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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5

  中医药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学校暂付款(俗称借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资金合理流动及安全,根据有关高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本校教职工确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公用性支出的需要,经批准可借用公款(不包括学生和临时工)。

  二、暂付款是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中学校与用款单位(含部门、学院,下同)及借款个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有关单位或个人因故不能及时取得合法报销凭证,或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而必须由学校临时垫付的款项,体现了学校对贷借款单位以及借款个人的债权。

  三、暂付款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每一经费项目及每位借款人只能同时存在一项借款,前款未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财会人员在办理暂付款业务时,要详细记载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严格按照项目经费管理的要求处理会计事务,避免债权混乱以及一事多借、一人多借现象的出现。

  四、严把暂付款的借款手续。暂付款的发生必须确有经费项目为前提条件。任何没有经费项目,或拟借款金额超出项目经费限额的暂付款,财务处必须拒付。

  五、办理暂付款,应按下列流程履行各种必须手续:

  1、因工作需要时,经费审批权人安排相应工作人员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四联借款单,详细写明申请借款日期、借款事由、经费项目编号、付款方式(现金或银行支付)。

  2、借款单上应有借款人及经费审批权人签名。审批权限人对拟借金额的审批权限等同其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3、财务处审核人员应对借款单上各有关事项进行认真核对。对相关事项填写不全,没有经费指标,拟借金额超过经费指标,或缺少相应经费审批权人签字的,应予拒借。未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借款。

  六、暂付款报销,应遵循以下规定:

  1、借用现金因故未使用者,应于三日内交还借款。

  2、借款出差、外出进修人员,应于出差结束后十五日内办理报销结帐手续。

  3、购物借款采用转帐支票结算的,经办人须在十五日内办理报销结帐手续。采用汇票或汇款结算的,经办人须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帐款手续(含办理验收而未报账者)。

  4、上述关于暂付款归还或办理报销结帐手续期限的规定,皆限定在借款当年。暂付款不得跨年度归还或结帐。

  5、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结帐的,应写出书面申请,列明具体归还日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经费审批权人审核后,报财务处会计科备案。否则,财务处有权从借款人的工资中逐月扣除所借款。

  七、教职工调出、留学等办理离校手续,必须归还所有暂付款,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暂付款的报帐手续。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结清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由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变更借款人姓名,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八、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从严控制借款人总额和占用时间,同时有义务有责任配合财务处切实做好暂付款的偿还和清理工作,避免学校资金的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暂付款的领导审批人一并负有监督催促借款人及时清还借款之责任。

  九、对外协作费、加工费、设备购置费等项目经费开支超过一万元时,须与对方签订采购或服务合同,并加盖学校经济合同专用章。按《**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应该招标的项目,应按招标程序办理。根据合同标的,应由相应经费审批权限的校领导在项目合同审批表上签字以示同意。各类招标合同应交财务处管理科备案,项目合同审批表应交会计科备案。有项目合同审批表的在财务处办理借款、报销时可免办校领导审批手续。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产生的暂付款,由财务处逐步安排清理。

  十一、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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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医药大学现金管理规定

  中医药大学现金管理规定

  现金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现金支付的范围

  与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经济往来,除转帐结算起点以下的小额支付现金外,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现金支付范围为: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离休金、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奖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及生活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华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的收入业务

  1、交款人员应及时将款项交现金出纳,当面点清,并从财务人员处取得相应的收款收据;

  2、各部门、单位在开展有现金收入的工作前,应向财务处申报,由财务处安排财务人员统一收取。除二级财务外,各部门、单位在未经财务处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收取任何现金;

  3、严禁任何人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4、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现金。

  三、现金的支付业务

  1、各项报销业务的办理时经办人员应将真实、合法的发票、收据分类粘贴整齐,执行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交会计人员审核、制单后,从现金出纳处支取现金。

  2、各类属于职工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奖金及提成、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必须如实填制符合财务规定的支付凭证,经会计人员审核制单后,从现金出纳处支取现金(大额现金一般打卡支付)。

  3、 符合现金支出范围的各类借款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审批程序,并及时报销冲帐,严禁擅自挪用、借出现金。

  四、现金出纳的工作规范内部控制

  1、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好学院资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货币资金的收付。

  2、出纳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收付手续;必须根据会计审核签注的凭证认真负责的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入现金,应给交款人出具正规收据或票据,不能以白条等不正规的收据替代;付出现金,应在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以防止凭证重复报销。现金收付时,出纳员必须对会计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并将现金当面点清,同时加强假币防范意识。

  3、出纳员要根据现金收付凭证按编号顺序,认真、规范、准确、完整的逐笔记入现金日记帐;现金日记帐要做到日清月结,及时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保证帐款相符;

  4、现金发生差错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报告主管领导;现金短款不得隐瞒,如属于出纳员个人原因,一律由出纳员负责赔偿;长款不得私吞,发现长款应积极查找原因并汇报领导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5、出纳员不得本人或同意其他人挪用现金,不得以未经批准的临时借款条(白条)抵作库存现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出纳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保管制度,保证现金安全;严格执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对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及时送存银行;个人私款不得存放于单位现金保管处;每日下班前,出纳员应将现金放入保险柜内,以确保现金安全。

  五、现金管理内部控制要求

  1、钱帐分管制度:非出纳员不得经营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出纳员不得从事除现金日记帐以外的审核、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其他总账、明细账的登记工作。

  2、现金清查制度:为了加强对外现金的管理和监督,除出纳员每天业务终了必须进行帐款核对以外,财务或出纳科室负责人必须对现金做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清查;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出纳员工作交接时,应在出纳科负责人的监督下严格执行现金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时,移交人员必须编制书面移交清单,写明移交的库存现金及帐面余额;移交人员根据移交清单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验收,并与现金帐面余额核对无误;移交人和移交监督人必须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3:中医药大学银行账户、银行资金管理规定

  中医药大学银行账户、银行资金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保证学校资金安全,使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得到必要的资金保障,现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银行账户管理

  (一)根据教育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96号]的文件规定,学校非独立核算且不具有二级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单位一般不得在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二)学校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一级财务应开设基本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国库集中支付账户、预算外资金零余额账户)各一个,根据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工作需要也可开设的相关专项账户(如:科技开发、贷款结算户、住房基金户、纳税账户、工会账户、贷款账户、基建账户等),除此以外原则上不能再开设其他银行账户。对于基本账户开设银行以及贷款银行的大额存款业务,不再开设一般性结算银行账户,确有需要时开设定活两便、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性质的临时性银行账户。除基本户开设银行以及贷款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一律不开设任何形式的银行帐户。

  (三)新开各类银行账户(含临时性银行账户),都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对于银行基本账户的变更必须经法人校长批准。

  (四)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将学校各类银行账户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洗钱、套现等非法业务,否则学校将对责任人及经办人予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银行资金管理

  (一)银行存款管理

  1、除上缴省财政统一管理部分外,学校所有资金原则上一律存入基本户(包括外汇现场结汇资金)。学校可根据贷款银行的需要以及学校财力情况,对贷款银行部分资金存款支持,但存款金额不应超过应付该银行半年利息的金额。

  2、除按预算支付银行利息外,动用各银行帐户上的大额存款时,一百万以下(含)由财务处长审批,一百万至二百万(含)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二百万以上由法人校长审批。未经上述审批程序,负责银行业务的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3、根据教育部教财[20**]13号文件要求,学校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如将学校资金用于与教学、科研以及校办产业有关的项目投资时,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经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并由法人校长签字批准。

  (二)银行支票使用管理

  1、办理银行支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正确使用各种银行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在存款余额范围内,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报销期限。

  2、签发银行支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制支票申请单,申请单上必须写明经费支出项目及预计金额,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经办人方可领取转帐支票。各级领导的签批权限同财务报销时的签批要权限。没有经费支出项目,或预计金额超过经费支出项目限额时,财务处不得签发该银行支票。

  3、经办人领取银行支票后,务必妥善保管,尽快办理业务,并于领取支票之日起的15天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师生住院领取的支票应在出院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按正常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及权限进行。无财务处认可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办理报销手续的,将从经办人员工资中逐步扣除直至满限额为止。逾期未用的空白银行支票及时交回财务处注销作废。经办人如不慎遗失银行支票,应立即到财务处办理挂失手续,并登报声明作废。若由此造成损失,由经办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4、领取银行支票的经办人不得将银行支票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改变用途、扩大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并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财务人员收取银行支票时,要审核银行支票的真实性、可承兑性,确属可承兑的方可受理。同时须留下经办人的通讯方式,以便联系。

  (三)银行资金管理的内控

  1、学校财务处要设置 “ 银行存款 ” 总帐科目以及明细科目,以便进行银行存款核算,并设立订本式 “ 银行存款日记账 ” ,对银行存款的收付结存进行序时登记。负责银行业务的工作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收付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入账并结出余额。

  2、 财务处负责银行业务的工作人员于每月初将上月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查明未达帐项原因。编制好的银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科长核对后,报分管处领导审核。银行对账单、审签后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与当月的会计凭证、报表等会计档案一同保存。

  3、 银行支票和银行印鉴原则上应分别保管。印鉴保管人使用印鉴时应对报销凭证和银行支票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加盖印鉴。如财务人员需临时借出印鉴,必须经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登记印鉴借用备查簿,内容包括借用时间、借用人、借用事由、归还时间、批准人等。

  4、负责银行支票管理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支票购买、领用管理规定与流程,妥善保管空白银行支票,对错填的银行支票以及退票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作废要做详细的记录,妥善保存。

  三、其他事项

  (一)各二级财务的银行账户、银行资金管理应符合本规定的相应原则。

  (二)本规定自20**年11月起实施,解释权在财务处。

篇4:中医药大学部门自有资金管理条例

  中医药大学部门自有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各部门自有资金管理,根据《**中医药大学加强财经工作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部门自有资金是指没有设立二级财务的学校各部门(含单位、学院,下同)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管理,或依法发掘办学潜力,为学校增收节支,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后,学校按一定比例给予部门奖励或提成的资金。

  第三条 部门自有资金是学校办学经费的组成部分,应全额交财务处保管、代帐。其管理与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经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截留各种应收管理成本以及各类创收经费。任何自有资金拥有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开设银行帐户,不得自收自支,不得公款私存。

  第五条 如果部门在增收或节支过程中,违反政府和学校有关财经管理规章制度而被查处或检举产生的支出,从该部门自有资金中核减。

  第六条 部门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除用于发放本部门教职工津贴福利外,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部门事业发展之所需。

  第七条 部门自有资金的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各部门应将自有资金审批人的姓名及其签名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会计科备好案。否则,将默认为行政经费的审批人。

  第八条 部门自有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二级教代会公开,或向本部门科级以上干部集体公布。

  第九条 财务处应按照财务预算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各部门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的建帐工作。各部门的自有资金使用情况,应自觉接受学校监察、审计。

  第十条 部门自有资金的使用,仍应遵守学校相关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否则,将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二级财务的部门资金管理,按《**中医药大学二级财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学校财务处。

篇5:中医药大学二级财务管理条例(试行)

  中医药大学二级财务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二级财务管理,全面规范校内财经工作秩序,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我校二级财务,系指我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基本建设以及校办产业管理经营等部门(含单位,下同)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以及我校独资法人单位财务。学校其他二级部门的财务工作,按《**中医药大学自有资金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管理。我校参股企业的财务,按照企业章程,由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进行管理。

  第三条 校内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设置需经学校财务、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归校财务部门统一领导。

  第五条 校内部门经批准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我校独资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并分别报财务处、产业处备案。

  第六条 有条件的二级财务单位应逐步建立完善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批准设置二级财务的校内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应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独资企业的财务预算应报产业处批准。

  第七条 二级财务单位应每月应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如实报告二级财务单位的财务状况。我校独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同时报产业处。

  第八条 审计处应定期对二级财务管理及决算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九条 我校独资企业的二级财务可以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但应将银行帐号及时告知财务处。经批准设置二级财务的校内部门,若确有需要开设银行帐户,应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并授权使用。

  第十条 二级财务负责人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委派,薪酬由学校统一发放,行政管理由所在二级机构负责。学校外聘的二级财务负责人,由财务处、人事处共同招聘,并由人事处与所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二级财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二级财务所属部门聘请。聘请时须报财务处批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条例的解释权在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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