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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2017)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20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相关单位及购房者: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78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高层住宅(含小高层、设置电梯的多层)102元/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含别墅)83元/平方米;

  (三)地下车位、车库136元/平方米。

  二、出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和方式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直接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另行制定公布。

  四、执行时间和要求措施

  (一)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年12月1日起执行, 12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原标准实行。

  (二)要求措施

  1、20**年12月1日前,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逾期10日未交存的,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警告;逾期15日未交存的,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黑名单,停办相关房产手续;逾期20日未交存的,依法对代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立案,经查证属于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本通知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改正。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20**年12月1日起,购房者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对购房者的房屋停办交易、过户、抵押等房产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依据市区住宅建筑工程造价变化和市场实际适时调整;各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20**年10月30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南昌市调整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19)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1、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

  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55元/平方米交存

  2、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

  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100元/平方米交存

  3、非住宅:

  非住宅按130元/平方米交存

  二、其它事项

  1、调整后的交存标准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20**年3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交存标准交存;

  2、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资金专户;

  3、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适时调整;

  4、各县可参照执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2月26日

  关于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情况说明

  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经市房管局与市建设局充分协商沟通,在依法合规基础上本着减轻购房人负担的总体原则,根据《南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建筑安装工程经济指标就低不就高、较现行标准有所下降和与周边各地基本同水平原则确定我市城区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具体交存标准

  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55元/平方米交存;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100元/平方米交存;非住宅按130元/平方米交存。

  二、调整后标准与现行标准交存维修资金数额比较

  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后,与现行标准比较如下表所示:

类型  金额 调整后每平方米交存金额 现行标准 差额 增减幅度
每平方米购价 交存比例 交存金额
1 个人购不带电梯住宅 55 12800 1% 128 -73 -57.03%
2 个人购带电梯住宅 100 12550 1% 125.5 -25.5 -20.32%
3 个人购非住宅 130 12000 2% 240 -110 -45.83%
4 单位购不带电梯住宅 55 12800 2% 256 -201 -78.52%
5 单位购带电梯住宅 100 12550 2% 251 -151 -60.16%
6 单位购非住宅 130 12000 2% 240 -110 -45.83%

  三、与周边各地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比较

  我市此次调整后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与周边各地基本同水平或说略微偏低,选择部分城市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统计如下:

  长沙:

物业 类型 别墅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独立地下车库
毛坯房 精装修 有电梯 无电梯
有电梯 无电梯 有电梯 无电梯
维修资金交存金额 200 120 75 110 65 100 60 80

  合肥:

多层(七层以下) 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
80 110

  济南:

未设电梯 设电梯
60 120

  西安、杭州:

多层(七层及以下)不配电梯 多层(七层及以下)配电梯 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
60 90 145

  上饶:

多层(六层以下) 高层(六层以上含六层)
70 100

篇3:南通市调整市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16)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通市财政局

  通房发〔20**〕118号

  关于调整市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208号)和《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2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 50元/平方米;

  2、高层住宅(含小高层、带电梯的多层)及非住宅80元/平方米。

  自20**年7月1日起取得土地的项目按上述标准交存,20**年7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南通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年8月1日

篇4:我(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的通知(2017)

  关于印发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8号)规定,结合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现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1、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含储藏室、营业性车库、车位等)75元/平方米;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50元/平方米;

  2、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120元/平方米;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90元/平方米。

  本通知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二、我市将根据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

  三、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07-28

篇5:深圳市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2017)

  深圳市关于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20**)

  深物维【20**】9号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已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全面公开。为切实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化解相关物业矛盾纠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追缴

  根据《条例》第九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建设单位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应当按照该条例有关规定继续缴交。未按照规定缴交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追缴。”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下称首期维修金)交存缺口仍然较大。对至今仍未按照规定缴交的建设单位,请各区主管部门多措并举,加大首期维修金追缴力度。

  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目前,全市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下称日常维修金)交存工作进展滞后。根据《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第十条,请各区相关部门进一步梳理日常维修金交存情况,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代收代缴日常维修金。

  对拒不配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有关企业,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有关企业名单上报辖区主管部门。各区主管部门应按照《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规定严格执法,强化住建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切实保障业主切身利益。

  专此通知。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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