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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集团销售房屋变更工作规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6

  PM集团销售房屋变更工作规程

  一、在销售过程中,如业主提出对房屋内部结构进行修改,应向经营部申请填写“销售房屋变更表”,交项目开发部;

  二、项目开发部接到经营部提交的业主“销售房屋变更表”后,项目开发部要组织对房屋更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批;

  三、项目开发部负责人应对审批结果签出评审意见,在更改方案中不影响工期和造价的情况下,应对更改进行适当的验证和确认,更改结束后应通知经营部带客户看房;

  四、经营部对业主承诺房屋更改时间无法按时完成的,要提前告诉业主并积极督促工程管理部尽快解决;

  五、业主提出的房屋更改解决后,销售人员应及时通知业主来看房,直至业主对更改的房屋满意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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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PM集团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PM集团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程序,凡工程设计因各种原因需发生变更的,均需按此办法执行,否则变更无效。

  一、变更项目的提出和审定

  工程变更可能由承包商提出,也可能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提出。不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有合理依据并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监理审批并附有关资料一同交给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审查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工程开发部协调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更改。

  当更改涉及到主要技术参数和功能、性能指标的改变或人身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应对更改进行适当的验证和确认,验证和确认结果须得到分管副总的认可,经总经理批准后,更改才能进一步实施。

  二、设计变更的执行

  变更申请被批准后由项目开发部与设计单位进行联系变更事宜。监理工程师在拿到变更设计文件后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须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发出48小时内应加以书面确认。

  变更实施情况应由监理工程师反馈给变更提出单位。

  三、设计变更程序

  项目开发部联系设计人员出变更文件后,监理单位发放设计变更文件

篇3:企业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企业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一、合同签订管理

  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集团公司内各单位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办各类企业以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5、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国家或省已经发布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销售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外协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加工定做、承揽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供应、设备、基建部门外出采购尽可能采用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如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统一购买或定制。

  6、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都应按统一规则编号。

  7、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8、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9、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10、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

  11、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12、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 合同专用章的申请人必须是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和分公司。

   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 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如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发生,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 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技术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 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 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发现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 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 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 各子公司自行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必须到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留样备案。

  13、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特别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14、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二、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前任法定代表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6、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报合同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后,尽快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3、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4、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5、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篇4:工程洽商及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工程洽商及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1.对于设计发出的变更,技术组应及时整理成文,发放到各部门及分包单位,并做好记录。做到及时、有效。

  2.技术组负责收集记录图纸中的问题,及时向设计提出并办理洽商,洽商内容应准确、具体,表达完整,注意更改原因和图号。整理成文后发放到各部门及分包单位,并做好记录。做到及时、有效。

  3.所有变更和洽商都应进行统一编号,经甲方、设计、监理各方签字后交资料员存档。

  4.分包工程所形成的变更和洽商记录,应经过总承包单位审核后办理。

  5.由于变更、洽商引起的经济变更,技术员应及时通知预算员,向其提供相应的数据,由预算员计算所发生的费用。

篇5:学院房屋管理科工作职责

  学院房屋管理科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的规定,负责校内房屋的管理工作。

  2.负责学校办公用房的调配及公租房的管理工作。

  3.负责学校所有房屋信息档案建设。

  4.负责学校门面房的管理工作。

  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工作。

  6.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内住宅的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7.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江北校区教师公寓的相关工作。

  8.负责学校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工作。

  9.配合做好学校“五城联创”、“文明校园”等创建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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