定位置堆放,便于运输。

  2.1.2 成品堆放

  各成品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平直,下枕垫木,对于可叠层堆放的构件堆放高度及搁置部位必须符合图集及规范要求,保证构件水平且各搁置点受力均匀,以防变形损坏,侧向堆放除垫木外还需加设斜向支撑以防倾覆。

  2.1.3 成品运输

  成品运输时计算好装车宽度、高度及长度,运输时捆扎牢固,开车平稳,装卸车做到轻装轻卸,吊运时合理布置吊点,保证吊件不致于变形过大。

  2.2 结构施工过程成品保护

  2.2.1 钢筋工程

  a 钢筋加工制作时,焊接接头冷却时不得接触积水或雨水,以防钢筋成品存在接头隐患。

  b 加工成型的钢筋在存放的吊运过程中,选择合理的搁垫点或吊点,以防发生较大变形。

  c 钢筋绑扎完工后将多余的钢筋、扎丝及垃圾清理干净,严禁踩踏已绑好的钢筋,在部分易踩踏部位的板面筋设置支撑筋搁垫。

  d 接地及预埋等焊接不能有咬口、烧伤钢筋现象,梁柱节点等钢筋密集区在钢材加工制作前编制详细的节点绑筋指导书,严禁私自烤变及割断钢筋。

  e 后道工序模板支设不能随意割断及拆除钢筋。涂刷隔离剂不能污染钢筋,模板支设过程中及时清理作业面的垃圾。钢管、模板堆放时不得直接压在成型钢筋上。

  f 现浇板面钢筋绑扎完后,浇筑砼用的泵管必须设置架在脚手板上,搁置于底模板上,不得踩压钢筋。

  2.2.2 模板工程

  a 模板支设时不得在承重架和平台模板上集中堆放重物。模板支模成型后及时将全部多余材料清理干净。

  b 安装预留、预埋在支模时配合进行,不得随意在模板上开孔穿管。

  c 梁板底模板拆除时经土建工程师核算砼强度符合规范要求后方能进行。不得从高空往下投掷,已组装好的模板不得受抛掷物或吊件冲击。

  d 浇砼时,不准用振捣棒或扛撬动模板,以防模板变形或松动。

  e 模反安装成型后派专人保护,并在浇砼前检查复核模板安装质量,浇砼时水平运输道不得搁置在侧模上。

  f 采用泵送砼时活动泵管不得直接靠压于框架模板上,连接泵管在管路弯折处加强支撑和拉结,以防过大冲击力撞坏模板。

  2.2.3 砼成品保护

  a 砼浇捣完成后及时清理模板上及下层楼面散落的砼或砂浆。

  b 砼终凝前及前期保养时不得上人作业。

  c 楼层面砼上按作业程序分批分类进材料,分散均匀,尽量轻放。

  d 砼承重结构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底模板。

  2.3 砌筑工程

  2.3.1 砌块进场按要求堆放整齐,运输时轻拿轻放,缺棱掉角的砌块作半砖使用。

  2.3.2 墙体一次性砌筑高度不能大于规范要求,砌体完工后按要求进行养护,冬期施工按要求进行覆盖保护。

  2.3.3 管道安装及电线敷设,待墙体砌筑砂浆达75%以上设计强度方能开孔开槽。

  2.3.4 需预留预埋的管道铁件、门框等与砌体有机配合,墙体因变更后开门洞经土建工程师同意并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后方可进行。

  2.3.5 设备吊装时严禁撞击墙体。

  2.4 楼地面成品保护

  2.4.1 楼地面面层施工完成后在楼层或房间入口处设围护栏杆,待成品达规定强度后方能拆除。

  2.4.2 楼地面施工前先将楼层屋面防水及雨水管安装施工完。

  2.4.3 楼面不允许放带棱角的材料及易污染的油、酸、漆类物品。

  2.4.4 设备机具等重物上楼层时避免碰伤墙角及楼梯踏步。

  2.4.5 楼内建筑垃圾做到随完随清。在每层指定位置设置卫生桶,确保清洁卫生。

  2.4.6 安装管道及吊顶、涂料施工时金属活动脚手架不得直接搁置于地面上,需用橡皮皮垫包裹处理。

  2.5 装饰成品保护

  2.5.1 室内装修应在顶层防水及外墙窗安装完后进行,保证雨水管接通。

  2.5.2 吊顶在卫生间防水试水及排水打压完毕后方可施工。

  2.5.3 室内装修严格按墙面、门窗、吊顶、地面的顺序进行施工。

  2.5.4 所有房间楼层施工完成后,按规定清理干净,进行成品质量保护工作。

  2.5.5 不得在装饰成品上涂写、敲击、划痕。

  2.5.6 门窗及时开关,保持室内通风干燥,风雨天气及时关严门窗,以防损坏受潮霉变。

  2.5.7 作业架子拆除运转时轻拿轻放,以免碰撞墙面及墙角。

  2.5.8 房间内严禁生火、泼水,以防墙面脱皮或霉变。

  2.5.9 雨天施工时注意已装修完房间不得带入泥浆,以免污染墙地面。

  2.5.10 装修完成调试及修补期间安排人员在每层值班,做好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

  2.6 门窗工程成品保护

  2.6.1 工人推车或转运物品时在门窗洞口处不得碰伤边框,做到慢推轻拿,不得随意在门窗上涂写、敲击或钉钉。

  2.6.2 铝合金窗框安装后将外露部分用塑料胶布裹缠保护,窗台处用槽形木盒覆盖保护,脚手板及钢管、砌块等严禁搁置于窗台框料上。

  2.6.3 门窗框边缝砂浆塞缝时严禁过塞,防止边框鼓胀变形。

  2.6.4 墙面油漆涂料施工时,对门窗进行覆盖保护。

  2.6.5 门窗开启时按规定扣好风钩、门碰。

  2.7 外墙保护

  2.7.1 外墙装饰尽量避免雨天施工。

  2.7.2 外墙架子拆除时及时封堵墙洞并清理外墙的垃圾油污,防止钢管划伤装饰面。

  2.7.3 外墙施工时钢管及砂浆吊运时必须由专人指挥,严禁出现吊件撞墙事故。

  2.8 交工前楼层成品保护

  2.8.1 楼层各房间在工程竣工交付前一律不得使用,为确保工程质量美观,项目部根据楼层面积分层分区,组织专职人员负责成品质量保护,值班巡查。

  2.8.2 成品保护专职人员总包部确定的所有区域,切实按照有关规定的成品保护职责、制度,做好保护范围内的所有成品检查工作。

  2.8.3 在工程办理竣工手续前,任何人不得在工程内使用卫生间、设备间等其它设施。专职成品保护值班人员工作至工程竣工验收。

  2.8.4 在工程调试及修补阶段,楼层入口处设置保卫人员,内部工作人员挂牌登记入内,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楼层。

篇3:会展中心建筑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会展中心建筑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我公司在该工程施工中,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某市有关的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切实做到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制定措施如下:

  对现场噪声控制措施

  1.1 因建筑工程的需要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好,出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动力设备噪音声级,根据GB3096-82 的规定,白天其等效声级Leq(dBA)不超过55,夜间不超过45。

  1.2 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超过标准值10dBA(如风机等),夜间偶尔出现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超过标准值(如短促鸣笛声等)。

  1.3 有噪声设备尽量不同时开启,如电锯尽量不与振动棒同时开启等,并尽量避开夜间和午休时间。

  1.4 外墙脚手架采用密目网全高封闭,能有效降低噪声。

  1.5 现场设置噪声监测器,噪声超过规定标准时,及时调整施工项目,降低噪声。

  对烟尘污染的控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该工程施工中积极防治烟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烟尘污染防治必须完全达到市区有关规定,具体防治措施如下:

  2.1 工地工人食堂大灶、茶水炉等将采取相应的烟尘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电热型或液化气型炉灶。

  2.2 各种炉、灶建设竣工后,报请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3 各类炉、灶排施的烟气黑度不超过林格一级;排放的烟尘浓度不超过100 毫克/标立方米,(市区建成区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外的其它区域不超过200 毫克/标立方米)。

  对现场污水的处理措施

  由于在施工中砼输送泵、泵管、搅拌机清洗将排出大量带有砂浆的污水,以及在砼工程施工过程中也将产生带有大量水泥浆的污水。现场将考虑沉淀和过滤措施,使这些污水经沉淀过滤后排入地下排水道,以免造成水的污染。

篇4:集团公司环境保护主管职务说明书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主管职务说明书

  岗位名称 环境保护主管 岗位编号

  所在部门 综合管理部 岗位定员

  直接上级 综合管理部部长 职系

  直接下级 无

  所辖人员 无 岗位分析日期 20**年10月

  本职:科研、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业卫生管理

  职责与工作任务:

  职责一 职责表述:实施环境保护、工业卫生管理 工作时间百分比:50%

  工作任务 协助副部长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业卫生规章制度

  组织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环保、工业卫生的相关政策

  开展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宣传教育

  职责二 职责表述:作业现场环境保护、工业卫生的监测与防护 工作时间百分比:45%

  工作任务 巡视、检查作业生产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工作

  管理环保设备、通风系统

  管理危险废物

  管理自备井的日常卫生

  调研、分析污水处理厂的水质

  管理放射性工作场所

  检查建设项目落实环保、工业卫生“三同时”的执行情况并负责申报验收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错、整改建议

  职责三 职责表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工作时间百分比:5%

  权力:

  当作业现场出现重大违反环保和安全卫生管理规程的生产行为时,有权要求停产整改

  有权制止违反环保和安全卫生管理规程的生产行为

  有权对违反环保和安全卫生管理规程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罚

  内部协调关系 航材院各职能部门及二级核算单位

  外部协调关系 zh一集团安全处、 国家环保局、北京市及海淀区职业卫生研究所、卫生局、市放射防护监督所等单位

  任职资格:

  教育水平 大专及以上学历

  专业 环境工程、职业卫生工程、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

  培训经历 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

  经验 3年以上工作经验,1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知识 熟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业卫生的法规条例、环境保护、工业卫生知识

  技能技巧 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软件,具备基本的网络知识,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其它:

  使用工具设备 一般办公自动化设备

  工作环境 一般办公环境

  工作时间特征 正常工作时间

  所需记录文档 通知、简报、汇报文件、计划、总结、航材院文件、统计报表等

  备注:

篇5:航务工程局劳动保护三个必须管理规定

航务工程局劳动保护“三个必须”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执行“进人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以下简称“三个必须”),保证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施工现场,各单位可依此制订实施细则。

  2、安全帽

  2.1 安全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无合格证的安全帽。若发现有龟裂、下凹、严重磨损、帽衬(帽壳内部部件的总称,由帽箍、顶箍、顶衬、后箍等组成)失效等现象,均不得使用。

  2.2 使用时必须戴正,系紧下颚带,严禁坐用。

  3、安全带

  3.1 安全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无合格证的安全带。带、绳和金属配件破损、失效等现象,不得使用。

  3.2 使用时要正确穿戴,系点要牢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使用者不得随意拆掉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

  3.3 安全带使用二年后,按批量购人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更换新绳。4、救生衣

  4.1 救生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无合格证的救生衣。若发现救生衣破损,不得使用。

  4.2 使用时必须正确穿戴,带子要系紧。

  5、执行“三个必须”的规定

  5.1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5.1.1 施工现场是指有生产作业的一切露天场所作业现场、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部作业现场。

  5.1.2 进人施工现场的人员,包括参加施工的各类人员和到施工现场视察、检查、参观等有关人员。

  5.1.3 在有天车作业或使用起重设备作业的车间和水上船舶起重、打桩、拔桩、抓斗挖泥等甲板作业的指挥人员与作业人员,同样按规定戴好安全帽。

  5.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5.2.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5.2.2 在船舶舷外作业,而无法设置安全护栏、安全网等防护措施的作业人员,也必须系好安全带。

  5.3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

  5.3.1 水上作业是指在构筑物前沿临水作业及在船舶甲板上进行的有关作业。5.3.2 水上测量、夹桩铺底、支或拆模板、安放和绑扎钢筋、浇注混凝土、凿桩头、抛填、安装构件、钻孔、打桩作业的架头人员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5.3.3 利用舢舨、民船(机动或非机动)进行施工作业,其在船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5.3.4 参加水上沉箱抽水、起浮、拖运、安装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5.3.5 船舶靠、离码头、带缆、接套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5.3.6 舢舨带缆、小艇操驾作业、船舶舷外作业、泥驳和抓泥船甲板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5.3.7 在船舶无舷墙、无安全护栏、甲板通道小于1米(指距船舷距离)进行水上作业或在航行中进行必要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5.3.8 利用舢舨、民船做水上交通船时,必须限定人数,严禁超员。同时,应按规定配备救生衣和救生圈。

  5.3.9 在距码头边沿两米(含两米)以内、无防护栏杆(或其他防落水设施)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6、检查与考核

  6.1 局每半年(或不定期)、局属单位每季度(或不定期),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6.2 项目部(处、分公司)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班组每天检查“三个必须”的执行情况。

  6.3 对违反本规定者,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局属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局安技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

  本标准由局安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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