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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的瑕疵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24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的瑕疵

  业主大会的软伤的情形主要有:

  1.未依法定期限公告,未依法抄送业主,没有将业主大会通知送达给广大业主。

  2.个别电梯事项未以栋为单位分别表决。

  3.表决内容缺少法定表决内容。

  4.表决票的发放和回收违反法律规定和议事规则,没有核实业主身份,没有任何监督,任由被告组织的人员随意发票和投票。

  5.在选举票和表决票开箱验票、计票阶段,参与人员没有对选举票和表决票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导致大量无效票作为有效票计入表决结果。

  6.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对参加投票业主身份以及表决票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导致许多选票出现签名虚假等问题,实际投票业主人数没有业主委员会公布的表决结果多。

  7.根据表决票注明的投票规则,业主应通过在相应栏目内填写姓名的方式作出选择。

  8.许多业主未按照表决票说明的方式填写表决票,但业主委员会对于出现的大量废票均未依法予以剔除,导致与会投票权数与实际投票权数不符,表决结果统计表公布的得票权数与实际不符。

  9.业主大会召开之前未依法公示全部表决事项并对各个表决事项作出说明,导致许多业主不明就里。

  10.制作具有明显倾向性的表决票范本,误导业主投票。

  11.业主委员会诱导投票,表决结果并未反映业主真实意愿;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罔顾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在投票箱上张贴以及在小区业主QQ群发布直接写明投票支持业委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投票样板方式,诱骗业主投票。同时在投票现场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直接要求业主填写支持委托业委会进行招投标的行为。

  12.被告选定的监票人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发票和投票均没有任何监督,任由被告组织的人员随意发票和投票。

  13.对小区11户业主是否参与业主大会投票的一项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该11户业主全部没有参与业主大会的投票,在公告中所谓的“与会业主户数423”,“与会票权数37289”均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次业主大会与会人数和票权数达到了法定的比例。

  1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物业公司在本次业主大会召开前进行了业主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是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在如此之高的满意率下,业主为何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又在业主大会表决中做出不同意续聘康乐物业公司的决定,而且不同意续聘率居然达到90%以上?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业委会组织召开的业主大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业委会发布的选举结果不是小区广大业主的真实表示,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该公告严重地侵害了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15.业委会违法随意扣减总票权数和业主总人数。

  16.统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时,没有统计不同意的票权数和人数,侵犯了这部分。

  17.业委会在业主大会表决票中设置了两个捆绑式的表决事项,限制了业主应有的权利,而且又把对两个事项均不同意的全部统计在弃权或废票中,这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18.业委会采用的记票方法不符合逻辑,在统计与会人数和与会票权数时,使用了错误方法导致与会人数和与会票权数被夸大,不能真实反映是否已经达到法定要求。

  19.业委会未依法采用透明公开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本次业主大会会议,而是继续采用容易作弊的单联纸制选票和简陋缺乏监管的票箱,唱票现场混乱,不让业主靠近,过程不清晰,结果不透明,事后又以各种借口拒绝拖延业主的查票要求,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0.业委会擅自非法更改小区总投票面积,将业主合法拥有的面积数拔除在有效投票权面积数范围,且将大量无效票计入有效票范围。

  上述各种瑕疵足以授人把柄。

  作者:梁伟东 王永彬

  来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怡美家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

  怡美家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

  会议时间:20*3年 1月15日-20*3年1月31日

议题一:公共收益管理规定

序号 表决事项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1 怡美家园小区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
使用和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定

议题二:小区封闭管理

序号 小区封闭管理-表决选项 签字栏
1 同意小区封闭管理,恢复政府南门工程,重新开设
2 同意小区封闭管理,反对恢复南门工程
3 反对小区封闭管理
4 弃权

议题三:小区增设安防监控设施的方案

序号 表决事项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1 怡美家园小区增设安防监控设施

  说明:1、本选票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用铅笔填写或涂改的为废票;

  2、请在“同意”、“不同意”、“弃权”栏内填上您的姓名,一项表决内容只能选“同意”、“不同意”、“弃权”之一,多选、不选或涂改均视为无效;

  3、收取此表决票时,应认真核对业主身份及投票权数,非业主本人投票的,被委托人应出具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的书面证明。

楼座房号:

总建筑面积:

业主(签名):

篇3:s新天地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s新天地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s新天地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武汉市 洪山 区 虎泉街(乡、镇) 238号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坐落: 5栋单元侧面一层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及性质)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成立和运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审议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五)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审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

  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送达业主;

  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

  4、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计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5、在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九条 (业主代表投票)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者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一)、 (二) 、(三) 、 (四)种形式进行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监票人可以是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

  (一)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

  (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包含实到业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为准。

  第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交存维修资金和小区管理规约违约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租户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节 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12月 。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以下简称双20%);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7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 3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本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一年内,业主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节 业主大会主要议案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5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名。另设候补委员2名,在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替补当选为业委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5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其任职的应当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三)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拒不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交存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非法占用共用部位共用部设施设备、随意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三种方式产生:

  (一)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摊派,可采用下列第 (二)、(三)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 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20 %;

  (三)业主自愿捐赠;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购置办公桌椅、书柜、办公用电脑、一体机等办公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指定专人进行财务管理,并由 专业审计公司 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帐目于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六条 (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 洪山区区房屋主管部门和 卓刀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s新天地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篇4: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

  关于湖墅观邸《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经业主大会筹备组草拟,现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予以公示,时间自 20** 年 1 月 28 日 08 时至 20** 年 2 月 18 日 17 时止。筹备组将于上述时间内(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受理业主的咨询,咨询电话:88837081,并接收书面意见。

  为能更广泛的听取业主意见,筹备组还以 短信 、 网络 等方式将《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告知不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征求其书面意见。

  如您对两项草案有疑义,可书面将意见交至银亿物业办公室,由物业转交筹备组。

  特此公示。

  附件:1.《管理规约(草案)》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湖墅观邸 业主大会筹备组

  推荐表,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 20** 年 1 月 28 日)

篇5:湖墅官邸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湖墅官邸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及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后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湖墅北路 ;南至:秉承巷 ;

  西至:规划支路 ;北至:余杭塘路 。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拱墅区(县、市)湖墅官邸小区(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十一)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十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报所在社区审核指导,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为4月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物业提出终止服务合同、发生消防、电梯、供电、供水、燃气设施设备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四)特殊情况下、业委会认为有必要要求召开。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知社区,并在15日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代理委托人参加该次业主大会 ;

  (二)委托期限为:当次业主大会召开期限;

  (三)委托权限为:表决权;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1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1人

  2.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2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1人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1.2.3.4.5(可多选)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以下第一、二、三、四、五、六(可多选)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专用邮箱发放、回收表决票;

  (四)传真(签名并加按指印);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按照下列第1项办法统计:

  1.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按照下列第3项办法统计:

  1.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2.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3.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限制其被选举权。

  (四)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按照下列第1项办法统计:

  1.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2.该张表决票视为无效票。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5名正式委员、两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一般3-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7幢1单元2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审查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七)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第1.2.3(可多选)项条件:

  1.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2.住宅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10月以上;

  3、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累计满10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鼓励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是党员身份的;

  (二)是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

  (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的离退休等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已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 明确有下列第1.2.3.4.5.6.7.8(可多选)项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1.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2.不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3.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超过6月以上的;(建议6个月)

  4.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5.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6.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组织的;

  7.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8.道德品行低劣、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规定为下列 1人 ;

  第二十八条 设立候补委员、兼职委员及业主监督委员会

  (一)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二)社区工作人员中没有本小区业主的,聘请专职社工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于需要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需符合下列条款:

  1、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产生,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日(不少于7日),并于公告结束后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2、业主监督委员会设成员3人,由街道或社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组成,每届任期同业委会任期年限。业主监督委员会人员缺额的按要求进行增补。

  3、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需符合下列1.2.3.4.5(可多选)项条件。

  ①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②业主、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10月以上;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义务;

  ⑤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热心公益事业,公正廉洁;

  4、业主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①监督本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

  ②监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③监督物业项目经营性收支情况;

  5、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然终止:

  ①已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办公的;

  ②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③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④已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⑤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将上述成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4次,分别在3.6.9.12月召开。

  符合下列第1.2.3.4(可多选)项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4.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确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九)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 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 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日(不少于7日)。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

  (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下列第1项方法产生:

  1.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和名额分配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2.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街道、社区发放候选人推荐表,根据各推荐区域内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的多少产生。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原委员候选人中进行补选;

  (2)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重新确定委员候选人后进行补选;

  (3)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五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第三十八条 启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经专有部分人数和面积超过20%以上的业主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选聘方案的制定和表决。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制定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等内容;

  (二)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内容及标准、计费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该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15

  日,听取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15日。

  第四十条 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方式

  1.采用下列第1种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1)公开报名 (2)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下列第2项:

  (1)一家 (2)两家 (3)3家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将选聘结果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查询。

  第六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

  2 (1或其它)%,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运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 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 筹集。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工作人员费用,共计800元 /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主任1人,费用300元/月;

  (2)副主任1人,费用200元/月;

  (3)委员3人,费用100元/月;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七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第四十四条 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第八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影响,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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