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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物业项目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01

  哈尔滨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 (物业项目名称)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规约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但已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买受人或建造人。

  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二章 业 主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

  3、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7、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8、对本物业区域内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进行检举、投诉。

  9、

  10、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具有下列义务:

  1、严格履行物业管理中的各项法定义务;

  2、在出售、出租、出兑、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并将本规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3、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4、维护本物业区域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

  5、遵守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6、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7、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8、按照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9、

  10、

  第七条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业主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对设置于房屋内部的共用设备负有监管责任。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赔偿、废弃物清运处置、装修人员管理等有关事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规定要求合理使用,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管理规定。

  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情况下,确需经常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

  2、 。

  第二十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改变所拥有物业的使用用途;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6)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8)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等;

  (9)践踏、占用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

  (10)损坏、涂抹、刻画区域内建筑小品等公共设施;

  (11)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2)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3)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14)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15)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6)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7)

  (18)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的,服务费用由双方约定。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等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两种以上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第三方(如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第二十七条 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未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共同分摊维修费用;部分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由部分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共同分摊维修费用。维修费用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向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公布。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

  4、 。

  第三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本规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逾期不交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按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追收,以保障本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停止欠费使用 等公共设施,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3、

  第三十四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使用、维修养护等方面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者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业主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规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规约经 年 月 日第 次业主大会讨论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业主大会(公章)

  年 月 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广州市小区(大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广州市小区(大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

  第三条 业主大会委托______________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委托协议的一次有效期至该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止,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四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在专户管理银行委托协议期满后变更专户管理银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向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变更:

  (一)物业管理区域或名称发生变化;

  (二)业主委员会更名;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继续自行管理维修资金账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专户余额划转至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账户,由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实施代管。

  第七条 业主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未交纳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进行补交:

  (一)按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颁布的当期有效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次交存资金总额30%的,业主应当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进行续交:

  (一)一次性交存___________元;

  (二)分期交纳,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业主可按照下列方式交存维修资金:

  (一)自行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交存。

  第十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规约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日以上。

  第十二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紧急维修项目;

  (二)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三)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隐患,建设、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求紧急限期整改的;

  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等严重影响乘客安全事件的,或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为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或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3.供电、供水和排水设施设备出现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4.屋顶、外墙面发生渗漏或有大面积脱落危险,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房屋正常使用和威胁行人安全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费用在_______元以下的维修项目;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费用超出第十二条第(四)项业主大会对业委会授权额度的,按照下列第___项方式进行处理: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维修项目应实施工程审价:

  (一)维修项目预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维修项目应实施工程监理: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的增值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方式进行,并作为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在专户管理银行进行组合存款:将________用于___期存款、________用于___期存款、________用于___期存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国债:将________购买___期国债、________购买___期国债。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按照第___项方式进行处理:

  (一)作为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维修资金财务账目和业务档案,按照下列第___项方式进行管理:

  (一)由业主委员会监事会进行管理;

  (二)委托____________进行管理;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维修资金账目应包括: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维修资金划转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的;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相关费用由____________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每年____月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维修资金账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上一年度发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上一年度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上一年度维修资金的审计报告和抽查情况;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信息应当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物业出入口,公示时间7日。

  第二十四条 业主对维修资金账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约约定,妨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规约约定,导致维修资金、共有收益被违法、违规、违约及不当使用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年。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未尽事宜,可由业主委员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后的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3:宜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宜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区域名称:

  物业区域座落:宜昌市

  物业类型为: ,其中包括: 、 、 (多层、高层、别墅、商业)

  物业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区域地址:

  第三条 在本物业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尚未销售的物业,其共有部分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由业主大会依法、依约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护和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 (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领取一定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需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一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约定以及业主共同的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禁止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位置堆放装饰装修材料及装饰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法定节假日、中高考前半个月以及中高考期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关于中高考期间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规定;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在物业服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导下,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六)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公共设施设备;

  (七)使用电梯、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和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八)阳台封闭不能对相邻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材质与颜色应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

  (九)出租房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违法搭建,不危及物业的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进,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对专有部分地面进行挖掘;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露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在房屋内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污水、随意抛掷杂物、高空抛物等;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阳蓬、花架等设施,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冷凝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

  (十五)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维修义务,物业服务机构可在通知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物业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业主向建设单位追索。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依法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正确使用电梯。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机构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四)不得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五)不得敞放、敞养家禽、宠物;

  (六)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的粪便;

  (七)不得从事其他影响环境卫生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八) 。

  第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当事人应当及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组织工作,决定权由业主大会行使。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机构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机构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布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终止物业服务关系,造成“无人管”状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临时指定其他物业服务机构按照原物业服务标准进行临时代管的,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照代管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标准执行,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物业服务方案须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式和幅度,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专有部分使用的,由业主承担;共有部分使用且属于物业服务费支出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承担;不属于物业服务费支出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机构接受业主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代缴前款费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章 物业共有部分收益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一般包括: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所得的收益;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外墙和公共场地户外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收益;物业服务机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区域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统一经营,其经营收入扣除物业服务机构经营成本后,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的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的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共有部分收益的支配权属于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 月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相关事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本省、市的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物业所在地的关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属于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或保修期满后应由水电气等专业单位承担的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机构支付的费用,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二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实施时间等情况,在本物业区域内向列支范围内业主公布,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制定续筹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对于不依照筹集方案按时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经业主委员会两次以上书面催交仍不履行交存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其履行交存义务。

  第七章 物业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关心和支持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工作,监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履行职责,监督物业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合同。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的请求;业主对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整改,并可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向业主大会提出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请求。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业主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授予物业服务机构以下监督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规约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议,制定本物业区域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劝阻、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三)对违反本规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经劝阻、警告等方式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区域;

  2. 。

  (四) 。

  第三十六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可以将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房号、欠费数量等信息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本规约相关约定的,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修改和补充本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约业主委员会保存5份,业主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各执1份。

  宜昌市 业主大会

  年 月 日

篇4:南宁市物业项目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南宁市(项目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名称)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项目名称)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项目名称)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住宅:㎡、非住宅㎡);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区域以图纸标明为准。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绿地及花园、、等。

  第六条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2、;

  3、;

  4、。

  第四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实施房屋装饰装修。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或倾倒装修垃圾。

  本小区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工作日为白天:晚上:,节假日为:白天:;晚上: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小区(大厦)内(□可以/□不可以)安装太阳能装置。

  □太阳能装置应统一安装在本幢建筑物的天面或。

  第十七条 本小区(大厦)内(□可以/□不可以)封闭阳台。

  □业主封闭阳台的,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统一安装在位置,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第十八条 通向天顶、天台或等部位的通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封闭或封锁。

  第十九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大厦)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在本小区(大厦)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出租房屋时,业主和承租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在公共部位或场所张贴、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小区(大厦)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二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小区公共场所内进行健身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五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本小区(大厦)内的全体业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交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或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4、。

  第三十二条 本小区(大厦)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应督促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的义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该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

  第三十三条 利用本小区(大厦)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公布其欠费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约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四十条 本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业主大会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可参照本规约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

篇5:恒兴花园物业管理规约初案

  恒兴花园物业管理规约初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现物业自治,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物业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恒兴花园座落位置:QD市**区**东路**号建筑面积:**平米绿地面积:**平米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平米建筑物栋数:6居民户数:158网点:21土地用途:住宅

  第三条本规约订立的权利义务适用于包括业主在内的物业使用人、租赁人以及其家庭成员,但议事权和选举表决权仅由业主行使。

  第四条业主大会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利益,决定该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指业主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简称为业委会。业委会由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或三名委员组成,自行管理物业或其他工作需要时,业委会可聘请秘书或物业管理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和授权委托,经政府部门备案后,依照法律规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活动,代表业主维护物业权益,并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规约以及业委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规章对全体业主及其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业主代表是各单元业主委托或自发参与代为办理和商讨特定事务的人,业主代表会议是由业主代表和业委会组成的会议组织。部分业主会议有权商讨涉及独栋楼宇的物业事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部分业主会议均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进行议事。

  第九条物业使用人(非业主使用者)指业主所有房屋的共居人、承租人、借租人、代理人(委托人)、雇员、访客及业主许可进入或使用其房屋的其他受许可的人员。

  第十条(宗旨)业主大会及业委会代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业委会成员为公益性岗位,其任职宗旨以服务社区为目的,不收取报酬。经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另行决定可以给与报酬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物业工作产生通讯、交通支出、误工损失的业委会成员和业主代表可以领取补贴。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经费和业委会的工作经费由业主分担。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委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单位和人员应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管理服务义务。

  第十五条(业主自治)业主可以自行管理本物业,也可以选择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有权依法解除、更换开发商聘请或签约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身份异议权)业委会建立业主名册,业主有权对确认业主身份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业主选举权、被选举权、委托权)业主有权选举业委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业主可以委托代表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业主投票表决权)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业主参议建议权)业主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第二十条(业主知情权)业主有权查询业委会和物业服务单位的收支情况,有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采购、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业主的专有物权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的物业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物权权利,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第二十二条(业主的共有物权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权。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与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十三条(业主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业委会的工作,有权监督物业服务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业主诉求权)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与需求,有权向业委会提出意见和要求。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它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有权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业主参议权)业主大会共同参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工作规则;

  (二)就物业自治做出业主大会决定;

  (三)选举业委会或罢免、更换业委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标准及收费提出意见并进行表决;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用和公共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参加表决的多数人意见决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业主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业委会经费分担)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活动经费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中列支。经业主代表大会认可的经费,物业费不能列支的,由业主分担。

  第二十九条(业主缴纳维修资金的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用于小区安全保护设置及维修公共部位设施的资金。

  第三十条行使对本物业建筑物内的住宅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行使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时,不得损害其它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其他用途。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其他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相邻业主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十三条出租或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承租人或受让人应签署遵守本规约的承诺书,并在一个月内,将承诺书副本交付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未备案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承租人或受让人办理出入证、停车证等物业使用凭证。

  第三十四条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要求并确保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合理使用本物业。对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的故意、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环保、公益与养犬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应当注意保持小区环境卫生,不随意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不得乱丢纸花烟头,高空抛物等。保证楼梯间的畅通和卫生。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废弃家具、洁具、衣物、家电、电子产品元器件、电池等放置在小区专设的垃圾地点。有毒有害固液态物应标明,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不得在小区内燃烧垃圾和化学塑料制品。

  第三十七条爱护小区正常生长的花草植物、小动物和禽鸟。业委会与物业单位应做好绿化维护。

  第三十八条养犬业主不得虐待、遗弃犬,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防止犬尿腐蚀汽车轮胎。

  第三十九条需要养犬看护物业范围内安全的,需经业委会决定。

  第四十条网点业主及使用者,大量排放污水、泔水导致阻塞下水系统的业主及使用者应当承担疏通养护泄水系统的费用。物业范围内放置煤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征得相邻业主同意。

  第四十一条为保护环境,小区内不得从事宰杀、养殖等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犬主与物业服务人员应注意及时清除犬粪。

  第四十三条小区设置专门广告信息栏方便小区业主生活,信息交流。

  第四十四条汽车进出小区控制车速,注意安全,停放车辆不得影响人车通行。

  第四十五条不得聚众喧闹、高声乱喊、酒后滋事。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注意控制噪音。

  第四章小区设施、住宅安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业主应注意防盗防火和家庭安全,物业服务单位在约定范围限度内承担安保义务。

  第四十七条为防止意外,离户时家电插座应断电,水电应注意关好。

  第四十八条业主长期离户的空户的应告知物业。

  第四十九条业主应当在小区安全事务上协助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监控等安全设施,并积极缴纳分摊费用。

  第五十条进出小区应自觉根据小区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刷卡,客人来访应做好接送工作。

  第五十一条(物业的装饰装修)业主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五十二条装修产生的废弃物由业主负责清运与处置。

  第五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五十五条业主装修装饰专有部分的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的规定和制度。装修装饰房屋应在规定的时间,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装修装饰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书面告知业主。违章装修装饰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未经政府批准和业主大会以及相邻业主的同意不得擅自开门、开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第五十八条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通道、围栏、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及场地;不得损坏、拆除或改造门禁、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第五十九条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十条业主发现专有部位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公共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因公共利益进入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并取得其同意。因发生漏水、漏气、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业主专有部分内部,并做好善后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业主应给予谅解。

  第六十二条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入户维修,如因该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六十三条对异产毗邻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配合、支持,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本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五条凡本物业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委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房屋使用人具有责任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小区自治与物业服务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业委会的组织规定与职责按照业委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服务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服务要求。

  第六十八条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由业委会管理,用于小区物业和全体业主。

  第六十九条经业主大会同意聘请物业服务单位的,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三个月,预收部分属于代管性质,不得挪用。

  第七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第七十二条业委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书面公告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等情况;

  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有权利向业主收取报酬。收费分为包干制与酬金制。包干制不计盈亏。酬金制按照实际成本与利润核算。

  第七十四条物业服务单位及人员具有维护小区安全、卫生的责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劳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违约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主张赔偿。

  第七十五条对违反物业管理规约,造成小区业主利益损害的应当停止侵权、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业委会可以提出纠正意见。没有正当理由,不予改正的,可视情况给与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以协助业主或直接由业委会通过投诉、举报、诉讼解决。

  第七十六条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由业委会督促,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督促无效通过诉讼解决。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规约,或业主物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可由业委会代表业主主张权利,由业委会代表提出诉讼的,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用属于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规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自第一届业主大会通过后,二〇一一年月日在恒兴花园小区实施。

  恒兴花园小区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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