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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考勤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12

  建筑施工企业考勤制度

  1.公司作息时间规定

  每周周一至周五工作五天,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2.考勤管理细则

  (1)公司的考勤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2)公司实行每天上班前、下班后两次打卡的考勤管理制度。除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因对外活动较多不需打卡外,其余人员均应按规定打卡。

  (3)员工每人一卡,每日打卡两次,上午上班一次,下午下班一次。凡超过或上班时间或早于下班时间打卡者按迟到或早退计,45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4)员工上班未打卡者,必须于当日下班前持卡由上级领导在卡片上核准签注理由,否则视为旷工半天;员工下班未打卡者,必须在下一个上班日上午由上级领导在卡片上核准签注理由,否则视为旷工半天。有需次日外出办公者,一般情况下须先至公司打卡后再行外出,特殊情况须在前一天向上级领导报备。

  (5)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已旷工论处:

  ①委托他人代打卡者。

  ②有涂改情况者。

  ③故意损毁出勤卡者。

  ④无故迟到后不打卡者。

  (6)考勤打卡的审核、统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3日前填写《考勤统计汇总表》,报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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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业经济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工业经济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1、作息时间

  上午:8:00-11:40

  下午:15:00-16:40(周五下午14:00-15:40)

  晚自习:19:00-21:00

  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考勤规定

  (1)行管人员(包括兼职)必须坐班,由办公室负责考勤。教师不坐班,上课情况由教务科考核。

  (2)全体行管人员必须准时进入工作岗位。上班迟到10分钟、早退超过10分钟,一次扣考勤费50元。教师迟到或早退3分钟,每次扣课时费10元,3分钟以上扣课时费50元。

  3、请假规定

  凡需请假的,个人须亲自以书面形式请假,经领导批准后交由办公室备案,确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请假的,应电话通知相关领导,事后补齐请假手续,否则缺席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日全部工资及奖金,情节严重者给予一定行政处罚。

  (1)事假

  请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两天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签批;两天以上者由校长批准;科长以上请假者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事假一天以上者(不含1天),每次扣30元;每月事假超过5天以上,每天扣60元;请1个月以上长假,须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另行处理。

  (2)病假

  因病请假的须提供医疗定点诊断书,请假一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两天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签批,两天以上者由校长批准;科长以上请假者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病假2天以上者(不含2天),每次扣10元;每月病假超过5天以上,每天扣20元,20天以上按事假论处;请病假1个月以上,须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另行处理。

  (3)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在寒暑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产假

  女方晚育的(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九十天外,奖励延长产假三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难产的延长产假十五天(产假连续计算,包含法定休息日,如遇寒暑假不再累计)。产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计划内二胎的,不享受晚育休假待遇,产假为三个月,工资照发。晚育的初产妇,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除享受晚育休假待遇外,每多生一婴延长十五天,工资照发。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医疗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5)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可以给路程假,工资照发。

  (6)探亲假和带薪休假

  由于学校有寒暑假,因此不再享受探亲假和带薪休假。

  (7)每周政治学习和学校升旗仪式、大型集体活动无故不到者,一次罚款100元,需请假者必须有分管领导批准。

篇3:机关管理考勤制度

  机关管理考勤制度

  科级(含科级)以下全体干部职工(含签约聘用工)实行上下班考勤签到制度。考勤实行早9晚5管理办法,即早上9点整上班,下午5点整下班,中午不休息,连续上班。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即上班前后15分钟、下班前后10钟为签到时间。严禁代签,代签无效,视为旷工。严禁迟到、早退和溜岗,一周内迟到或早退3次视为旷工1天。不坚守工作岗位、溜岗或闲聊影响他人工作的,例会点名批评。严禁旷工,旷工1天,扣发当日实发工资;连续旷工3天,扣发1周工资;连续旷工5天,扣发全月工资,旷工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训诫和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除扣除半年工资外,根据相关政策和纪律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辞退。

  当月事假、病假或旷工须扣发工资的,由政秘科核定扣发金额,经分管领导和主任批准后,从下月起,是公务员的,由本人主动交财务室;属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政秘科出具书面信函后,由原单位财务室代扣;属外聘人员的,政秘科出具书面信函后,直接由财务室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职工按照国家政策享有年休、探亲、婚丧、产假和女职工哺乳等法定假,法定假内待遇照常,但要履行请销假审批。

  政秘科科长为考勤工作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为考勤工作责任人,当周考勤结果由考勤负责人在次周例会上予以公布,当月考勤汇总在次月第一个例会上予以公布,全年考勤在年终予以公布。

  纪检监察组织对考勤和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负责对违反考勤制度人的问责。工作人员的考勤结果要纳入个人工作年度考核,作为评先创优、晋级和提拔使用的依据。

  (1)事假制度

  严禁无事请假和常请事假。确需请事假时,必须本人提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由主任审批,科长由分管领导审批,副科及以下职务干部职工请假由科长审批。科长审批权限为1天、分管领导权限为2天,3天及以上由主任批准。准假后,要向政秘科提供有领导批准的请假条。不得电话请事假或捎假,否则视为无效。当月事假超过5天的,按超过天数算起扣发当事人相应的工资(公务员、事业人员和聘用人员分别按工作性补贴、绩效工资和实发工资计算);假满后必须销假。因私请假出市区的,必须经主任批准,并在政秘科备案登记。工作人员事假超过规定期限的,取消本年度的各种评优资格,并作为职务、职级不予晋升的主要依据;年终奖按考勤计算,出满勤的按规定全额领取,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按平均每天的奖金数额扣除。工作人员一年之内一次性请事假不得超过2个月,如因故确需连续请假的,须在批准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从次月起予以停薪留职;续假超过6个月或停薪留职1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病假制度

  病假在3天(不含)以上,必须持一级以上公疗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假意见,3天及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重、急病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和工作性津贴(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工作性津贴(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和工作性津贴(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和工作性津贴(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

  因工(公)致伤、致残享受病假和病休的,不在此列。

  (3)带薪年休假制度

  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借调人员和临聘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年休假由政秘科根据休假人员意见和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可休假5天;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7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的可休假15天。带薪年休假必须在当年连续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双休日不在年休假计算之列,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在当年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2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年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累计超过35天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在当年享受休假后,学习或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带薪年休假。

  (4)探亲假制度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休探亲假,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与父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5)婚假制度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20天;职工在婚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6)丧假制度

  职工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办领导酌情给予5至8天丧假。职工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由办领导酌情给予3至5天丧假。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产假和哺乳假制度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儿满1周岁后,经三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授乳时间及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怀孕和哺乳期间女职工不安排加班工作,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篇4:餐饮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餐饮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情况被作为计时工资和奖金的一项依据,完善考勤制度,有利于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从而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

  1、 所有员工须按时点到,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经理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主管、经理说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并扣发半日工资。

  2、病假

  员工请病假需写假条,并付三级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病假一天扣除一天工资,一天之内不扣除全勤奖,超出一天无全勤奖。3天之内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假期满后履行销假手续。

  事假

  员工请事假需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3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事假一天扣除一天工资,无全勤奖。假期满后履行销假手续。事假不得代请。

  迟到、早退

  凡超过规定的时间到岗提前离岗,即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罚款10元/次;,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无全勤奖。

  7、旷工

  凡在规定时间未到岗,而又无正当请假手续者,即为旷工;对不按请假程序请假或不按调休程序补调休,无正当理由擅自不上班或假期已满未按时上班、销假者,视为旷工。旷工半天,扣发1.5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3天工资,旷工3天(含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扣除当月工资。

  8、婚假

  正常婚假为5天,婚假为带薪假期,如婚假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处理,请婚假需持结婚登记证复印件办理请假手续。

  9、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主要赡养人去世可享受3天有薪慰唁假。

  10、工伤

  非个人行为及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伤害为工伤。员工因工受伤,在不住院的情况下可享受3天带薪休息假,遇法定假日不享受双薪待遇。

  11、每月3日前各部门将下月岗位班次表及上月考勤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

  12、所有请假条均需作为考勤表附件上报,作为审核依据。

  13、考勤作为工资核算的依据,需严格遵守。

  该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餐饮有限公司

篇5: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考勤管理

  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考勤管理

  第七部 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时间

  公司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

  正常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1:300时,下午12:30--17:00时,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公司综合服务部另行通知。

  第三条 打卡制度

  1、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

  2、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违反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相应的处罚。

  3、员工因出差、请假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公司打卡的,须提前半天(或因故无法提前说明的,期满到公司上班后半天内)填写未打卡情况说明(见附件)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综合服务部列入考勤管理,否则,按迟到、早退、请假或旷工处理。

  4、员工忘记打卡的,须填表(见附表)及时说明情况,情况说明须有主管领导签字,并交综合服务部列入考勤管理,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3次,不及时书面说明或超过3次以上,视为无故缺勤。

  5、上班以后至6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6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6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6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四条 弹性安排

  考虑到上午交通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公司对员工上午考勤设置10分钟的弹性安排,每月最多3次不作迟到处理。

  第五条 考勤结果处理

  1、除以上弹性安排外,对迟到、早退者,公司实行罚款处理,每次以100元为起点,罚款最多至当事人月收入的20%。

  3、由别人代打卡和替别人打卡者,对当事人双方各罚款200元/次。

  4、对员工缺勤的薪资扣减按公司人事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计算。

  第六条 考勤记录、汇总和审核

  部门经理(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记录,月末向综合服务部递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综合服务部负责对所有员工的考勤记录进行汇总和审核,并于次月10日前统计公布上月的考勤打卡记录情况,以便于公司顺利实施考核管理和员工月度工资造册。

  第七条 考勤表的规范:

  一、考勤表的统一--(附格式):

  说明:1.考勤符号:(1)上班:白班--“√”,中班--“∮”,夜班--“⊙”;(2)休息:休息--“○”,调休--“+”,事假--“⊕”,病假--“△”,公伤--“*”,产假--“#”(3)加班:一般直接用上班考勤符号,连续上班可用以下符号

  白

  中 夜

  中 白

  夜

  2.统计栏:(1)出勤:填实际出勤天数;(2)中班、夜班填实际上班班数;(3)加班填实际加班天数。(4)病假、事假、产假、公伤、调休等填实际休息天数;

  二、请销假规定

  1、请假在三天内由所在部门、管理处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2、考勤表必须及时、正确汇总,并于每月初二天内报综合部,考勤表经综合部汇总后,由相关职能部门逐一审核、签字确认;

  3、关于考勤规范工作,将列入考核,若有违反,处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员工应当爱护打卡牌,若不慎遗失或损坏而不能打卡,员工应及时向综合部提出制作申请,但重新制作成本费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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