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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28

  教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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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小区第2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公告

  关于小区第2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公告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金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第2届业主委员会组成

  第2届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二、选举办法

  第2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从8名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7名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第2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7名的,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第2届业主委员会。

  特此公告。

  杭州市SS区闻堰街道闻江社区居民委员会

  杭州SS区金海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组

  20**年 7 月 **日

  报送:杭州市SS区人民政府闻堰街道办事处

篇4:南昌市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关事项的公示

  南昌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10】

  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关事项的公示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类型分布的具体特点,考虑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和不同物业类型专有部分的分布比例,现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本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成员候选人条件及选举办法等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本届业主委员会拟由 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候补成员 名。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七)无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拟采用下述第 项办法产生:

  (一)筹备组根据业主自荐情况、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二)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三) ;

  (四)以 为 区域确定 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共计 名。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进行审定。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被筹备组正式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业主代表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四、选举工作要求:

  (一)全体业主应配合业主大会组织者做好有关选举工作;

  (二)进行书面表决的时间不少于15日;

  (三)本次选举应当经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五)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本公示期限为15日,自20 年 月 日 时至20 年 月 日 时。业主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 20 年 月 日 时之前向筹备组书面反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公示。

  县、区(开发区、新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签名或社区居民委会(盖章)

  20 年 月 日

  备注:本公告可改用于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等事项需要召开业主大会。

篇5:合肥市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合肥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十九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 编号: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投票人姓名(名称): ; 联系电话: ;

  投票权数: ;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

  专有部分座落: ;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其他);

  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填写时间: 。

  请在相应表决意见栏中打“√”。

  委员候选人姓名 赞同 反对 弃权

  备注:1、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从 人中选定 人);

  2、候选人获物业管理区域内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双过半数以上的业主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以得票数多者当选;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的候选人获得物业管理区域内双过半数业主赞成票的,按照得票多少作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3、获得双过半数业主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组成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4、业主不填写任何表决意见、不按规定符号填写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

  5、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业主授权委托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参会,并根据委托和授权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6、表决票送达的方式: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投票人(签名) : 年 月 日

  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业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专有部分座落 专有部分面积M2 物业类型 简历

  (另附)

  表决票存根 编号:

  专有部分座落: ;

  专有部分面积: ; 投票权数: ;

  领票业主签字: ; 业主联系电话: ;

  领票时间: ; 代理人签字: 。

  表决议题: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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