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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分行请假工作程序指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3-22

  地产分行请假工作程序指引

  1、填写《请假申请单》;

  2、三级市场住宅部请假审批流程:

  1)员工请假一天(含)以内,直属上司---人事部;

  2)员工请假1天-2天(含),直属上司---区域经理----人事部;

  3)员工请假2天以上,直属上司---区域经理----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部;

  非营业部请假审批流程:

  1)员工请假1天(含)以内,直属上司---人事部:

  2)员工请假1-2天(含),直属上司---部门经理---人事部;

  3)员工请假2天以上,直属上司---部门经理---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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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公司ISO9000程序文件:工作指引的控制

  物业公司ISO9000程序文件:

  EJ-QP6.2 工作指引的控制

  1.目的:

  对工作指引的制定、审批、发布、更改实施控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工作指引的控制。

  3.引用文件:

  3.1质量手册第4.5章

  3.2 ISO9002标准第4.5章

  4.职责:

  4.1各部门及ISO9002工作小组负责对本部门工作指引的制订及更改工作。

  4.2公司各部门主任负责对本部门相关工作指引的制订。

  4.3副总经理(管理者代表)负责工作指引的审批。

  4.4综合办公室负责工作指引的存档和发放控制。

  5.工作程序:

  5.1工作指引的编写:

  5.1.1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具体工作指引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经部门主任认可后指定专业人员负责编写,吸收合理建议。

  5.1.2工作指引应使用统一的标识,做到标题、文件号、版本号、修改号、日期、发布部门盖章及批准人签字。

  5.2工作指引的审批和发布:

  5.2.1公司各部门可根据各部门的实际需要建议发布新文件。公司各部门也可根据所使用文件在实际工作的应用情况,及时记录文件与实际工作不适的方面并提出改进意见。

  5.2.2凡属本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发布一个新程序文件,或改版某个已发布程序文件的要求,由部门负责人将草案上报管理者副代表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

  5.2.3首版文件发布前,每一个文件必须进行校对,并审查文件是否合理及是否符合质量方针要求,只有经管理者副代表审核,管理者代

  表批准后,才能确认是正式颁布。

  5.2.2遇到工作指引需修改或重写时需填写《文件修改报批单》,经副总经理批准后修改,发布时执行审核、批准签字等过程。

  5.3工作指引的发放:

  5.3.1工作指引为受控文件,其原始文件保存于公司综合办公室,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指引主清单》,写明标题、编号、发布日期、版本号、修改状况、发放范围。

  5.3.2工作指引的首版文件经统计具体数量后复印,盖上公司文件受控章后由综合办公室发放给相应的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具体操作人员。所有工作指引的发放由综合办公室进行登记统计,接收人员必须在《文件/资料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5.3.3如有需指导员工工作挂在墙上的工作指引,由综合办公室统计数量,放大复印后,不用加盖受控文件专用章,但必须保证与现行文件一致,发放到各部门,接收人必须在《文件/资料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5.4工作指引的借阅:

  5.4.1公司所有工作指引的借阅都应经过管理者副代表批准,并在综合办公室填写《文件/资料借阅登记表》,方可借阅。

  5.5工作指引的修改:

  5.5.1工作指引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提出《文件修改报批单》,经过副总经理批准。修改文件的发布程序同首版文件发布程序。

  5.5.2修改文件只有经过管理者副代表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才能被认为已正式发布并生效。

  5.5.3改版工作指引的由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在批准后三天内发放到原首版文件持有人或部门。

  5.5作废工作指引的处理:

  5.5.1作废工作指引的正本及副本由均要求在新的工作指引改版发放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收回,并填写《过期文件/资料清单》。

  5.5.2作废工作指引的正本及副本应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销毁,如因积累资料或法规需要加以保存的,必须做出“作废”或“仅供参考”标识,并与现行有效工作指引隔离存放。

  6.支持性文件与质量记录:

  6.1《工作指引主清单》 EJ-QR-QP6.2-01

  6.2《文件/资料借阅登记表》 EJ-QR-QP6.1-01

  6.2《文件修改报批单》 EJ-QR-QP6.1-03

  6.3《文件/资料发放登记表》 EJ-QR-QP6.1-04

  6.4《过期文件/资料清单》 EJ-QR-QP6.1-05

篇3:房管局严格外出请假报备制度的通知

  关于严格外出请假报备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临时机构:

  根据《市房地产局作风效能建设问责暂行办法》,为严明组织纪律,确保局系统工作有序高效运转,现就进一步规范单位(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出差、外出等请假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临时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制度,离开安庆赴外地的应妥善安排好工作,事先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假审批表》,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局系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报备制度,因病、因事需请假的,应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向上级领导报告,批准后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报本单位、本部门办公室备案。

  三、局系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日外出登记制度,凡工

  作日期间外勤工作的,应在本单位(机关科室)公共白板或登记簿上注明外出事由、时间。

  凡不遵守上述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根据《市房地产局作风效能建设问责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附:

  1、《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假审批表》

  2、《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假审批表

姓名 职务
请假事由
外出目的地 随行人数
起止时间 年月日(星期)至年月日(星期)
联系电话
局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局主要领导意见 年月日
备注

  




















本表送交局办公室存档电话:5593700

  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单位(科室)名称:年月日

姓名 职务
请假事由
外出地点 联系电话
起止时间 时分至时分
因病
(或其它原因)
请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
意见
年月日
单位领导
(分管领导)
意见
年月日
备注

  



















本表送交办公室存档

篇4:P物业分公司媒体采访沟通工作指引

  P物业分公司媒体采访沟通工作指引

  1.目的

  明确公司对新闻媒体采访的接待原则、接待流程,保持良好媒体关系,有效避免媒体负面报道,维护和提升公司企业形象与品牌价值。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媒体采访的接待、沟通。

  3.职责

部门/岗位

工作内容

总经理办公室

新闻媒体采访的对接、沟通部门。

新闻媒体发言人

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发表言论。

各相关部门

负责新闻媒体采访单位、采访人以及所采访事件等情况的记录。

  4.定义

  4.1 新闻媒体:指平面媒体(报纸和杂志),网络媒体和电视、电台媒体。

  4.2 媒体记者:指进行采访的媒体工作人员,包括撰文记者、编辑、摄像师和其他媒体工作人员。

  4.3 新闻媒体发言人:是公司对外发言的统一出口。一般情况下,指定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5.方法与过程控制

  5.1媒体采访接待原则

  5.1.1公司已实行新闻媒体发言人制度,除新闻媒体发言人外任何员工未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许可,不得以其公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尤其是带有负面倾向的或突发性的媒体采访。

  5.1.2任何媒体采访如涉及集团信息,须由总经理办公室在采访前知会集团办公室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回复意见进行处理。

  5.1.3如各部门遇到涉及到深圳地产公司的采访,一律将情况即时填写《新闻媒体采访登记表》,并报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转深圳地产公司处理。

  5.1.4各部门接到任何媒体采访的要求时,统一回复对方的口径为:“公司对媒体采访有规范的接待流程,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主要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或栏目等,并记录所采访的主题。),我公司会由相关部门回复您。” 并按《新闻媒体采访登记表》要求记录相关信息,即时知会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5.1.5对媒体记者应保持热情、友好的态度。如遇突发性采访,任何情况下(尤其是面对镜头时)不得有阻扰或躲避采访的行为,应坦然面对镜头、保持笑容、热情接待。无论对方提出任何问题,一律答复:“公司对媒体采访有规范的接待流程,请您出示有效证件,我会为您联系”。同时立即联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5.1.6除以提升品牌形象为目的的采访外,公司一般不接受有偿采访。

  5.1.7公司不接受可能存在的以负面报道为要挟的媒体广告业务要求。

  5.1.8公司形象宣传、重要新闻发布由新闻媒体发言人或指定授权人发言。

  5.1.9总经理办公室在媒体播发有关新闻时,应安排专人对电视或电台报道进行录像或录音;对报刊、杂志等报道进行剪辑,并负责所有报道资料的存档。

  5.1.10如媒体播放有关公司的重大新闻,总经理办公室应及时知会相关人员收看。

  5.2 媒体采访信息传递流程按《信息传递管理程序》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以公司职员名义或涉及公司管理的投稿,须先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报总经理办公室及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文稿刊载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6.记录表格

  VKWY5.5.3-Z02 《信息传递管理程序》

  VKWY7.5.1-Z01-01-F1 《新闻媒体采访登记表》

篇5:江门市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2016)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建〔20**〕3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各环节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我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已经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9月6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一、倡议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条件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二)倡议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内贴出《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倡议》,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筹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倡议》应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7日。

  二、推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发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的通知

  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向全体业主征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以及相关意见。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3.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4.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申请

  在自荐(推荐)有效期内,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或者提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连同本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原件(核对原件后退还)、复印件一起交给业主委员会。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在自荐(推荐)有效期满后对收集到的名单和资料进行整理核实,确定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由业主委员会继续组织业主推荐。

  三、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一)发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

  业主委员会将整理核实过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简历表和《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同时,筹备组将《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业主:

  1.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2.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3.邮寄书面通知;

  4.其他法定方式。

  在公示期内,业主对候选人资格有异议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委员会应当记录并做出答复。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情形的,由业主委员会取消其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因取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造成候选人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由业主委员会继续组织业主推荐。

  候选人名单公示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印刷好《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但采用的表决方式必须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相一致。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填写《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同时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计票的当天填写《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并将统计的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的,如果回收的选票未达到规定票数,业主委员会可以延长回收选票时间。需要延长回收选票时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延期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应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回收选票延长期内,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发动未投票的业主参与投票。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必须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和代理人应当签订《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委托书》,代理人持业主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内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内容。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

  (一)公示表决结果

  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名单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30日,业主有权查询相关材料。

  表决结果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二)复查表决结果

  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要求复查表决结果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要求查验表决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本人的表决票供其查验。业主本人查验表决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房产证明申请;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票,委托人应当持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和有效房产证明申请。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投表决票选票及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

  (三)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业主委员会分工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以及其他职责人员。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备案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江门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和会议表决结果;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分工安排;

  5.其他资料。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刻制印章及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终止和递补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附件:1.《江门市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流程图》

  2.《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倡议》

  3.《关于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6.《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

  7.《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

  8.《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

  9.《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委托书》

  10.《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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