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教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以规范化操作和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整体利益,维护业主公共权益,协调学校、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和业主三者的关系,逐步对HN师范大学教工住宅区实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本会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门和HN师范大学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本会由各学校有关部门、业主代表推荐候选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门、学校和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暂设委员二十名,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执行秘书一名,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执行秘书为专职(协助物业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员均为兼职。
第五条 本会权利
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与HN师范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一起参与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调整的讨论并决定;
3、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
4、 负责协调学校、中心和业主三者之间的关系;
5、 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义务
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HN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规定处理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4、 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提出的有关指令、要求和规定;
6、 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难物业管理中心。
第七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三章 会 议
第八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 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本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及学校有关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报HN师范大学批准方可执行。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HN师范大学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必须是成年人)担任。
第十四条 本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届中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但换届时由本会参与讨论候选人名单,由业主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或撤换:
1、 已不是业主;
2、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 无理取闹、故意刁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
6、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 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HN师范大学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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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以规范化操作和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整体利益,维护业主公共权益,协调学校、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和业主三者的关系,逐步对HN师范大学教工住宅区实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本会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门和HN师范大学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本会由各学校有关部门、业主代表推荐候选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门、学校和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暂设委员二十名,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执行秘书一名,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执行秘书为专职(协助物业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员均为兼职。
第五条 本会权利
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与HN师范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一起参与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调整的讨论并决定;
3、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
4、 负责协调学校、中心和业主三者之间的关系;
5、 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义务
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HN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规定处理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4、 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提出的有关指令、要求和规定;
6、 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难物业管理中心。
第七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三章 会 议
第八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 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本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及学校有关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报HN师范大学批准方可执行。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HN师范大学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必须是成年人)担任。
第十四条 本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届中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但换届时由本会参与讨论候选人名单,由业主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或撤换:
1、 已不是业主;
2、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 无理取闹、故意刁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
6、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 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HN师范大学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篇3:汇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汇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汇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以及《昆明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昆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县建设局房管科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县建设局房管科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小区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本小区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选举产生,向业主负责并通报工作,接受业主及物业县建设局房管科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业主通过投票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建设局房管科办理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表;
(二)业主委员会选票;.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业主公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名,由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汇园小区业委员会
20**年*月*日
篇4:业主委员会章程范例4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例4
【概念解说】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的投票权依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业主
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不得少于5人,设主任1名。业主委员会在选举产生之日起15天内向物业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章程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后生效,并对业主和委员有约束力。
【内容格式】
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
4.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及权利义务。
×××业主委员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与办公地点
名称:__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办公地点:____
第二条: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地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五条:本会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六条:本会不设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本会设委员__名,其中主任__名,副主任__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九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第十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传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参加。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七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
十八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问题时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第四章委员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1人。
第二十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三年内的;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的;
3.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4.已不是业主的;
5.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6.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件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五条:各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①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②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③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④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①遵守本会章程;
②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③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④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经费由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办公用房按当地政府规定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5:华南师范大学业主委员会章程
华南师范大学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本委员会宗旨是:以规范化操作和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整体利益,维护业主公共权益,协调学校、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和业主三者的关系,逐步对华南师范大学教工住宅区实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本会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华南师范大学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本会由各学校有关部门、业主代表推荐候选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门、学校和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会暂设委员二十名,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执行秘书一名,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执行秘书为专职(协助物业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员均为兼职。
第五条本会权利
1、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华南师范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一起参与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调整的讨论并决定;
3、检查、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
4、负责协调学校、中心和业主三者之间的关系;
5、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六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华南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规定处理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4、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提出的有关指令、要求和规定;
6、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难物业管理中心。
第七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三章会议
第八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本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及学校有关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报华南师范大学批准方可执行。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华南师范大学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三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必须是成年人)担任。
第十四条本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届中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但换届时由本会参与讨论候选人名单,由业主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或撤换: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无理取闹、故意刁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
6、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十六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十七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华南师范大学的决定解散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