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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房地产工程水电预结算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3-25

  万科房地产工程水电预结算办法

  一、方案规划

  1.目的

  按照国家、行业、本企业制定的有关标准,正确地审核、编制工程费用,确保第一时间解决项目工程水电预结算问题。

  2.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特定项目的《工程水电预(结)算书》的编制、审核及相关工作。

  3.造价管理部人员的职责

  造价管理部工作人员对涉及工作范围的内容,应按标准工作程序及相应的工作依据完成项目工程水电预结算工作。

  二、项目工程水电预结算工作程序

  (一)收到由项目负责人转来的项目工程水电预(结)算资料1.认真阅读《结算审批表》,如有问题,应找该项目的负责人核实。

  2.检查附件材料,包括《决算书》、水电施工图纸、《核定单》等。

  3.勘察现场,了解审核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二)计算项目工程量,复核费用

  1.计算依据是《××市建筑安装工程单价估价表》以及相应配套文件说明,本企业颁布的《关于工程施工、设计委托、设备采购项目的结算办法》、《工程签证管理方法》、《关于点工签认的管理办法(暂行)》等。

  2.对分项工程逐一计算,编制《工程量初步计算表》。

  (三)同施工单位接触,编制《预(结)算费用表(书)》

  1.对项目工程数量不一致的地方,同施工单位核算,取得数量上的一致。

  2.完成第一步后,审核单价和费率,调整有误的地方。

  3.复核结束后,编制完整的《水电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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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万科房地产工程预结算管理细则

  万科房地产工程预结算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提高工程预结算编制和审核质量,维护预结算正常秩序,促进合同和成本管理的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项目为承包人所发生的预结算的编制工作和作为发包人所发生的预结算的审核工作。

  第3条 职责

  (1)造价管理部全面负责管理工程预结算,负责编制或审定工程预结算,负责工程量的计算、统计,审核供方工程量。

  (2)材料设备部负责编制《甲供主要材料物资预算(领料)表》,并分送总包方和项目内部施工、工程、合同、经营、物资等有关部门,负责编制自行供应的辅材物资需求计划和限额领料卡。

  工程预结算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提高工程预结算编制和审核质量,维护预结算正常秩序,促进合同和成本管理的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项目为承包人所发生的预结算的编制工作和作为发包人所发生的预结算的审核工作。

  第3条 职责

  (1)造价管理部全面负责管理工程预结算,负责编制或审定工程预结算,负责工程量的计算、统计,审核供方工程量。

  (2)材料设备部负责编制《甲供主要材料物资预算(领料)表》,并分送总包方和项目内部施工、工程、合同、经营、物资等有关部门,负责编制自行供应的辅材物资需求计划和限额领料卡。

  第9条 每月完成工程量统计

  (1)工程管理部负责按各单位工程下属的每册图纸工作为单位,每月统计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进度百分比,承包工程量每月统计周期定为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

  (2)工程管理部在每月15日下班之前,将该月度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和《设备安装进度报表》报送至造价管理部。

  (3)造价管理部负责编制承包工程预结算文件,并根据工程管理部报送的《进度报表》计算出工程款申请额,在每月16日上午9时,将合同预结算文件直接送至项目经理部。

  第10条 设计修改、变更和总包方委托承包合同外临时项目施工(1)工程管理部技术人员负责统计工程量(包括增补工程量以及因修改造成返工的工作量),造价管理部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其中量小或无法按预算定额方式计算的,由技术人员负责办理点工签证。

  (2)工程管理部技术人员负责每月15日下班之前,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统计资料,以及经总包方审核签证的《点工签证单》,送交造价管理部造价工程师审核。工程管理部报送的结算进度晚于工程形象进度不能超过10天。

  第四章 承包合同工程预结算

  第11条 造价管理部预算人员负责具体编制工程预结算文件

  (1)原则上,造价管理部在分项工程开工当月应完成该分项工程施工图的预算编制工作。材料设备采购供应人员和财务管理部应根据工程结算的需要,提供《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和票据等支持性资料。

  (2)每月16日上午9时,造价管理部向总包方报送月度工程预结算文件。

  (3)单位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造价管理部编制完成《单位工程决算书》报总包方审核。

  (4)机组投产后两个月内,造价管理部汇编完成该机组的《工程竣工决算书》报总包方审核。

  第12条 预结算过程中分歧和争议解决

  (1)应当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根据合理合法的原则,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对于较为重大的分歧或争议应及时报告项目经营副总乃至项目总经理,以便尽早采取对策。

  第五章 工程采购预结算第13条 工程量的审核和确认

  (1)代建制引进队伍承包和外借内包的工程

  ①《代建制引进队伍承包工程预结算书》应当由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其预结算编制人员必须具有行业或地方工程概预算上岗资格。分包单位凭施工图预算申请中间结算。

  ②预结算工程量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核。鉴于本项目具体情况,如事先已有总包方审定预结算工程量的,经项目经理同意可直接参照使用。

  ③项目委派的零星工作,原则上均按预算方式结算,如确实无法按预算定额方式计算的,实际用工不到10个工作日的,根据工程管理部审核后的《派工单》,分技术工人、普通工人按不同点工单价计算;实际用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须由分管领导签发《派工单》,按点工结算。

  (2)租用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等的实际使用台班数量,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核。

  (3)纯劳务用工、班组部门考勤用工由项目经理部、现场零星派工由工程管理部分别负责审核。

  (4)其他对外委托工作,由合同指定的部门单位负责审核。第14条 中间结算

  (1)工程采购合同供方在项目中发生的费用,在每月底主要核算、清理以下四项费用。

  ①材料设备部按月统计领用材料(含总包方调拨辅材)、工作服及安全帽等个人劳保用品、小型机工具使用费等。

  ②工程管理部按月统计施工机械使用台班费用(含使用总包方机械)等。

  ③综合办公室按月统计汇总加班快餐、搭伙费、水电费、通信费、代付民工工资等。

  ④上述费用清单,经分包单位的结算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分送造价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备用。

  (2)凡涉及安全违章、质量事故、治安事件等罚款事项,在职能部门处理后,工程相关责任方应立即到财务管理部缴付现款。

  (3)工程分包合同(含外借内包)于月度中间结算,按规定办理支付审批手续。

  ①工程管理部审核实际进度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满足计划要求。

  ②质量管理部审核完成的各分项工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③财务管理部汇总上述第14条 第(1)款在项目发生时应扣费用。

  ④造价管理部审核实际完成的承包产值(一般以完成量的80%为限),计算安全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确定应付金额。

  ⑤交项目经营副总(具体按财务工作规范的权限确定)审批。经审批后的《中间结算会签审批表》,分送造价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

  (4)劳务结算,一般经综合办公室或工程管理部和造价管理部审核后,由项目经营副总审批支付。

  第15条 竣工结算

  (1)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分包单位编制完成《单位工程决算书》报项目审核。

  (2)发包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全面逐项审核法。审核内容和程序如下。

  ①工程供方办理《决算(送审前)审批表》会签手续。

  ②造价管理部签收《结算书》并登记台账。

  ③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和确定(责任部门见第13条 )。

  ④造价管理部审核预结算单价、取费费率。

  ⑤相关部门审核会签,汇总上述第14条 第(1)款在项目发生的总费用,其中,分包单位从项目领用辅材的,实际使用量若少于其上报材料计划量的,按计划量办理出库手续,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领用甲供主材超量的,由分包单位承担费用。

  ⑥财务管理部核减各项应扣费用,预扣质量保证金;若是分包单位在本工程最终的总结算,预留的安全保证金余额予以退还。

  ⑦经项目经营副总审核后,由项目经理批准支付。项目经理批准后的结算资料,由造价管理部负责整理分析与归档。

  (3)《竣工结算书》的审核时间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完成,如遇大规模竣工结算,项目应当在征求供方的基础上编制整体结算计划,经项目经理部批准后执行。

  (4)竣工结算审核人员在对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时,应当执行以下三项原则。

  ①合同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单价时,应按已有单价计算。

  ②合同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子目中均没有适用单价时,应按定额中相类似定额子目确定变更价格。

  ③合同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子目中均没有适用和类似单价时,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供方编制补充定额送合同预算主管审定,必要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对预结算编审人员要求

  第16条 合同预算、工程及其他相关预结算编审人员,应当加强合同预算、造价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责任心,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维护企业、项目的合法利益。

  第17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加强工程量统计规则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树立强烈的经济观念,做好工程量的统计和审核工作,尤其是实际工程量和材料计划。

  第18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供方编制的结算过程中应当做到既合法又合理,按合同约定办事,不故意克扣压低价格,不以下浮金额的多少作为结算审核质量好坏的标准。

  第19条 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供方编制的结算中有漏算、少算现象,应当在内部了解、现场实际调查确凿的基础上及时通知该结算编制人,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约定予以补正。

  第20条 工程管理部对工程预结算工作卓越者将给予鼓励和嘉奖。凡因工程

  预结算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项目(企业)损失的,或消极工作影响预结算正常进行,影响企业形象的,工程管理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企业的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行政或经济处罚。

篇3:万科房地产水电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万科房地产水电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职位名称:水电工程师

  所属部门

  工程管理部

  直接上级

  工程管理部经理

  直接下级

  任职资格

  1.学历、专业知识大学本科及以上,水电暖通等相关专业知识

  2.工作经验

  两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验

  职责概要

  负责施工现场水、电工程管理,监督现场水、电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控制水、电工程施工成本,进行施工安全检查,协调现场土建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项目管理

  1.参与土建工程招投标工作,配合项目经理部、造价管理部编制标底和投标书

  2.参与土建工程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3.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水、电、方面的现场答疑

  4.协助工程管理部经理进行本专业的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配合其他工程师的工作

  5.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6.督促和协助监理控制水、电工程进度、质量,编制本专业施工进度计划

  7、负责供水报批、供电报批工作

  8.参与编制本专业主要设备、材料计划,并对已完成的本专业工程进度进行审定

  9.协调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处理现场有关专业问题

  10.现场巡视,落实、监督整改方案的执行情况11.参与土建工程的各项验收

篇4:DCJ大学水电管理规定

  SDCJ大学水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水电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强化水电节约意识,建设节约型校园,依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通过学校供水、供电设施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条、总务处为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维护学校供水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落实学校水电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水电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水电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水电指标的核定,水电费的收缴与支付,校园水电节约宣传、教育和奖惩,联系协调市供电供水部门等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四条、学校对总务处实行水电任务经费目标管理。全校师生员工及各水电用户应切实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自觉履行节约用水用电职责,共同维护校园水电使用秩序。

  第五条、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全部实行“核定指标,超支自负,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按照《山东CJ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围绕水电任务经费目标管理,学校逐步完善校内各单位水电计量装置,逐步实现能耗监测数据化,促进水电新技术、新设施的引进与推广,进一步推进水电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条件成熟后,教学、行政等用水用电全部实行“核定指标,超支自负,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全校水电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凡涉及学校水电系统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须到总务处办理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竣工,应由总务处参与共同进行验收。有关资料及图纸须同时报总务处备案。

  第八条、水电用户新开户、变更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用、移表或迁址,均须向总务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新增的用水、用电设施,其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安装要求和节能要求。职工住宅出售后,新房主是非校内职工的,需向总务处申请安装磁卡表。

  第九条、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出校园各高、低压配电房、水场,不得直接指挥值班人员或者擅自进行停、送水电操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供水供电公共部分线路、接入点的开关及计量表计,也不得擅自转供水电。

  第十一条、校内凡新增空调器及功率大于5KW的电器、用水量在5T/h以上的设备,应事先提出申请,报总务处办理审批手续,需对供水、供电可能性先行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增用。

  第十二条、未经总务处同意,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或私自拆封、故意损坏水、电表的,均视为盗窃水电行为。其中盗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盗窃用水时间计算,盗窃电量按所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盗窃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按最大可能窃用时间计算。

  第十三条、盗窃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缴水电费外,还需承担3倍应交水电费的罚款。对拒绝补交水电费和罚款的,总务处将依照相应管理规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凡违章用水用电造成供水供电设施、线路损坏以及挖断电缆或供水管网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追究肇事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济南市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水价、电价,学校对教学、行政、生活、施工、经营等不同类型的用户实行不同的水价、电价。对超指标用水、用电的单位实行超指标加价收费。

  第十六条、教职工宿舍水电费由总务处抄表,学校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人事关系不在校内的由总务处负责催缴。

  第十七条、经营性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实行独立核算的校内各单位,由总务处负责抄表,使用单位按照实际使用量缴纳水电费。维修工程难以按表计量的按济南市建委颁发的有关规定扣缴水电费。

  第十八条、凡收取上机费的微机室、实验室、电子阅览室、信息查询室等用电实行装表计量,按实际用量收费。

  第十九条、年度教学计划外使用教室的办班、培训、讲座、社会考试等一律收取水电费,不具备装表计量条件的,收费标准可按照规模、天数、以及使用教学仪器的多少进行测算交费。

  第二十条、用户发现水电表异常应及时报修,否则按当月总表与分表的差值计算该用户的水电量(无水电总表时,水电量可按该用户同期最高用量计算)。

  第二十一条、各用户应按有关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总务处发放的催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五计收,对拒不交纳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二条、回收的水电费由总务处统一交学校财务处。

  第五章 节水节电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办公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处要尽量使用自然光,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再开灯。做到无人不开、不用不开,白天原则上一律不开灯照明(阴雨天和房屋光线不足时除外)。同时,在自然光线充足的情况下,教师和学生应自觉做到不开灯和随手关灯。

  第二十四条、养成“节约能源、人人有责”的好习惯,离开办公室、工作场所、下班时必须关灯。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微机、打印机、复印机、开水器、空调、电风扇等电器,尽可能拔掉电源插头,减少待机耗电;不允许使用“长流水”冲洗衣物、冷却食物或冲洗地面、车辆等。

  第二十五条、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下班前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有取暖设施的场所,冬季取暖期间不得使用空调、电暖器等取暖。

  第二十六条、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次数,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第二十七条、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实验室等场所不准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照明使用节能灯具;走廊、洗漱间、厕所的照明灯一律不准使用超过25W的灯泡,禁止“长明灯”。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灯具、开关、插座等器具均由专管部门维修,不准随意调换、改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水电管理办法,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城建职院后勤水电管理制度

  城建职院后勤水电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院供水供电工作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学院的水电资源,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用水用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后勤服务中心为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校水电的运行、管理、收费等工作。

  2、凡使用学院水电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户)所用水电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并按昆明市公布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交费。

  3、学院对教学、食堂、店铺、教职工公寓、学生公寓、施工用水、电实行水、电计量收费管理。由后勤保障部抄表、核算报财务室。

  4、学院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后勤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守学院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院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二、用水用电的管理

  1、学院新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需符合水电建设规划要求,如有变化,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开工前,后勤服务中心需参与图纸会审并同意施工方案后方可实施。后勤服务中心参与施工技术协调,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需向后勤服务中心提交一套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新建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科负责管理、保修,保修期满并验收合格后交由后勤服务中心管理。

  2、校内改造项目(含部门内部改造)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电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凡需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将设计图交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后方能施工。

  3、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增用户,必须到学院后勤服务中心申报水电安装事宜,并与后勤服务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后方能使用水电。

  4、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学院水电设施安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电线路,不得擅自开口接水。

  5、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应认真抓好对全院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后勤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后勤服务中心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6、水电用户要爱护学院水电设施。若计量水电表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院后勤服务中心处理(更换水电表成本费用原则上由水电用户自理),否则后勤服务中心有权参照相应行业规则估码计量收费。

  7、学院经营单位一律实行按表计量,每半年到财务室交纳水电费。离开学院的,及时核算水、电费,并到所辖部门交费。

  8、基建项目施工,开工前由施工队到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交纳押金。后勤服务中心按其使用负荷装表计量。施工队每月应按时到后勤服务中心交纳水电费。施工完毕,结清余额,退还押金。。

  9、教职工用水用电实行按表计量、逐月据实结算的收费方式,从工资中扣除。学生超额水、电费到财务处缴费。

  10、全院水电用户水电表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安装、拆迁均需报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备案。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1、各水电用户在接到后勤服务中心交费通知单后三天内到财务室交纳交纳水电费,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交水电费增收2‰的滞纳金。

  三、违章与处理

  1、有下列违章之一者,后勤服务中心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回水电费(含滞纳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院:

  (1)违反学院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擅自使用水电者

  (3)在学院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一月者;

  (4)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

  2、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它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3、窃用学院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水电费。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后勤处将依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4、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5、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院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经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举报者,由后勤服务中心报学院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附 则

  1、本办法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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