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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务工程局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管理标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9-01

  航务工程局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管理标准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确定机械设备机损事故的性质及分类,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期限及程序,事故的统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局属各单位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保修设备。

  2. 制订依据

  《港湾建设工程船舶机械设备管理规则》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89)**总厂字312号。

  3. 术语

  3.1 机损事故

  凡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并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所规定的标准,均称为机损事故。

  3.1.1 责任事故

  3.1.1.1 操作者责任事故

  系指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对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不当,疏于保养以及对厂修质量检查验收不严等所造成的机损事故 。

  3.1.1.2 非操作者责任事故

  系指厂修质量不好,备、配件、材物料和燃润料质量差,机械设备原设计、制造不当(应具有承修厂,制造厂文字证明材料)。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虽然操作者抵制而仍命令操作者工作以及领导决定而不按时进行维修、定期保养所造成的机损事故。

  3.1.2 非责任事故

  系指机械设备自然磨损腐蚀,虽经发现但无法事先修复者,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等所造成的机损事故。

  4.事故的分类

  4.1 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种(具体分类见附表三)。

  4.2 机损事故按其性质又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类,其中责任事故又分为操作者责任事故和非操作者的责任事故。

  5.事故报告制度

  5.1 各单位发生任何机损事故,都应及时按规定逐级如实上报,不得谎报或隐瞒。机损事故发生后,操作者要立即停止机械设备的运转,保护事故现场。

  5.2 发生重大或特大机损事故,各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局。

  5.3 发生一般机损事故,各单位应填写“施工机械机损事故报告”(见附表二)一式五份,二十天之内报局审批。

  5.4 各种内燃机发生抱瓦、曲轴弯曲、捣缸、连杆弯曲及各种起重机起重臂(扒杆)发生弯曲、扭曲、折断、背扒杆、钢丝绳破断等机损事故,各单位均应填写“施工机械机损事故报告”一式五份,二十天之内报局审批。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者,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局。

  6.事故处理

  6.1 发生机损事故后,船机(动力)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了解事故详细情况,分析原因,查明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和制订预防措施。

  在研究分析事故的过程中,船机(动力)部门视情况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真实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6.2 船机(动力)部门对发生机损事故的机械设备,确认有修复价值的应尽快采取修理措施,使设备尽早恢复使用。

  6.3 对违反操作规程强行指挥而造成机损事故的指挥人员,视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对操作人员,如果事先对违章指挥进行了抵制,可视情况减轻或免予处分;如果事先没有抵制,则与违章指挥人员同等处理。 6.4 对隐瞒事故的操作人员,经查实后,扣其一至六个月的奖金,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6.5 各单位对机损事故,都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处理。对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对肇事单位,要根据局《工资含量包干管理标准》有关规定处理。

  6.6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应按事故报告规定时限报送公安部门处理。如伴随发生机损时,同时抄报船机(动力)部门。

  7. 事故的统计

  对一般以上(含一般)机损事故,各单位都要有详细的统计资料。并于每月月底前将统计表报局,每年末须汇总报局。事故统计表见附表一。

  8. 事故的预防

  8.1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机械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教育职工认真执行“四懂三会”、“十字作业法”,提高操作、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树立爱护机械设备的主人翁思想,并根据设备技术状况,组织职工及时讨论,制订预防措施。

  8.2 船机(动力)部门应按月或季对机损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事故材料,及时通报,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9.检查与考核

  9.1 检查总结典型

  各机械使用班组要建立每周一次的群众性安全活动日制度,检查分析事故及不安全因素。

  船机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每月按本标准进行检查,公司船机(动力)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全局每年年底检查一次。

  9.2 考核

  结合船机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年终评比进行全面考核。

  附录:施工机械机损事故月(年)报表(表一)

  施工机械机损事故报告(表二)

  机械设备机损事故分类表(表三)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局船机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

  本标准由局船机处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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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航务工程局机械设备购置与验收管理标准

  航务工程局机械设备购置与验收管理标准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对机械设备购置管理程序及验收做出了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局及局属各单位

  2.管理职责

  2.1 船机部门

  2.1.1 调研论证

  船机部门是负责设备购置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应对拟购设备的技术性能、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调查研究,负责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并负责合同签订及运输事宜。

  2.1.2 过程控制

  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技术谈判、监造、质量验收、商务索赔等工作。

  2.2 工程部门

  负责根据企业发展和工程需要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设备购置计划,并协助船机部门进行有关论证工作。

  2.3 财务部门

  负责筹措设备购置资金及协调办理相关业务。

  3.管理内容

  3.1 各单位购置设备应编制年度计划。A类设备应报局审批(见附件1),并附经济技术论证书(见附件2)。(注:采取招标办法的可用评标报告代替)

  3.2 B、C类设备购置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也应按照事先计划、市场调研、论证,增强决策依据的科学性,并加强采购的过程控制。

  3.3 设备选型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优先选购获得IS09000质量认证厂商以及节能环保认证生产厂家或名牌定型产品。

  3.4 利用外资购置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5 设备到货,应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专业人员进行开箱检验和清点货物,并及时办理入库。

  3.6 组织设备的质量验收,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索赔。

  3.7 设备的附属工具、备品、备件应建立实物帐,由使用单位保管;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等由船机(设备)部门归档;定货合同由船机部负责归档。

  4.检查与考核

  设备购置的各环节按职责分工进行检查与考核。

  附件:1.设备购置审批表

  2.设备选型论证书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局船机处归口管理和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

篇3:航务工程局机械设备技术状况分类管理标准

  航务工程局机械设备技术状况分类管理标准

  1.主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施工机械、保修设备技术状况的分类、评定、审核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局属各单位。

  2.技术状况分类

  所有在册的机械设备按其技术状况分为一、二、三、四、类。一、二类属于完好机械设备。

  3.技术状况分类标准。

  3.1 一类机械:技术状况良好,并须符合以下各条标准。

  3.1.1 整机外观无缺陷,各部机构技术状况良好,达到出厂各项技术标准。在正常计划保养维修情况下,能随时开动投入生产,运转正常,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无任何保留条件。

  3.1.2 主机和其它动力装置的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出厂规定。

  3.1.3 燃料、润滑油和电力消耗正常,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3.1.4 附件及仪器、仪表、安全装置齐全,准确可靠。

  3.2 二类机械:技术状况基本良好,并须符合以下各条标准。

  3.2.1 整机和各部机构技术状况基本良好,与一类机械相近,仍能保证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3.2.2 主机及其它动力装置的部分机件虽有磨损,但都在允许的范围内,不影响整机性能。

  3.2.3 燃料、润滑油和电力消耗基本正常,无明显的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3.2.4 附件及仪器、仪表、安全装置齐全正常。

  3.2.5局部缺陷经修理即可消除。

  3.3三类机械:技术状况不良,符合下列各条或其中之一者。

  3.3.1 机械动力性能明显降低,带病运转,必须停修,否则即不能保证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

  3.3.2 主机机件磨损超限,其技术参数已达不到出厂规定,必须检查修理。

  3.3.3 燃料、润滑油和电力消耗增大,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比较严重。

  3.3.4 附件及仪器、仪表、安全装置残缺不全或失灵。

  3.3.5 必须经过大修或三保才能升级。

  3.4 四类机械:技术状况严重不良,待报废。

  3.4.1 机械损坏严重,主要部件残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无修理价值,但尚未经批准报废。

  4.分类工作程序

  4.1 各基层单位的机务管理部门,每年应严格按分类标准逐台对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升(降)级进行检查,填写“技术状况类别评定表”,汇总后报公司(厂、所)船机、动力部门。

  4.2 公司(厂、所)船机、动力部门对基层单位上报的“类别评定表”要进行审核,并在每年汇总施工机械、保修设备固定资产清查表时,进行技术状况分类登记。

  5.检查和考核

  局船机处根据本标准要求,结合船机设备管理升级评选标准进行检查和考核。

  附录:机械设备技术状况类别评定表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局船机处提出

  本标准由局船机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

  本标准由局船机处归口管理

篇4:航务工程局船机设备分类管理标准

  航务工程局船机设备分类管理标准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对工程船舶、施工机械(以下简称船机设备)的分类管理标准、管理职责做出了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局属各单位。

  2.制定依据

  《**集团船舶机械设备管理规定》(**资产字[2 000]472号)

  3.分类管理原则

  局属各单位船机设备划分成A、B、c三类,A类属重要船机设备。对各类设备进行分级管理,尤其对重要船机设备的管、用、养、修,实行重点管理。

  4.分类标准

  按船机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及在施工生产中的关键作用进行分类,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1、附件2。

  5. 局的职责

  5.1对A类船机设备实行重点管理。对A类船机设备的购置、制造进行审批。组织有关单位制定A类船机设备的技术要求,组织评标和技术谈判,组织设备验收和技术服务等。

  5.2对A类船机设备的报废进行审批,并按批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

  5.3对A类船机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修理计划进行审批。

  5.4组织A类船机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公司(所)的职责

  6.1对A类船机设备实行重点管理保持船机设备技术状况完好,

  发挥船机设备效能。按A、B、C分类办法,建立A类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

  6.2对A类设备使用人员的配备,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的人员上岗,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实行专人专机。对A类设备的船长、轮机长、机长的调配应报公司备案。

  6.3负责A类船机设备的调遣、购置、技术改造、报废技术鉴定、事故处理等工作,并及时报局。

  6.4对A类船机设备的修理进行检查和验收

  7.对B、C类船机设备公司(所)应建立严格管理制度。

  8. 检查与考核

  局每年对A类船机设备的分类情况进行检查核定,结合船机星级制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附件:1.一航局工程船舶分类表

  2.一航局施工机械分类表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船机处归口管理和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

篇5:航务工程局大机调迁拖运安全管理标准

  航务工程局大机调迁拖运安全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大机使用拖车、火车、驳船装运或自行行走的安全调迁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本标准是用于局属各单位。

  2 管理职能

  2.1 工程部门负责编制调迁计划,船机部门组织机械设备所在单位实施调迁计划,具体工作由施工机械所在处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车辆检验和道路安全。

  2.2 二台(辆)以上机械调迁,必须组织调迁小组,明确负责人。

  3基本要求

  3.1 调迁前的准备工作。

  3.1.1 选定运输路线或航线,摸清沿途公路桥梁安全承载能力、涵洞、隧道,内河桥洞的高度和宽度尺寸,架空电线以及沿途气温等情况。水运必须掌握气象预报。如采用铁路运输按铁路规定执行。 3.1.2 确认所运的大型机械的自重和外形尺寸,选用相应的拖车或驳船。要求驳船甲板有足够的强度,必要时,应对吊机停放之处的甲板进行加固。

  3.1.3 起重机调迁在必要时,如拆短起重臂,配重或车棚,要注意保持机身的稳定性。

  3.1.4 准备一定数量的封车封船材料和工具。

  3.1.5 勘察道路后,如所运大机外形尺寸超长、超高或超宽,要提前办理通行证等必要的证件和手续并挂好明显的标志。还要备好防止挂电线的滑板和撑杆。

  3.1.6 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发动机要使用冬季用的燃润油。 3.1.7 召集参加调迁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交底和现场的安全检查和贯彻有关拖运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调迁的建档工作,档案中要有任务书,技术安全交底和检查的记录等。

  3.2 用拖车拖运机械

  3.2.1当被拖运的机械上下拖车时应首先选择好平整、结实和宽敞的场地。

  3.2.2 所用拖车(板)汽车,要求轮胎完好,各部机构和制动性能可靠。当被运大机上下拖车时,牵引车和挂车的行走制动,一定要处于制动状态,并用三角楔木塞住车轮(详见局颁“施工机械操作规程”3--3)。

  3.2.3 大机上下拖车所用跳板必须经过强度验算,安全系数大于5方可使用。跳板要摆放稳定,其方向与拖板车纵轴线重合,一端固定牢固,坡度不大于15。,跳板下面要垫木墩,以防颤动。

  3.2.4 大机上拖车前,应检查各工作机构的性能是否良好,如大机行走的同步性,行走转向离合器的灵敏性,制动机构必须确实可靠等。如发现不正常,必须进行调整后才能上拖车。

  3.2.5 大机自行上拖车时,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指挥,由熟悉该机的驾驶员操作,轮胎或履带对准跳板,稳定爬行(如遇有爬行路线歪斜或可能产生其它危险情况,可缓慢地退下来)。要使大机基本停放在平板车的中心位置上,并检查轮胎受力是否均衡,然后进行封车。大机各制动机构必须处于制动状态,用三角木楔住轮胎或履带,用钢丝绳等材料封机牢固。如吊机尾部配重没有拆下,必须用枕木垫实。在拖运中吊臂超长应拆除,若必须超长运输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回转部位等必须确实制动并封固。若遇风雪霜天气上下拖车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3.2.6 大机在上拖车时,不得停车,换档和转向。上拖车后,一般不做平移和回转动作,如必须做少量移动,一定要做好防护措施。

  3.2.7 大机下拖车时,应用慢速档向下开行,不能空档,否则下行速度太快,会出现意外。在下车中途不能刹车,以免自动拐弯滑脱跳板,造成倾翻。

  3.2.8 在行驶线线路上,如拖车必须通过较低的架空线路地区时,一定要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在机棚顶部最高处,绑设绝缘的滑板或撑杆等物品,以免架空线路和机械直接接触发生危险。

  3.2.9 通过铁路道口时,要听从铁路值班人员指挥,除司机外,在必要时所有人员一律下车,照看周围来往车辆和行人,慢速行驶。

  3.2.10 应尽量避免在冬季的冰雪路上拖运大型设备。如因特殊需要非拖不可,拖车要备好冰雪防滑链和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

  3.2.11 当大机上拖车之后,封车或拆卸紧固绳时,必须两人以上进行操作,戴好安全帽。

  3.3 用驳船拖运机械

  3.3.1大机上驳船前,要保证机械各部机构性能良好,制动机构必须可靠,并备足燃料。

  3.3.2 履带式起重机上驳船前,应备足方木、板材、防滑草袋等以防损坏码头路面及甲板。

  3.3.3 大机上下驳船,安技员必须密切配合方驳人员检查驳船所系缆绳是否安全可靠,注意海上风浪和潮水情况,五级以上大风不能上下驳船。有关事项,按局颁发的“工程船舶操作规程”执行。

  3.3.4 大机上下驳船所用跳板,必须经过强度验算,安全系数大于5方可使用,跳板要摆放稳定。一般其方向应与驳船纵向中心线重合为好,一端与地面固定牢固,跳板宽度每边比行走机构接地最外边缘要各宽出200毫米以上为宜。

  3.3.5 大机上下驳船,应选择适当的潮位,要根据吊机自重和驳船吃水情况而定。理论和实践证明,上驳船时,驳船甲板应高出码头面10-30厘米。下驳船时,驳船甲板应保持与码头面同一水平或驳船甲板稍低于码头面10-30厘米。驳船与码头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30厘米。

  3.3.6 大机自行上下驳船,应对准跳板缓慢行驶,上船后,要按指定位置停放,避免影响船舶结构强度和安全。

  3.3.7 大机上驳船后的封车,机械的各制动机构必须全部处于制动状态,用角钢架前后左右封住履带或轮胎,底盘用钢丝绳和张紧器等封固在驳船甲板上。

  3.3.8 大机上下驳船时,在跳板上禁止停或转向,上船后尽可能不要旋转或自行,特殊情况下,一定要做少量移动时,要依据机械和船舶大小对比情况而定,事前必须做好防护措施。

  3.3.9 当吊机上下驳船时,一切人员不得在船边和缆绳旁站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伤人。

  3.3.10 用起重船吊运大机上下船时,要检查吊点和所用索具是否符合要求(详细要求可参照“起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吊装时,要防止损伤机械和机壳变形,被吊运机械各部机构应处于制动状态。

  3.3.11 要求驳船甲板有足够的强度,必要时应对吊机停放之处的甲板进行加固。

  3.3.12 船运大机时,应该有工程、船机、安技部门派人到现场,经确认安全后,方可开航。

  3.4 用火车装运大机

  3.4.1 要了解铁路起终点站站台情况,及终点站到工地的路途情况。有无装卸车条件,以及工地到车站

  3.4.2 申请车皮计划,根据车站要求,提供单机的外形尺寸,规格及重量草图,并会同车站人员,依据设备数量及外形尺寸,绘制装车布置图。

  3.4.3 落实装车,绑扎和压车方式。如由我方人员装车和绑扎,要提前准备好装车和绑扎的一切工具,并派起重工指挥装车。

  3.4.4 装车和绑扎必须在铁路人员的指挥下进行,听从铁路人员及起重工的指挥。

  3.4.5 装车和绑扎完毕后,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防止遗漏机械的零部件和保证绑扎的安全性。

  3.4.6设备所有权单位应最少派两人以上压车,一般由被运机械司机组成,压车人员要求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

  3.4.7 压车人员要备好生活用品,随车在被运机械驾驶室内值班,行驶过程中,不能随便出入或在车皮上走动,注意行车安全。

  3.4.8 如行驶中发现问题,要按车站规定及时发出信号。

  3.4.9 当车辆停站时,要下车检查机械绑扎的牢固程度及设备的零部件完好状况。

  3.4.10 车到终点站后,要及时通知接机单位卸车。

  3.4.11 卸车后,要检查被运机械的完好状况。

  3.5 大机自行行走的调迁

  3.5.1 要选定2-3名有长途驾驶大型车辆经验的司机担任驾驶员。 3.5.2 应尽量避免在冬季的冰雪路上长途自行行走调迁大机,如因特殊需要,非调迁不可,随车必须有各种防滑工具,如三角木、防滑链等,慢速行驶,注意防止车辆纵向或横向滑移。

  3.5.3 起运前必须对大机进行全面的检修和保养,保证刹车有效,转向灵敏、灯光齐全及各部分安全可靠。

  3.5.4 起运前必须召集调迁小组成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详细分工。

  3.5.5 局管大机的调迁,在起运前和到终点站后,要电告局。

  3.5.6 行车途中,各种证件必须齐全,前面须有专车引路,如遇窄路、急弯、窄桥、坡道处随机人员要下车设卡,拦路指挥过往车辆,保证大机安全运行。

  3.5.7大机在宽阔、空闲、视线良好的道路上行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其速度,市区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公路上不准超过45公里/小时。

  3.5.8 通过桥梁、涵洞、道口,窄路时,随车有关人员要下车观察地形状况,维护车辆安全通行。

  3.5.9 行驶中要随时观察车辆的运转及技术状况,且必须定点停车检查,按时休息,不得连续行驶。

  3.5.10 不宜夜间行车。夜间停宿,无停车场的要派两人以上看管车辆。

  3.5.11 车辆在路途中行驶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司报告。

  4检查与考核

  4.1 每次大型机械的调迁,由船机部门负责检查绑扎加固情况,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调迁。

  4.2 公安部门负责检查交通安全交底工作,车辆检验工作,必要时应随车护送。

  4.3 公司结合季度设备检查考核其调迁情况。

  4.4 局每年两次结合船机安全设备检查进行考核。

  4.5 调迁时,如发生责任事故,及时分析原因,按公安、船机部门有关交通机损事故规定进行处罚。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船机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

  本标准由船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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