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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学院特困学生补助经费发放暂行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8

  职学院特困学生补助经费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给真正困难的学生,学院特制定特困学生补助经费发放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院在籍计划内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特困补助:

  1、没有一定的经济来源:

  ① 父母双亡;

  ② 父母一方去世,经济特别困难;

  ③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④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特困家庭;

  ⑤ 突遇重大灾祸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2、享受特困补助的学生必须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① 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进步,积极靠拢党组织;

  ②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补考现象;

  ③ 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违纪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违纪现象者,不得享受特困补助:

  1、夜不归宿、抽烟、酗酒者;

  2、生活不节俭,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3、到校内外娱乐场所看录相、打桌球、玩电游;

  4、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者;

  5、谈恋爱行为不检点者。

  已经享受特困补助的学生,受到违纪处分或有上述违纪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

  第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班委会推荐,班主任核实;

  3、所在系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后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5、学院审批。

  第五条 评定和发放办法:

  1、特困学生补助设甲、乙、丙三等。

  2、特困学生每学年审核一次,补助经费按时发放。

  第六条 特困学生原则上均应通过勤工助学获得补助。

  第七条 本办法从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省特困优秀大学生条件如下:

  必须是在湘普通高校的全日制学生,且在校学习时间已满一年。必须是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特别困难是指下列情况:

  1、家庭经济能力差,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水准、无力继续支持学生完成学业者。

  2、家庭主要成员因病等突发变故或家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无力继续支持学生完成学业者。

  3、父母均为下岗人员、家庭无其他生活外援、无力继续支持学生完成学业者。

  获奖学生必须是优秀大学生,其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自觉遵纪守法,行为文明。

  2、获院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以上荣誉称号。

  3、学业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之一项:

  ①上学年度总评成绩86分以上,单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良”以上者;

  ②参加科技发明、学术竞赛等获省部级以上奖者;

  ③有重要创新成果或专利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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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Y小学学校经费内审制度

  *Y小学学校经费内审制度

  一、成立财经审核小组,由于3-5人组成,组长由工会主席兼任,成员由党、政、工、团、教师代表兼任。负责审理当月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原始凭证,审查小组成员保证相对稳定并到教育局备案,每期末将经费审查情况报教育局内审组。

  二、建立有关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凡涉及货币资金和财物的收付、结算、审核、登记等工作,不得由一个人兼管。

  三、单位行政领导人领导会计,会计人员的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负责人的验收证明和经手人的证明,属于固定资产等大额支出凭证还必须具备领导审批。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和指定人员的审批意见。

  五、对于校际性的支出,必须由会计造册,领导审批,出纳付款,禁止任何人设立小钱柜,私自乱发补助、奖金、奖励。

  六、学校一切预算外的收支一律实行统收统支。

  七、学校的每一次内审必须由相关人员写出具体的内审结论并向教师公布。

篇3:某局工会经费管理与使用制度

  某局工会经费管理与使用制度

  工会经费是工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基础和保障,管好用好经费也是工会工作的重点。

  一、全年活动经费要有一个总体规划。

  二、会员所交会费要与行政拨交的经费合并使用,要严格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使用。

  三、活动经费要注重量入为出,主张自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活动所需资金要专款专用,力求做到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四、严格履行经费使用中的财务制度,有预算、有审批,按财务规定报销。

  五、经费使用要有原始凭证,审批人和经手人要有签字方可有效。

  六、活动经费数额较大时,必须经工会会议研究做出决定后方可使用,每年需要对经费使用情况做出总结。

  七、要坚持发扬民主,群众理财的原则,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应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篇4:高级中学超课时等项补助发放规定

  高级中学机关行政管理

  超课时等项补助发放规定

  20*5年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对教职工工资、石油津贴进行了调整,目前,学校又按上级统一规定即将从20*5年1月起补发目标奖。经初步测算,以上三项学校需新增加支出300余万元。这些新增加的支出市政府不给予额外拨款,均需在学校原有下拨经费中自行消化解决。20*5年学校支出奖金额总计为206万元,而今年新增加的三项支出300余万元已远远超过去年学校的奖金总支出。所以,学校现已无法继续按20*5年的办法进行奖金的发放,只能通过压缩基建维修、小型机具购置等多种办法筹措一部分资金,对教职工超课时等项给予一定的补助。为此,经学校20*6年4月11日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超课时等项补助的具体发放办法及标准暂行规定如下:

  1.依据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语、数、外学科满工作量为12-14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语、数、外学科满工作量为10-12节;其它学课为12-14节。超课时每节补助20元。

  2.跨年级任课未超课时按一个年级教案数计算,每个教案补助15元。

  3.教辅人员(包括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兼课,每节补助10元。

  4.针对原奖金分配方案中班主任16-20分的加分部分。经研究决定:班额39人以下每月补助班主任80元,40-49人每月补助90元,50-59人每月补助100元,60人以上每月补助120元。

  5.教研组10人以下每月补助教研组长80元,11-20人每月补助100元,20人以上每月补助120元。

  6.备课组长每学期补助150元。

  7.年级组长及保卫组长每月补助120元;宿舍、总务组长每月补助100元;总务处维修班长每月补助50元。

  8.宿舍实行三班倒,坐不上通勤车,在校就餐次数多,每月每人补助通勤、误餐费200元。

  9.本暂行规定于20*6年2月起开始实施。

  (说明:1.教职工调资、石油津贴调整、目标奖三项新增加的支出全市各个学校市里均不给增加投入。2.无力支付奖金是目前全市所有由企管划归市管学校面临的共同状况。3.从新增加的三项支出的总金额及即将实施的超课时等项补助的情况来看,我校教职工总体收入较过去实际仍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篇5: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是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必须在遵守国家及学校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前提下,本着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高效合理地使用科技经费,努力改善科技条件,保证科技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纵向科技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1.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专项科技经费;

  2.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补助费或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动物中心等专项经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3.由政府、社会资金或国际组织机构提供的科技经费、基金;

  4.学校科技基金;

  5.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与本校协作的企事业单位转拨和资助的纵向项目科技经费;

  6.我校接受社会委托、通过科技处下达至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研究项目,其经费按纵向科技经费管理;

  7.其他来源的有关纵向项目的科技经费。

  第四条 横向科技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科技开发服务经费。个人接受外单位纵向课题的委托研究任务,但我校不是协作单位的,其研究经费列入横向项目经费。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将科技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立户、集中核算、据实列支。科技处、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技经费管理工作,确保科技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类科技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科技经费到款通知单至科技处,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填报经费使用预算方案表。经费的使用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技业务费:包括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图书资料、论文印刷费;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费、验收费;学术会议、野外采集、调研差旅费;临床观察验证费;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租赁费等。

  2.研究生助研津贴。

  3.实验材料费:指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药物样品采集加工费、制剂费等。

  4.仪器设备费:指为保证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所需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维修和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费以及必要的维修费。

  5.实验室改装费:专指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特殊需要,在总经费计划中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必要装修费。

  6.能源费:指项目研究所需的能源消耗等费用。

  7.协作费:根据合作协议拨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的研究经费。

  8.管理费:指学校用于科技管理和学术性活动等必要的业务费。

  9.与项目开展相关的科技咨询费。

  10.用于项目研究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科技经费的提留与配套

  1.国家级研究项目,按当年实到经费作为提留与配套的基数。

  2.纵向项目提扣5%的能源费,横向项目提取5%的能源费和5%的资源使用费,由财务处划入相关科目;各类项目提取5%的科技管理费,由科技处管理使用;横向项目另行提扣3%的项目管理费,由项目所在单位管理使用;横向项目根据项目主要承担人的意愿提取不超过15%的奖励经费用于项目组的奖励;纵向项目按到帐经费计算立项奖:国家级项目10%、部省级项目8%、厅局级项目6%、学校项目不计算立项奖励。

  3.对于确有硬件设备购置并纳入资产处管理的横向项目,其经费中明确属于硬件购置部分只提留管理费和5%的资源使用费,不提扣能源费。

  4.科技建设项目,其经费管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协议执行。

  5.对于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课题,学校从行政事业费中给予到帐经费20%的配套;部省级课题给予15%的配套;厅局级课题给予5%的配套。配套经费不计入提扣,由课题负责人列入经费预算(项目任务书或协议书另有协议除外)。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建设费用,学校直接配套20%。其中15%列入项目建设经费预算,5%由财务处按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办法核拨至项目所在单位(项目任务书或协议书另有协议除外)。

  第十条 提留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立项奖由科技处根据《**中医药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核发至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分配至相关人员。

  2.能源费、资源使用费由财务处计入学校的成本核算,直接划入相关科目。

  3.学校提留的管理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由科技处掌握使用。其中20%可用于奖励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40%用于补充学校科技管理成本,40%用于学校的科技再投入。

  4.学校核拨至各单位的管理费用,由各单位制订使用办法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一条 纵向科技项目的科技咨询费用可占总经费的3~5%,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具体列支的比例是:总经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5%;总经费在5~10万元(含10万元)4%;总经费在10万元以上3%。

  横向科技项目各项提扣比例累计不得突破项目总经费的60%。

  第十二条 科技经费中除按上述规定比例提取以外,其余为项目直接费用,应全部投入研究项目,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由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预算方案内直接使用。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预算方案掌握使用。专控商品和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使用,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项目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经费使用预算方案,经科技处审核后,通知财务处列支。经费的领用和报销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各单位应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审核项目经费的预、决算情况。年度项目经费未使用完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劳务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的科技临时用工按照人事处临时用工的管理规定执行。支付劳务费用时,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所有转拨的科技经费,必须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财务处提供科技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学校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统一办理转拨手续。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技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若出现风险,其风险经费由校、所在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分担。已进入学校财务的扣款按比例退还,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筹措资金冲抵项目风险。

  第十八条 进入科技处的科技开发服务项目,若需交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其费用从所在项目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在签定合同时应作好预算。

  第四章 科技经费结算

  第十九条 纵向科技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经费结算。结余经费转为该项目负责人的科技活动经费,原经费本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科技处,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技项目在确认项目已经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余经费按以下比例处理: 40%归项目组作为奖励、30%由项目组用于科技活动、20%归学校、10%归所在部门作为科技发展和奖励基金,原经费本予以核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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