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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全文)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28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全文)

  服务等级

  服务内容

  服 务 标 准

  收费标准(元/月.建筑平方米)

  合计(元/月.建筑平方米)

  一级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小区设置服务接待中心,配置办公家具及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等办公设施设备。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管理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规范、文明服务;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24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5%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8)每年进行二次业主满意度测评,覆盖率达到85%以上,对管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整改;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12)节假日进行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二次以上社区活动。

  0.20

  1.20

  服务等级 服务内容 服 务 标 准 收费标准(元/月.建筑平方米)

  合计(元/月.建筑平方米)

  一级 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擦拭1次;墙面无灰尘、无乱悬挂等现象;顶棚目视无灰尘、无蛛网;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天擦拭2次;门窗玻璃每月擦拭2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周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2次;操作板面每天消毒1次;每月对电梯门、壁保养1次。

  2、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绿地无垃圾、纸袋等杂物;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天清洁2次,夏季每天进行消毒。

  0.22

  1.20

  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仪容仪表整洁规范,当值时立岗不倚不靠,语言文明规范;配备对讲装置;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各出入口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7:00-19:00立岗,并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

  3、巡逻岗: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

  4、车辆管理:引导机动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有序;非机动车停放整齐。

  0.34

  绿化养护

  1、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草坪适时修剪,高度不应超过10公分。

  2、树冠完整美观,无枯枝死杈。

  3、绿篱修剪及时,适时补种无缺株。

  4、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5、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

  6、适时采取植物防冻保暖措施,扶正加固。

  0.24

  服务等级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收费标准(元/月.建筑平方米)

  合计(元/月.建筑平方米)

  一级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周巡查一次,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周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周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月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月巡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按规定修复。

  8、安全标识:每天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周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2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8%以上。

  0.20

  1.20

  服务等级 服务内容 服 务 标 准

  收费标准(元/月.建筑平方米)

  合计 (元/月.建筑平方米)

  二级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小区设置服务接待中心,配置办公家具及电话、计算机等办公设施。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管理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规范、文明服务;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24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8)每年进行一次业主满意度测评,覆盖率达到70%以上,对管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整改;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12)节假日进行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社区活动。

  0.16

  0.90

  服务等级 服务内容 服 务 标 准

  收费标准(元/月.建筑平方米)

  合计(元/月.建筑平方米)

  二级 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墙面无乱悬挂等现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天擦拭1次;门窗玻璃每月擦拭1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月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1次;操作板面每月消毒1次;每季度对电梯门、壁保养1次。

  2、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绿地无垃圾、纸袋等杂物;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其干净整洁无杂物;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月擦拭2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天清洁1次,夏季每天进行消毒。

  0.19

  0.90

  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仪容仪表整洁规范,当值时立岗不倚不靠,身体挺直,语言文明规范;配备对讲装置;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各出入口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7:00-19:00立岗,并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

  3、巡逻岗: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每3小时巡查一次,夜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

  4、车辆管理:引导机动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有序;非机动车停放整齐。

  0.27

  绿化养护

  1、草坪及地被植物适时修剪,高度不应超过15公分;绿地整洁,无杂挂物。

  2、树冠基本完整,无枯枝死杈。

  3、绿篱枝叶正常,整齐一致。

  4、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5、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

  6、适时采取植物防冻保暖措施,扶正加固。

  0.14

  服务等级 服务内容 服 务 标 准

  收费标准(元/月.建筑平方米)

  合计(元/月.建筑平方米)

  二级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半月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半月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季度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季度检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

  8、安全标识等:每周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半月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3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5%以上。

  0.14

  0.90

  服务等级 服务内容 服 务 标 准

  收费标准(元/月.建筑平方米)

  合计(元/月.建筑平方米)

  三级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有工作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80%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8)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70%以上;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0.10

  0.70

  服务等级 服务内容 服 务 标 准

  收费标准(元/月.建筑平方米)

  合计(元/月.建筑平方米)

  三级 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拭2次;门窗玻璃每月擦拭1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季度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1次;每半年对电梯门、壁保养1次。

  2、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其干净整洁无杂物;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月擦拭2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周清洁2次,夏季每周进行2次消毒。

  0.18

  0.70

  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器材;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其中7:00-9:00、17:00-19:00立岗,边门定时开放设有专人看管,做好交接班记录。

  3、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停放有序。

  4、巡逻岗: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4次,做好巡查记录。

  0.21

  绿化养护

  1、草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

  2、树木无明显枯枝死杈。

  3、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4、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病虫害现象不明显。

  5、适时采取防冻保暖措施。

  0.11

  服务等级 服务内容 服 务 标 准

  收费标准(元/月.建筑平方米)

  合计(元/月.建筑平方米)

  三级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月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月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半年检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8、安全标识等:每月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月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3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0%以上。

  0.10

  0.70

  服务等级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收费标准(元/月.建筑平方米)

  合计(元/月.建筑平方米)

  四级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8小时有工作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80%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8)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70%以上;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0.10

  0.50

  服务等级 服务内容

  服 务 标 准

  收费标准(元/月.建筑平方米)

  合计(元/月.建筑平方米)

  四级 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拭1次;门窗玻璃每季度擦拭2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半年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1次。

  2、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季度擦拭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周清洁1次,夏季每周进行1次消毒。

  0.11

  0.50

  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器材;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边门定时开放设有专人看管,做好交接班记录。

  3、对进出车辆进行疏导,停放有序。

  0.08

  绿化养护

  1、草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

  2、树木无明显枯枝死杈。

  3、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4、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病虫害现象不明显。

  5、适时采取防冻保暖措施。

  0.11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月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月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半年检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8、安全标识等:每月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月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3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0%以上。

  0.10

  备注:清洁卫生服务:未配备电梯的项目费用不受影响,不予扣除费用;内墙粉刷、外檐清洗的频次、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费用按实结算,由业主分摊。

采编:www.pmceo.cOm

篇2:呼吁社会各界支援物业服务行业疫情防控物资倡议

  呼吁社会各界支援物业服务行业疫情防控物资倡议

  自20**年春节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来,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作为疫情防控的第一线,全力以赴、主动作为,节日期间仍坚守岗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近日以来,盐城市物业管理协会陆续收到来自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口罩、消毒液、红外线温枪等疫情防控物资用品难以购买,疫情防控物资紧缺、告急的信息反馈。为了能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业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特向社会各界发出呼吁,倡议大家支援物业服务行业疫情防控物资,请社会各界人士给予关注和帮助。

  一、倡议有关部门将物业行业纳入群众生活必需行业,保障物业企业的疫情防控必需品供应和职工到岗上班;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的各项工作纳入具有相应物资配置的街道(社区)防控体系,服从街道(社区)统一安排、统一调度指挥和培训指导,配合街道(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二、倡议疫情防控必需品(口罩、消毒液、红外线温枪等)生产厂家、渠道供应商等,驰援物业服务行业,保障物业企业疫情防控必需品得到足量、适时的供应。

  三、倡议全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保证自用充足的前提下,支援各自所在小区、办公场所等物业企业,给予一定的防疫防控必需品支持;我们呼吁有盈余口罩的爱心人士,把口罩分享给您身边的物业服务人员。

  四、协调县(市、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向物业行业提供疫情防控必需品支援。

  治疗一线在医院,防控一线在社区和物业。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请社会各界人士大力支持、支援物业服务行业,给予物业行业温暖和关心,您的支持将是我们的重要保障,我们也将继续坚守岗位,守卫美好家园,与您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

  协会联系人:z手机: z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篇3:吉林省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

  吉建房〔20**〕36号

  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查验接收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查验接收,明确交接各方的责权关系,维护物业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及服务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查验接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查验接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或退出物业项目时,为保证物业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而实施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正常管理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查验接收的监督管理。

  查验接收过程的监管单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遵照本办法规定的查验接收程序,依法做好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工作,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依法作出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正常有序进行。

  第六条查验接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查验接收对象包括:外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电、燃气、水、卫生设施、消防、采暖、电梯、道路、绿化、监控设施、物业用房、附属工程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一)物业管理区域竣工总平面图,单体项目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配套设施竣工图,地下综合管网工程竣工图,规划、建设、消防、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资料、使用说明资料、维修养护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合同(或协议书)。

  (五)业主资料及房屋面积清册等。

  (六)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形成的有关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的技术资料。

  (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

  (八)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九)实行酬金制,受聘期间用物业服务费用购置的资产及物品;实行包干制,受聘期间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费用购置的资产及物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物业查验接收时,交接双方应列详细交接清单,包括:资料及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交接单位、交接时间、交接地点和交接验收人等。交接完毕,双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竣工进度情况,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分期进行查验接收。

  第九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查验接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

  (二)规划配套的各类设施设备均落实到位,能正常使用,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其中供水、供电不属直供用户的项目,或供水、供电设施设备尚未移交至专业部门(单位)的,交接双方及其相关方已就维修责任、水电费收缴和水电损耗分摊等达成书面约定。

  (三)新建项目依据规划分期建设,在建部分与交付使用部分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四)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并已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竣工后30日内或物业服务合同生效30日内,与受聘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查验接收手续,验收日期应当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于查验接收7日前,书面通知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查验接收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查验接收条件,对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在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查验。

  (四)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签订有关处理协议。

  (五)经查验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签订《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包括:项目名称、查验接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和参与验收的人员、验收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资料明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物业服务企业按程序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应当按规定办理查验接收手续。

  (一)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约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完成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工作,业主、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侵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合法权益,业主、业主大会依法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因故提前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已解除合同,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已结算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欠收、预收、代收费用及押金等)。

  (三)原有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查验接收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7日内返还有关资料及服务过程中新产生的资料,履行交接义务。

  (四)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查验接收手续,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五)《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交接双方应将查验接收的主要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十四条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交接事宜。

  第十五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还需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前,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同时,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书面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情况登记表》,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资料移交完毕后,交接双方须签字认可,若有未移交部分,由双方列出未移交部分的清单,确定移交时间并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文本报送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办理查验接收手续。

  第十九条查验接收双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查验接收时,交接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对于符合验收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管。

  (三)遗留问题,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四)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物业应当按照国家房屋质量保修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过程中对质量隐患未提出整改意见的,应承担连带质量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查验接收的所有资料,应属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未妥善保管造成缺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交接事宜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给业主或者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物业服务查验接收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逐步规范。

  对过去没有移交资料的,建设单位应主动移交物业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向建设单位索取,以便物业服务企业更好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广大业主做好服务。

  第二十四条业主、业主大会选聘其他管理人实行物业管理的查验接收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4:九江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20**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274号)和《九江市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九办发电〔20**〕20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因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和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项目,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具体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小区应急管理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服务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按《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物业联席会议。社区协助街道具体做好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发改、市场监督、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服务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各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服务项目管理阶段性衔接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业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服务项目管理阶段性衔接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主动协助解决物业项目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管理衔接工作,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六条 业主大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保障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解除合同条件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八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者经过两次依法公正公开招标而流标的,且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区域,经项目所在地辖区住建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日3个月前书面告知合同对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要求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按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物业项目符合九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要求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招标。开发建设单位应于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并抄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拟解除合同日前3个月,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同时告知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业主委员会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相关事宜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告征求业主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期满持异议业主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1/2且总人数1/2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退出事宜,并依法签订退管协议。退管协议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7天,同时抄报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签订退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指导下开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于退管协议约定解除合同之日前依法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公告期满持异议业主超过建筑物总面积1/2且总人数1/2或双方未达成退管协议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有异议的一方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或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筹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时间、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会议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拟解除合同时间不得少于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之日后三个月。

  (二)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做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原因、解约时间和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退出事宜,依法签订退管协议。退管协议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天,并抄报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签订退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指导下开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于退管协议约定解除合同之日前依法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大会表决未通过或双方未达成退管协议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有异议的一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五)业主大会已对提前解除合同事宜进行表决的,对业主大会决议有异议的业主、使用人不得以在物业区域内张贴字报或在各种信息群内发布信息等形式影响物业服务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于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研究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于业主大会决议后10日内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抄报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符合第八、九、十、十一条情形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前1个月,在物业区域内公布物业经营性收入的收支情况;

  (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新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1.利用物业共用设施、共用场地等收益的收支情况明细帐和余额;

  2.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3.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4.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5.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台帐清单和详细安全技术资料;

  6.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7.业主名册和业主水、电表抄见数;

  8.多收(暂收)的物业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能耗费等相关费用;

  9.利用属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经营的相关资料;

  10.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11.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

  第十四条 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并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双方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盖章。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

  第十五条 合同未解除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至合同解除之日。

  (一)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新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业主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也可以自行收取,但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新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缴物业服务费提供帮助。

  (二)业主委员会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可从属业主所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或另行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费用。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三)新旧物业服务企业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办理交接工作,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会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无效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在物业交接、查验过程中如有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未能履行职责的情况,可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见证下,由新旧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办理交接、查验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经双方约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大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选聘到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在合同到期1个月前,业主或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备案,并告知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接到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应会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到物业服务区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业主大会与新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做好选聘工作。

  (四)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能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制定的小区应急管理预案组织街道、区市容环卫、供水、供电、园林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服务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各专业部门自行上门收取,也可委托社区代为收取,业主委员会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收费工作。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时,应当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做好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衔接;物业服务项目在未选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前,特种设备处于定期检验阶段,原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做好退出衔接工作的,由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该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行为书面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企业及法人诚信档案。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向社会公布,自社会公布之日起,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与全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其管理的物业服务项目2年内不得参与各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活动。

  第二十条 因项目规模较小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会同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实际出发,本着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相邻项目整合,提高物业服务社会效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各县(市)和柴桑区过渡期内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篇5: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20)

  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合肥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信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和服务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别墅(包括独栋、双拼、联排等)等非普通住宅、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等情况,制定相应等级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公布的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内容、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七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合理利润、法定税费以及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

  第八条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采取包干制形式。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具体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形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利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十一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月计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以下规定交纳: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当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将其物业出租、出借给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三)承租公有住房的,自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至合同期满当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

  第十四条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合法改变居住用途的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可按非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环卫等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套设施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三章 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包括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车位服务费;车位租用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新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如需调整收费标准,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其它外来车辆停放,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具体停放时段、免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并在车辆进出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救护的临时停放车辆免收停车费;对配送、维修、安装、装潢、邮递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提供便利,在一定时限内免收停车费。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控)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四章 其他服务费

  第二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防工程、车库、电梯、二次供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收费,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其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中包含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等公共能耗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向业主分摊。

  二次供水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供水设备,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分摊情况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件(含IC卡或蓝牙等)管理的,首次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人行出入证和一辆汽车出入证。业主申请多配或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时,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签订服务协议、强行收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期限等内容。

  建设单位在与业主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附件。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的成本控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物业服务。加强宣传,引导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参与服务过程,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服务合同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委员会、属地街道、社居委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第三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前,应到物业所在辖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收费及服务行为监督,探索建立包括第三方评估在内的多元化收费和服务评估机制。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物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执行,对于保障对象的具体补贴政策,依据有关规定执行。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单位宿舍和业主自治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并在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物价局、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房[20**]41号)、《关于实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合价房[20**]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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