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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基建工程招标管理细则(暂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2

  职业学院基建工程招标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活动,完善学校基建工程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学校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廉洁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z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中投资预算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择优、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先进可行的原则;遵循合理低价、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校内组织的招标活动及与组织招标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学校监督部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招标的规模及方式

  第五条 按照邀请投标人方式的不同,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按照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活动分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执行政府采购和学校内部招标三种方式。

  第六条 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四)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发展计划部门核准公开招标或政府规定公开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在第六条规定的规模限额以下但单项合同估算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基建项目执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低于第七条规定的规模标准,凡达到5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和达到2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和劳务等服务项目,在校内组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九条 在建设过程中,凡是具有行业垄断性质或特许的工程项目,如:天然气工程、供水供电工程、防雷工程的新建及改造等,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定向议标(合同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三章 招标活动的组织

  第十条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督,并对招标活动派出监察员。

  第十一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组织活动中相互分工配合,做好招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一)总务基建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图纸会审和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二)审计部门负责审定招标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

  (三)招投标办负责招标项目的申报备案,草拟招标文件,组织各部门审定会签,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开标评审会。

  第四章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和规划报建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必须已完成项目预算的审核,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

  (三)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三条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按照下列方式发布:

  (一)国家审批的项目和省审批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二)市审批的项目,除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三)校内邀请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并经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

  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放报名、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开标评审、定标等具体工作程序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的按z市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或广州市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二)执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在校内组织招投标的按《z职业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合同签定是招投标结果法律约定具体化为合同条款的谈判过程。合同谈判以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法律作为基本依据。为保证合同质量,应以行业合同范本为基本文本。谈判由学校基建部门组织,合同草案经过学校财务科、招标办、审计部门会审后,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签订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与合同一并报学校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材料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也是考核基建管理工作效能的重要资料,还是廉政建设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投标办应将各类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备案。

  第五章 工程项目设计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设计是根据基建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基建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设计招标任务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工程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中标单位。比较评价投标单位设计方案的前瞻性、合理性、经济性是工程设计招标的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基建部门负责拟定设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规模等;

  (二)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限额、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设计范围、设计深度和设计进度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通讯、网络、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经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的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八)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二十条 严格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严禁无资质单位或低资质单位越级承担工程设计任务;严禁设计挂靠单位及无设计能力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确保投标单位的设计资质与拟建项目的等级一致。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证书的种类、级别及证书允许承接设计工作的范围等。凡有一项不合格者,均应被淘汰。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方案评标应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和设计方案的优劣,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发放、答疑和开标,工程设计的评标、定标等参照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工程勘察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勘察是根据基建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基建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工程勘察招标即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工程勘察工作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明确设计对勘察深度和内容的要求;

  (三)勘察设计合同主要条款;

  (四)项目总平面图、地形图等原始资料;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勘察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与基建项目级别必须一致;投标单位注册的勘察工作范围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勘察单位与可能选择的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伙伴关系。

  第二十六条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的发放、答疑和开标,工程勘察的评标、定标等工作参照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工程监理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概况;

  (三)招标范围(监理工作内容);

  (四)立项批文、总平面图、施工图等监理投标所需的原始资料;

  (五)监理合同范本。

  第二十八条 参照本办法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相关规定确定监理招标入围单位。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与基建项目级别必须一致;投标单位注册的监理工作范围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监理单位与可能选择的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伙伴关系。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发放、答疑和开标,工程监理的评标、定标等工作参照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招标活动采用问责制度,工作人员应积极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工作中的失职或违规行为,均应按照《z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果本办法中的条款与政府法律、法规相抵触,执行政府现行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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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实施办法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陕西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及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项目招标。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招标项目应当首先获得立项批准。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由学校各有关主管部门(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项目应成立招标工作小组,主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招标项目相关单位人员及监察部门人员。

  第六条 实行招标工作责任制。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应由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否则,由决定人承担责任。

  招标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

  2.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格,对申请投标单位的信誉及业绩进行实地考察,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3.研究制定评标办法;

  4.参加开标会议;

  5.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报告,审定中标单位;

  6.审定招标结果报告并签名;

  7.研究确定招标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七条 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主管部门本着既有利于保证竞争的广泛性,又有利于节约、省时并能基本保证招标质量的原则选择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时,应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招标文件。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应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常主要包括:

  1.投标单位投标合法性审查。包括投标单位是否是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投标单位投标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了解投标单位的概况(名称、住所、电话和资质等级等),审查投标单位的经验与信誉、设备配备情况及技术能力等。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价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科学、完整、规范。其技术要求部分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并须经有关专业人员审核。主管部门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或组织评标能力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代理招标。

  第十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管部门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提出招标申请。

  2.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3.编制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并报监察处审查备案。

  4.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

  5.申请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申请书及有关证件。

  6.招标工作小组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对信誉及业绩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7.向审查合格的3个以上(含3个)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并制作标底。

  8.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9.成立评标小组。

  10.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小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1.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书。

  第十一条 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时,招标工作小组应对其他潜在投标者进行考察,待符合条件的投标者达到3个以上(含3个)时,方可开标。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收取投标文件时,应核查投标单位提交的证件的有效性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登记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或举行答疑会。

  第十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应设且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人员)根据预算工程量、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不得浮动。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凡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可向投标单位收取招标文件成本费、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于开标结束后退还。中标单位应交纳履约保证金。收取的费用应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主持,招标工作小组及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并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监察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 开标会议基本程序如下:

  1.介绍招、投标单位的与会人员。

  2.说明开标会的主要程序、评标办法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3.由监察人员检查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参加开标会的投标单位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时,须有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检查结果应向与会人员宣布。

  4.投标单位代表及监察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及标底的密封情况,并向与会人员宣布。

  5.开标。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和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工期、质量等级及承诺情况等主要内容以及标底。开标时应有1人唱标、1人记标、1人作记录(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并分别有1至2人监督唱标和记标。

  6.评标。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7.宣布中标单位。

  8.起草招标结果报告并报送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废标:

  1.投标文件未密封;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鉴;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5.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应由主管部门代表及有关专业技

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成员名单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量化评标法(百分制评标法),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评审指标一般设投标报价、主材数量、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等级、工期、信誉及业绩等,各指标的分值分配应结合工程要求、在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费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可参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细则》)。评标办法须经招标工作小组集体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提倡合理底价中标,根据工程类别科学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的最优得分段(点)和脱标界限。

  第二十三条 当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脱标时,主管部门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标底。若审定标底有误,可重新编制标底,重新招标。若审定标底无误,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转为议标。议标应剔除投标报价中不合理部分,协商确定中标单位。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2个。确定中标单位的原则是,在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价格最低者中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报告一般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评标小组成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过程中,若出现规定程序和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经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并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暂停评标,待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再行评定。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监察处依法依规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我校招标活动中,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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