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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连锁公司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20

  药房连锁公司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 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 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 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 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 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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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米工厂从业人员培训及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大米工厂从业人员培训及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保证所培训的人员满足相关岗位的要求,使其适应本公司当前工作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为实现公司质量安全目标而对全体职工进行的各类培训及健康检查。

  3.职责

  3.1质检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及健康检查计划,组织和实施员工的培训工作及健康检查工作,并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2各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各专业的职工技能培训申请,并配合质检部做好培训工作。

  3.3质量负责人负责审核《年度培训计划》,总经理批准《年度培训计划》。

  工作程序

  4.1人员能力

  4.1.1从事与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各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能力,对能力的判断应从教育、培训、技能和经历等方面考虑。

  4.1.2质检部负责制定从事与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各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岗位人员能力要求》,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执行。

  4.2培训及健康检查计划的制定

  4.2.1各部门根据《主要工作岗位人员能力要求》和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及健康检查计划,报质检部。

  4.2.2质检部汇总各部门培训需求后,根据现阶段员工教育状况及身体状况,按不同岗位、职务及质量方面所承担的任务要求,拟定本公司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健康检查计划》,报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

  4.2.3培训计划需要追加或需外出培训时,由相关部门填写《培训申请表》报质检部,健康检查计划需追加,由相关部门填写《健康检查申请表》,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

  4.3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4.3.1质检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健康检查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公司的各级培训及健康检查。必要时,聘请有相当资格的人员担任授课讲师。质检部根据情况做好后勤保障,以便使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编制培训实施方案,内容一般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授课教师、考核方式、合格判定标准等。

  4.3.2新员工入厂培训

  公司基础教育:包括公司发展史、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及安全意识、公司管理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等;

  岗位技能培训:包括岗位职责、作业指导书以及所用设备的性能、操作步骤、安全事项的培训等;

  4.3.3管理人员的培训

  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方面的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质量安全意识、管理理念、管理方法;

  本岗位管理职责、业绩改进等等。

  4.3.4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

  针对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应按劳动部门有关的规定执行。

  本公司的特殊岗位包括:驾驶员、特殊工序、关键工序、质检员等,需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4.3.5全员培训

  国家法律法规与厂规厂纪。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宣贯学习。

  安全文明生产教育。

  岗位应知应会、工艺纪律教育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

  4.3.6针对上述各类培训由质检部统一安排,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4.3.7每次培训由质检部填写《培训记录表》,记录培训的人员、时间、地点、教师、培训内容及考核情况等,并在培训结束后将本次培训的所有资料和记录(考勤表、考核记录等)归档保存。

  4.3.8质检部应做好培训考勤工作,必要时,做好培训总结工作,并对培训的实施进行监督。

  4.4培训有效性评价

  4.4.1通过理论考核、现场操作考核、业绩评定和观察、交谈等方法,评价培训的有效性,评价被培训的人员是否具备了所需要的能力。

  4.4.2质检部应加强对员工日常工作业绩的评价,可随时对各部门员工进行现场抽查,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应及时暂停其工作,安排培训、考核或转岗,使员工的能力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4.5健康检查的组织及实施

  4.5.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5.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4.5.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5.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4.5.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4.5.6针对上述各类健康检查由质检部统一安排,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4.6培训记录及健康检查记录的管理

  质检部负责各类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表及考核记录等)及健康检查记录(健康检查计划、健康检查记录等)的管理和保存工作。

  支持性文件

  《主要工作岗位人员能力要求》质量记录

  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申请表培训记录表

  培训有效性评价表年度健康检查计划健康检查申请表健康检查记录表

篇3: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范本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范本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体检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一次体检,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四、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体检的情况发生。

  五、凡忠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工作。

  六、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篇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2、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3、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5、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随时了解职工的健康状况,对可疑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有碍相关岗位工作的疾病人员(如手部外伤、皮肤病等),应要求其立即脱离相关岗位,积极就诊治疗,痊愈后方可恢复工作。

  6、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衣帽,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7、从业人员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8、从业人员应随时保持手部卫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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