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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管线的防火防爆设计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9-04

  工艺管线的防火防爆设计

  (1) 工艺管线必须安全可靠,且便于参作。设计中所选用的管线、管件及阀门的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及使用期限。管线的设计、制造、安全及试压等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

  (2) 工艺管线的设计应考虑抗震和管线振动、脆性破裂、温度压力、失稳、高温蠕变、腐蚀破裂及密封泄漏等因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工艺管线上安装的安全阀、防爆膜、泄压设施、自动控制监测仪表、报警系统、安全连锁装置及卫生检测设施,应设计合理且安全可靠。

  (4) 安全管线的防雷电、暴雨、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及防静电等安全措施,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5) 工艺管线的绝热保温、保冷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6) 工艺管线的取样、废液排放、废气排放等设计,必须安全可靠,且应设置有效的安全措施。

  采取防火、防爆对策措施的原则

  1) 针对燃烧、化学性爆炸的三个必要条件,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空气、强氧化剂)、引燃能源(明火、撞击、炽热物体、化学反应热等)同时存在;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在爆炸极限范围内)与引燃能源同时存在。

  a. 在工艺设计中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或积累,工艺设备尽可能强可燃物质限制在密闭空间(容器、管道)内,并尽量防止泄漏;

  b. 尽可能将空气与易燃物质隔绝;

  c. 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d. 采取措施和安全装置使产生爆炸的三个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少到最小程度。

  2)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切断火灾、爆炸的传播途径并及时泄压,防止事故蔓延和减少爆炸压力、冲击波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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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设备、机器的防火、防爆设计的正确选材

  设备、机器的防火、防爆设计的正确选材

  化工设备与及其的常见故障及其解决办法(点击跳转)

  设备、机器种类繁多,其中化工设备就可分为塔槽类、换热设备、反应器、分离器、加热炉和废热锅炉等设备;压力容器按工作压力不同,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4个等级;化工机器(包括气体压缩机、风机、离心机、泵等)是完成化工生产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动力设备。

  以化工设备、机器为例,生产过程中接触的物料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且生产工艺复杂,操作条件苛刻,设备与机器的质量、物料等要求高。材料的正确选择是设备与机器优化设计的关键,也是确保装置安全运行、防止火灾爆炸的重要手段。选择材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必须全面考虑设备与机器的使用场合、结构型式、介质性质、工作特点、材料性能、工艺性能和经济合理性、

  (2) 材料选用应符合各种相应标准、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3) 选用材料的化学成分、金相组织、机械性能、物理性能、热处理焊接方法应符合有关的材料标准,与之相应的材料试验和鉴定应由用户和制造厂商定。

  (4) 由制造厂提供的其它材料,经试验、技术鉴定后,确实保证设计要求的材料,用户方可使用。

  (5) 处理、输送和分离易燃易爆有毒和强化学腐蚀性介质时,材料的选用尤其慎重,应遵循有关材料标准。

  (6) 与设备所用材料相匹配的焊接材料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7) 进行技术革新、设备改造,使用代材时,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8) 严格执行进厂设备、备件、材料的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防止不合格设备、备件、材料进入生产装置投入生产,消除设备本身的不安全因素。

  (9) 在设计、材料分类和加工等各阶段,都有可能发生材料误用问题,因此要严格管理制度,严把设备采购关,防止低劣产品进厂。

  (10) 在设备与机器的火灾爆炸破坏事故中,有的是由于结构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因此在结构安全设计上要符合要求,便于制造、便于无损检测,并考虑尽量降低局部附加应力和应力集中。

  (11) 设备的强度设计直接涉及其安全可靠性,因此在设计中,一定要选择正确的计算方法。

  总之,设备与机器在设计时必须安全可靠,其选型、结构、技术参数等方面必须准确无误,并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工艺提出的专业设计条件应正确无误(包括型式、结构、材料、压力、温度、介质、腐蚀性、安全附件、抗震、防静电、泄压、密封、接管、支座、保温、保冷、喷淋等设计参数),对于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储运机械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生产设备的选用

  在选用生产设备蚀,除考虑满足工艺功能外,应对设备的劳动安全卫生性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保证设备在按规定作用时,不排放超过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应尽量选用自动化程度、本质安全程度高的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本身应具有必要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符合安全人-机工程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劳动者的体力、脑力消耗以及精神紧张状态,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和有效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应有限采用自动化和防止人员直接接触生产装置的危险部位和物料的设备(作业线),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一般不能留给用户去承担。生产设备应满足《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308-1999)和《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1990)的规定以及其它要求。

篇3:建筑防火、防爆设计

  建筑防火、防爆设计

  1)设计所依据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1987)(20**年修订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1992(1999年版)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9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1992(代替GBJ58-1983)

  等

  2)建筑防火、防爆设计总则

  (1) 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分类、防爆及安全疏散等设计,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1987)(20**年修订版)的规定。

  (2) 厂房与厂房,厂房与民用建筑、铁路、道路、变配电所、建筑物、仓库、贮罐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87》(20**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3)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宜采用敞开式厂房,设计时应考虑必要的泄压面积及泄压设施。

  (4) 有可燃气体、蒸气及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车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厂房内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5) 使用或生产可燃液体的厂房及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厂房及锅炉房,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

  (6) 厂房安全疏散出口不得少于两个。

  (7) 对于高层厂房,应设置电梯级消防电梯或安全楼梯。

  (8)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安全疏散、库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1987)(20**年修订版)的规定。

  (9)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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