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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和调整业主分红方案的意见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31

  关于公共收益管理和调整业主分红方案的意见

  20**年3月5日,业委会换届筹备组和首届业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对公共收益管理等问题形成以下会议意见:

  一、业主公共收益管理

  1、物业合同明确约定停车费收入的60%归全体业主,交业委会管理。小区实有停车位80个,按照20**年7月4日物业和业委会沟通协调会达成的共识,由物业公司按车位总数的90%对车位费包干,即按72个车位,每个车位每月48元向业委会缴纳业主公共收益,业主年总收入:48元*72个*12月=41,472元。以上费用物业公司每年分两次向业委会结清。

  2、重申业委会财务采用“账目由物业公司代管,现金由业委会选派专人自管”的管理方法。会议决定,选派专人担任业委会出纳,负责建立现金出纳账,现金收支,与物业公司结算公共收益等工作。

  二、分摊公共电费

  电改后产生的公共照明电费,小区物业合同中没有约定。按照20**年《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 “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要求,此项费用全体业主据实分摊,由业委会统一为业主代缴。

  电梯运行电费分摊办法在物业合同第十一条中有明确约定,按合同约定继续执行不变。

  三、调整业主分红方案

  对1月8日公示的业主分红方案,根据收到的业主反馈意见做如下调整:按户分红,不发现金,用公共收益为业主代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年60元)及按户据实分摊的公共照明电费,每半年与物业公司结算1次。调整后的分红方案从20**年8月1日开始执行。

  汉台区SR花园业委会换届筹备组

  汉台区SR花园首届业主委员会

  20**年3月*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P公司员工工资调整申报与审批制度

  P公司员工工资调整申报与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加准确地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价,对工资调整实施有效管理,重新 制定 工资调整的申报与审批制度。关于工资等级标准及考核晋升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条 适用情况

  本规定适用于员工工资的特别调整、定期调整和转正定级,应聘员工的起薪和转正工资标准按公司的规定执行,计量制员工按计量制管理规定执行。

  1.转正定级:指试用期满(一般为三个月)经考察符合公司用人标准,予以转正或试用期未满但表现特别突出,需要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2.工资特别调整:指转正后有特别表现或特殊贡献,业绩显著的员工或因个人过失给公司业务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者,对其工资可进行特殊调整,不受时间限制。

  3.工资定期调整:工资调整一般每半年(4、10月份)进行一次,根据员工的日常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相应的调薪意见,对于工作不到一年的新员工调薪时间,根据个人的实际表现状况,周期可较短,实行小步快跑原则。

  第三条 等级权限

  建议权:各部门行政主管根据下属的实际表现向所属的人力资源小组或三级人力资源委员提出调薪建议。

  申报者:对调整对象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填写《员工工资调整(转正定级)申报(审批)表》,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任职资格能力、工作绩效、劳动态度等方面作出评价,并提出调薪建议。

  审核者:对调薪对象的实际工作表现考查,调查其实际担任职务的能力和工作绩效与态度,并对调薪标准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调薪标准的合理性负责。

  审批者:根据公司的工资政策对审核后的调薪建议进行审批。审批者必须保证调薪结果符合公司规定的工资结构和工资政策。

  注:当某级委员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把意见分歧点上报给上级委员会。

  第四条 工作程序

  拟调对象工资等级1~4等、5~6等、7~8等9等以上。

  第五条 工作规则

  1.从申报开始,各级委员会(或小组)必须同时有3人以上签名,申报和审核者必须了解被调薪者的实际情况。

  2.对于建议调整对象的工资等级已超出本级申报范围者,主管工作部门可以向相应等级委员会提出建议,由该级委员会决定是否提出申报。

  3.各级委员会(或小组)应充分履行职责,以事实为依据,提出具体、实际的考核与审查意见,使员工得到合理、公正的评价。

  4.各部门的调薪幅度与人员比例应与其部门总体绩效相一致。总体上要求人均效益是增长的。

  5.各级委员会应及时完成相应的工作,以保证工资发放工作的正常进行。

  6.规模大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制定相应的细则和操作办法。

  本规定为暂行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修改、废止权归公司总裁办公会议。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篇3:十堰市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的通知(2018)

  十房地字〔20**〕77号

  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165号令)、《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适用范围:十堰市中心城区,包括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郧阳区和各县(市)。

  二、交存原则

  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照“分户办理、自行交存”的原则,建立由购房人自行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交存的新机制。

  三、交存模式

  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方式,由过去在办理《十堰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时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代为交存,调整为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到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自行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对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后期房屋出售后可以向购房人收取所代交的维修资金。

  四、相关要求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房屋时,必须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时限、方式等情况在售楼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一次性告知购房人,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收取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已代收购房人住宅维修资金的,必须在30日内转入十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逾期未划转的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16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模式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启用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附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流程

  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

  20**年8月28日

  (联系人:李靖 联系电话:811081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业务流程

  网签合同

  打印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开发企业)

  购房人到窗口或农行各网点交款

  收费确认

  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

  领取维修资金专用发票

  备注:1、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网签合同,按合同约定由开发

  企业打印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

  2、购房人持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到十堰市不动产登

  记中心(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维修资金窗口或农

  行各网点自行交存维修资金。

  3、银行工作人员收取维修资金,并确认入账。

  4、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手续。

  5、购房人按提供的领取发票信息进行选择,网点办

  理交存业务的发票可免费邮寄。

篇4:邢台市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2017)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相关单位及购房者: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78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高层住宅(含小高层、设置电梯的多层)102元/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含别墅)83元/平方米;

  (三)地下车位、车库136元/平方米。

  二、出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和方式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直接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另行制定公布。

  四、执行时间和要求措施

  (一)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年12月1日起执行, 12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原标准实行。

  (二)要求措施

  1、20**年12月1日前,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逾期10日未交存的,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警告;逾期15日未交存的,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黑名单,停办相关房产手续;逾期20日未交存的,依法对代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立案,经查证属于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本通知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改正。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20**年12月1日起,购房者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对购房者的房屋停办交易、过户、抵押等房产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依据市区住宅建筑工程造价变化和市场实际适时调整;各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20**年10月30日

篇5:南昌市调整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19)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1、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

  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55元/平方米交存

  2、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

  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100元/平方米交存

  3、非住宅:

  非住宅按130元/平方米交存

  二、其它事项

  1、调整后的交存标准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20**年3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交存标准交存;

  2、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资金专户;

  3、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适时调整;

  4、各县可参照执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2月26日

  关于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情况说明

  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经市房管局与市建设局充分协商沟通,在依法合规基础上本着减轻购房人负担的总体原则,根据《南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建筑安装工程经济指标就低不就高、较现行标准有所下降和与周边各地基本同水平原则确定我市城区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具体交存标准

  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55元/平方米交存;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100元/平方米交存;非住宅按130元/平方米交存。

  二、调整后标准与现行标准交存维修资金数额比较

  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后,与现行标准比较如下表所示:

类型  金额 调整后每平方米交存金额 现行标准 差额 增减幅度
每平方米购价 交存比例 交存金额
1 个人购不带电梯住宅 55 12800 1% 128 -73 -57.03%
2 个人购带电梯住宅 100 12550 1% 125.5 -25.5 -20.32%
3 个人购非住宅 130 12000 2% 240 -110 -45.83%
4 单位购不带电梯住宅 55 12800 2% 256 -201 -78.52%
5 单位购带电梯住宅 100 12550 2% 251 -151 -60.16%
6 单位购非住宅 130 12000 2% 240 -110 -45.83%

  三、与周边各地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比较

  我市此次调整后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与周边各地基本同水平或说略微偏低,选择部分城市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统计如下:

  长沙:

物业 类型 别墅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独立地下车库
毛坯房 精装修 有电梯 无电梯
有电梯 无电梯 有电梯 无电梯
维修资金交存金额 200 120 75 110 65 100 60 80

  合肥:

多层(七层以下) 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
80 110

  济南:

未设电梯 设电梯
60 120

  西安、杭州:

多层(七层及以下)不配电梯 多层(七层及以下)配电梯 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
60 90 145

  上饶:

多层(六层以下) 高层(六层以上含六层)
7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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