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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及新建居民委员会的请示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7-08

  周府〔20**〕41号

  签发人:zz

  关于调整中金海棠湾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及新建海棠名苑居民委员会的请示

  浦东新区民政局:

  中金海棠湾居民委员会位于周东南路599弄5号楼,经浦府〔20**〕165号批准,于20**年9月成立。中金海棠湾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有中金海棠湾一期和三期,四至范围:东至小沥港,南至瑞安路、西至周东南路、北至周祝公路,(一期:占地面积131278.5㎡ ,房屋688套。三期:占地面积105693.1㎡,房屋1175套。)此时中金海棠湾二期未建成。

  中金海棠湾二期于20**年1月正式交房,占地面积148769.5㎡,实有房屋1102套,截止20**年9月,入住户数776户,入住率达70%以上,目前二期由中金海棠湾居民委员会托管。随着中金海棠湾居民区内人口不断增加,居民区管辖规模较大,总占地面积385741.1㎡,房屋2965套,入驻户数2429,且入住居民层次较高、对服务的需求日益递增,单靠一个中金海棠湾居民委员会,已不能满足其居民需求。为更好地服务于居民,实现社区管理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居民会议讨论同意,拟调整中金海棠湾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并成立海棠名苑居民委员会。

  调整后的中金海棠湾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为中金海棠湾一期、中金海棠湾二期,实有房屋1790套,现入驻户数1431户。四至范围,东至周园路、南至沈梅东路、西至周东南路、北至周祝公路。办公地点位于周东南路599弄5号楼,居委办公用房454.08㎡,活动用房3714.16㎡。

  海棠名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为中金海棠湾三期,实有房屋1175套,现入驻户数998户。四至范围东至小沥港,南至瑞安路、西至周东南路,北至沈梅东路。办公地点位于沈梅东路300弄1-3号2楼,居委办公用房240.45㎡,活动用房928.9㎡。

  当否,请示。

  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

  20**年3月29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靖江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调整通知

  关于调整靖江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建立服务标准规范、收费公开透明、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靖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靖江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及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调整,并就该通知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调整后的靖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一至七级)标准见附件一,调整后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二、此次调整的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价(含电梯使用费),对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其收费标准每级相应降低0.15元/平方米•月。

  三、该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定价基本依据(成本核算资料等),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并签订相关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公共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但是,所选择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服务内容必须与该通知的等级内容完全一致,其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开发商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先确定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服务内容,招投标时对应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本通知收费标准的规定。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不高于中标价的收费标准与住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未入住且未使用的房屋(含已装修的成品房),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70%的优惠价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优惠期限最长为24个月。毛坯房自业主装修之日起视同入住。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11月底前向市住建、价格部门报备下年度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收费等级内容及收费标准,不报备的,不得收费。

  八、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新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调整后,其住宅小区车辆停放费、公共能耗收费以及其他服务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不得降低等级标准,不得减少服务内容,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反相关合同规定。市住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其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原来按照老标准实行一级、二级、三级等级标准服务的,现对应按新的四级、三级、二级等级服务标准执行,其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不变,待实施一年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市住建和物价部门予以考核,按本通知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予以重新核定。原靖江市物价局、住建局《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靖价〔20**〕4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靖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一至七级)标准物业服务标准.rar

  附件二:靖江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三:靖江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备案表

篇3:关于调整杭州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

  杭州市关于调整杭州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杭价服〔20**〕14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5号)和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价服〔20**〕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调整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除外)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有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甲级2.20元,乙级1.70元,丙级1.25元,丁级0.95元;无电梯住宅甲级1.80元,乙级1.30元,丙级0.95元,丁级0.75元。

  二、具体收费标准可在25%幅度内确定;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能耗费。能耗费可以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按包干列支,也可以按实向业主另行分摊。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丙级收费标准。

  四、其他相关物业服务的政策仍按《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价服〔20**〕68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年5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2月15日

篇4:秦皇岛市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秦皇岛市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从相关部门获悉,我市从4月29日起,对涉及千家万户的“物业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级,共分为五个星级标准,这是我市自20**年来再次对物业服务费进行规范化调整。

  4月29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暨理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通知》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五星级2.20元/平方米/月,四星级1.30元/平方米/月,三星级1.10元/平方米/月,二星级0.80元/平方米/月,一星级0.60元/平方米/月,星级外0.30元/平方米/月。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同时,电梯电费和二次供水的电费按实际发生额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同楼层或不同面积应有明显区别,其中,费用最高的用户不超过0.35元/平米/月。同时还要求核定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垃圾费用最高限价4.00元/平方米,出入卡(证)工本费最高限价20.00元/张(前三张免费)。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80%交纳(以上均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楼道(包括上、下房和车库的楼道)电费包含在基础物业费标准内,不得另行收取。此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运营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正式标准。

  此外,《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定价性质。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各星级物业服务标准和各住宅区星级服务级别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核准。住宅区星级服务等级确定后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执行相对应的星级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价格和房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限价,否则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业内人士王成表示,长期以来,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的一直是20**年制定的标准。由于时间跨度长,已明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通知》的出台是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新基准。

篇5:湖北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湖北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湖北日报/20**0409

  近日,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所有物业服务收费将被纳入监督管理,以有效化解物业服务收费难题,为百姓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4月起,湖北省物业收费将有统一规范。即,住宅前期物业(开发商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至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的收费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物业公司不能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为避免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办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业主交了物业费,钱用到哪了,也要明明白白。《办法》规定,物业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每半年,必须公示一次物业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并适时审计。

  有车库的业主不必再缴停车费

  《办法》规定,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收取停车费,但不得另行收取泊车服务费。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的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变相销售。

  对于已经买了或租了车库(位)的业主,物业公司不得再额外收取停车费。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高价租售或与商品住房捆绑租售车库(位)。

  哪些车进小区可以免缴停车费?《办法》列了清单--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为业主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等。

  物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

  针对房屋装修收费问题,《办法》要求,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要先出台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管理办法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制定,也可由业主大会制定;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可委托物业公司有偿清运,但装修管理费、电梯运料费等,一律不得收取;为业主提供装修、安装、维修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不得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

  催促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相要挟。

  《办法》规定,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湖北省物价局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公司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或提供无偿服务。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的项目,不得向业主再收手续费。实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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