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
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92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神木市、府谷县发改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85号)以及《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8号)同时废止。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年8月1日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以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者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定期调整并保持相对稳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之内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事项提供服务,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构成。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第八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第九条 停车服务费成本由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设备折旧、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管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与物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当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应当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不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再单独收取相关费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核算办法。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次月起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物业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第十四条 停车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按月计收。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车位,停车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车位,停车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同一小区内,面积小于标准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优惠。
第十五条 鼓励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停车服务费实行优惠,对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空置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车辆。
第十六条 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一)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
(三)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第十七条 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不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第十八条 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第四章 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但不得限制或者妨碍其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对水、电、气、暖等的正常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第二十一条 自备供暖(冷)的小区,其采暖(冷)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营单位提出收费方案(政府对供暖补贴的,补贴方案应当包括在收费方案内),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冷)期结束后,必须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或者装修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承接本小区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办法),并抄送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类型物业的收费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编:www.pmceo.cOm篇2: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修)
陕价服发[20**]10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陕价经发〔20**〕8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和省级部门、系统等管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各级资质(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全省相应等级的基准价(《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附后)。
设区市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理顺高层与多层物业服务费的比价关系,每两年公布一次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依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签订的,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规约)》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依据业主委员会与其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上述原则,结合住宅小区或办公写字楼的实际情况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当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对收费标准协商不一致时,由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协调解决。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老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暂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时应以独立的小区或楼宇为单位,填写《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或《办公写字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同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本核算资料等。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与业主大会协商,业主大会须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签字同意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后,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和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明码标价牌(栏)的格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公示内容,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牌(栏)进行监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主要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9、法定税费;
10、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代管性质,为交纳费用的业主所有,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以下费用:
(一)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负担;业主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
(二)出入证件工本费: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
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据实收取证件工本费。
(三)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第一个采暖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全额退回。装修期间如有损坏走廊、墙面、电梯、对讲门等共公设施的情况,其修复所需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其装修押金中据实扣除,其余部分应如数退回。
上述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生活用水水泵加压发生的能耗费随水费分摊。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五条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其采暖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经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须办理《收费证》并
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收费单位须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及《收费证》有效期内实施收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陕价经发〔20**〕8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单位:元/㎡·月
一、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等外 |
|
收费标准 |
0.45 |
0.40 |
0.35 |
0.30 |
二、高层住宅
服务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等外 |
收费标准 |
1.50 |
1.20 |
0.90 |
0.70 |
三、办公写字楼
服务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等外 |
收费标准 |
5.00 |
4.00 |
3.00 |
2.00 |
说明:
1、此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
2、有电梯的楼宇,电梯运行能耗费、年检费另行据实收取(年检费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省物价局新定标准执行),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物业服务成本中不包含上述费用。
3、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设区市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4、多层住宅小区容积率、绿化面积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并同时具备电子对讲、红外线监控、背景音乐、绿化喷泉等条件的可参照高层住宅三级收费标准执行。、
5、住宅、办公及营业用房以房屋实际用途区分。
6、住宅用作办公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100%;与住宅结构不可分割的楼宇,其用作办公用房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作营业用房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200%。
7、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楼,参照多层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8、服务高于《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楼宇,收费标准属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约定。
篇3: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20)
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合肥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信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和服务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别墅(包括独栋、双拼、联排等)等非普通住宅、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等情况,制定相应等级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公布的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内容、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七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合理利润、法定税费以及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
第八条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采取包干制形式。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具体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形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利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十一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月计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以下规定交纳: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当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将其物业出租、出借给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三)承租公有住房的,自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至合同期满当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
第十四条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合法改变居住用途的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可按非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环卫等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套设施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三章 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包括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车位服务费;车位租用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新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如需调整收费标准,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其它外来车辆停放,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具体停放时段、免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并在车辆进出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救护的临时停放车辆免收停车费;对配送、维修、安装、装潢、邮递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提供便利,在一定时限内免收停车费。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控)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四章 其他服务费
第二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防工程、车库、电梯、二次供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收费,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其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中包含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等公共能耗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向业主分摊。
二次供水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供水设备,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分摊情况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件(含IC卡或蓝牙等)管理的,首次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人行出入证和一辆汽车出入证。业主申请多配或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时,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签订服务协议、强行收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期限等内容。
建设单位在与业主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附件。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的成本控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物业服务。加强宣传,引导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参与服务过程,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服务合同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委员会、属地街道、社居委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第三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前,应到物业所在辖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收费及服务行为监督,探索建立包括第三方评估在内的多元化收费和服务评估机制。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物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执行,对于保障对象的具体补贴政策,依据有关规定执行。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单位宿舍和业主自治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并在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物价局、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房[20**]41号)、《关于实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合价房[20**]24号)同时废止。
篇4:商业物业服务收费透视合同的执行
商业物业服务收费透视合同的执行
从传统上沿习下来,服务合同是建立在详细规格说明的基础上的,即: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服务类型)?怎样执行这样的服务(怎样做)?服务的频率如何(做多少)?例如:一项保洁的条款会详细地指明什么类型的物业表面需要清洁?怎样实施这样的清洁流程?清洁操作的频次如何,在什么时间进行,然而,这样一套过程并不一定产生资金的投入带来服务价值的效果。
合同的订约人也许会严格地执行合同中详细的规格说明,但是,这也许会产生比客户要求的清洁标准高或者低的完成结果。高于清洁标准时会发生不必要的过高的服务费用, 同样,低于清洁标准时会花费过低的费用,这时,就不能满足顾客的要求和对服务水准的期待。
合同的执行是依据合同订立的服务标准,条款的设定应满足用户提出的特定需求的服务标准, 同时,以执行标准为基准的实施过程,应能够测定,由于实际达到了服务的水准,发生的服务费用也能够表现出来。
就能否达到服务的标准,而不仅仅在于过程而言,责任在订约人的一方,特别是在一种竞争性的投标环境中更是如此。要确保主要的服务过程的费用消耗和服务程式应用到服务领域中去,以实现满足顾客特定需要的服务目标,这样,资金投入带来服务价值产出的原则得以实现,才能确保获得一种优化的价格,满足顾客特定的标准的服务需求。设定执行的标准
有不同的方法来设定执行的标准,这要依赖于资产的类型,服务的供应,顾客的需求,记录和监督设施设备的运行标准的完成,就如:
1.建立一种作业的期间,在这段时期,设备必须实现满运转的指令要求。
2.提供并保持一种最低限度的特定的服务标准。
3.限定作业的期间,允许出现的故障类型、数量。
4.制定维修回应的特定目标。
一旦建立和认可了执行的标准,完成的结果应当在常规的工作中进行测试和评议。
提供服务的酬金将会与现有的执行结果与设定的目标性执行标准相比较。如果执行的结果低于双方认可的服务标准,将会发生服务费用降低的现象,相似的,如果执行的结果高于目标标准,可以获得增加的酬金。
对服务实施过程的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商业的、个人的和顾客的需求上。
服务的类型和内容不同,执行合同的过程随之显著地变化,然而,在成功地执行了服务合同的情形,将会形成一种持续改进活动所引发的服务的内在驱动力。改进现有的设备
例如:一套新的设备添加到现有的锅炉中,以更好地控制燃料的消耗,产生的结果是:节约了燃料消耗,减低了锅炉的维护费用。
通过能源消耗和维修费用的降低,承租人(物业使用人、占据人)将获益于设备的“改进计划”。业主期待“改进设备”的投资成本以服务收费的方式收回就是合理的选择。对于业主来说,制定一种能体现合理的回收期限的服务收费,就会使这类投资成为可能。
然而.在租约的条款中,这将是严格意义上的一项改进项目,租约中也需要说明这类投资费用的回收措施。提倡“改进计划”可以构成一项设备维修的内容,是缺乏有力的依据的。
如果业主不能够收回“改进”锅炉加热系统的投资费用,那么,他(她)宁愿选择不付诸此项投资决策的实施,因而承税人将会继续承担较高的燃料和锅炉系统的维修费用。
这个例子可以说明,达到共识可以成为双方一致的希望,通过适当的交流、对话协商,业主和承租人可以就投资费用的发生达成协议,通过服务费用的安排逐步收回投资,否则,在租约的条款中是不可能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的。提升的设备替代
例如:一套暖气系统达到了使用年限,然而,一套同样的可以替代的暖气设备系统由于技术发展变化的影响不能够采纳了,原有的老化设备已经安装在原来的位置上,因而,一套替代的系统就是一种在老设备基础上的“提升”。
为了仔细考虑投资的费用能够通过服务收费得到回收,什么时间着手替代的工程将需要认真的分析。是拿定主意对现有的设备进行改进或者是简单地维修保养还是更换过期的系统,
有一种普遍的观点,使得这样的结论有了合理的依据,即:当需要替换一栋建筑的构件时,可以在服务收费的范围之内,逐步地把小额度的“改进费用”加进去,甚至当租约也许仅仅提供了维修的资金来源时,也是如此。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所实施的工作为承租人提供了新的利益,正确地说,是一项提升计划带来的,这也仅仅是对现存系统的替代,尽管这一系列已经过期老化或者完全磨损,需要由现代的装备来替代,这也只是在维修的范畴内,不是一种提升的项目。
如果替代的项目超出了进行有效维修所需要的最低的费用额度,并且增加的费用部分能够由今后减少的维护费用得到补偿,可以认定,这部分增加的费用通过服务收费的途径得到回收是合理的选择。同样,与承租人交流沟通,对话协商,能够形成在实践中解决问题的一致方案。提供新的设备
例如:一套新的CCTV(电视监控)系统在物业区域内安装,而原有的CCTV系统此时还能够使用。引进新的CCTV系统的目的是预期将会降低安全保卫的人力资源的成本,将会提高为承租人提供的安全服务水准,因而,从总的服务收费的价值角度衡量,增加了资金投入带来服务价值的效用。
如果一套新的装备安装后,以往又没有同等性能的装备存在,这毫无疑问构成了一种设备的提升。
为了补偿新的装备的投资费用,租约需要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新装备的费用包括在相应的条款内。
许多租约将不必前置一项提供进一步服务的条款,而这种延伸的服务是事先没有预计到的,当租约签定以后,在租约条款的含义内,提供的新设备的费用也许就是一项可以获得补偿的价值。
然而,事情往往是这样,如果所实施的设备提升,改进的计划能够在获益的价值分析的基础上得到合理的解释的话,例如:减少了安全保卫的人力成本,减少保险的费用等等,那么,沟通与协商对话将会实现双赢的共识。整修 整修或者说翻修是一个不同于改进的概念,整修工程的范围包涵了累积的,年久失修工程元素的追补性的维修,也包涵了改进工程项目的元素成份。
承租人对整修费用有义务承担的部分将取决于所提议的整修工程的范围和性质,取决于租约中精确的文字定义。
商业的市场力量常常确定了整修的时机。业主将寻求保护商业物业的投资价值,实现最大化的租金收益。整修工程的时间常常选择在租金的评估或者租约到期的时候,在这样的情形中,承租人将会拒绝承担整修的费用,反对的理由是他(她)们受到了“双重征费”的对待,他(她)们不仅仅要以服务收费的方式偿付整修的费用,而且要偿付由于物业翻新的结果而增加的租金水准的费用,业界一致的观点是:当整修的结果导致了更高水准的租金价格时,整修工程的费用通常应当由业主负担。
然而,在整修的决策中,实施大范围的维修或者取代现有的服务项目仍然是一项值得仔细考虑的项目。在整修工程之前,也许需要几年的时间进行计划和项目可行性分析,为了获得商业的经济运行周期的利益,可以通过搁置一项主要纳工程合同以及避免不必要的开支计划或商业活动的中断,来推迟主要的整修工程或者服务项目的取代。进一步说来,新的商业环境的塑造所带来的效率的提高,服务能力的提升会产生在日常的服务管理中成本费用的节约,结果就是:在一个短的和长的时期内,年度的服务收费会下降。在这种情形下,承租人仍然有义务来承担在一项大的整修合同中部分的维修或者更换的费用,这似乎可以看成是部分的维修工程从整个翻新工程中划分出来,独立发生一样,承租人应当承担这部分费用。
在所有的物业设施改进的费用需要以服务收费的方式得到补偿的情形中,核心的问题是:在开支项目计划实施之前,应当与承租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以适当的对话形式,达成共识的协议。
在整修的情形中,在业主的倡议实施之前,应当清楚地指明:在一揽子的工程费用中,哪些部分的费用有理由认为由承租人负责,并且通过服务收费的方式得以回报。在英国的商业实践中,被认为是最好的实践方式是:在业主和承租人之间建立一种定期协商交流的机制,以此来共同监督翻新工程的进行,共同确认哪些范围的工程费用列入到将来的服务收费的项目中。这样纳机制会有助于避免在整修工程完工之后,随之而来可能发生的反目为仇的争吵现象的发生,有助于克服不可预见的费用风险降到业主或承租人的身上。各项零星收入的处理
除了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以外,许多的物业设施的管理部门还能够获得一定数目的其它途径的收入。这些物业管理的收入渠道来自于:公共电话服务、变卖纸箱和其它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的收入等等。购物中心也能够从商业空间的促销活动和各种与大型购物中心的活动项目(例如:儿童的木马骑乘,相片的冲洗等等)相关的许可经营的授权中获得收益。此外,承租人也会使用位于物业管理部门的复印机和传真设备,他(她)们为此而付费。对这些零星杂项收入的处理方式,不同的业主之间,不同的物业项目之间都有不同的考量。
业主纳经济人行为,决定了他(她)总是会寻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然而,承租人是反对业主从拥有的公共物业区域中获得收益的,因为此种情形中,往往是承租人交付了与这些区域相关的保洁、照明和其它项目的费用。
重要的是保存从不同渠道获得纳收入的收据,这些经济活动的性质本身总的说来,能够指明是业主还是承租人应当获得活动的收益。
业主应当清楚地阐明他(她)们的政策主张,即:各种服务和经营活动中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是如何分配的。
从提供的一项服务或者经营活动中获取的任何收入,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包括在服务收费的范围内,那么,在财务上应当处理为一项服务收费的贷方栏目 (用收入抵减服务的收费),例如:公用电话的收入、梳洗自动售货机的收入、复印机和传真机的使用费等等。相似地,在购物中心,从任何的推广活动中获得的收入通常会贷记到推广开支预算的项目栏中(用收入抵减推广活动的开支)。
如果在一个大型的购物中心中使用的空间具有半固定的性质,例如:流动的售货车或者超市内的售货亭,通常的做法是:业主把准予经营的收入看成是一种租金收入,在这样的情形中, 出租活动就被认定为与出租一间标准的店面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也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服务收费,作为一种选择,一笔数目的服务费资金应当贷记到服务收费的栏目中(服务费增加),以反映出对享受的服务环境的贡献。
零星杂项收入项目的例子:
1.停车场收入
2.优惠的停车收费
3.车轮夹锁的服务收费
4.梳洗自动售货机的收入
5.废纸、废箱等仓装物可回收利用的收入
6.会议室的出租收费
7.复印机、影印机、传真机的使用费
8.许可经营的收费(如:售货流动车、售货亭)
9.展示,推广活动的收入
10.儿童木马等游乐项目的收入
11.照相亭、称量机纳收入
12.销售明信片、纪念品邮票的收入
13.从信息部门获得的佣金(例如:代售戏票)服务收费分割的一般方法
租约随如何定义每一位承租人所承担该物业总的服务收费的一定比例的方式变化而变化。一般的服务费分配的基础有:
1.固定的费用数目
2.一个固定的百分比例
3.应纳税的价值
4.楼层面积
5.按权重分配的楼层面积
6.一个公正、合理的比例
(1)楼层面积
这是最常用的总的服务收费分割的方法。在大多数的情形下,也是最公正的。按楼层面积标准的分割方法非常简单,就是计算单个物业面积占整个物业可租的面积的比率。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RICS)的测量应用法令制定出了相关建筑物测量的定义以及协会建议的应用范围。针对服务收费的计算,主要的定义项有:
1.总的室内面积(GIA)
应用于工业厂房和库房(包括铺助的办公设施)
2.净的室内面积(NIA)
应用于写字楼和商店
(2)按权重计算的楼层面积
在许多较大的购物中心中,一种“权重楼层面积”的方程式常用来反映服务于不同大小的商业单位所发生的不同服务费用。因此,一个5000平方米的单位所承担的服务费不一定是一个1000平方米的单位的5倍,但是,一个500平方米的单位所承担的服务也许会是一个250平方米单位的2倍。
“权重楼层面积”的分割方法是在承租人按已知的承租面积交付服务费的基准上乘上一个百分率的折扣,目的在于努力反映从提供的服务中所能得到的实际收益。楼层的面积分解为一组数据,每个面积数据后都注明一个需要逐步折减的百分率。这样酌计算概念是和商店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分割销售的区域,按不同的楼层区间进行店面的出租的理念是一致的。
例如:
第一个500平方米 * 100%
下一个500平方米 * 80%
下一个1000平方米 * 60%
下一个1000平方米 * 50%
下一个1000平方米 * 40%
超 过4000平方米 * 30%
在以上的举例中,一个1000平方米的单位将得到一个权重面积为 900平方米的分割,<例如:(500 * 100%)+(500 * 80%)>。同样,一个10000平方米单位将得到一个权重面积为4200平方米的分割。因此,尽管以面积上来说,10000平方米的物业单位是1000平方米单位的10倍,然而,10000平方米的物业单位大体上将要付4.2倍于小的1000平方米单位的服务费用。
相似的方法是,地下室和顶层的住房--可能用于储藏或者职员的居住,能够换算成一个“权重面积”,比如说,顶层的面积除以一个参数2,以反映顶层获得的服务收益完全不同于底层的零售商业获得的服务利益。
权重面积计算通常也会使用到忠实的租户身上,给他(她)提供一个折扣,以反映老的可靠的租户给购物中心带来的利益。在一些情形中,使用权重的方法必须十分谨慎地考虑,因为权重的计算方法的应用实际上是为忠实的租户提供了一项“优惠”待遇,这笔“优惠”的费用最终是要在其余的承租人之间进行分摊的。业主要给任何一位承租人特别的优惠,该业主就应该承担这笔费用。
一个合理而公正的权重方程式,应用于服务收费的分割管理,通常不能够认定为是一种优惠措施。
分割方案
在许多情形下,特别是在混合使用的建筑大楼中(诸如:底层是零售商店的写字楼),楼内的所有的承租人并没有在同样的程度上享受业主提供的服务的收益。例如:写字楼的租户会享受到的全程式的服务包括有:电梯的运载和独立的中央空调系统;而底层的零售商店会享受到的主要服务从总的维修到物业外面的维修服务,以及得到了综合性的消防系统的服务。由于这些原因,就需要把服务收费分解成独立的部分,(或者称为分割方案)而服务的费用就在承租人之间按照物业使用的情况进行分割。偿债基金和备用金
偿债资金,或者说是一笔沉淀资金常常与备用金的概念发生混淆。
偿债资金是一笔替代资金,业主随时间的过程设立这笔资金的目的是用于设施设备主要部件的替代和维修时,能够注入资金。
备用金的设立是满足日常发生的服务项目开支的需要,以避免每年的服务收费在数量方面的波动现象。有一些租约特别注明一项条款,在服务收费的项目里设立一笔可以逐步积累的资金,以用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主要构件的维修和替换的资金补偿。
理论上说来,偿债基金是一种好的设想,明显的优点是承租人不必面对一种巨额的资金负担(这也减少了租户破产无力偿债的可能性),当需要时,业主有一笔偿债资金来满足巨额开支的需要。
然而,承租人也许并不能够看到有自己一份贡献的偿债资金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如果他(她)转让了租约或者在租约到期时,撤出了所租的物业,这时,主要开支的工程项目并没有发生。另外,偿债基金的管理也非易事,如果业主一旦无力偿债,偿债基金的保管缺乏信誉担保,那么,承租人就会面临成为一名没有经济安全的债权人的风险。
有时,租约会设立一笔可以累积的折旧资金,这笔资金是建立在最初的设施设备安装的价值基础上,而不是以将来的替换或者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为基数。折旧资金通常不被认为是在业主和承租人之间共同互信协商而设立的一笔资金。业主会认为这笔资金属于自己,归自己支配,然而,当主要的设施设备需要更换的时候,业主将要独立地承担这笔费用。因此,当业主以折旧资金的形式从承租人那里收取费用时应该持谨慎的态度,以保证在适当的时候, 自己有足额的资金准备。承租人也会担心业主是否按租约的条款规定,尽自己的义务,在将来大的开支项目发生时,使用折旧基金。在一些实际的情形中,当主要的开支计划需要实施时,业主并没有充足的资金准备,这样的结果是:业主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在需要进行设备的更新、替换时,却不能进行。
可以理解,承租人,特别是交纳服务费的主要租户,对于业主如何使用用于设施设备替换改造的积累资金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许多主要的租户宁可选择付一大笔资金,用于大的项目开支,而不愿意看到他(她)们提供的积累资金被管理机构的人员挪用于他(她)们没有,或者很少有控制能力的投资领域。
资金项目的设立有固有的缺点,即使这些缺陷大部分能得到有效的管理、控制,偿债资金,备用金和折旧资金主要由于税收和管理的问题,在实践中很少得到应用。
摘自中国住宅与房地产-物业管理
篇5:广东省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2019)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89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79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协商确定,不再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其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用由实行政府定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管理。业主可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或自行处理装修中产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
三、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列入政府定价管理事项。装修保证金不属于价格管理范畴,不得按政府定价事项进行管理,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按有关保证金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规范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具体免费数量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价格主管部门不再核定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
以上规定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