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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超课时等项补助发放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5

  高级中学机关行政管理

  超课时等项补助发放规定

  20*5年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对教职工工资、石油津贴进行了调整,目前,学校又按上级统一规定即将从20*5年1月起补发目标奖。经初步测算,以上三项学校需新增加支出300余万元。这些新增加的支出市政府不给予额外拨款,均需在学校原有下拨经费中自行消化解决。20*5年学校支出奖金额总计为206万元,而今年新增加的三项支出300余万元已远远超过去年学校的奖金总支出。所以,学校现已无法继续按20*5年的办法进行奖金的发放,只能通过压缩基建维修、小型机具购置等多种办法筹措一部分资金,对教职工超课时等项给予一定的补助。为此,经学校20*6年4月11日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超课时等项补助的具体发放办法及标准暂行规定如下:

  1.依据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语、数、外学科满工作量为12-14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语、数、外学科满工作量为10-12节;其它学课为12-14节。超课时每节补助20元。

  2.跨年级任课未超课时按一个年级教案数计算,每个教案补助15元。

  3.教辅人员(包括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兼课,每节补助10元。

  4.针对原奖金分配方案中班主任16-20分的加分部分。经研究决定:班额39人以下每月补助班主任80元,40-49人每月补助90元,50-59人每月补助100元,60人以上每月补助120元。

  5.教研组10人以下每月补助教研组长80元,11-20人每月补助100元,20人以上每月补助120元。

  6.备课组长每学期补助150元。

  7.年级组长及保卫组长每月补助120元;宿舍、总务组长每月补助100元;总务处维修班长每月补助50元。

  8.宿舍实行三班倒,坐不上通勤车,在校就餐次数多,每月每人补助通勤、误餐费200元。

  9.本暂行规定于20*6年2月起开始实施。

  (说明:1.教职工调资、石油津贴调整、目标奖三项新增加的支出全市各个学校市里均不给增加投入。2.无力支付奖金是目前全市所有由企管划归市管学校面临的共同状况。3.从新增加的三项支出的总金额及即将实施的超课时等项补助的情况来看,我校教职工总体收入较过去实际仍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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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作餐补助制度

  工作餐补助制度

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现公司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执行工作餐补助制度,员工每出勤一天,即可享受相应额度的工作餐补助。

  一、工作餐补助金额

  由于客观原因(两地办公)限制,在长春总部的员工、在松原办事处的员工与在外施工的员工无法享受同等待遇。

  1、在长春市工作的员工,每出勤1天享受5元午餐补贴,超出部分自理。

  2、在松原办事处工作的员工,每出勤一天,享受早餐2元,午餐和晚餐每餐5元的补助,由做饭阿姨按标准做饭,不可超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超标,需报总经理审批。

  3、在外施工的员工(含工人),享受早餐4元,中、晚每餐10元的误餐补助,超出部分自理。

  二、工作餐补助发放

  1、长春工作人员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松原工作人员由做饭阿姨登记每餐用餐人员姓名和人数,按照用餐姓名登记的人数报销。

  2、因客观原因在两地办公的工作人员,在长春享受长春标准,在松原执行松原标准,如遇施工按施工标准执行,均需登记好个人所在位置,工作餐补助不得重复计算。

  3、外出施工人员(含工人)均由施工带队的工程师将施工人员人数和姓名报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并按标准计算工作餐补助。

  4、工作餐补助按月计算发放。每月2号前,综合办公室将员工考勤表和工作餐补助明细汇总表报总经理审核,在每月5号前发放到位。

  三、此制度自10月18日开始执行。

  附:《外出施工人员工作餐补助明细表》、《综合办登记员工工作餐补助明细表》 《松原内勤登记工作餐补助明细表》、《工作餐补助汇总审批表》

篇3: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19)

  柳建规〔20**〕7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现将《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年10月25日

  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桂建发〔20**〕7号),《柳州市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柳建规〔20**〕4号)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补助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自治区级财政补助和市本级财政补助。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柳建规〔20**〕4号文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加装电梯的住宅为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已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单元式住宅。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二)项目自20**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完成加装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

  二、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分自治区级财政补助和市本级财政补助。

  自治区级财政补助标准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增加一层,补助上限增加10%,住宅楼层数每减少一层,补助上限降低10%,即:四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0.5万元/台、五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2万元/台、六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3.5万元/台、七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5万元/台、八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6.5万元/台、九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8万元/台。住宅层数计算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第4.0.5条规定执行。

  市本级财政对每部电梯给予5万元补贴。

  (二)对原已预留电梯井住宅加装电梯的特别规定。在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自治区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相应楼层标准减半执行。如预留电梯井位置已无法加装电梯,需要在现有住宅平面范围外加装电梯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实),补助仍按相应楼层正常标准执行。

  (三)财政补助设置上限。各级财政补助总额的上限为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等费用)的50%,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50%的,应同比例调减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四)其它。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保养、维修等后期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由加装电梯业主自行承担。

  三、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程序。各城区(含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审核单位。既有住宅完成加装电梯并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属于社会资本投资代建模式的则由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1);

  2. 申请人(即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

  3.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结算单和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各要求提供一份,除资金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外,其他原件仅用于现场核验时使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情况由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进行核实。

  (二)拨付程序。按季度拨付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季度对补贴申请进行汇总审核,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后3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财政补助资金汇入加装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中填写的银行账户。

  (三)各城区制定加装电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年度计划。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制定本城区下一年度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计划,填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划表》(详见附件3),分别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采取预拨方式下达部分财政补助资金。

  (四)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各城区应于每年10月中旬前汇总上年9月至当年9月实际拨付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填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表》(详见附件5),分别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城区实际拨付数额情况,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年度清算。

  四、其他事项

  各城区应加强摸底调查,科学合理制定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计划,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审核、使用、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并加强对项目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管理。如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 授权委托书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

  金计划表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表

篇4:理工大学特困生补助管理使用办法

  理工大学特困生补助管理使用办法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扶助的相关政策,鼓励他们锐意进取,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也为了规范我校帮困工作程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特困补助对象

  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为特别困难、特殊困难类别的学生。

  第二条特困补助方式及范围

  1.特困生补助采取校、院两级补助方式,固定补助和临时补助两个种类。

  2.校级补助:

  (1)校级临时补助:由于学生群体或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难(如地震、风灾等)、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等因素严重影响学习生活者,学生本人身患疑难重病或遭遇意外,因高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者,可申请校级临时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每生每次不得超过2000元,原则上每生只能享受一次。

  (2)校级固定补助:传统节日期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助,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购买越冬御寒用品等。

  3.院级补助:

  (1)院级固定补助: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获得各类奖、贷、助、补资助后,个人生活仍很困难,难以维持基本学习生活者,可申请院级固定补助。院级固定补助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按4个月发放。每生每月补助金额不少于100元。

  (2)院级临时补助: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临时补助。原则上一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第三条特困补助申请、发放程序

  1.校级

  (1)申请人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特困生补助申请表(校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并开出《长沙理工大学特困补助领款单(校级)》。

  (4)申请人到计划财务处领款。

  2.院级

  (1)申请人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特困生补助申请表(学院级)》。

  (2)班级评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按规定给出补助等级。

  (3)辅导员审核。由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进行资格审核。

  (4)学院审批。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并将汇总名单交学校计划财务处。

  (5)发放。以学院为单位到学校计划财务处领款并统一发放。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特困补助

  1.主观上学习不努力,学习态度不端正者,一年内不得享受特困补助。

  2.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3.受校、院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不得享受特困补助。

  4.家庭经济困难但不愿贷款者或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5.在申请特困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6.不参加公益及其他集体活动者。

  第五条特困生补助经费来源和管理

  1.特困生补助专项经费由学校按每年每生40元的标准划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特困生补助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工作,并按每年每生20元的标准划拨到学院,由学院负责使用。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使用经费情况有监督职责,学院应每学期向学生工作部(处)报送一次经费使用情况。

  3.原则上校级补助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审批,院级补助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校级补助金额(个人)超过2000元者须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学院要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特困生补助发放办法,明确固定补助的比例、等级、金额,临时补助的种类、标准以及评定程序,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5.学院负责学生学院使用特困生补助经费应在总额控制数内,学院学生人数低于1000人的,实际用于固定补助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40%,学院学生人数高于1000人的,实际用于固定补助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60%,余下部分作为临时补助。

  6.资助工作的辅导员要负责审查、核准学生的补助资格,监督使用情况并做好建档工作。学校将定期、不定期对享受补助学生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和铺张浪费者,除追回全部补助外,还应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7.学生工作部(处)应每年向学校纪检监察处报送当年特困生补助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

篇5:地产置业公司行政级管理人员车辆补助实施办法

  地产置业公司行政级管理人员车辆补助实施办法

  1、目的

  为规范行政级人员车辆补助的执行实施,根据《福利管理制度》、《高管资源配置办法》,制定本办法。

  2、车补申请

  所有符合车补条件的人员如申请车补,须填报《费用补助申请报告表》(附表一),附上车辆行政驶证复印件,按照制度性费用支出相关规定进行报批,确定车补定额。

  3、车补标准

  行政5级以上人员按《高管工作资源配置办法》执行,行政6-7级人员按《福利管理制度》执行。

  4、车辆考勤

  4.1依据制度规定,享受车补的车辆须确实用于开展工作或上下班代步交通工具,每月需在公司出勤13天以上。

  4.2车辆出勤确认办法:

序号

享受车补人员类别

考勤方式

标准

1

行政4级以上人员

以个人出勤为准

当月省外/国外出差超过13个工作日,不报销车补

2

行政5-7级人员

车辆考勤

车辆出勤13

  注:(1)"个人出勤"包含以签卡方式确认的出勤;

  (2)"车辆考勤"以保安登记、打纸卡、IC卡等方式记录均有效。

  4.3车辆不符合出勤要求的,不予报销车补。

  5、公司派车及自驾车出差计费

  5.1 享受公司配车及车补的行政3、4级人员用车,以及行政5-7级人员单程1小时(60公里)以内的工作用车(包含享受车补人员单独或其与3人以内同事同行),公司不再派车。上述人员因私车维修、年审等需公司派车,按以下收费参考标准计费,在其当月车补中抵扣:

序号

车型

费用标准(元/公里)

参考品牌

1

12座面包车

0.8

奔驰面包车/金杯面包车

2

7-9座商务车

1.0-1.1

瑞风/别克

3

国产轿车

0.8-1.0

4

进口轿车

1.2-1.3

  5.2享受车补人员以下情况使用公司派车,不需抵扣个人车补:

  除5.1条所述情况以外,属于部门业务派车,4人以上乘坐,享受车补行政级人员同行乘坐,或其他乘坐公司顺风车的情况。

  5.3享受车补的行政5-7级单程1小时(60公里)以上工作用车,可申请公司派车,不需抵扣个人车补。因公司无法派车而个人自驾车出差的,路桥费实报实销,油费按实际距离计算(由各区域/项目行政部门制定《高频率出差目的地距离表》作为参考),车辆油耗参考标准如下:

序号

汽车排量(L

百公里耗油值

1

1.0

6

2

1.3

7

3

1.6

8.5

4

1.8-2.2

10

5

2.4

11

6

2.5-2.8

12

7

3.0-3.5

14

  6、本办法解释权在集团行政中心。

  7、附工作用表:

  《自驾车/配车费用补助申请表》

  《车辆考勤卡》

  《车辆考勤/借车费用/自驾车出差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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