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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健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议规则(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18

  翔健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议规则(试行)

  (20**年4月16日翔健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20**年4月29日翔健园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为了保证会议有序进行,保证与会者平等、自由发言的民主权利,防止“一言堂”,确保程序正义,充分发挥每个与会者的智慧,达成共识,形成有效决议,特制定如下会议规则,适用于翔健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其扩大会议、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居民代表大会会议等等需要进行表决的会议的举行,其他需要表决或不需要表决的会议,如一般讨论会议、专项事务会议、业主听证会议、居民听证会议等等,可以参考本会议规则举行。与会者指在会议上具有发言权的会议参加者。

  原则 第一条 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按有关程序确定,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按程序委托之人主持。

  第二条 会议讨论采用一事一议,充分辩论,平等发言权的原则。

  第三条 对每一议题,分成议题陈述、提问、辩论、表决四个阶段,在所有要求发言的与会者均已经参与辩论发言后,才能进行表决,表决通不过的,视情况可以继续辩论。

  第四条 会议主持人和发言者应表明身份,身份不明的发言者不愿表明身份,主持人有权禁止其发言;旁听人员不得发言。

  第五条 发言时应尊重每一个与会者,应就事论事,语言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影射,不得猜测或臆断其他发言人的动机或行为,除非有确切证据。

  第六条 发言中必须涉及到某位与会者的名字时,应注意用词,不得用外号等含有不良意思之词。

  第七条 除主持人外,与会者不得打断他人正常发言,不得阻止会议的正常进行,主持人有权随时宣布休会。

  第八条 任何与会者在会议上就议题本身所发表的言论,具有在任何场合均不受谴责的权利。

  第九条 在议题的每一个阶段,多位与会者同时要求发言时,该阶段未发言者比已发言者有优先发言权,发言次数少的比发言次数多的有优先发言权。

  第十条 会场禁止吸烟,应关闭手机、传呼机等带响工具。 议题陈述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主持人或议案发起人、修正案发起人陈述。

  议题提问

  第十二条 在提问阶段,由主持人决定与会者的提问次序;与会者对议题内容不清楚之处进行提问,陈述人必须进行解释;本阶段不得进行辩论。 议题辩论 第十三条 在会议辩论阶段,由主持人决定与会者的发言次序;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有一位与会者发言;如果因辩论激烈,一些与会者不经主持人准许而同时起立发言,造成混乱,主持人可以给予厉声警告;对拒不接受这一警告而继续擅自发言的与会者,主持人可以进行点名批评。 第十四条 辩论时,对每个议题,每个与会者均有一次发言机会,发言时间一般为3分钟,经主持人准许延长不得超过10分钟;经主持人准许,已经发言的与会者可以再次发言。 第十五条 如果一个议题由于时间关系,辩论时无法让所有要求发言的与会者都发言,则应再次召开会议,继续辩论,直至所有有发言权且要求发言者都获得了一次发言机会。 第十六条 为节省时间,提倡观点相同的与会者推选代表进行发言,代表的首次发言时间总长不得超过所代表人数的每人3分钟累计值,再次发言的条件和时间限制与其他普通与会者相同。 第十七条 与会者可以针对议案性质的议题提出修正案,对于修正案,每个与会者又获得一次平等发言权。 第十八条 在与会人数较多时提倡与会者在众人视线可及之处站立发言。 议题表决 第十九条 在所有要求发言的与会者均已经发言后,如果出现有人故意进行冗长发言或提出一项又一项修正案,阻扰辩论阶段的结束或者同一议题经过多次会议久议不决,任何与会者中有表决权者可以提出下列动议之一: 1、 要求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2、 要求会议限定该议题辩论时间,然后进行表决; 对于动议1,会议应立即停止辩论,进行表决;对于动议2,会议应暂停辩论,确定一个必须进行表决的时间点。 第二十条 表决由具有表决权的与会者按相应表决规则进行,付诸表决的议题如果没有获得会议通过,则可以视情况继续进行辩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在各相应会议上表决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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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绿韵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经费管理,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来源。根据《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绿韵康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本小区工作经费来源采用公共收益解决,若经费不足则向业主筹集,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业委会要在不影响环境和业主生活秩序条件下,充分利用小区公共房屋、公共区域资源创收,为业主增加收益,弥补维修资金不足。

  二、经费使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办公设施设备、曰常办公等费用;

  (三)专业人员聘用、咨询顾问费;

  (四)本小区业主公益事务支出;

  (五)其他与业委会活动有关的必须费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物管条例规定,公共收益除保障业委会工作经费外,主要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或者业主约定的其他合理用途。

  三、经费管理原则。业委会工作经费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如实记账,按制度规定开支,经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监督小组”审核后,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示一次收支账目,接受业主监督。

  四、公共收益经营管理。采取业委会与物管处签订协议共同经营管理,“监督小组参与监督”操作,其收益按业主75%,物管处25%分成,各提供相应票据。

  五、账目管理。业委会聘用会计、出纳各一名。出纳负责日常现金收支记账管理,会计负责整个账簿管理。 一切收入当日存入银行账户,不留现金库存,不建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挪用。财务会计信息要完整、真实、准确,确保资金安全。

  六、开支管理。业委会工作经费管理原则上实行集体讨论主任审批签字负责制。其审批权限为:一次性开支1000元以下主任直接签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正副主任、出纳集体讨论确定;2000元以上20000.0以下由业委会成员过半数讨论通过确定;20000.0元以上及大笔开支用途拟公示征求业主意见或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确定(业主代表大会已形成决议的,按决议标准执行)。

  七、 票据管理。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三联的收据,应有主管领导签名,交缴款人签名,出纳签名,交款人、会计、出纳各留一联记账。 报销单据(背面)应有经手人签字,必要时要简明注记事项。凭据上要有业委会主任签字(一次性10000.0元及以上报销应有正副主任签字)才能报销。所有经费收支凭证,会计要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八、使用公共收益对公共设施设备、景观建筑等物业,进行修善改造的工程用款,应做好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题建账。工程合同、财务预算报表以及工程验收后财务结算报表都应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九、财务人员(出纳或会计)每月应向业委会正副主任汇报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每季度向业委会全体汇报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按《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规定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示一次经费收支情况。

  十、经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公共收益资金用于物业维修的大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确保使用效率和质量。

篇3: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就职宣誓词范文

  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就职宣誓词范文

  宣誓:   我代表业主行使职权,遵守国家法律,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维护业主权益,努力促进健翔园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保值增值,为建设文明、和谐的现代社区而努力奋斗!

  宣誓人:(宣誓人姓名)

篇4:翔健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管理制度

  翔健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翔健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根据《翔健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是业主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决定、决议的有效性。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自业主大会按有效票权数表决通过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可以以半数以上有表决权委员签字的方式代替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同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缴或废除后重新刻制。

  第二章 公章的保管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一般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

  第九条 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第十条 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盖章文件的复印留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的程序为:

  1. 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注明事由并签字;

  2. 批准人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

  3. 公章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单上签字;

  4. 公章保管人员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盖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签字、填写日期;

  5. 公章保管人员加盖公章; 6. 申请单和加盖公章的文件复印留底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审核人员为业主委员会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明显的错误,不宜加盖公章的,公章审核人员和保管人有责任提醒批准加盖公章的人员,并且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制度加盖公章的要求,但无权拒绝符合本制度的盖章要求。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无须批准人员批准,经公章使用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业主车辆在建筑区划内出险,需要业主委员会在现场证明上盖章;

  2.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证明;

  3. 须盖章文件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和文告;

  4. 在已经按程序加盖过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复印件上经审核一致后加盖公章;

  5.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给相关单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该等函件不得包含有业主委员会承诺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6. 已经有生效决议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及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7. 按已经生效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合同约定,催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 向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的文件;

  9. 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事项以外,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可以由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合同、备忘录(合同、备忘录文本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

  2. 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的手续文件。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

  2.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3.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文件、管理情况报告;

  4. 公共服务性收费的财务审计结果及其他财务性文件;

  5. 本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必须具有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并且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

  2. 以业主大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决议和文告除外;

  第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有五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必须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无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续的,公章保管人经电话征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须在事后三天内补齐盖章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责任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无法证明由于他人的责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责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翔健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5:南昌市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关事项的公示

  南昌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10】

  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关事项的公示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类型分布的具体特点,考虑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和不同物业类型专有部分的分布比例,现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本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成员候选人条件及选举办法等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本届业主委员会拟由 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候补成员 名。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七)无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拟采用下述第 项办法产生:

  (一)筹备组根据业主自荐情况、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二)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三) ;

  (四)以 为 区域确定 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共计 名。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进行审定。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被筹备组正式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业主代表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四、选举工作要求:

  (一)全体业主应配合业主大会组织者做好有关选举工作;

  (二)进行书面表决的时间不少于15日;

  (三)本次选举应当经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五)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本公示期限为15日,自20 年 月 日 时至20 年 月 日 时。业主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 20 年 月 日 时之前向筹备组书面反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公示。

  县、区(开发区、新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签名或社区居民委会(盖章)

  20 年 月 日

  备注:本公告可改用于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等事项需要召开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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