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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19

  AN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年第17号令)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审〔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校内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独立监督评价本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在“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指导下,坚持“审计、规范、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推动学校改革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学校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主管领导的主要职责:

  1.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检查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执行;

  3.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4.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5.解决内部审人员在工作、培训、职务职称以及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处。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热爱审计事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变动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原则上保证审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作出相应的经费安排。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评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预算执行和决算;

  3.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和管理;

  5.大型物资设备的采购和工程招标;

  6.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7.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8.对外投资项目及对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9.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10.资金的风险与效益;

  11.有关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

  12.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状况及效益;

  13.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14.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1.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2.内部审计统计报表;

  3.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5.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6.其他有关资料。

  报送上述资料时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可以独立实施学校的审计工作,对不具备条件的某些审计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3.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4.参与研究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5.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并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6.对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7.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8.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9.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建议;

  10.监督、检查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11.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兼职审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审计结果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抽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综合分析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审批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本人;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必须对审计提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4.弄虚作假,隐瞒实真相的;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6.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其他审计制度应以本实施办法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AN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院发〔20**〕1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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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电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为了加强总公司及办事的经济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贯彻管理方针政策及内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总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 资产负债情况审计;

  (二) 经营情况审计;

  (三) 专项审计。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由企业领导负责,具体工作审计部门人员进行,审计应由企业领导直接领导,在组织上保持独立性。

  第五条、内部审计方式:

  (一) 事前调查,在正式审计前,应对被审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

  (二) 事中审核,可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等各种方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具体方式有盘点、函证、调查、验算和询证等。

  (三) 编写审计报告,审计完毕后应编写审计报告上交领导以供决策使用。

  第二章 审计准则

  第六条、审计机构设置:

  i. 审计机构应在组织上保持独立性。

  ii. 审计机构应保持专职性,不兼任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和具体事务。

  iii. 审计机构内部实行科学分工,有职有权,职责分明。

  第七条、审计人员准则:

  (三) 审计人员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秘密,以身作则,作风正派。

  (四) 审计人员应工作踏实,实事求是,不主观臆测。

  (五) 审计人员应熟悉审计专业所必需的知识,懂得经营管理,通晓财经法则,有审查分析、判断能力。

  (四)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单位、被审事项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审计工作原则:

  (一) 审计工作须以事先制定的,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方案为根据。如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

  (二) 审计人员进入被审部门,应说明来意、沟通思想,争取被审部门或分部的配合。

  (三) 要认真调查、研究、了解被审部门和被审事项的详细情况和前因后果。

  (四) 对有关被审部门或分部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要进行调查测试,作出评价并据以制定审计抽查内容、范围和时间。

  (五) 通过检查、观察、查询、调查、分析综合等各种方法取得充分恰当的有效证据。须鉴别、判断审计证据的有效性。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得作出审计结论。

  (六) 做好审计记录,积累审计资料,待审计项目结束后整理归档。

  (七) 工作中要经常汇报、研究,不个人专断。

  (八) 要定期汇报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第九条、审计报告准则:

  (一) 审计报告要据审计目的,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实事求是,恰如其分。

  (二) 据审计的性质,审计报告要对被审计部门或分部的经济活动被审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正式作出评价,如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必须揭露。

  (三) 据审计的性质,审计报告要对审计部门的经济活动、企业管理、业务工作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对人的评价要持慎重态度,情节要查实,定性要正确。

  (四) 审计报告报出前应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对被审部门提出的意见,据情况可以修改审计报告,也可不加修改而将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出。

  第三章 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条、资产负债情况审计

  一、固定资产审计

  (一)固定资产审计管理制度完善,核算资料是否准确,核算方法是否正确。

  (二)报表上有关固定资产项目的反映是否正确,帐、卡、实物是否相符。

  二、存货审计

  (一) 存货收发存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执行。

  (二) 数量是否正确,帐卡物是否相符。

  三、资金审计

  (一) 资金规划是否有完整的方案(预算方案)并据以执行。

  (二) 是否有明确的现金审批范围和程序,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

  (三) 是否建立支票签发审批范围和程序,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

  (四) 结算科目是否与会计凭证和明细帐相符。

  (五)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经营情况审计

  一、帐务审计

  (一) 会计科目、凭证、帐薄、报告的设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 会计事务的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 收支是否与法令、法规相符。

  (四) 是否按期做好财务状况分析。

  (五) 其他有关事项。

  二、费用审计

  (一) 是否按月编制费用计划。

  (二) 各项费用是否制定必要的定额或开支标准,是不合理。

  (三) 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应进入成本的开支进入成本。

  (四) 实际开支数超过计划数,超支部分是否列明原因。

  (五) 其他事项。

  三、销售审计

  (一) 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是否建立了合同制度。

  (二) 是否建立发货和退货制度。

  (三) 是否建立合理的销售记帐制度。

  (四) 产品出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销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六) 是否建立了结算制度。

  (七) 应收帐款是否定期对帐并催收,对应收款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八) 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专项审计注意事项

  一、 审计目的、范围、对象是否有明确的指示。

  二、 对审计项目的内容是否已有充分了解。

  三、 审计重点及授权是否确定。

  四、 现场情况有无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毁灭证据的可能。

  五、 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一切经营活动的准则,按照准则,可定出各种经营业绩标准。有了经营标准和业绩标准,内审人员才有查实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初步收集与分析材料

  一、 在平时事前应尽可能地收集被审部门有关的下列资料:

  1、 被审部门的简介。

  2、 被审部门经营政策、方案、目标,短、中、长期计划。

  3、 重要数据报表。

  4、 工作程序、方案及说明。

  二、外界资料

  1、 政府颁布的财经、税务、投资等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2、 同行业有关资料。

  3、 市场调查报告。

  4、 国家重要财经政策、奖励措施等。

  5、 有关内审及专业常识书刊、杂志等资料。

  6、 其他情况。

  三、初步分析资料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据所收集的内、外资料,并参照以往的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等做一系列的概括性的了解和分析。

  第十五条、规划审计工作

  作全年计划并报企业领导批准后据以实施。

  第十六条、拟定具体审计计划

  按全年计划分解计立审计工作项目,拟定每个项目的工作计划,内容有:

  一、 确定被审部门

  二、 简述本项目背景资料

  三、 确定审计方向及目的

  四、 确定审计范围,即针对审计目的及上级工作指示,以决定审核项目。

  五、 拟定本次审计工作程序及应注意事项。

  六、 需被审部门协助及提供资料应于事先函请对方备妥。

  第十七条、实施审计程序

  一、合法性审计

  审查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是否佥,是否符合被审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收支数量、金额是否符合规定,销售凭证是否齐全,核准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

  二、正确性审计

  以验算方式核算计算过程。

  三、作业流动审计

  查核各项事务的办理程序与表、单递送,审核流程是否符合现行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实地盘点

  为确认帐、表与实物相符性,采用监盘或抽查方式。

  五、询证

  证实查核项目资料来源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向有关人员、部门书面函证或询证有关查核事项。

  六、异常分析

  就各种查核事项与预算、计划与以往数据及内部管理制度比较。查找差异原因。

  七、确认发现重点

  重点异常事项逐项与被审计部和有关负责人讨论并将讨论结果记录。

  八、编工作底稿。

  九、提出建议(审计)。

  十、报告。

  十一、跟进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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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市政园林局内部审计制度

  市政园林局内部审计制度

  为了规范市政园林系统内部的经济活动,严肃财经纪律,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根据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审计的指导原则

  从促进建设发展的需要出发,在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局系统的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二、内部审计的基本准则

  以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现行的各项财经纪律和制度为准绳,以局现行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力求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三、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对局及所属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3、对局及所属单位所拥有的各种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4、对局及所属单位指标完成情况及奖惩兑现进行审计。

  5、对其他有关重要经济事项进行审计。

  四、内部审计的时间及要求

  1、每半年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财务收支内部审计。

  2、每年对局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进行内部审计,拟写报告,交局分管领导,并配合上级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

  3、按时完成局领导所布臵的各项审计任务。

  五、内部审计的基本程序

  1、准备阶段:下达通知,收集资料,查看文件,拟定方案。

  2、实施阶段:查看有关的证、帐、表。了解事实真相,做好详细取证记录。

  3、提出内部审计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照执行的财经法规,参考被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拟写内部审计决定。

  六、内部审计决定的效用

  对局内部审计决定,必须贯彻执行,并根据内部审计决定的意见,进行调整和处罚。如对内部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领导裁定。

  七、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按照本岗位的职责要求,认真负责,秉公执法,不拘私情,不歪曲事实真相,尽职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篇4: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立: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1-3人。

  第三条 审计部直属集团公司总经理管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审计部人员由总经理直接任免或调动。

  第四条  内审人员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五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六条  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八条  内部审计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员工。

  2、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事项和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它认定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它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

  (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

  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公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资产管理情况。

  4、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化运作的执行情况。

  5、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6、公司资金管理情况及安全运行状况。

  7、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8、公司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

  9、公司固定资产和原辅材料采购价格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10、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以及损失浪费行为。

  11、违反公司廉政制度情况。

  12、公司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

  13、董事长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14、下属公司提请审计的事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薄等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薄、报表、资产。

  3、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5、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6、对严重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浪费的人员,提出经济责任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人员,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9、参与制定、修改有关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2、书面通告被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计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审计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中注意事项

  1、专案审计前,应向被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都应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3、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向领导反映,必须依法有椐,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4、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5、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6、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7、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制止。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

  1、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

  2、审计报告的要求:①事实清楚;②数据真实;③依法有据;④建议恰当。

  3、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单位执行。

  4、被审单位在听取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数据和事实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5、被审单位对总经理批示的审计决定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

  6、审计报告后若有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经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并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的修改或继续执行。

  7、每份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附件等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及保管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或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它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10、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的人员中有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行为的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根据《行政处罚办法》报总公司予以处罚: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第二十二条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三条 如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根据《行政处罚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1、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过程发生的以上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布执行。

篇5: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立: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1-3人。

  第三条 审计部直属集团公司总经理管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审计部人员由总经理直接任免或调动。

  第四条 内审人员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五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六条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八条内部审计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员工。

  2、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

  (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

  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公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资产管理情况。

  4、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化运作的执行情况。

  5、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6、公司资金管理情况及安全运行状况。

  7、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8、公司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

  9、公司固定资产和原辅材料采购价格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10、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以及损失浪费行为。

  11、违反公司廉政制度情况。

  12、公司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

  13、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4、下属公司提请审计的事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薄等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薄、报表、资产。

  3、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5、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6、对严重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浪费的人员,提出经济责任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人员,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9、参与制定、修改有关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2、书面通告被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计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审计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中注意事项

  1、专案审计前,应向被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都应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3、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向领导反映,必须依法有椐,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4、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5、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6、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7、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制止。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

  1、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

  2、审计报告的要求:①事实清楚;②数据真实;③依法有据;④建议恰当。

  3、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单位执行。

  4、被审单位在听取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数据和事实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5、被审单位对总经理批示的审计决定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

  6、审计报告后若有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经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并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的修改或继续执行。

  7、每份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附件等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及保管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或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10、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的人员中有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行为的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根据《行政处罚办法》报总公司予以处罚: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第二十二条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三条 如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根据《行政处罚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1、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过程发生的以上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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