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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28

  CD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武汉市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积极参加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八) ;

  (十九) 。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六)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 。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三)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三)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六)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1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28日或每月最后一个周日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或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 20 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规范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九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无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涉及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业委会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2000元。

  第十二条 (帐务管理)

  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帐务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帐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每 3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帐务资料及财务的移交)

  业主委员会负责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以及财务,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负责帐务资料及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帐务资料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涉及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业委会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委员每周负责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每年(具体时间为: 每年11月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每月定期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 7 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五) ;

  (六)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本人亲属及他人就业;

  (四)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正)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房屋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四条 (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 洪山区区房屋主管部门和 卓刀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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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阿卡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委会于20**年3月 6日第一次修订

  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本业主委员会依法通过的决定、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小区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和本工作规则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履行业主大会授权工作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三)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增补、改选工作;

  (五)依照相关规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六)经业主大会授权,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拟订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有关规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一)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并公示告知全体业主;

  (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安排在星期六或星期天。经1/3以上委员会委员或者20名业主代表联名书面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该在20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如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申请所在街道、居民委员会派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位委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每位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都具有约束力,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召集人应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原因;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六)会议应做好书面记录,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后存档;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形成的决定、议案,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示,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公示时间最短不得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送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在业委会公告栏、各单元门、QQ群公示视为送达):

  (一)关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建议;

  (二)对物业管理重大措施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议;

  (四)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内设置意见箱、意见薄,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负责收集、整理业主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建议和意见,重要事项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建议、意见进行研究审议,能够形成议案的,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建立值班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 每周一至周日值班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

  (二) 每周二、周三、周六晚上值班时间:19:00-21:00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内部实施出勤考核制度,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制定业主委员会内部工作考核、工作补贴制度,主任、副主任每月工作时间不低于80个小时,其他委员值班时间不低于48小时,工资或补贴实行以工作时间、值班时间和工作任务、质量完成情况为标准的双重考核。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设立会议召集人,具体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身份等,并确定选票、表决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程序、会议需要表决事项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最短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每年一月下旬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的。

  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20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书面提议应附上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屋室号。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投票权数,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提议人其提议无效。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职责时,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20名业主代表可以联名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社区居委会应按照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但不受20日时间限制。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另由《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档案资料另由《阿尔卡

  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资金的收支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帐务管理,具体由《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业主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公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公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后存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该监督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公司履约情况,并每年三月对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意见,作为工作报告内容之一,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该加强与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密切联系业主,及时了解和掌握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系,调处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并依照相关规定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做好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3:阿卡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本业主委员会依法通过的决定、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小区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和本工作规则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履行业主大会授权工作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三)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增补、改选工作;

  (五)依照相关规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六)经业主大会授权,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拟订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有关规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一)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并公示告知全体业主;

  (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另行制定。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经1/3以上委员会委员或者20名业主代表联名书面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该在20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如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申请所在街道、居民委员会派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位委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每位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都具有约束力,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召集人应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原因;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六)会议应做好书面记录,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后存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形成的决定、议案,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示,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公示时间最短不得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送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

  (一)关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建议;

  (二)对物业管理重大措施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议;

  (四)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内设置意见箱、意见薄,并建立接待制度,安排委员轮流在每周二、周四、周六下午14:30---16:30值班,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负责收集、整理业主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建议和意见,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建议、意见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规范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设立会议召集人,成立会议主席团,具体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身份等,并确定选票、表决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会议主席团应在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程序、会议需要表决事项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最短不少于7日。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每年四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的。

  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20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书面提议应附上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屋室号。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投票权数,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提议人其提议无效。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职责时,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20名业主代表可以联名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社区居委会应按照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但不受20日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另由《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档案资料另由《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资金的收支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帐务管理,具体由《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业主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公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公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后存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该监督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公司履约情况,并每年三月对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意见,作为工作报告内容之一,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该加强与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密切联系业主,及时了解和掌握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系,调处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并依照相关规定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做好协助工作。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4:s新天地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s新天地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武汉市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积极参加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八) ;

  (十九) 。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六)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 。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三)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三)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六)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1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28日或每月最后一个周日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或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 20 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规范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九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无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涉及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业委会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2000元。

  第十二条 (帐务管理)

  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帐务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帐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每 3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帐务资料及财务的移交)

  业主委员会负责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以及财务,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负责帐务资料及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帐务资料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涉及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业委会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委员每周负责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每年(具体时间为: 每年11月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每月定期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 7 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五) ;

  (六)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本人亲属及他人就业;

  (四)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正)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房屋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四条 (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 洪山区区房屋主管部门和 卓刀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篇5:翔健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议规则(试行)

  翔健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议规则(试行)

  (20**年4月16日翔健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20**年4月29日翔健园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为了保证会议有序进行,保证与会者平等、自由发言的民主权利,防止“一言堂”,确保程序正义,充分发挥每个与会者的智慧,达成共识,形成有效决议,特制定如下会议规则,适用于翔健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其扩大会议、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居民代表大会会议等等需要进行表决的会议的举行,其他需要表决或不需要表决的会议,如一般讨论会议、专项事务会议、业主听证会议、居民听证会议等等,可以参考本会议规则举行。与会者指在会议上具有发言权的会议参加者。

  原则 第一条 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按有关程序确定,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按程序委托之人主持。

  第二条 会议讨论采用一事一议,充分辩论,平等发言权的原则。

  第三条 对每一议题,分成议题陈述、提问、辩论、表决四个阶段,在所有要求发言的与会者均已经参与辩论发言后,才能进行表决,表决通不过的,视情况可以继续辩论。

  第四条 会议主持人和发言者应表明身份,身份不明的发言者不愿表明身份,主持人有权禁止其发言;旁听人员不得发言。

  第五条 发言时应尊重每一个与会者,应就事论事,语言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影射,不得猜测或臆断其他发言人的动机或行为,除非有确切证据。

  第六条 发言中必须涉及到某位与会者的名字时,应注意用词,不得用外号等含有不良意思之词。

  第七条 除主持人外,与会者不得打断他人正常发言,不得阻止会议的正常进行,主持人有权随时宣布休会。

  第八条 任何与会者在会议上就议题本身所发表的言论,具有在任何场合均不受谴责的权利。

  第九条 在议题的每一个阶段,多位与会者同时要求发言时,该阶段未发言者比已发言者有优先发言权,发言次数少的比发言次数多的有优先发言权。

  第十条 会场禁止吸烟,应关闭手机、传呼机等带响工具。 议题陈述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主持人或议案发起人、修正案发起人陈述。

  议题提问

  第十二条 在提问阶段,由主持人决定与会者的提问次序;与会者对议题内容不清楚之处进行提问,陈述人必须进行解释;本阶段不得进行辩论。 议题辩论 第十三条 在会议辩论阶段,由主持人决定与会者的发言次序;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有一位与会者发言;如果因辩论激烈,一些与会者不经主持人准许而同时起立发言,造成混乱,主持人可以给予厉声警告;对拒不接受这一警告而继续擅自发言的与会者,主持人可以进行点名批评。 第十四条 辩论时,对每个议题,每个与会者均有一次发言机会,发言时间一般为3分钟,经主持人准许延长不得超过10分钟;经主持人准许,已经发言的与会者可以再次发言。 第十五条 如果一个议题由于时间关系,辩论时无法让所有要求发言的与会者都发言,则应再次召开会议,继续辩论,直至所有有发言权且要求发言者都获得了一次发言机会。 第十六条 为节省时间,提倡观点相同的与会者推选代表进行发言,代表的首次发言时间总长不得超过所代表人数的每人3分钟累计值,再次发言的条件和时间限制与其他普通与会者相同。 第十七条 与会者可以针对议案性质的议题提出修正案,对于修正案,每个与会者又获得一次平等发言权。 第十八条 在与会人数较多时提倡与会者在众人视线可及之处站立发言。 议题表决 第十九条 在所有要求发言的与会者均已经发言后,如果出现有人故意进行冗长发言或提出一项又一项修正案,阻扰辩论阶段的结束或者同一议题经过多次会议久议不决,任何与会者中有表决权者可以提出下列动议之一: 1、 要求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2、 要求会议限定该议题辩论时间,然后进行表决; 对于动议1,会议应立即停止辩论,进行表决;对于动议2,会议应暂停辩论,确定一个必须进行表决的时间点。 第二十条 表决由具有表决权的与会者按相应表决规则进行,付诸表决的议题如果没有获得会议通过,则可以视情况继续进行辩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在各相应会议上表决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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