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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3-27

  建设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形式

  办公会通常每月召开两次,每月初召开一次,每月中旬召开一次,可视总经理的工作安排予以调整,其主要内容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并专题研究、议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二)参加范围

  办公会由总经理负责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

  办公会的与会人员通常是公司领导和有相关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保密的要求,办公会召集人可适当调整办公会与会人员的人数。

  按照本规则规定应参加公司办公会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出席会议或需中途离会的,须经办公会主持人同意。

  (三)议事范围
  办公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落实董事会会议决定; 2、 研究提交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资金计划、亏损弥补及盈利分配方案,其它投融资方案;

  3、研究提交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调整方案、基本管理制度;

  4、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5、汇报、布臵工作,协调解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6、需要办公会研究的其它事项。

  (四)议题程序及决议

  1、办公会议题的确定:

  办公会议题内容一般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和确定:

  ⑴ 公司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公会研究的事项直接列为议题内容;

  ⑵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就其职能分工认为需提交办公会研究事项,报公司主要领导审定后,列为议题内容;

  ⑶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工作情况认为需要提交办公会研究事项,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定,再由分管领导报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列为议题内容;

  ⑷ 公司下属子公司有需要提交办公会研究的事项,须先经其经营管理层研究,有明确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列为议题内容。

  ⑸ 凡须由办公会作出决议的议题,原则上必须形成书面材料方可上会,特殊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除外。相关部门在会前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书面材料交到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整理成会议材料并做好其他会务保障工作。

  凡上会议题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时,原则上必须征求完各部门意见并汇总书面材料后,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交至办公室,办公室整理后方可上会。

  2、办公会通常情况下不应临时增加和取消议题,按本规则必须经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宜作为临时增加议题。特殊情况下必须临时提请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会前经主持人同意。总经理外出或主持人因紧急事项需要立即离会时,可临时取消议题并休会。

  3、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应事先征求公司领导意见。

  4、办公会与会人员对所议事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主持人可以提出休会,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复议。

  5、办公会的情况及所议事项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记录要求内容详尽、完整,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主要议题及与会人员发言内容、形成的决议等。对临时取消的议题和主持人提出需要复议的事项应做明确的记录,通常情况下应在下次办公会上提请研究。办公室负责在会后尽快完成会议纪要的形成与发送。会议记录及纪要由办公室负责按要求存档。

  6、办公会应明确所议事项的承办部门,并依据公司的工作制度,按公司领导分工、部门职责划分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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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力科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电力科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一、为对过往工作进行总结、讨论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并协商解决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1、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2、总经理根据需要或遇到重大事项时可不定期召集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四、根据需要,总经理会议可举行扩大会议,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总经理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其主管的范围内提出专项议题或提案,经总经理确认后作为办公会议的议题。

  六、对于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总经理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对于不宜及时作出决定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定以后再议。

  七、总经理办公会设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存档等。

篇3:百合新城小区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修改说明

  1、本议事规则制定基础:

  以北京的议事规则范本为底稿,综合各地的议事规则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2、本议事规则组织架构:

  “业主--业主代表--业委会--业主大会”。

  3、本议事规则脉络:

第一章

总则

明确小区业主大会的名称,物业位置、物业基本情况及制定本议事规则的法律依据、议事规则的宗旨。

第二章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业主大会会议种类和召开方式;业主大会召开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业主委员的选举等规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的职责、权利;产生方法;工作方式;

第五章

财务、档案、印章管理

账务制度、档案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业委工作经费列支制度;

第六章

附则

  4、附件:议事规则中各时间节点表

序号

程序名称

程序频率

提前公示时间

备注

1

业主大会

11次,每年1月底前

15

住建《指导规则》十二条

2

业委会

每月或1季度1次,每季度未

7

住建《指导规则》三十九条

3

业委会

1/3业委委员提议时

7天内召开,提前7天公示

住建《指导规则》三十七条

4

业委会决定

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建《指导规则》三十九条

5

业主代表大会

6个月一次

7

  海宁市百合新城西区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海宁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议事规则宗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区域共有物业合理、安全使用并良性发展;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创造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物业范围:百合新城西区以物业形态,可区分为多层区和排屋别墅区,二大区块以市政道路文宗路分隔。

业态分区

区域名称

幢数

户数

面积

楼道数

业代数

多层区

云霞苑

19

496

54

19

莲馨苑

10

268

30

10

河畔苑

24

608

64

24

竹韵苑

11

309

33

11

排屋区

青林苑

35

128

128

3

紫藤苑

36

128

128

3

别墅区

晓风苑

11

11

1

铃兰苑

34

34

3

新月苑

69

69

6

康桥苑

48

48

4

柔波苑

12

12

1

晴霞苑

41

41

3

商铺

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经营用房

  截止20**年12月31日,百合新城西区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套。

  组织架构:如图

  业主委员会联系信息表:

办公地址:

办公电话:

办公QQ

办公微博:

办公网页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一条业主大会名称:海宁市百合新城西区业主大会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职,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审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二)决议因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权益而产生的诉讼事宜;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第(六)、(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形式

  鉴于小区业主众多,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定期业主大会:

  每年1月底前召开,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于定期业主大会召开30日前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审议收集到的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会议的时间、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前15日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定期业主大会必须公告内容:

  1、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2、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3、年度收支情况报告;

  4、下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计划;

  5、下年度业委会工作计划;

  6、下年度收支预算。

  定期业主大会议审议内容:

  1、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2、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3、下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4、下年度收支预算;

  5、物业管理其他有关事项。

  临时业主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2、经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3、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二分之一以上;

  4、三分之一业主代表提议;

  5、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紧急事件。

  第九条业主大会程序: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7天,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期间,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公告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形式、会议日期、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在会议日期7日前,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并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

  (四)会议表决:

  1、表决权:业主的表决权票按照户数计算,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2、表决形式: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

  3、表决结果: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总表决权票数2/3通过的外,以获总表决权票过半通过,弃权与未参未投票的不计入多数票。

  4、表决异议:业主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于7日内向业委会及社区申请核查。

  (五)公告决议: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存档,委员签字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业委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

  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第十一条业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审议;

  (十)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一)作好业委会工作和财务档案资料,供业主查阅、抄录和复制;

  (十二)并每半年召开1次业主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情况并公告全体业主;

  (十三)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当向业主公开并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业委由区内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每月固定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晚上)

  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或情形的业主,不能担任业委: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三)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

  (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区物业服务机构或其关联机构有雇佣关系;

  (五)不常住本物业管理区域的。

  第十五条业委会设委员5-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视情况而定,委员分别负责法务、财务、安保、工程、环境、宣传、档案等事务。设候补委员1- 3名。业委经业主大会同意可获得适当津贴。

  第十六条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举产生,其资格终止的,业委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举。

  第十七条业委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业委会任期届满4个月前,应该协助成立换届筹备工作组,并配合做好相关的筹备工作。换届完成后,按相关法规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采用公开竞选方式产生。

  第二十条业委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且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二十一条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委会在区内公告:

  (一)任职届满;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有前述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或情形的

  (七)当选后连续二次以上无故缺席业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1次。

  临时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需及时审议。

  第二十三条业委会会议程序

  (一)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议,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时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三)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形成的决定,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对表决事项不同意的业委会委员,应该充分阐述其理由。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形成的文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公布、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区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业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贯彻执行或干扰业委会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第二十七条业主可凭身份证和房产证查阅业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委会提出书面询问,业委会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业委会不回复业主正当质询、查询,或拒不公开规约第十二条所涉内容,不按规约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不得领取当年度的工作补贴。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业主可以向物业监管部门和社区投诉,并申请社区召集业主代表大会,将有关情况向业主代表和区内业主进行通告,产生的费用在业委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业主代表

  第二十九条业主代表是区域内协助和监督业委会工作的中间力量。

  第三十条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互荐产生,任期三年,经业主大会同意可获得适当津贴。多层区:1个业主代表/幢;排屋别墅区以苑为单位,1个业主代表/11-12户。

  第三十一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一)召集业主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幢或相关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等事项;

  (二)收集整理本业主小组内业主的提议、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业委会报告;(三)服从业主委员会的安排,参与小区各项管理事务。

  (四)监督业委、业委会工作,发现其存在失职、渎职时可成立监视会督促其整改。并在业主大会上提交罢免案和取消业委工作补贴等相关议案。

  第三十二条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了解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备一定的工作时间,热心公益事业;

  (三)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代表: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区物业服务机构或其关联机构有雇佣关系;

  (二)不常住本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业委会应及时主持补选。

  (一)任职期限届满;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

  (三)主动提出辞呈或因故无法履行委员职责;

  (四)不服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参与小区管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委会牵头召开,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召开,每6个月召开1次。

  第三十四条10个业主代表(含)以上联名的提案可以直接提交业主大会讨论。三分之一业主代表对业委工作报告不通过,业委不得领取当年度的工作补贴。

  第五章工作经费、财务制度及档案、印章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委会设立独立帐户对利用小区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与开支进行管理,每月上旬在区内公布上月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每年1月聘请专业公司进行上年度财务合理性与有效性审计及其它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必须本着勤俭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合理、合法开支。工作经费首先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以由业主分摊。工作经费的开支情况,每季度未在区内公告,每半年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具体说明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购置必需的办公器材费用及日常办公等费用;

  (二)换届选举工作费用;

  (三)通过业委会审议的小区活动、宣传、教育、培训等费用;

  (四)通过业委会审议聘请的专职、兼职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报酬;

  (五)通过业主大会审议的小区热心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等的奖励费用;

  (六)通过业主大会审议的业委、业主代表的津贴,

  (七)其它经业主大会授权可以使用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会计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及账目的记录和核对;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物业共用部分所得收益,统一由出纳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并出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如发生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除第三十八条(五)、(六)外各种费用支出,月度、季度经费使用预算由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方可使用与划转。业委会主任或其它委员、个人都无权单独进行审批签字报销。

  (五)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六)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委副主任保管。档案资料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业主可以对涉及自身的内容进行查询和复印,复印成本由查阅业主承担。

  (一)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委会主任保管。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都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并存档,供业主查阅。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发生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的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业主委员会应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完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新业委会产生后,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的交接、移交过程,应该在社区和业主代表组成的监事会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并在交接材料上签字认可。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议事规则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第四十三条议事规则规定根据程序需要公示的材料,至少要公示到单元楼道,排屋别墅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公示到公共宣传栏,但要及时通知业主查看。违反此规定的属无效公示。

  第四十四条议事规则中涉及到的候选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第四十五条本议事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月日)起生效。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市物业管理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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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溪园业主大会会议议事规则

  天津市西青区溪园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小区名称:天津市西青区溪园。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溪园。

  第三条 本小区不设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中的相关事项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委托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会议共同决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执行。本小区业主会议本着“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创造整洁、文明、舒适、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的原则决定事项。

  第四条 本小区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小区业主会议及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业主会议

  第六条 业主会议可于任何合理时间,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经本小区20%以上业主联名发起召开。

  第七条 业主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担任召集人负责筹备、主持召开,没有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责、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拒绝主持召开时,由20%以上联名业主自行推选三名以上代表担任召集人负责筹备、召开。

  第八条 业主会议原则上需依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一般原则召开。(见附件)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按照每门为单位,推选1名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候选人,由三名以上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在推选单位内,候选人只有1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则重新提名选举;候选人为2人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2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

  第十条 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二)依法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身体健康,能按时出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四)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 。

  业主代表产生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20%以上业主推选的代表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 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名单见附件)。

  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会议应讨论下列事项:

  (一)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业主会议于20**年 月 日召开并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会议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会议的共同决定事项。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应为单数(3人以上15人以下),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在业主自荐或推荐的基础上由业主会议召集人根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条件研究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通过召开业主会议由业主代表将其所代表的业主投票的书面意见如实反映,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依据得票多少顺序产生。

  经业主会议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共 名,其中:主任 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情况见附件)。

  物业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本会聘请 为执行秘书。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站报备。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情况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会议和业主代表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会议作出决定后,代表业主会议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交办的事项。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会议决议、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换届的有关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公告、公示及其证明材料;

  (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十)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档案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保管。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缺员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做好下列换届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业主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开具的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证明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新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现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名推荐或者由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将上述换届筹备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社区工作站。

  原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本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需变更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连续1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三)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中任职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会议通过取消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职务:

  (一)无故连续三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

  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本条上述情况的,可以向社区服务站报备,报备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中任职。

  第四章 会议及议事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业主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担任召集人组织召开。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 业主会议定于每年1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临时会议:

  (一)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三)确定机动车停车位及场地占用费的;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缺员的;

  (五)物业管理委员会换届的;

  (六)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七)本业主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会议的召开采取业主代表会议的方式。

  业主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业主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书面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可以告知相关的社区服务站。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所代表的业主参加。

  第三十三条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决定有关事项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二)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会议二日前,就业主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投票表决的,可以使用全市统一样式的业主会议表决票(见附件)。

  表决同一事项时,业主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业主弃权的,视为同意。

  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会议投票时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如实反映。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发放、回收表决票并做好记录。

  (三)组织五名以上非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二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记票,二名非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四)在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三十四条 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数量计算。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100建筑平方米,为一投票权计算。

  业主身份及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第三十五条 业主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更换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按照业主会议议事规则规定开展工作,定于每月召开一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八条 业主会议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秘书作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九条 业主会议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

  业主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委员会超越职权做出决定或者做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费和活动用房

  第四十条 业主会议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1%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活动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财务账目中单独列支。

  第四十一条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业主会议和支付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

  具体使用情况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年度公布1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垫付,从利用全体业主共用部位经营收益或者收取的机动车场地占用费等费用中冲抵,并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保管,并建立用印记录制度。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应当用于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十七条 业主配偶出具《结婚证书》和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与业主关系,并出具所购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的具结后,可以参加业主代表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第四十八条 业主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都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与本规则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本业主会议议事规则经业主会议共同决定通过后生效。

  业主会议(业主代表签字并骑缝章或骑缝签字)

  签署人:

  楼门号码

  楼门代表

  楼门号码

  楼门代表

  楼门号码

  楼门代表

  20**年 月 日

篇5:议事规则之小区业委会

  议事规则之小区业委会

  第一条: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第二条: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三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优先,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

  第四条: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的发言。

  第五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二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规定。

  第六条: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七条: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八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九条: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理由。

  第十条: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十一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

  或者没有人再想再发言了,才能提请表决。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抱粗腿。

  第十二条: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第十三条: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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