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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务工程局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经济处罚标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9-01

  航务工程局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经济处罚标准

  1. 主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造成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以下简称机损事故)的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局属各单位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保修设备的机损事故。

  2. 制订依据

  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89)**总厂字312号《港湾建设工程船舶机械设备管理规则》及一航局船字(90)52号《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管理标准》。

  3. 术语

  3.1 机损事故

  凡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并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均称为机损事故。

  3.2 责任事故

  3.2.1 操作者责任事故

  系指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对机械设备操作使用、维修不当疏于保养以及对厂修质量检查验收不严等所造成的机损事故。

  3.2.2 指挥者责任事故

  系指直接指挥机械设备施工生产,由于违章指挥造成机损事故。

  3.2.3 领导者责任事故

  系指设备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落实。设备严重失修、失养造成机损事故。

  3.3 隐瞒事故。

  系指发生机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4. 事故责任者的确定

  发生机损事故后,应严格按局发《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管理标准》的规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类别,找出事故责任者。一般情况下,凡是对造成机损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直接原因的当事者,视为事故的责任者,其中不排除指挥者及领导者的责任事故。

  5. 经济处罚

  各单位发生任何机损事故均应严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的责任者除按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和教育之外,还应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人的态度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其处罚的标准见附录1。

  6. 隐瞒事故的处罚

  隐瞒事故一经发现,各单位应逐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当事者应按规定加倍从重处罚。

  7. 经济处罚的执行

  经济处罚由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机务管理部门下达罚款通知书 (附录2),经分公司(项目经理部)领导审查签字,报公司船机(动力)处一式二份审批,并存档一份。罚款通知书返回分公司, 由分公司财务部门执行。重大事故由公司领导审查批准。罚款金由财务单独列支,做为公司设备管理奖励储备基金,专款专用。

  8. 检查与考核

  各单位船机(动力)处对各类机损事故的经济处罚的实施要严格检查并做好纪录,年终结合设备的星级管理进行全面考核。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录1.机损事故经济处罚标准表

  附录2.机损事故罚款通知书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z

  本标准由局船机处归口管理和解释

  附录1

  机损事故经济处罚标准表

  轻 微 一 般 重 大

  <5 A值的2%-20% A值的3%-20% .............

  >5~20 A值的2%-10% A值的3%-10% A值的4%-10%

  >20-40 A值的1%-5% A值的2%-5% A值的2%-5%

  >40-80 A值的1%-8% A值的1%-8% A值的1%-8%

  >80 A值的1%-8% A值的1%-8% A值的1%-8%

  A值为直接损失费

  机 损 事 故 罚 款 通 知 书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规格型号 事故类别

  事故及处理意见:

  肇 事 单 位 责 任 者

  损 失 金 额 罚 款 金 额

  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意见 分公司领导意见 公司船机(动力)处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

采编:www.pmceo.cOm

篇2:航务工程局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管理标准

  航务工程局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管理标准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确定机械设备机损事故的性质及分类,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期限及程序,事故的统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局属各单位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保修设备。

  2. 制订依据

  《港湾建设工程船舶机械设备管理规则》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89)**总厂字312号。

  3. 术语

  3.1 机损事故

  凡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并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所规定的标准,均称为机损事故。

  3.1.1 责任事故

  3.1.1.1 操作者责任事故

  系指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对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不当,疏于保养以及对厂修质量检查验收不严等所造成的机损事故 。

  3.1.1.2 非操作者责任事故

  系指厂修质量不好,备、配件、材物料和燃润料质量差,机械设备原设计、制造不当(应具有承修厂,制造厂文字证明材料)。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虽然操作者抵制而仍命令操作者工作以及领导决定而不按时进行维修、定期保养所造成的机损事故。

  3.1.2 非责任事故

  系指机械设备自然磨损腐蚀,虽经发现但无法事先修复者,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等所造成的机损事故。

  4.事故的分类

  4.1 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种(具体分类见附表三)。

  4.2 机损事故按其性质又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类,其中责任事故又分为操作者责任事故和非操作者的责任事故。

  5.事故报告制度

  5.1 各单位发生任何机损事故,都应及时按规定逐级如实上报,不得谎报或隐瞒。机损事故发生后,操作者要立即停止机械设备的运转,保护事故现场。

  5.2 发生重大或特大机损事故,各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局。

  5.3 发生一般机损事故,各单位应填写“施工机械机损事故报告”(见附表二)一式五份,二十天之内报局审批。

  5.4 各种内燃机发生抱瓦、曲轴弯曲、捣缸、连杆弯曲及各种起重机起重臂(扒杆)发生弯曲、扭曲、折断、背扒杆、钢丝绳破断等机损事故,各单位均应填写“施工机械机损事故报告”一式五份,二十天之内报局审批。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者,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局。

  6.事故处理

  6.1 发生机损事故后,船机(动力)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了解事故详细情况,分析原因,查明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和制订预防措施。

  在研究分析事故的过程中,船机(动力)部门视情况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真实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6.2 船机(动力)部门对发生机损事故的机械设备,确认有修复价值的应尽快采取修理措施,使设备尽早恢复使用。

  6.3 对违反操作规程强行指挥而造成机损事故的指挥人员,视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对操作人员,如果事先对违章指挥进行了抵制,可视情况减轻或免予处分;如果事先没有抵制,则与违章指挥人员同等处理。 6.4 对隐瞒事故的操作人员,经查实后,扣其一至六个月的奖金,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6.5 各单位对机损事故,都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处理。对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对肇事单位,要根据局《工资含量包干管理标准》有关规定处理。

  6.6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应按事故报告规定时限报送公安部门处理。如伴随发生机损时,同时抄报船机(动力)部门。

  7. 事故的统计

  对一般以上(含一般)机损事故,各单位都要有详细的统计资料。并于每月月底前将统计表报局,每年末须汇总报局。事故统计表见附表一。

  8. 事故的预防

  8.1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机械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教育职工认真执行“四懂三会”、“十字作业法”,提高操作、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树立爱护机械设备的主人翁思想,并根据设备技术状况,组织职工及时讨论,制订预防措施。

  8.2 船机(动力)部门应按月或季对机损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事故材料,及时通报,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9.检查与考核

  9.1 检查总结典型

  各机械使用班组要建立每周一次的群众性安全活动日制度,检查分析事故及不安全因素。

  船机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每月按本标准进行检查,公司船机(动力)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全局每年年底检查一次。

  9.2 考核

  结合船机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年终评比进行全面考核。

  附录:施工机械机损事故月(年)报表(表一)

  施工机械机损事故报告(表二)

  机械设备机损事故分类表(表三)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局船机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

  本标准由局船机处归口管理

篇3:农业行政执法处罚程序

  农业行政执法处罚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是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罚实施过程中,农业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制度的规范,即农业行政处罚的具体操作规程。

  一、简易程序

  (一)适用条件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二)办案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应当享受的权利。

  3、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做出陈述和申辩。

  4、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确认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5、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其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专用票据。

  6、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7、对于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归队后当日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和机关审批,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一)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立案

  立案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处罚机关管辖或者主管;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立案方式:

  1、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或受理投诉举报时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有关批准立案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即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如需要检验,应在检验结果出具后算起)。

  4、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对人。

  (三)调查取证

  1、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2、案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要求其回避。

  3、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

  4、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5、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6、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

  (2)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3)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4)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5)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7、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拒绝在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四)审理、审核

  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的,应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农委负责人审核。

  (五)告知权利

  1、《案件处理意见书》经审核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审批同意;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2、审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制成笔录;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六)处罚决定

  1、全面审查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组织听证的还应审查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确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农委领导审批;

  (2)案件还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由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决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委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农委的印章。

  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并予以登记备案。

  (七)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或者《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送达当事人。

  2、送达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3、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制作《重庆市农业行政案件移送函》,连同有关案件材料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八)执行

  1、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2、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连同如下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银行帐号;

  (4)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

  5、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工作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函》,告知相关单位。

  (九)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十)结案归档

  执行完毕,应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结案,并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和立卷归档。

  三、听证程序

  (一)适用条件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应告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听证程序。

  (二)听证方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即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后3日内提出,并提交《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2、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以《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及听证员名单及申请回避权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3、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的公务员担任。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认为主持人或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4、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会开始。

  5、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及拟给予的处罚和处罚依据。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6、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

  7、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8、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9、制作听证会笔录,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人审核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盖章。

  10、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会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呈报农委负责人审核。

  四、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篇4: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行政重大案件审理程序,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和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重大案件是指: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凡对非经营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对经营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0000元以上的,即为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以下的一般案件的审理,由执法机构、报法制机构审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的审理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构,即建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依法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审理。

  二 重大案件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人员组成: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联席会议负责人由农业委员会机关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机关负责领导和相关直属单位负责人,法制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必要时案件主办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负责对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进行会审,针对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农业委员会机关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必要时案件主办人员参加。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进行审理。

  第六条:案件审理办公室

  案件审理办公室为区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农委法规科。负责重大案件审理及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案件材料;(二)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提出是否召开案件审理联席会议审理。(三)根据重大案件联席会议意见,将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议进行审理。

  根据案件审理办公室的报领导审批的意见,决定召集案件审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联系会议与案件审理委员会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

  三 重大案件审理程序

  第七条:重大案件联系会议会审案件时,首先由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案件的有关情况。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所涉及的专业技术、违法事实、法律适用进行 论证,并形成意见,作为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案件审理会审理案件时,首先由执法机构负责人介绍案情,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联席会议的意见,经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形成案件的处罚意见。案件承办人要将案件集体审理记录和决定的意见反映在案件材料中。

  第九条:处罚机关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处罚机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出现法定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需要改变处罚决定的,应将书面材料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再次审理,处罚机关根据再次审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 重大案件审理纪律:

  第十条:案件审理时应启用回避制度。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对回避进行审核,委机关负责人对回避进行审批 。

  第十一条:重大案件联席会议和案件审理委员会议审理案件时,所有参会人员应对案卷材料,涉案证据、会议审核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案件审理的任何情况。

  第十二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在案件审理前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为当事人殉私说情。

  第十三条:参与重大案件联系会议和重大案件审理的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和规矩相关规定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篇5:农业行政处罚督查督办案件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督查督办案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督办案件的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和有关行政案件办理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工作失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委根据需要组成监察督办小组,(简称督办小组),由农委负责人、有关领导和相关科站长组成,农委负责人任组长。法规科负责监察督办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监察督办行政案件实行等级分级管理,逐级别负责制,监察督办方式分成指导、督办、提示。

  第四条:监察督办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 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案件;

  (三) 违法行为产品销售金额2万以上的;

  (四) 案件办理时效性差(办案周期超过三个月)的案件;

  第五条: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指导和督察

  本规定的重大影响案件是指上级交办的涉及到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反映强烈、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

  此类案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出现了复杂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向督查组长报告,由督查组长召集督查小组分析案情况,对案件的后续办理提出明确的意见。

  第六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督办

  决定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法制科督促和组织办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并负责向农委负责人反馈案件移送后果。

  第七条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较大案件的指导与提示

  本规定违法产品货值金额教大的案件是指涉嫌违法产品销售金额在2万元以上和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八条:行政案件办理时效差的案件的督办和提示。

  经批准立案登记已经超过45日,还未调查终结或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应该对案件的时效性向督查组做出书面的说明。督查案件对案情况的了解、分析后提出的承办部门注意时效,并对案件的后续办理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九条:农委根据案件情况组建专项督查组,承担的专项督查督办工作,专项督查组在完成工作后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写出督查,督办工作的报告,经法规科审核后,按照规定汇报或者呈报。

  第十条:督查督办内容的确定采取督查组长报告和法制科提出两种方式确定。参加督查督办应对督察督办的案件做好工作记录,各科室应在本年度12月上旬前写出本年度的督查督办工作总结交法制科,由法制科汇总提出农委全年的督察督办的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经过督查督办的案件,承办科室应在农委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该案件时,对督查督督办的案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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