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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25

  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年6月22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根据20**年5月18 日首届业主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订<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年5月18日第二届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订<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区业主自治活动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名称:南京市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

  本业主大会设立南京市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代表大会制,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大会(全体)统称为业主大会,但赋予各自职责和权限。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大会(全体)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本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

  本业主大会于20**年6月22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并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业主代表大会在成立之前或不能正常召开会议时,业主大会(全体)代行业主代表大会职责。

  第二章业主

  第七条业主

  本议事规则所称业主,是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合法拥有一套或多套住宅(商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业主的认定

  (一)产权登记薄上记载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三)基于与建设单位或者原房屋产权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四)专有部分权属存在争议的,待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再进行认定。

  第九条业主的权利

  (一)表决权,即参加业主大会,对业主大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享有投票表决权;

  (二)参与制订权,即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前的议题草案提出书面修正建议,参与订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及其它重要制度的权利;

  (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选举或者被选举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委员的权利;

  (四)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①联名请求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②联名请求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③请求正当管理共同事务、④请求收取或者分配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应得利益、⑤请求停止违*同利益的行为等;

  (五)知情权,根据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的约定,查询与小区共同管理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监督权,即监督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并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无故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不交纳汽车停放费,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业主的义务

  (一)配合登记、修定业主清册义务:业主出售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将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转交新业主或告知承租人;新业主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房号、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手机、固话号码、联系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

  (二)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和决议的义务;

  (三)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业主小组与业主代表

  第十一条业主小组

  业主大会以幢(栋)为单位各设立一个业主小组,AB、BF、GF商业街各设一个业主小组,业主小组作为小区内基本议事单位,业主小组由小组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应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小组内的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一)推选本小组业主代表;

  (二)决定本业主小组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事项;

  (三)决定本小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

  (四)决定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分计量分摊等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业主小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业主小组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本业主小组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二)组织开展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业主小组议事权限所确定的活动,并将结果告知业主委员会;

  (三)告知业主委员会本小组业主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本小组工作档案;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议现场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一日向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业主小组会议程序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代表是业主小组会议召集人,同一业主小组有若干名业主代表的应推选一名业主代表主持或者共同主持。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会议召集人应提前7日在本业主小组显著位置公示本次业主小组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程序、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等。

  业主小组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会议的,应有签到记录。形成决议的,应由投赞成票的业主在决议书或者会议记录上签名。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会议的,比照《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组织会议。业主小组会议应制作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备案。

  第十五条业主代表人数设置

  各业主小组可推选一名或若干名业主代表,代表本小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数量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本小区内各业主小组的人数、房屋类型、业主参与度等因素,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代表的工作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成为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是本业主小组业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及各项制度;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限制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正常履行业主代表职责的身体条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做事公正,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

  (七)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内任职;

  (八)不处于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第十七条业主代表产生办法

  (一)业主委员会牵头组织业主代表的选举工作,业主代表选举不受时间限制;

  (二)业主代表候选人由本业主小组的业主自荐或推荐,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自荐、推荐情况确定候选人,在本苑显著位置公示7日,接受业主监督、评议,推荐人不得少于两人;

  (三)业主对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业主委员会应仔细核实,并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四)业主代表产生后应在本小组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公示时间最短不得少于7日,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备案。

  业主代表产生必须符合《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代表任期与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

  业主委员会委员自动成为所属业主小组的业主代表。

  第十八条业主代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查实,在其业主小组显著位置公示三日,在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其业主代表资格终止。

  (一)业主代表在任期内辞职或丧失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限制其共同管理权的;

  (四)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内任职的;

  (五)处于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

  资格终止的业主代表,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本小组其他业主代表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业主大会(全体)、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全体)决议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分立、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公共服务费调整方案;

  (九)决定申请改变属于全体业主公共场地的使用性质及用途;

  (十)决定调整公共停车位的分配方案;

  (十一)其它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的,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项目的除外);决定前款第六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第七项的,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业主代表大会职责与权限:

  (一)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

  (二)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三)审议和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活动经费的设立、筹集及使用;

  (四)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及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议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改建、重建道路、停车位等;

  (八)选举监事会委员;

  (九)听取、审议物业公司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

  (十一)决议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诉讼事宜;

  (十二)批准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三)决定有关物业管理审计事项;

  (十四)决定外聘专职秘书;

  (十五)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决定汽车停放费收费标准。

  (十六)决定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决定前款第(七)项、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占登记备案的全体业主代表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占登记备案的全体业主代表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

  业主代表对每一表决事项有且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根据会议议题和权限,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1、业主代表会议形式(业主代表集体会议讨论);

  2、向全体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含实名制投票表决);

  3、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

  第二十二条向全体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筹备工作

  会议召集人应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公告会议提案和议案,书面征集修改建议,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对征集到的书面建议,及时书面反馈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完成议题征集和调整。制作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确定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等。

  (二)发布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在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程序、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最短不少于7日。

  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函告街道物管办、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组织发放咨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召开业主大会时,邀请物管办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列席指导。

  (四)送达

  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代表或其他人员向业主送达表决票、选票和有关业主大会会议资料,以下方式均视为完成送达义务:

  1、送达至业主在本小区住所,并由业主本人或住所内的其他人员签收回执单;

  2、按照业主预留至业主委员会的联系地址,发送邮局挂号信;

  3、按照业主预留至业主委员会的通讯方式(包括业已加入业主委员会官方微信、QQ群),采取发送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微信和QQ信息方式;

  4、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的遵照平台规则及相关要求。

  业主违反《议事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业委会按照业主清册登记的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发送邮局挂号信或手机短信的,视为完成送达义务,由此导致在投票截止日业委会没有收到该业主同意、反对或弃权意思表示的,业委会依据《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视为弃权。

  (五)表决票(选票)可以同时采取以下形式:

  1、纸质表决票(选票);2、手机信息;3、电子邮件;4、微信、QQ信息。

  纸质表决票应当经业主本人或其授权代表(非业主家庭成员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签字,其他表决方式遵循各系统规则认证。

  业主在就小区共同管理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各种可追溯证据的表决方式,在满足不重复表决的前提下,可以互为补充纳入计票。

  (六)回收

  业主大会采取下列方式回收表决票(选票):

  1、由业主委员会派业主代表或其他人员上门回收;

  2、业主送至或邮寄至业主委员会;

  3、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发送的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微信、QQ信息回收;

  4、业主大会会议使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的,遵循平台规则及相关要求。

  (七)统计、公布结果

  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居委会监督下,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共同对表决票进行统计。业委会及时公示表决统计结果和表决清单。表决清单内容包括参加表决的业主房号、表决票权数和具体表决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内,业主认为表决清单中公示的表决意见与本人真实意见不符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补正表决清单。

  表决清单以各单元为编制单位,在各单元宣传栏公示本单元投票情况,投票结果亦视为送达。

  前项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完成表决清单补正和表决结果统计后,公布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同时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八)资料归档。业主委员会应做好业主大会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加盖印章后存档。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表决票、选票涉嫌伪造、篡改,或不是业主真实意思表示的,应提供有效证据。本小区验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选票等采取笔迹鉴定方式,验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在验证期间不影响统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业主表决意见应当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项,选择两项以上(包含两项)的,作无效票处理;

  表决票(选票)无法送达的,不作统计,并做好记录;表决票(选票)送达后,业主在投票截止日不反馈同意、反对或弃权意思表示的,视为弃权。

  无效票、弃权票计入多数票中。

  第二十四条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一)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明所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人防工程和独立车库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全体)会议,但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该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出具加盖单位印鉴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出席的,应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出具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期间、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二)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席,并出具书面委托书。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期间、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三)书面委托书形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和QQ载明的信息。

  代理人必须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程序:

  (一)会议筹备和公告发布。会议召集人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规定筹备会议和发布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函告街道物管办、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会前通知。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五日前,业主委员会用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业主代表,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事项,邀请物管办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列席指导。

  (三)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代表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四)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五)投票表决采取书面实名制方式。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议现场的业主代表,可以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和QQ 信息投票)。

  (六)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居委会监督下,与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共同对表决票进行统计。

  (七)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八)会议召集人将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公示时间最短不得少于7日。

  (九)业主委员会应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议事决定、文件等由业主委员会加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十)业主代表认为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议表决票涉嫌伪造、篡改,或不是业主代表真实意思表示的,应提供有效证据。本小区验证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票等采取笔迹鉴定方式,验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在验证期间不影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下列要求召开:

  每年一月下旬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1)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物业公司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

  (4)依需要提议讨论、决定属于《议事规则》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

  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物业公司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半数(含)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的;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

  业主书面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将议题、业主签名和业主票权构成清单书面送达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议题、业主签名和票权构成清单后二十日内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书面决定同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于书面决定公示后十五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依法协调处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决定之日起,20日内确定议题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临时会议的议题,必须符合议事规则约定的议事范围。

  20%以上业主认为需要改选、换选现任全部或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提议业主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职责时,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代表可以联名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应遵守本议事规则,但不受20日时间限制。

  第二十九条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撤销申请;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发布决议、公告,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告示、意见征集书等采取下列方式:

  (一)本小区五个主要出入口业主委员会公告栏,公告栏位于:北门A7栋与C4栋之间路口;喷泉门转盘靠F9栋;西南门门岗靠G3栋;AB商业街、GF商业街出行左侧。

  (二)业主委员会官方微信、QQ群293079128,业主委员会网站www.akywh.com

  (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

  必要时,在各单元门张贴发布。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全体)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职责和权限:

  (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增选、补选工作;在街道办事处指导、协助下成立换届改选小组,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考察、考核及招投标工作,拟订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方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方案;

  (五)拟订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代表全体业主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

  (六)拟订需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拟订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方案。

  (八)拟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工作经费的设立、筹集、使用;

  (九)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汇报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十)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及收益分配方案;管理和使用并公布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

  (十一)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二)拟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十三)拟订改建、重建道路、停车位方案;

  (十四)指导、协助各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更改或者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代表业主大会起诉、应诉;

  (十六)拟订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七)决定聘请专职财务人员和法律顾问;

  (十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有关规定;

  (十九)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调解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二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十一)拟订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的提议;

  (二十二)代表业主大会设立基本账户和维修资金二级账户,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十三)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南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二十四)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二十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

  (三)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四)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六)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一套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上有数人的,由证载业主授权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委员仍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印章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财务账册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专门委员保管,并按制度使用。

  违反印章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召集人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原因,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重要会议应当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四)会议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存档;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六)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20名业主代表联名书面提议,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如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可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召集并主持。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对其资格终止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具备业主资格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除个人特别重大情况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外,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或同一年度内累计达到5次的;

  (四)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或具备履职条件,应当履行业主自治活动职责或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不履行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中兼职的;

  (七)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八)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

  (九)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且未改正的;

  (十)牟取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且未改正的;

  (十一)有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

  (十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十三)有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资料等文件、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如不移交相关资料的,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生下列内容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发生变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变更的;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因补选、换选和增补等变更的;

  (四)应办理变更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四)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全面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四)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六)主持制订印章管理使用、财务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制度;

  (七)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内部工作考核、工作补贴制度;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六)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之前,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协助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能换届改选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业主本人自荐;

  (二)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三)由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中50%以上成员共同提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15%。候选人条件必须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竞选的人数多于改选或增补产生的委员和候补委员人数的,由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综合评比决定最终候选人名单。

  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工作履历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按照候选人姓氏笔画从小到大顺序依次排列。

  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成员人数为7至9人,且为单数。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办公设备:包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的开支;

  (二)办公经费:包括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业务交流、培训费;

  (三)会议经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项开支;

  (四)咨询费:外聘的会计、顾问、审计费用;

  (五)物业公司选聘招聘费: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工本费;

  (六)在资金允许情况下,计划安排公共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

  (七)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八)组织活动类:为丰富小区居民精神文化生活,而开展的各种文体娱乐活动的经费;

  (九)其他合理费用

  (十)业主委员会工作补贴:费用9600-14000元/月,具体支付情况:

  1、主任,3000-4000元/月;

  2、副主任,1500-2000元/月;

  3、委员,600-1000元/月。

  以上经费全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小区事务开展情况可以对工作补贴进行适当调整,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由年度业主代表大会审议。业主委员会制定业委会工作规则、业委会补贴办法,实行严格的出勤、考勤制度,每月主任、副主任出勤服务时间不得低于80小时,委员出勤服务时间不得低于48小时。

  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等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捐赠;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分配;

  (三)业主大会通过的其他方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月、季、半年度和年度分别编制财务报表,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必须按照第三十条要求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十七条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业主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安排查阅。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表言论、开展活动,给业主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规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作出的决定,造成业主或他人经济损失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以下档案: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相关制度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五)业主大会设立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六)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七)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八)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九)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十)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三)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合同;

  (十四)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凭证;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业主大会表决资料和业主委员会重大表决记录档案管理存档期不少于十五年,一般资料存档期不少于五年。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可邀请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局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共同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社区居民生活及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全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

  第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不履行职责,或未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履行职责,拒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业主召开业主临时会议,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监事会选举工作。

  监事会设委员五名,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在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委员会审议后,提交业主大会批准;

  (二)在业主大会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情况;

  (三)检查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业主解释、宣传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小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职责,接受业主质询;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免去其委员资格,有权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反应情况;

  (六)有权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七)听取、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报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提交业主大会决议;

  (八)监督业主大会选举、表决事项的记票、监票和唱票工作;

  (九)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财务、项目管理以及小区公共收益使用和分配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十)对物业公司落实物业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监督小区工程招投标活动;

  (十二)协助、配合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十三)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调解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四)其他事项的监督权利。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委员资格条件:

  (一)本人是业主代表;

  (二)非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三)在工程造价、财务、统计、法律、电气设备、给排水、消防等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和专长。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委员产生办法:

  (一)监事会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代表中选举产生。

  (二)业主代表本人自荐,或由五名以上业主代表联名推荐产生监事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三)监事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四)监事会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比例不低于15%,获得备案登记的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以上同意且得票排列前五名的候选业主代表当选为监事会委员。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内部选举产生,监事会选举产生后在业主大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活动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年度活动经费由监事会草拟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审查后列入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业主大会审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和解释权归业主大会。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九条本议事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议事规则的效力及于物业继受人。

  第六十条本议事规则应在生效后30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议事规则全体业主各执壹份,业主业委会保存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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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阿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4修)

  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年6月22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根据20**年5月18日首届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订<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20**年6月22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并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地址:AB商业街四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二楼

  (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草芳路;南至晓山路;

  西至江北大道;北至健民路。

  (四)物业类型:居民住宅物业及部分商业物业。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本物业管理区域占地面积375537.2平方米,地面建筑物、绿化(景观)、道路分布见附图。

  A-天璇苑,建筑物9幢861户;B-天枢苑,建筑物13幢536户;

  C-天玑苑,建筑物14幢1450户;D-玉衡苑,建筑物16幢1122户;

  E-摇光苑,建筑物12幢1090户;F-天权苑,建筑物12幢704户;

  G-开阳苑,建筑物14幢838户;物业管理用房1幢;室内游泳馆1幢。

  房屋总建筑面积:718681.33平方米,其中:住宅6420**.86平方米;非住宅76670.47平方米。

  配建车位个,其中:专有车库个,地上规划车位个,地下配建车位个。

  第二章业主

  第七条业主

  本议事规则所称业主,是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合法拥有一套或多套住宅(商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业主的认定

  (一)产权登记薄上记载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三)基于与建设单位或者原房屋产权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四)专有部分权属存在争议的,待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再进行认定。

  第九条业主的权利

  (一)表决权,即参加业主大会,对业主大会讨论的事项享有投票表决权;

  (二)参与制订权,即参与订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公约)和议事规则的权利;

  (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选举或者被选举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四)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①联名请求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②联名请求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③请求正当管理共同事务、④请求收取或者分配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应得利益、⑤请求停止违*同利益的行为等;

  (五)知情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无故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十条业主的义务

  (一)配合登记业主名册及专有部分面积的义务;

  (二)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和决议的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1、业主代表会议形式;

  2、向全体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含实名制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采用业主代表会议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就业主大会议题书面征求所代表的本业主小组业主的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凡需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应当经业主本人或其授权代表(非业主家庭成员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签字。

  业主在就小区共同管理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各种可追溯证据的表决方式,在满足不重复表决的前提下,可以互为补充纳入计票。对已送达的表决票(选票)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弃权。

  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代表或有关人员逐户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核对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预留的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该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出具加盖单位印鉴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出席的,应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出具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期间、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二)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席,并出具书面委托书。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期间、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须代为表达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委托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

  业主不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出席会议,视作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1日向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提议后20日内确定议题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书面提议应附上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屋室号。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投票权数,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提议人其提议无效。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职责时,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20名业主代表可以联名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应遵守本议事规则,但不受20日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会议筹备工作

  会议召集人应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身份等,并确定选票、表决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二)发布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在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程序、会议需要表决事项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最短不少于7日。

  第十七条采用业主代表会议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代表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投票采用匿名投票形式的应当场公开唱票、计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五)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六)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七)会议召集人将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八)会议召集人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公示时间最短不得少于7日。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十八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公告;

  (二)送达并回收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选票等);

  (三)计票或统计业主书面意见;

  (四)会议召集人公布计票结果或书面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五)会议召集人根据计票结果或汇总意见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公示时间最短不得少于7日。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全体业主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采用业主代表会议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

  (二)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业主费用分摊方案;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设立、筹集、使用及审计;

  (四)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及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议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改建、重建道路、绿化、景观、停车位等;

  (八)依据本规则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

  (九)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全体辞职的特殊情况,组成临时过渡委员会予以接替,并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决定前款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占登记备案的全体业主代表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占登记备案的全体业主代表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章业主小组与业主代表

  第二十二条业主小组

  业主大会可以批准以幢(栋)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作为小区内基本议事单位。业主小组由小组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应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小组内的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一)推选本小组业主代表;

  (二)决定本业主小组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事项;

  (三)决定本小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

  (四)决定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分计量分摊等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业主小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业主小组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四条业主小组会议程序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同一业主小组有若干名业主代表的应推选一名业主代表主持或者共同主持。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会议召集人应提前7日在本业主小组显著位置公示本次业主小组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程序、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等。

  业主小组会议应制作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备案。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会议的,应有签到记录。形成决议的,应由投赞成票的业主在决议书或者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业主代表

  各业主小组可推选一名或若干名业主代表,代表本小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数量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本小区内各业主小组的人数、房屋类型等因素,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代表的工作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业主代表资格

  (一)本人是本业主小组业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及各项公约;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限制被选举权;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正常履行业主代表职责的身体条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做事公正,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

  (七)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内任职;

  (八)不处于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第二十七条业主代表产生办法

  (一)业主委员会牵头组织业主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业主代表候选人由本业主小组的业主自荐或推荐,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自荐、推荐情况确定候选人,在本苑显著位置公示7日,接受业主监督、评议;

  (三)业主对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业主委员会应仔细核实并作出回复;

  (四)业主代表产生后应在本小组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公示时间最短不得少于7日,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备案。

  业主代表任期与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业主代表在任期内辞职或丧失业主身份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业主代表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代表职责的,经业主委员会提议可以罢免。资格终止的业主代表,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继任业主代表或者业主委员会。

  新的业主代表选举产生前或者难以选举产生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征集该业主小组内的业主意见。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增补、改选工作;

  (三)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考察、考核及招投标工作,拟订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业主费用分摊方案及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代表全体业主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

  (四)拟订需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

  (五)拟订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方案。

  (六)拟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设立、筹集、使用及审计办法;

  (七)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履行业主大会授权工作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八)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及收益分配方案;管理和使用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

  (九)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拟订道路、绿化、景观、停车位等改建、重建的方案;

  (十一)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并公示告知全体业主;

  (十二)指导、协助各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更改或者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十四)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有关规定;

  (十五)配合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

  (三)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四)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六)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增补工作:

  (一)起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并公示;

  (二)起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补选)规则并公示;

  (三)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公示;

  (四)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共1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秘书长1名,纪律委员1名。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召集人应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原因,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四)会议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存档;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20名业主代表联名书面提议,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如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可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应当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具备业主资格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除个人特别重大情况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外,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或同一年度内累计达到5次的;

  (四)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或拒不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履行相应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不遵守物业管理法规、管理规约或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的;

  (八)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资料等文件、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如不移交相关资料的,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的缺额,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如候补委员人数不足以递补的,应当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造成委员人数少于5人或者表决难以形成多数票时,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及时完成补选工作。

  第三十五条发生下列内容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发生变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变更的;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因补选、换选和增补等变更的;

  (四)应办理变更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公示时间最短不得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财务账册等由业主委员会秘书长保管,并按制度使用。

  违反印章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捐赠;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分配;

  (三)业主大会通过的其他方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经费收支帐目每季度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经费收支帐目由专业财务机构代为管理,由业主大会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表言论、开展活动,给业主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规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作出的决定,造成业主或他人经济损失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一、业主委员会可邀请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局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共同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社区居民生活及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全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同时应申请社区居委会组织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临时过渡委员会予以接替,并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档案资料移交本辖区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和解释权归业主大会。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本议事规则应在生效后30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篇3:s新天地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s新天地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s新天地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武汉市 洪山 区 虎泉街(乡、镇) 238号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坐落: 5栋单元侧面一层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及性质)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成立和运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审议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五)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审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

  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送达业主;

  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

  4、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计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5、在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九条 (业主代表投票)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者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一)、 (二) 、(三) 、 (四)种形式进行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监票人可以是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

  (一)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

  (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包含实到业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为准。

  第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交存维修资金和小区管理规约违约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租户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节 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12月 。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以下简称双20%);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7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 3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本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一年内,业主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节 业主大会主要议案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5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名。另设候补委员2名,在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替补当选为业委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5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其任职的应当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三)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拒不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交存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非法占用共用部位共用部设施设备、随意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三种方式产生:

  (一)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摊派,可采用下列第 (二)、(三)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 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20 %;

  (三)业主自愿捐赠;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购置办公桌椅、书柜、办公用电脑、一体机等办公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指定专人进行财务管理,并由 专业审计公司 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帐目于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六条 (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 洪山区区房屋主管部门和 卓刀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s新天地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篇4: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

  关于湖墅观邸《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经业主大会筹备组草拟,现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予以公示,时间自 20** 年 1 月 28 日 08 时至 20** 年 2 月 18 日 17 时止。筹备组将于上述时间内(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受理业主的咨询,咨询电话:88837081,并接收书面意见。

  为能更广泛的听取业主意见,筹备组还以 短信 、 网络 等方式将《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告知不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征求其书面意见。

  如您对两项草案有疑义,可书面将意见交至银亿物业办公室,由物业转交筹备组。

  特此公示。

  附件:1.《管理规约(草案)》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湖墅观邸 业主大会筹备组

  推荐表,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 20** 年 1 月 28 日)

篇5:湖墅官邸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湖墅官邸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及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后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湖墅北路 ;南至:秉承巷 ;

  西至:规划支路 ;北至:余杭塘路 。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拱墅区(县、市)湖墅官邸小区(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十一)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十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报所在社区审核指导,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为4月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物业提出终止服务合同、发生消防、电梯、供电、供水、燃气设施设备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四)特殊情况下、业委会认为有必要要求召开。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知社区,并在15日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代理委托人参加该次业主大会 ;

  (二)委托期限为:当次业主大会召开期限;

  (三)委托权限为:表决权;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1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1人

  2.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2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1人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1.2.3.4.5(可多选)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以下第一、二、三、四、五、六(可多选)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专用邮箱发放、回收表决票;

  (四)传真(签名并加按指印);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按照下列第1项办法统计:

  1.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按照下列第3项办法统计:

  1.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2.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3.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限制其被选举权。

  (四)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按照下列第1项办法统计:

  1.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2.该张表决票视为无效票。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5名正式委员、两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一般3-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7幢1单元2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审查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七)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第1.2.3(可多选)项条件:

  1.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2.住宅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10月以上;

  3、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累计满10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鼓励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是党员身份的;

  (二)是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

  (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的离退休等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已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 明确有下列第1.2.3.4.5.6.7.8(可多选)项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1.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2.不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3.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超过6月以上的;(建议6个月)

  4.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5.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6.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组织的;

  7.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8.道德品行低劣、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规定为下列 1人 ;

  第二十八条 设立候补委员、兼职委员及业主监督委员会

  (一)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二)社区工作人员中没有本小区业主的,聘请专职社工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于需要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需符合下列条款:

  1、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产生,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日(不少于7日),并于公告结束后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2、业主监督委员会设成员3人,由街道或社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组成,每届任期同业委会任期年限。业主监督委员会人员缺额的按要求进行增补。

  3、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需符合下列1.2.3.4.5(可多选)项条件。

  ①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②业主、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10月以上;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义务;

  ⑤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热心公益事业,公正廉洁;

  4、业主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①监督本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

  ②监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③监督物业项目经营性收支情况;

  5、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然终止:

  ①已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办公的;

  ②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③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④已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⑤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将上述成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4次,分别在3.6.9.12月召开。

  符合下列第1.2.3.4(可多选)项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4.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确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九)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 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 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日(不少于7日)。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

  (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下列第1项方法产生:

  1.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和名额分配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2.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街道、社区发放候选人推荐表,根据各推荐区域内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的多少产生。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原委员候选人中进行补选;

  (2)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重新确定委员候选人后进行补选;

  (3)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五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第三十八条 启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经专有部分人数和面积超过20%以上的业主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选聘方案的制定和表决。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制定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等内容;

  (二)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内容及标准、计费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该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15

  日,听取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15日。

  第四十条 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方式

  1.采用下列第1种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1)公开报名 (2)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下列第2项:

  (1)一家 (2)两家 (3)3家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将选聘结果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查询。

  第六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

  2 (1或其它)%,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运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 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 筹集。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工作人员费用,共计800元 /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主任1人,费用300元/月;

  (2)副主任1人,费用200元/月;

  (3)委员3人,费用100元/月;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七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第四十四条 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第八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影响,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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