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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09

  食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职责

  (1)安全生产管理由生产部负责。

  (2)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公司综合安全检查,调查掌握公司安全动态,找出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纪律的,发现一次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各级管理者和员工的安全生产和操作意识、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生产场所及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

  (1)生产场所布局要合理,为生产所设的沟、坑、池应有盖板和围栏。机器设备和工作台的布置,不得妨碍操作、通过和装卸。

  (2)生产场所光线要充足,局部工作照明应满足操作需要,并符合安全要求。在各类导电设备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必须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在潮湿地点使用12伏电压。

  (3)各种空中过道、平台危险处要设安全护栏。

  (4)各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修理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各种机械的施压部分、传动部分,以及其它对人有发生伤害危险的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5)各类生产设备必须建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转。

  (6)加强设备检修时的安全管理,对所要维修的设备,须挂检修警告牌,并切断电源以防误操作。要检修过程中或检修完毕,需要转动或校测、试车等,须征得负责人或岗位主要操作人员的同意,待一切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启动。

  (7)安装机器和起重设备的地基、地桩和缆绳必须牢固,能安全承受运行时的最大负荷。

  (8)使用各种起重设备进行吊装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使有关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禁超负荷吊装,并与架空输电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9)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要求,架设和拆除电线,安装和检修电气设备应按电业安全规程进行,禁止乱拉乱接线。各类管线不得露空架设在墙上。非电气人员,不准装拆电气设备和线路。

  (10)各类防雷、防静电、电器设备的接地装置,须确保接地电阻符合要求,并保证每年检验一次。

  (11)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不准穿裙子和高跟鞋上班,女工要戴好工作帽,防止事故发生。专用防护用品和工具、器具在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若有缺陷一律不得使用。从事有被传动机械铰辗伤害的作业时不准戴手套。

  (13)凡标有“禁止烟火”的场所严禁明火操作、抽烟等,并采取必要的防静电措施。

  (14)启动任何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或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不得违反操作规程。不属于自己操作的设备,不准随意开动,各种开关、阀门、警告牌等不准乱动。

  (15)不准跨越运转中的设备和各种输送带、输送链,严禁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加油、擦拭、清扫等工作。

  (16)各种消防器材,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信号标志等,要经常保持齐全完备。

  (17)使用电气设备前,要检查设备的壳体、电器开关、导线等是否有破损或漏电等现象,如有发生要立即通知有关电气修理人员进行处理。完好后,方可使用。

  (18)严禁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机、线路、控制柜(屏)等,以防漏电造成人员伤亡。如发现有人触电,应首先立即切断电源,再进行抢救。

  (19)工作中突然停电或生产结束后,应首先切断电源,以防突然来电或无人时,造成设备空转或发生事故。

  3、事故处理

  (1)生产岗位发生事故,操作人员和发现者应立即报告领导,并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防止事态扩大。非生产岗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发现者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迅速处理。

  (2)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现场,只有因抢救需要改变现场原状时,经现场领导批准才可改变。

  (3)事故的处理坚持“三不放过”原则(不查明事故原因不放过,不处理责任者不放过,不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

  (4)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规程或工作不负责造成事故者,后果严重的,分情况追究责任,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事故的,发现一次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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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基建科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医院基建科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切实保证施工安全,督促每个现场班组长及职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防患于未然,特订立下列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

  (1)根据公司每月检查一次的精神,项目部每个月的1日、15日对工地现

  场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

  (2)本工地安全生产检查内容为:

  脚手架、塔吊、施工用电、“三宝四口”、施工机具等硬件是否完整有效,

  以及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资料记录等软件设施,有否完善。

  (3)检查由项目经理或安全员组织,施工员、各工种班组长必须参加,根

  据实际情况,抽调特殊工种人员参加各项目检查。

  (4)检查中发现隐患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做到“定人、定时间、

  定措施”,由安全员落实并做好复查工作。

  (5)及时做好公司、项目部组织的定期检查记录,同时对各级部门检查

  整改通知书,以及所的整改结果,也作如实记录。

篇3: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罚则:

  (一)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

  1.分、子公司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对分、子公司罚款10000元。

  2.各分、子公司对其所属施工项目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分、子公司罚款5000~10000元;不按规定对其所属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的,每发生一次,对分、子公司罚款1000元;不履行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每发生一次,对分、子公司罚款1000元;每次安全考核不合格的,对分、子公司罚款2000元。

  3.项目部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对项目部罚款5000元。

  4.施工现场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每发现一人次,对项目部罚款500元。

  5.项目部未按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的,每发生一次,对项目部罚款500元。

  6.施工现场存在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整改,对隐患单位罚款1000元。

  7.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既不及时整改又不积极采取措施的,对隐患单位罚款10000元。

  8.对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所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期进行整改的,对隐患单位罚款2000~10000元。

  9.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的,对项目部罚款500~1000元。

  10.不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监控系统,委托不具备安拆资格单位进行安拆的,使用没有备案登记、检测不合格、没有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如: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部罚款2000~20000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结束后没有办理注销手续的,对项目部罚款10000万元。

  11.不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或不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对项目部罚款500~2000元。

  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每缺一项,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1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的,对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

  14.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不佩戴、不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或违章作业的,每发生1人次,对项目部罚款200元。对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每发生1人次,对项目部罚款100元。

  1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项目部罚款1000~2000元。

  16.未按规定给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对项目部罚款2000元。

  17.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未经批准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罚款1000~10000元。

  18.施工现场违反其它规定的,罚款200~10000元。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1.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单位承担一切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

  2.发生轻伤事故,每发生1人次,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罚款1000~2000元;对发生事故的班组罚款500~1000元。

  3.发生10人以下(不包括本数)重伤事故,每发生1人次,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罚款2000~10000元;对发生事故的班组罚款1000~5000元。

  4.发生3人以下(不包括本数)死亡事故,每发生1人次,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罚款2000~5000元;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罚款10000~20000元;对发生事故的班组罚款5000~10000元;对事故项目部所属主管分、子公司罚款20000~100000;对事故项目部所属主管分、子公司的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各罚款2000~10000元;对集团公司总裁、分管安全工作副总裁、事故相关责任副总裁、安全监察部经理各罚款500~2000元。对事故的相关责任者,涉及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5.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集团公司隐瞒不报或超出规定时间迟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30000元。

  7.对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单位及主要责任者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以上罚款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从被处罚单位账户中扣出,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篇4: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

  一、奖励

  (一)项目部对各单位(工区)根据当年完成工程量,实行奖励额与工程质量挂钩的形式在年终考核后根据实际成绩给予奖励。

  (二)各单位也应根据各项目、部门当年完成工程量大小、工作难度、责任大小等因素,经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后的情况予以奖励。

  (三)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奖物质奖;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

  2、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取得实效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4、受到省、市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嘉奖的单位。

  二、处罚

  (一)各单位未完成当年签订的责任目标,按照项目部的考核办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对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取消全部奖励,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5000至20000元。

  (三)对连续发生同类事故或重大事故的,除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要求责任单位更换相关责任人。

  (四)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一律不得评先进。

  (五)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有关单位给予罚款:

  1、未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罚款10000元;有部分人员未发的罚款5000元。

  2、违章指挥,每安排一名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罚款5000元。

  3、因对整改事项整改不力而再次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罚款3000至5000元。

  4、未设安全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10000元至20000元。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罚当事人2000元。

  6、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足够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罚2000元至10000元。

  7、使用报废或未按规定检测合格的机械设备和三证不全车辆,每台(辆)罚款2000元至10000元。

  8、爆破、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的罚款10000元。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引发重大安全隐患的罚款5000至20000元。

  10、违反临时用电操作规程,乱拉、乱接电线、电缆,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电器设备、劣质或严重破损的电器设备,罚款5000至20000元。

  11、违反《生活安全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罚款5000至10000元。

  1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上岗的,对项目部罚款5000至10000元。

  13、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罚款5000至10000元。

  14、违反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或存放规定,罚款10000至20000元。

  15、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当事人罚款200至500元,项目部罚款5000至10000元。

  16、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罚款5000至20000元。

  17、屡次违反某一条款的,下一次的处罚以上一次罚款的倍数计罚。

  18、违反其他规定的,参照建管处《安全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篇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举报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举报和调查处理制度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轻伤事故,项目部当日内向建管处安全科报告。

  二、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由项目部向建管处负责人电话报告,并填报《事故即时报告书》,先电传建管处安全领导小组,由建管处报上级及有关部门。

  末发生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应在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十四小时内逐级向建管处安全科报告。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要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后,书面资料建档保存。

  2、重伤事故三人以下的,由建管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相关部室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重伤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由建管处会同当地市级劳动、公安、检查,经贸委、工会、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当事人、当事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研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情况。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当事单位要对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处理。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发现的和检查中指出的劳动安全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建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直接负责人、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项目部报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项目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间要求

  1、重伤事故应在十日内结束。

  2、死亡事故应在二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至三十日内结束

  3、重、特事故按上级部门规定。

  六、事故结案

  1、据事故等级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结案。

  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2、车辆交通事故,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处理,凭责任裁定书结案。

  七、事故统计

  按当事人劳动关系隶属确定,属本单位职工的在安全生产月报、季报中反映;属劳务、协作单位的人员将事故调查材料报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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