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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硫化氢防护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04

  中石化集团公司硫化氢防护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油田企业在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对硫化氢的防护,应按石油行业标准(SY)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企业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工艺管理

  第一条 存在H2S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

  第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七条 H2S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H2S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帐。

  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

  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

  第九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呼吸带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一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统一作业许可证制度”办理作业票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1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 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对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 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十七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编辑:www.pmceo.Com

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它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第二条 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安全部门负责。

  第二章 许可登记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放射工作单位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五条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2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1次。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放射工作单位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应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六条 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

  第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到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和防护设施,派专人警戒。

  第十条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应使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运,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途中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于当天运回源库。特殊情况应设临时储存的场所,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确认,设置放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

  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送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1次,每5年换发1次。

  第十三条 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1~2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1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

  第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将个人剂量计送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监测,将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漏、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 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十八条 应执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放射事故具体分级见附件1和附件2,混合事故按其中高一级判定。

  第十九条 发生放射事故后,应快速启动事故应预案,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并成立有放射卫生专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发生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应有企业领导参加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情况应由调查组指定专人对外公布,以维护生产秩序和稳定群众情绪。

  第二十条 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应将《放射事故报告卡》在24h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并抄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同时向所在地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1、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2、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3、放射事故报告卡

  4、射线作业许可证

  附件1:

  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受照人员及部位 受照剂量(Gy)

  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

  放射工作人员

  全身 ≥0.05 ≥0.5 ≥5

  局部或单个器官 ≥0.5 ≥5 ≥20

  公众成员

  全身 ≥0.005 ≥0.05 ≥1

  局部或单个器官 ≥0.05 ≥0.5 ≥10

  1、表中值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以及正常情况下的职业照射、公众照射和医疗照射所致剂量;对于放射工作人员,表中值包括处理放射事故的计划照射剂量。

  2、表中所列各种剂量均指1次事故,从发生、处理到恢复正常的全过程所导致内外照射剂量之和。

  3、多种人员多部位受超剂量照射事故,级别按最高一级事故判定。

  附件2:

  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放射性物质形态 放射性活度(Bq)

  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

  密封型 ≥4×106 ≥4×108 ≥4×1011

  非密封型 ≥4×105 ≥4×107 ≥4×1010

  表中各级值应乘以毒性组别修正因子f,对极毒组f=0.1,对高毒组f=1,对中毒、低毒组f=10。

  附件3:

  放射事故报告卡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邮编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性质 事故类别 事故级别

  伤亡情况 外照射 内照射 其中全身受照大于20mSv 死亡

  人数

  报告人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负责人签字

  事故源 项目 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

  密封源 非密封源

  名称

  型号

  制造国家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购买日期

  物理状态

  出厂活度

  事故时活度

  装置能量

  事故经过:

  事故现场处理情况:

  事故后果:

  附件4:

  射线作业许可证

  申请作业单位 主管单位

  作业区域 具体作业部位

  放射源种类 活度 影响范围(m)

  现场负责人

  (签字) 放射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作

  业

  人 工种 姓名(签字) 级别 现

  场

  监

  护

  人 工种 姓名(签字) 级别

  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确认时间

  1、放射作业单位有放射工作资质 年 月 日 时

  2、操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年 月 日 时

  3、正确划定放射线探伤警戒区域,设警示标志 年 月 日 时

  4、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合格防护器具 年 月 日 时

  5、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已得到通知 年 月 日 时

  补充安全措施:

  申请作业单位领导(签字) 职防部门(签字)

  作业所在区域单位领导(签字) 保卫部门(签字)

  公司、厂领导(签字)(特别情况) 安全监督部门(签字)

篇3:企业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规定

  企业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规定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的范围,管理分工、维修和检验,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的管理。

  (一)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的范围

  1、凡在生产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位计,气柜高低超限报警装置,车间开停信号,增减联系信号,起重设备的行程限制装置,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设备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

  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用具。

  (二)管理分工

  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防爆膜,机械传动部分的防护罩,气瓶的防震圈等,均由动力设备科负责管理。

  2、凡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电机接地线、车间岗位开停车联系信号等均由电仪部门负责管理。

  3、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位计、气柜超限报警装置均由电仪部门负责管理。

  4、凡消防器材,如各种灭火机、消防栓、水龙带等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的安全防护用品,如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带等均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三)维修与检验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对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需经安全科同意,主管副总批准方可拆除。

  5、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对安全装置,除专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7、各安全阀、防爆膜由所在部门定期检验,作安全记录。

  (四)防护器具的选用与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毒物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3、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害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严禁使用防尘口罩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5、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6、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月定期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滤毒罐每月称重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7、使用隔离式长管防毒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处,严禁折、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二十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8、长管式防毒面具每月进行气密性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检查其外观,根据情况进行清理,保持清洁。

  9、氧气呼吸器氧气瓶压力应保持10Mpa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如压力降至3Mpa,应迅速撤出现场。每次用后要清洗,并进行周密检查。

  10、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在事故柜内,专人保管,列入交接班内容。

  11、由个人使用保管的各种专用防护器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

  12、车间应设置必要的防护专用器材,如防毒面具、安全带、特种工作服、胶靴等。

  13、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14、常用电气绝缘手套、绝缘棒、胶靴等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按《电气安全作业规程》,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篇4:木业有限公司风灾、火灾、地震之防护规定

  木业有限公司风灾、火灾、地震之防护规定

  一、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机关警报后,守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致意收听报告台风方向的广播并知会全厂;

  二、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的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2、熄灭灯器,关闭不需用的电源或煤气;

  3、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4、准备手电筒、蜡烛、应急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5、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6、指定专门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7、准备必要的药品及干粮。

  三、强裂台风袭来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电源;

  2、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3、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精密戒备。

  四、公司房舍若有被雨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五、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六、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出所在场监督。

篇5:四冶项目施工现场三宝、四口防护规定

  四冶项目施工现场“三宝、四口”防护规定

  一、“三宝、四口”防护应按《JGJ59-99》标准认真执行。

  二、工人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从事粉尘作业工人不戴防尘口罩,机械女工不戴安全帽以及施工工人穿拖鞋和高跟鞋者,一次罚款25元。

  三、从事外墙装饰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每发现一人一次罚款25元。

  四、脚手架首层必须放2米宽安全网,每隔四层有固定安全网,且必须规定45度角支杆,每交接口外网必须有重叠接密,网内无杂物。

  五、楼梯口要有防护栏杆,电梯口、预留洞口、坑井要有防护栏板或盖板,通道口要有防护棚。

  六、阳台、楼板、屋面临边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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