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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12

  内科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1、领用时应有专用领药登记和专用处方,禁止用批条 取,接交班应认真按数清点。

  2、按时清点并检查药品质量,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等现象,不得使用,所有安瓿药必须有原装盒保存。

  3、毒麻药品除设有交接班本外,还须有使用登记本,用后登记并保留安瓿备查,如有剩余药液,须经第二人核实后方可丢弃。

  4、调配毒麻药品时,剂量要准确,尽量做到相互核对,禁止估量配药。

  5、用毒麻药品时应单独处方开写,并用药品全称,一律不得缩写,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剂量,其一次量不得超过常用剂量,超量使用时,必须由处方医师另行签字,以示负责。

  6、此类药品无瓶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进行分析鉴定,无误后才能使用,数量少不值得分析时,按规定报废销毁。

  7、负责毒麻药品的保管人员,调动时需办理交接手续方可调离,若有数量差错,必须认真查清,根据情况给予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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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内科药品管理制度

  内科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与中心药房共同商量确定内科储备药品种类、数量,制定专人负责药品保管工作。

  二、内科内所有药品只能按医嘱供患者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取用。

  三、内科存放药品应按内服、注射、外用等不同种类及剂型分类放置,按失效期先后摆放,标示按药典规定书写,字迹清楚。

  四、不同药品应按其性质和贮藏条 分别存放,生物制品等需冷藏药品应置冰箱内存放。

  五、定期检查药品失效期,发现药品变色、发霉、混浊、沉淀、过期或包装破损等情况不得使用。

  六、对麻醉、精神药品应做到定种类、定数量,放置专柜加双锁保管,班班清点交换,钥匙由当班护理组长随身携带,使用后登记患者床号、姓名、药名、用药时间、剂量,并有执行医生签名,保留安瓿,及时补充。

  七、特殊和贵重药品应明确登记,加锁保管,班班清点交接。

  八、自备药品应注明床号、姓名、数量,单独存放。

  九、收购药品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篇3:贵细药品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贵细药品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为了合理经营、安全的使用,保障人民健康,对特殊药品及贵细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定。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3.内容

  3.1特殊药品

  3.1.1包装容器上必须印(贴)有规定的标记,即黑底白字的“毒”字,绿白相间的“精神药品”字样,蓝白相间的“麻醉药品”字样。

  3.1.2特殊药品的验收,应由两人进行并共同在记录上签字,严防收据。

  3.1.3特殊药品必须储存在设有必要安全设施的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放。

  3.1.4特殊药品的进货与销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

  3.1.5建立特殊药品收支帐目、按月盘点,保证帐物相符

  3.2贵细药品

  3.2.1贵细药品是指货源缺少或比较贵重的药品或中药材,中药饮片。

  3.2.2做到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做到帐货相符。

篇4: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1)为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购药需求,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药品拆零销售。拆零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拆零销售工作。

  (3)配备基本的拆零工具,如天平、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保持拆零用工具的清洁卫生。

  (4)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须检查其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可拆零。

  (5)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拆零专柜短缺的拆零药品应从其他药柜移入,采用即买即拆,并保留原包装。

  (6)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留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拆零药店,并做拆零药品记录。

  (7)凡违反上述规定,出现不合格的拆零药品上柜销售,发现一个品种,即将在质量季度考核中处罚。

篇5:零售药店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零售药店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一、加强本药店所经营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质量事故的范围:

  (一)购进、销售假、劣药品及其它违法的药品。

  (二)购进、销售从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生产企业进货的药品。

  (三)销售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药品。

  (四)验收人员误验、漏验造成假、劣药品销售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变质、失效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

  (六)因药品质量和发错药造成医疗事故的。

  (七)对已确定的不合格药品未采取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口头报告药店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药店负责人。

  四、发生事故的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就地封存。

  五、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处理意见,报负责人,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在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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