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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兽药使用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13

  猪场兽药使用制度

  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方笺(签)保存2年以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采编:www.pmceo.cOm

篇2:猪场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猪场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一、对本场主要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产要定期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二、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抽查。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县级畜牧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立即实施封锁、扑杀病畜,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六、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七、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八、及时报送各类动物疫情报表。

篇3:猪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猪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生猪饲养管理,建立起可追溯机制,有效防控重大生猪疫病,保障生猪产品的卫生安全,根据《畜牧法》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依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猪养殖档案。

  三、建立生猪养殖档案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生猪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投入品和畜药的来源质量及使用情况;

  (三)检疫免疫、检测、消毒情况;

  (四)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猪养殖备案代码。

  四、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畜牧养殖档案,注明档案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体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五、积极配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协助管理人员随时监督检查,据抽查情况或存在问题及时作出整改。保证养殖档案规范建立。

  六、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汇总、保管工作。

  七、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

篇4:猪场产品销售报检制度

  猪场产品销售报检制度

  1、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产品销售前必须核对用药记录,确保药物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不超标。

  2、按照产品销售计划,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

  3、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4、认真做好销售记录。

  (1)饲养员做好出栏记录,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出栏日期、出栏动物日龄、数量、圈舍号、耳标号,并注明最后一次用药品名和时间。

  (2)会计和销售人员做好出栏动物称重、结账,并注明饲养人员和圈舍号,以便兑现奖励。

  (3)销售产品的发票要注明数量、批次、购买方基本信息,以便产品质量追溯。

篇5:猪场卫生防疫制度

  猪场卫生防疫制度

  一、猪场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包括养猪生产线、出猪台、饲料加工区、污水处理区等;非生产区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等。

  二、非生产区工作人员、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确有需要进入者必须经执行场长或兽医管批准、经过严格消毒后、在场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并只能在指定范围内活动。

  三、生活区卫生防疫制度

  1、全场员工及外来人员入场时,均应在消毒室内通过经紫外线照射15分钟、双手在消毒盆中浸泡3分钟、脚踏消毒水、更换消毒衣后方可入内;

  2、消毒室内消毒池、盆内的消毒水每周更换两次,紫外线日夜照射;

  3、每月初对生活区及周边环境进行一次大清洁、消毒、灭鼠、灭蚊蝇;

  4、任何人不得从场外购买猪、牛、羊肉及其加工制品入场,场内不得饲养猫、狗;

  5、饲养员必须在场内宿舍居住,不得随便外出;场内技术人员不得到场外出诊,不得去屠宰场、其它猪场或养猪户等场所逗留;

  6、员工休假回场或新招员工要在生活区隔离两天、洗澡更衣两次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工作;

  7、搞好生活区环境卫生及绿化工作。

  四、车辆卫生防疫制度

  1、运输饲料进入生产区的车辆要彻底消毒;

  2、运猪车辆出入生产区、隔离舍、出猪台时要彻底消毒;

  3、驾驶上述车辆的司机不许离开驾驶室与场内人员接触,随车装卸工要同生产区人员一样晚衣、换鞋、消毒。

  五、购销猪防疫制度

  1、从外地购入种猪,必须经过检疫。并在场内隔离舍饲养观察45天,确认无病的健康猪,经冲洗干净并彻底消毒后方可转入生产线;

  2、出售猪只时,须经兽医临床检查无病的方可出场;出售猪只只能单向流动,如质量不合格退回时,不得返回生产线,必须作淘汰处理;

  3、生产线工作人员出入职离舍、售猪室、出猪台时要严格更衣、换鞋、消毒,不得与外人接触。

  六、疫苗保存及使用制度

  1、各种疫苗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2、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3、免疫注射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不得打飞针;

  4、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七、生产线员工必须经更衣室更衣、换鞋,脚踏消毒池、手浸消毒盆后方可进入生产线;消毒池、盆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水;更衣室内紫外线灯保持日夜开着状态。

  八、生产线内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男性员工不准留长发,不得带私人物品入内。

  九、生产线每栋猪舍门口、产房各单元门口设消毒池、盆,定期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十、制度完善的猪舍、猪体消毒制度(详见《猪场消毒制度》)并参照执行。

  十一、参照《药物保健制度》,做好常见疾病的预防保健。

  十二、杜绝使用发霉变质的饮料。

  十三、做好员工的卫生防疫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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