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瑞祥花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31

  瑞祥花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汉台区瑞祥花园住宅小区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汉中市汉台区瑞祥花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四条本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瑞祥花园住宅小区;

  坐落位置: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益汉路2号;

  物业类型:住宅;

  建筑面积:32,446.589平方米(其中住宅30,270.93平方米,商铺2,175.659平方米);

  总户数:210户(其中住宅182户,商铺28户)。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对本小区内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物业共用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电梯间,围墙、池井、架空层、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管理用房、共有道路、地面停车场、绿地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燃气管道、电梯、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对讲系统,照明设施、配电系统、供水系统、化粪池、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第三章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小区在物业共有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应约定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物业使用人遵守本规约的约定,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泄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等个人信息;同时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本款进行约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一节相邻关系

  第十条业主使用物业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二节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及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保护公共环境

  第十三条为了保持本小区公共环境的安全、整洁和美观,使物业保值增值,业主共同约定:

  (一)本小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违规打通分隔小区内外的墙壁、围墙、围栏;

  (二)禁止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外观,禁止改变外墙门窗规格、颜色;

  (三)安装防盗窗、封闭阳台应该统一规格、统一颜色,安装位置严禁超出外墙立面;

  (四)禁止在房屋建筑外墙上安装遮阳蓬、花架、晾晒架等;

  (五)禁止在房屋建筑外墙私拉管线。经过批准的,管线要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无碍观瞻;

  (六)禁止在小区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楼道、各层电梯间堆放杂物;

  (七)房屋建筑外墙应当保持整洁,无残损、脱落、无明显污迹,每10年定期保养清洗一次;

  (八)业主防盗窗、空调架等室外设施要定期除锈、刷漆,不得影响房屋建筑整体美观;

  (九)禁止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十)禁止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树木、园林;

  (十一)禁止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等影响环境卫生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十二)禁止在阳台外、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禁止擅自张贴或安装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第四节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本规约和小区的装修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约定:

  (一)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施工期间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监督检查;

  (二)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或工作造成的影响,下午6时至次日上午8时、中午12时至下午2时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改变房屋外观、对承重墙、柱违规拆凿,影响小区环境美观统一及建筑结构安全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节安装空调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安装空调,应遵守本规约及空调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一)空调室外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安装位置时,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不得破坏建筑物美观统一;

  (二)安装空调室外机应采取减震、降噪、隔声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小区环境噪声夜间(22:00~次日6:00)不高于45分贝。对噪声指标不达标的设备,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三)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出入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室外机。

  第六节电梯使用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制度:

  (一)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的物品,禁止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二)运载大件物品、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事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处办理准运手续,做好轿厢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水泥、砂石、砖块等必须装袋,严禁袋损坏或散装运载,严禁在轿厢内或地面拖袋运送。

  第七节车辆行驶停放

  第十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管理制度:

  (一)车辆在小区内行驶应避让行人,禁止鸣笛,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二)车辆应在车库或指定的车位停放,消防通道、小区道路、绿化场地等场所严禁停车;

  (三)禁止在公共停车位、小区道路安装车位锁等设施。

  第八节出租、转让

  第十八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的房屋租赁、转让管理规定:

  (一)本小区房屋出租,一套房只能租给一个家庭使用。禁止群租,禁止承租人将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

  (二)签订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时,须将本规约作为合同的附件。房屋出租的,业主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房屋转让的,本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三)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四)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代收代缴的水、电等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五)业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就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进行书面约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九节商铺经营

  第十九条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的商铺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约定:

  (一)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住宅楼下的商铺不可从事排放大气污染物、油烟、恶臭、噪声等足以影响到相邻业主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经营项目;

  (二)商铺的排污、排烟、噪音、灯光、垃圾处理等应符合环保标准,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影响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正常生活。如招致相邻业主投诉,商铺经营者应按要求配合整改;

  (三)商铺应合理控制营业时间,以不影响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正常休息、生活为度。发生相邻业主投诉,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沟通工作。

  第十节安全防范

  第二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小区内严禁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禁止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第二十二条如果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处备案,说明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企业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

  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物业共有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做好日常巡检记录和保养记录,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查询、监督。

  第二十四条物业共有部分需要大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物业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三方中的两方以上人员到达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实施应急维修,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筹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第二十九条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申请资金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年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当本小区或某业主小组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或该业主小组的业主一次性代收代缴。

  第三十二条只涉及某个业主小组的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经专有部分占该业主小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该业主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该业主小组会议投票表决。

  第七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三条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第三十五条物业共有部分公共收益来源和使用分配

  (一)本小区公共收益主要来源:

  1、公共区域广告收益;

  2、公共停车位场地占用费;

  3、网络运营商入驻费;

  4、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5、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

  (二)公共收益的使用分配

  1、物业共有部分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小区公共环境改造、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等项目的开支。每年度具体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2、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时,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业主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不能享受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小区内公布一次物业共有部分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小区内发生的需要全体业主分担的费用按业主大会决定分担。

  第八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三十八条本小区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现阶段暂实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本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共同约定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四十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程序: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启动选聘(包含另聘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

  1、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6个月;

  2、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二)制定选聘方案:

  1、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发放和回收征询续聘或另聘意见的表决票,回收的表决票必须超过全体业主人数一半以上。根据统计汇总的多数业主意愿,确定续聘或另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

  2、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表决结果组织制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内容包含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公告。

  (三)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包含另聘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小区公告。

  (四)业主大会决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选聘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法规招投标,按评标得分多少取前2名作为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选择。

  (五)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包含另聘和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在小区公告,并同时发布在“汉中瑞祥花园”官方网站,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表决选聘(包含另聘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第四十二条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九章 物业管理权利

  第四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制定物业装饰装修、空调室外机安装、环境卫生、电梯使用、车辆行驶和停放、房屋租赁、转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经业主大会审议批准后在小区内执行;

  (二)以劝导、批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合法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及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在小区内公布严重违反本规约及物业管理制度,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一年以上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四)对严重违反装修管理制度的,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运输车辆等进入小区;

  (五)对违反本规约关于房屋出租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责令相关业主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六)对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经多次催交仍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用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规约的实施。对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或业主共同利益受到损害的,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不服从监督管理,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侮辱、谩骂或者暴力侵害造成人身伤害的,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支持受侵害人起诉相关人员。

  第四十六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和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年12月18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是本规约的组成部分;本规约的修订须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五十一条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约每位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各执一份。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小区管理规约的小区宪法地位

  “小区管理规约”的“小区宪法”地位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的相关秩序的活动” , 明文规定“管理规约”是业主管理物业的基础,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管理规约”的“小区宪法”地位。

  管理规约是由业主共同约定的就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则,是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的法律性文件。按《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业主合理使用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收益办法,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费用的方式,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这样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一方主体,业主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行为就有了明确的规范。管理规约“小区宪法”地位的确立,可以引导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把管理规约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的头等大事和一项基础性工作,依据法律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规约,有利于小区的规范化管理。同时,管理规约通过业主之间的约定明确了业主在小区的权利义务,将有利于减少业主之间的矛盾,业主之间的凝聚力将得到增强,为了业主共同的利益,少数人在物业管理费上吃“免费午餐”的现象将会得到遏制。

  对此,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引起重视,特别是已经为业主提供了前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能为小区管理规约的制定提供便利和帮助,与业主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不仅能在小区物业招标中处于有利地位,也能在今后的物业管理运作中得到业主的最大支持。

篇3:CD小区管理规约

  CD小区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CD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本规约对本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CD

  坐落位置:武汉市** 区 卓刀泉 街(乡、镇) **号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 (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建筑面积: 107451

  物业管理区域至:

  东 尚文小区 南 雄楚大道

  西 永利国际 北 卓刀泉街

  第二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物业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避雷设施、消防设施、水箱、绿地、道路、院墙、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物业服务用房;

  (四)其他 等。

  第二章 共同约定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 (业主大会)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五条 (相邻关系)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则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物业的使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加工、宾馆、仓储等经营性场所;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晚间 18:00 时至次日上午 8:00 时和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严格按照小区外立面管理规定;

  (十)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晒衣架安装, 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以及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

  (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

  (八)饲养国家禁止的大型犬类等宠物,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养犬规范要求: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等;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此限制)

  (九)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十)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一)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二)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业主委托物业向建设单位主张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存、使用、管理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一)已建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续筹和补交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

  第3 项方式筹集:

  1、按房屋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

  2、分期交存,按 / 元/平方米逐月交存;

  3、 按首次交存标准一次性交存 。

  原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规约通过生效之日起 90日内一次性补交到位。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 12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转让。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五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采取 (一)、(二)相结合的方式

  (一)招投标方式;

  (二)协议选聘方式。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议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当有业主委员会1/2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房屋主管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包干制 (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 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进行劝阻,如遇不听劝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三)在公共区域以适当的方式公示业主不文明行为;

  (四) ;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1、2、3、4、5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按照适当比例给全体业主进行分配;

  5、累计至下一年度资金。

  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1、2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弥补相关建筑物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3、 。

  (四)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七)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十五条 (共有部分保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七章 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十六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和承租人明示,并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规约的责任)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该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其行为违反法律或者构成犯罪的,业委会将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 (一)、(二):

  (一)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 (一)(二)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规约的修改与补充)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二条 (规约的生效)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二十三条 (规约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 马庄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 洪山区 区房屋主管部门和 卓刀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篇4:百合新城小区管理规约

  百合新城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百合新城西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一条、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条、业主应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工作。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四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业主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装修垃圾必须在每天15:00-16:00按照指定路线堆放到指定地点,能袋装的必须袋装,不能袋装的必须捆扎,不得擅自堆放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20:00,节假日为9:00-19:00(其中12:00-14:00、18:00-20:00时间段不得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九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一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安装位置的,或安装大型空调外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的合理位置指定安装,业主应该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交纳相应停车费用。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破坏房屋外立面,在房屋外(包括外墙、门窗外侧、阳台等)架设、搭建晾衣架、遮阳蓬、花架、广告牌等;在非指定位置放置空调室外机、采暖设备、热水供应设备等;

  4、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设备;

  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8、擅自在利用共同部位、共公绿化带种菜或饲养家禽、宠物等;

  9、在非划定的停车位停车。

  10、在小区内燃放大型烟花。

  11、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影响其它业主的正常生活或是违反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业主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物业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则否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共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提交消除隐患的方案和预算供决策,并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否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或受业委会委托经营的物业经营用房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业委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缴纳、归入业委会专门帐户,收益使用参见《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参见本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它损失的,其他业主、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或不执行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正常使用或是造成物业损害及其它损失的,业委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物业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篇5:阿卡小区管理规约

  阿尔卡迪亚小区管理规约

  (根据20**年5月18日第二届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订<阿尔卡迪亚小区管理规约>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管理规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阿尔卡迪亚小区。

  (二)座落位置:草芳路213号 。

  (三)物业类型:居民住宅物业及部分商业物业。

  (四)业主总户数:6601 。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718681.33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草芳路;南至晓山路;

  西至江北大道;北至健民路

  本物业管理区域占地面积375537.2 平方米,地面建筑物、绿化(景观)、道路分布见附图。

  A- 天璇 苑,建筑物 9 幢 861 户;B- 天枢 苑,建筑物 13 幢 536 户;

  C- 天玑 苑,建筑物 14 幢 1450 户;D- 玉衡 苑,建筑物 16 幢 1122 户;

  E- 摇光 苑,建筑物 12 幢 1090 户;F- 天权 苑,建筑物 12 幢 704 户;

  G- 开阳 苑,建筑物 14 幢 838 户;物业管理用房1幢;室内游泳馆1幢。商业街两个,篮球场和网球场各一个。

  房屋总建筑面积:718681.33 平方米,其中:住宅 6420**.86 平方米;非住宅76670.47平方米。

  总车位数:约2500个。其中:专有独立车库 约263 个,内部道路、公共场地施划车位约1110 个,地下配建车位约1087 个(包括人防和非人防)。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水表井 、弱电井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围墙、路灯、公益性文体设施、信报箱、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沟渠、池井、公用给排水管网、水箱、水泵、共用车库车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规划或者《房屋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规划或者《房屋销售合同》为准。

  5、物业房屋用房位于:D16栋与C1栋之间,AB商业街西面。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南京市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南京市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地址:天玑苑(C区)14栋六单元一楼。

  (四)业主委员会电话:57019693 。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通过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本住宅区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

  (十一)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劝阻、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本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汽车停放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四)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有部分或者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六)业主大会的筹备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和委员的补选、改选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和委员的补选、改选。

  (七)合理、安全使用房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房屋检查、修缮义务。

  (八)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巡检工作。

  (九)按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接收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对装饰装修行为的巡检、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拆改行为的查处。

  (十)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修养护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动物饲养等方面的问题。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

(四)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六)损毁树木、绿地;

(七)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八)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九)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

(十一)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十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三)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十四)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十五)

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十六)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十七)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办理合法饲养手续,并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二)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三)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四)禁止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五)不得在上午6时至9时、下午18时至21时携带动物搭乘载人电梯;并不得在此时间内遛犬。

  (六)不得在晚间22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七)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30种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如下:1、藏獒,2、马士提夫,3、日本土佐犬,4、意大利卡斯罗,5、阿根廷杜高犬,6、美国斯塔福郡犭更,7、德国牧羊犬,8、比利时马林诺斯犬,9、纽芬兰犬,10、爱尔兰猎狼犬,11、威玛猎犬,12、布雷猎犬,13、圣伯纳犬,14、罗威纳犬,15、苏俄猎狼犬,16、比特,17、意大利扭玻利顿,18、法国波尔多,19、俄罗斯高加索,20、巴西非拉犬,21、比利时牧羊犬,22、中亚牧羊犬,23、安纳托利亚牧羊犬,24、大丹犬,25、阿富汗猎犬,26、秋田犬,27、杜宾犬,28、大白熊犬,29、牛头猎犬,30、灵缇。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二)业主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涉及房屋拆改,或者进行其它可能影响房屋抗震措施和结构安全的,应当依法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批准文件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方可施工。

  (三)业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四)业主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装修施工时间(上午7:30时至11:30时,下午14时至18时)。晚间22时至次日上午6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

  (五)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业主委员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外机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六)商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如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和相邻业主同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七)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如需安装上述遮阳篷等物件或封闭阳台的,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

  (八)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不得在没有设置安装基座和水管通道的楼顶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若因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造成房屋渗漏的,由安装业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如因上述(五)、(六)、(七)、(八)条款所涉物件等安装不牢固造成公共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在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社区民警、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联系。

  (二)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

  (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

  (四)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五)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

  (一)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

  (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汽车停放费或管理服务费用。

  (三)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车辆,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应低速行驶(每小时不超过5公里)。

  (四)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试车、练车。

  (五)在本物业区域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

  (六)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听从物业服务人员的指挥。

  (七)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八)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九)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车辆及人员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电梯使用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禁止在在轿厢内摇晃电梯。

  (二)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三)儿童乘坐电梯必须由成人携带,切勿让儿童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且不得在电梯内嬉戏玩耍,以免发生危险。

  (四)切忌将液体状物品遗留在梯内,清洁走廊和楼梯时,避免让水流入电梯内造成电梯设备损坏。

  (五)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

  (六)上下电梯应紧靠右行,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厢门。

  (七)业主发现电梯故障时,有责任互相提醒,并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八)业主应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九)乘坐电梯时发生故障,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维保单位联系(电梯内有联系号码)寻求帮助,严禁“扒门”外出。

  (十)电动车不得进入电梯,大件物品不得强行进入电梯,不得拆除电梯部件进入,若造成电梯损坏的,应承担全额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一)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因公共利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按本规约的要求,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三)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不得无故阻挠维修。

  第十八条业主在出租房屋方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车库和储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二)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应向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单间超过3人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应征得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能耗费用的分摊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业主公共收益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共收益主要来源:

  (一)265部电梯广告收益;

  (二)在内部道路、公共场地施划停车位的汽车停放费;

  (三)场地使用费;

  (四)场地宣传广告费;

  (五)其它收益。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公司经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根据保险标的性质确定从物业费中提取或由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阿尔卡迪亚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年增值收益(利息)的20%部分纳入维修资金统筹分帐,统筹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使用:

  (一)受益人为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

  (二)无法界定受益人的维修项目;

  (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项目。

  每年度的维修资金统筹分帐资金没有使用或未使用完的资金可以滚存累积到下一年度使用。

  本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但是应当接收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

  本条需要全体业主另行表决,且符合下列要求: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一旦获得通过立即生效。

  第六章物业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本住宅区依据法律法规、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本住宅区共有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选聘、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草拟、审议物业服务合同文本,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提交大会表决。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存在欠交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存在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且未改正的,取消其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或改选小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监事会委员候选人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委员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业主如不按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阿尔卡迪亚小区车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有关规定的,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规装饰装修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在违规行为停止或整改完毕前,禁止施工人员进入本物业区域。

  (二)应交纳年物业服务费用的40%作为违约补偿,违约金额纳入业主共有资金。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第十八条约定出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违规业主应交纳年租金费用的20%或年物业服务费的40%作为违约补偿,违约金额纳入业主共有资金。

  第三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有关约定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制止,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有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行为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履行本规约的约定,其他业主可依据本规约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共同诉讼的,经相关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具体实施,诉讼的相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第三十二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约定,由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指在构造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约,每户业主一份。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规约转交或者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三十五条本规约于20**年6月22日召开的首届业主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