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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18

  嘉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20**年9月27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代表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20**年9月27日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舒适、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无锡市**嘉园业主大会。

  本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为小区东门和北门橱窗。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筹备组)发布的任何公告,均应当在公告栏公告,公告栏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本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为: 无锡市新区**嘉园 号 室 , 办公电话为: 。

  本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含住宅和临街商业用房,其中住宅672户,商铺56户,商铺面积每户均在150平方米以内,共设楼号为:51、52、53、55、56、57、58、59、60、61、62、63、65、66、67、68、69、70、71、72、73、75、76、77、78、79、80、81、82、83、85、86、87等33栋,包括各楼号下的分号。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1. 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7. 商品房维修资金,须经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使用;为了方便使用,商品房维修资金利息,可由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委会统筹使用。

  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10.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意。其中上条款前3项规定的事项,由全体业主书面投票决定。5、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由业主推荐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某种形式进行表决:

  1. 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2. 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3.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4. 业主代表携业主意见在业主代表大会上公开表决,业主委员会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1. 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或20%业主联名提议。

  2. 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1. 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代表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2. 发布公告: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10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3. 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的意见。

  4. 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代表的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5. 通报代表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 业主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1.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 拟订选聘物业服务机构的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2. 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3.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4.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

  5.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

  6.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公示小区橱窗7天,业主有异议的联合本楼栋50%的签名,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7. 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问。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除业委会委员外,业主委员会可以吸收3-4名候补委员,在委员缺额时,直接从候补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1. 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

  2.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议。

  3. 提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传达每位委员。

  4.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 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6.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4人的,应当在一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8.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1.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 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 有关人员津贴。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收支账目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1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则按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采编:www.pmceo.cOm

篇2:合肥市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合肥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二十八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

  (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编号:

  投票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

  投票权数: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

  专有部分座落: ;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其他);

  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填写时间: 。

  请在相应表决意见栏中打“√”。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内容单独表决,该部分内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表决事项 赞同 反对 弃权

  《管理规约》(草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除第四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四章

  《管理规约》(草案)主要修订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主要修订事项:

  备注:1、业主不填写任何表决意见、不按规定符号填写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

  2、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业主授权委托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参会,并根据委托和授权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3、表决票送达的方式: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投票人(签名): 年 月 日

  表决票存根 编号:

  专有部分座落: ;

  专有部分面积: ; 投票权数: ;

  领票业主签字: ; 业主联系电话: ;

  领票时间: ; 代理人签字: 。

  表决议题: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篇3:合肥市关于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修改意见的公示

  合肥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九

  关于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修改意见的公示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经业主大会筹备组讨论决定,现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张榜公布,并以 等方式告知不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征求全体业主的书面意见,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筹备组于上述时间的上(下)午 时至 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

  (具体地址)受理业主的咨询,并听取意见;同时还在本物业管理区域 (具体地址)设立意见箱,接受业主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示。

  附件:《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区、县(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签名或社区居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篇4:合肥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0)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城区住房建设局,高新区、新站区建设发展局,经开区房产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健全业主自治运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和谐社区。

  第四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类型:住宅□非住宅□

  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占地面积:

  (三)总幢数:

  (四)建筑物总面积:

  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平方米,其他共用建筑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不含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本业主大会决定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与管理;

  (九)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是□否□授权业主委员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本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式采取以下形式:

  1、集体讨论决定;

  2、书面征求意见决定;

  第八条本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送达方式为:

  1、当面送达;

  2、投入本物业所在地各户业主的信箱或者房屋内;

  3、

  投入信箱或者房屋内时,由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两人以上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会议通知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采用集体讨论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当场签名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在日内收集业主签名的书面意见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汇总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15日。

  第十条已送达通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业主大会,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不计入)参加会议表决的多数票。

  业主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其表决权、被选举权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本物业区域(是/否)采用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以上形式的,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的业主推选本单位的业主代表。推选采用集体讨论□书面表决□的形式,参与推选的业主应超过本单位业主总数的50%。

  业主代表的表决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和所代表的业主总人数计算。

  第十二条本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根据物业区域内实际拥有专属部分人数计算,共计票,未出售的专属部分投票权为一票。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参会人数以表决签名的业主数计算。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

  (三)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十六条本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本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1、采用当场签名表决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表决日期15日前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小区内书面公示,以便业主了解并签名表决。

  2、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根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依据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3日内将征询意见和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通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管理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再次筹集方案;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九)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5-11人单数),候补委员()名(1-3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1至2名),执行秘书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得票相同的,业主委员会经征询得票相同的候补委员本人意见后决定递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设监事1名,由街道指定的社居委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讨论的事关全体业主的重大事项必须邀请监事参加,做出的相关决定必须经监事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属于分期开发项目。

  分期开发的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按每期项目的开发面积和物业总面积的比例,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确定每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首次业主委员会人,二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人,三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人,四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人,......

  后期项目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其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后期项目的业主推选相应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采用书面表决的形式,但应有后期项目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推选。

  后期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剩余任期。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不招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须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全体委员人数达半数以上同意并书面签字。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支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情况;

  (七)经营性物业租赁合同;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下列事项应当在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予以公告: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的或长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能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在届满后10日内,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未能重新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台账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或者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遵照《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档案资料,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本业主大会可邀请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开支费用,按年计限额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元/年;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性补贴元/年;

  (四)有关服务人员人的津贴总费用限额元/年,具体的支付情况须做好相关的记录备案。

  以上工作经费首先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也可由业主分摊,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按(月、季度、半年、年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及财务账目委托社居委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确定一名委员担任报账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生效

  (附件签名)时间

篇5:南宁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南宁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为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名称)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

  第一章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应代表和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二、业主大会的决定对(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主大会由(项目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房管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关费用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有关人员报酬、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其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项目名称)内公告,并接受业主的质询。

  经费来源于(1);

  (2)。

  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使用、管理的相关资料应当保密,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拒绝改正的,主管部门应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章议事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制定(项目名称)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将业主大会通过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进行处理;

  (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一、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项目名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确定(项目名称)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

  三、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如:某套房屋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为99.65平方米,即该套房屋的投票权数为业主人数1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数100)。

  四、业主行使投票权的,在填好选票(表决票)后,应持证明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等)到指定的投票点投票。

  五、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应提供业主的书面委托书、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产权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六、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投票的,视为弃权。

  七、同一物业业主人数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并参与投票及选举活动。

  第四章议事方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每半年/□季度)召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筹备组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

  (一)集体现场讨论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四、征求、回收业主意见

  (一)设投票箱:在(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内分设个投票箱(放置在),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以及相关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返馈意见或不提出赞同、反对意见的,视为弃权。

  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业主委员会设委员____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四)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做好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会议程序

  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的筹备工作。召集人作好开会前的各项筹备准备工作,即确定会议的议题、形式、确定表决的方式和时限、草拟相关议案、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等,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三)议事表决。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全体业主意见。

  业主按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在表决的时限内依法进行表决,表决的时限不超过10天。

  召集人按要求回收业主的表决意见,并进行统计。

  (四)通报大会决议。召集人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第__日内将大会的决议以书面形式在(项目名称)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

  召集人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五、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___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本小区内公告。

  (三)议事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议事。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执行决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

  第六章其他事项

  一、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项目名称)内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买受人)视为业主;尚未出售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情况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名单、内部职责分工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当指导换届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辞职人数未超过半数的,应当在60日内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辞职人数超过半数的,必须立即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

  五、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暂交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或者保管。

  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七、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1名执行秘书,工资标准为:元/月。

  八、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如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丧失的条件等,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本议事规则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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