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大米工厂从业人员培训及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19

  大米工厂从业人员培训及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保证所培训的人员满足相关岗位的要求,使其适应本公司当前工作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为实现公司质量安全目标而对全体职工进行的各类培训及健康检查。

  3.职责

  3.1质检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及健康检查计划,组织和实施员工的培训工作及健康检查工作,并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2各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各专业的职工技能培训申请,并配合质检部做好培训工作。

  3.3质量负责人负责审核《年度培训计划》,总经理批准《年度培训计划》。

  工作程序

  4.1人员能力

  4.1.1从事与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各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能力,对能力的判断应从教育、培训、技能和经历等方面考虑。

  4.1.2质检部负责制定从事与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各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岗位人员能力要求》,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执行。

  4.2培训及健康检查计划的制定

  4.2.1各部门根据《主要工作岗位人员能力要求》和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及健康检查计划,报质检部。

  4.2.2质检部汇总各部门培训需求后,根据现阶段员工教育状况及身体状况,按不同岗位、职务及质量方面所承担的任务要求,拟定本公司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健康检查计划》,报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

  4.2.3培训计划需要追加或需外出培训时,由相关部门填写《培训申请表》报质检部,健康检查计划需追加,由相关部门填写《健康检查申请表》,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

  4.3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4.3.1质检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健康检查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公司的各级培训及健康检查。必要时,聘请有相当资格的人员担任授课讲师。质检部根据情况做好后勤保障,以便使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编制培训实施方案,内容一般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授课教师、考核方式、合格判定标准等。

  4.3.2新员工入厂培训

  公司基础教育:包括公司发展史、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及安全意识、公司管理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等;

  岗位技能培训:包括岗位职责、作业指导书以及所用设备的性能、操作步骤、安全事项的培训等;

  4.3.3管理人员的培训

  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方面的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质量安全意识、管理理念、管理方法;

  本岗位管理职责、业绩改进等等。

  4.3.4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

  针对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应按劳动部门有关的规定执行。

  本公司的特殊岗位包括:驾驶员、特殊工序、关键工序、质检员等,需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4.3.5全员培训

  国家法律法规与厂规厂纪。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宣贯学习。

  安全文明生产教育。

  岗位应知应会、工艺纪律教育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

  4.3.6针对上述各类培训由质检部统一安排,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4.3.7每次培训由质检部填写《培训记录表》,记录培训的人员、时间、地点、教师、培训内容及考核情况等,并在培训结束后将本次培训的所有资料和记录(考勤表、考核记录等)归档保存。

  4.3.8质检部应做好培训考勤工作,必要时,做好培训总结工作,并对培训的实施进行监督。

  4.4培训有效性评价

  4.4.1通过理论考核、现场操作考核、业绩评定和观察、交谈等方法,评价培训的有效性,评价被培训的人员是否具备了所需要的能力。

  4.4.2质检部应加强对员工日常工作业绩的评价,可随时对各部门员工进行现场抽查,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应及时暂停其工作,安排培训、考核或转岗,使员工的能力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4.5健康检查的组织及实施

  4.5.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5.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4.5.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5.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4.5.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4.5.6针对上述各类健康检查由质检部统一安排,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4.6培训记录及健康检查记录的管理

  质检部负责各类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表及考核记录等)及健康检查记录(健康检查计划、健康检查记录等)的管理和保存工作。

  支持性文件

  《主要工作岗位人员能力要求》质量记录

  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申请表培训记录表

  培训有效性评价表年度健康检查计划健康检查申请表健康检查记录表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范本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范本

  一、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食品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20、50、15课时。

  四、新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篇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 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 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 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篇4: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班,取得有效培训合格证。

  2、内部每月进行一次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集中学习。

  3、培训时员工应作好记录,培训后进行相关知识、操作考核。

  4、对工作中发生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除及时改正外,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知识学习。

篇5:冶金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通知

  冶金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通知

  各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号令第6条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县安监局20**年4号便函通知要求,全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今后公司所有新招人员和在职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件,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具体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如下:

  一、安全培训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号令第6条规定: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二、公司安全培训规定

  1、从业人员培训要求,除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所有在职人员,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公司安全培训计划安排如下:

  (1)首批对矿山从业人员,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2)第二批对选矿车间及附属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

  (3)第三批对持有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有关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公司要对本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分期、分批、分工种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各分公司要密切配合、组织好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4、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1)第一次安全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重新培训,重新培训的费用自理,不付培训工资;第二次安全培训不合格者,再次参加县安监局安全培训;第三次安全培训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2)凡发现未经培训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要追究所在单位各级领导责任。

  (3)各级管理部门要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有无证上岗者,首先责令停止作业,对无证上岗者立即开除,并追查具体安排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4)各单位新招从业人员,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的制度。若发现一人未经培训上岗,对批准签字和安排负责人扣除一个月工资,两人以上给予降级处分。

  (5)各分公司要认真组织做好本公司内部新招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重新上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技术操作能力,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6)加强从业人员持证管理,建立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矿长资格证人员的台帐,并保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7)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各种持证人员的培训、复训工作。

  (8)经常检查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做到无证不准上岗。

  特此通知

  20**年8月6日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