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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公司培训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04

  装饰工程公司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加强员工的品德教育及知识技能的培训,公司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及工作性质开展具体的岗位培训,员工应积极参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对于公司要求必须参加的相关培训,如无正当理由,员工不得缺席;如确有困难不能参加者,须按相关请假制度之规定提前向部门经理或综管部提出申请。

  第二条 员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1)岗前培训。公司新招聘员工在上岗前均须接受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主要包括:

  A、公司简介及企业文化 B、公司的规章制度

  C、公司业务特点

  D、员工将入职岗位要求及工作规定流程等专业知识 (2)在岗培训。公司通过在岗培训制度,为开发员工的潜在能力、提升员工价值提供条件,在岗培训的主要形式有:

  A、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 B、E-mail其它培训方式

  第三条 员工岗前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录用,累计三次在岗培训不合格者可由综管部提请总经理或部门经理同意后予以降薪或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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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培训与发展制度范本

  培训与发展制度范本

  1. 公司将会定期对职工进行内部培训,包括企业文化、经验教训、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

  2. 为拓展视野、启发思路,公司将会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专业人士以及业绩优异的职员赴境内外考察、学习。

  3. 公司关注职员的职业发展,鼓励职员在公司的指导和帮助下制定个人的职业发展计划。公司将会向职员提供专业化和职务化两种职业发展道路。

  4. 公司将对诚信敬业、业绩优秀、具有全局观和符合公司战略的职工创造晋升和发展的空间。

篇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 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 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 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篇4:公路试验检测中心内部培训制度

  公路试验检测中心内部培训制度

  (1)内部培训是为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理论水平、掌握操作技能、了解先进试验检测技术或方法的业务培训。

  (2)内部培训由技术负责人主持。

  (3)内部培训分为定期和不定期。

  (4)定期培训为每半年一次,针对不同的试验检测项目进行系统学习、讨论,由技术负责人考核评分。

  (5)不定期培训是针对新颁布的标准、技术规范进行集中学习、讨论,由技术负责人考评。

  (6)考评分为理论知识和现场操作两部分,综合考评的结果为最终成绩。

  (7)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人中应暂停试验检测工作,直到达到该项目的要求。

篇5:餐饮培训管理制度

  餐饮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 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餐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 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 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 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 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 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 将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考核结果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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