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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督查督办案件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9

  农业行政处罚督查督办案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督办案件的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和有关行政案件办理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工作失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委根据需要组成监察督办小组,(简称督办小组),由农委负责人、有关领导和相关科站长组成,农委负责人任组长。法规科负责监察督办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监察督办行政案件实行等级分级管理,逐级别负责制,监察督办方式分成指导、督办、提示。

  第四条:监察督办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 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案件;

  (三) 违法行为产品销售金额2万以上的;

  (四) 案件办理时效性差(办案周期超过三个月)的案件;

  第五条: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指导和督察

  本规定的重大影响案件是指上级交办的涉及到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反映强烈、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

  此类案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出现了复杂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向督查组长报告,由督查组长召集督查小组分析案情况,对案件的后续办理提出明确的意见。

  第六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督办

  决定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法制科督促和组织办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并负责向农委负责人反馈案件移送后果。

  第七条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较大案件的指导与提示

  本规定违法产品货值金额教大的案件是指涉嫌违法产品销售金额在2万元以上和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八条:行政案件办理时效差的案件的督办和提示。

  经批准立案登记已经超过45日,还未调查终结或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应该对案件的时效性向督查组做出书面的说明。督查案件对案情况的了解、分析后提出的承办部门注意时效,并对案件的后续办理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九条:农委根据案件情况组建专项督查组,承担的专项督查督办工作,专项督查组在完成工作后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写出督查,督办工作的报告,经法规科审核后,按照规定汇报或者呈报。

  第十条:督查督办内容的确定采取督查组长报告和法制科提出两种方式确定。参加督查督办应对督察督办的案件做好工作记录,各科室应在本年度12月上旬前写出本年度的督查督办工作总结交法制科,由法制科汇总提出农委全年的督察督办的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经过督查督办的案件,承办科室应在农委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该案件时,对督查督督办的案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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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农业委员会涉刑案件移送制度

  农业委员会涉刑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 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由案件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办理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八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篇3:SJ中学网络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SJ中学网络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黑客、病毒、网络陷阱、色情、非法言论等不安全因素和有害信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地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我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为规范我校网络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的方式,现制定如下制度: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我校将及时向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报告。

  一、校园网使用用户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校园网使用用户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 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 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 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校园网使用用户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四、校园网使用用户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等。

篇4:机关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机关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上级要求、领导批示、党组决定和全局各项工作得到迅速部署、全面落实和及时办结,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组织领导

  为保证督查督办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局督查督办领导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综合股(办公室,下同)具体负责局机关和全系统督查督办工作。被督查督办的工作,实行股长负责制。

二、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一)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领导批办、交办、督办的事项;

  (三)县委、县政府“两办”督查机构和县考核办等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

  (四)局领导交办、批办、督办的事项;

  (五)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重要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六)县人大、县政协有关统计工作的建议、提案、议案和工作要求;

  (七)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目标的落实情况;

  (八)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办理情况;

  (九)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督办事项。

三、督查督办工作方式及程序

  (一)统一登记。纳入督查的事项,下达之前由综合股统一编号登记。综合股根据督查督办事项的内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交承办事项的局分管领导及股室(单位)办理落实。办理过程的重要情况和办理结果,要详细记录,以备查询。

  (二)询问了解。对常规性工作,督查领导组和综合股注意随时询问了解。掌握全局工作的动态和任务进展情况。

  (三)跟踪督办。对有具体规定和时间要求的事项,以及领导交办的任务,确定专人跟踪督办,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四)联合督查。 对涉及面较广的工作,以及股室(单位)对乡镇、企业和单位布置的业务工作,经局领导同意后抽调人员,联合开展督查。

  (五)时限要求。对纳入督查督办的事项,要依照文件规定时限或批示时限办理,按时完成,及时反馈,不得拖沓延误。

四、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一)实行督查通报制。局领导批示等督查督办事项、局党组安排部署的工作、局长办公、局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等,局综合股每月组织督查,并汇总督查情况后予以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年终目标考核依据。

  (二)实行大事跟踪督办制。对县领导、局主要领导批示安排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局综合股跟踪专项督查。特殊重大事项,综合股实行不定时督导。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督查工作任务的,对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篇5:工业经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过程性督查制度

  工业经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过程性督查制度

  一、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

  1、定期检查、指导教师的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学习辅导、考试评价等情况,并进行评估指导;学期末,要对教师备课、上课、案例研究、专题研究、撰写教学随笔和论文总结等业务质量开展自评、互评,进行表彰奖励;每学期至少要对全校的教学质量进行一次分析研讨,研究、制定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措施;

  2、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安排,监控教学计划(进度)、教案(讲稿)、课标落实、学生学习状态与水平等日常教学工作;利用检查、评比、展示、交流等形式监控实验、实训课材料、专业知识集、学生作业、后进生辅导、教学质量分析、试卷等;做好教学工作全面的监控与指导;

  3、校级行政以听推门课的形式为主,对教学的重点工作进行监控与指导;

  4、每学期教师根据个人教学研究情况,可提出“汇报课”申请,由教务科组织教学管理人员、教研人员、家长等多方进行视导与评价;通过视导了解教学中的优势和问题;对研究成效显著、教学效果好的老师,总结推广其教学研究经验;对尚存在不足的老师,及时指导其改进教学方法;

  二、建立教学质量检测评估制度

  1、学科、班级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定项评比活动,以此加强对知识、技能、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综合素质的监控;

  2、每学期安排对指定的年级、班级抽取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1-2次监控测试,测试形式可采用书面测试、口试或操作测试;组织开展学科单项竞赛活动;及时进行教学质量分析,了解教学情况,督查指导教师的教学;

  3、进行教师、学生、家长问卷,调查他们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师的教学态度、专业水平和能力,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学习质量等方面的认可程度,以此来评估、指导我们的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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