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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绿化保洁业务外包监督指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9-20

  物业绿化保洁业务外包监督指引

  为环境外包监控(清洁、四害消杀、绿化)提供指引,保证业务现场的质量。

  2. 范围

  适用于适用于环境外包(清洁、四害消杀、绿化)工作的监控。

  3. 职责

  部门/岗位 职责

  品质管理部 组织与服务供方的沟通;

  对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物业服务中心 对环境供方服务质量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每月对环境服务供方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监控人员 日常检查服务供方的合同履约情况;

  监督服务供方消耗我方资源的控制情况。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监督人员

  部门负责人依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指定 1 名或多名监控人员,负责对环境服务供 方的沟通协调、监督管理。

  4.2 监督检查方法

  4.2.1 内部监督检查

  业务类别 检查频次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专门监督检查 清洁 以日检为主 1) 员工到岗情况及岗位礼仪。

  2) 工完清场。

  3) 岗位工作质量结果,问题点落实情况

  4) 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5) 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6) 合同中其他约定的履约情况。 员工到岗情况以考勤记录及不 定时现场人员清点方式检查每日岗位工作质量以抽样方法检查,同时满足 3 个条件:覆盖 高层、多层、别墅等不同区域; 覆盖到楼道、院落、架空层、停 车位等区域;抽样点分布均匀

  消杀 以每

  次消

  杀后

  检查

  为主 1) 消杀药品的针对性,消杀药品浓度合适性。

  2) 消杀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3) 消杀饵料、死鼠及时清捡。

  4) 消杀计划落实情况,消杀药品定期更换情况

  5) 员工岗位礼仪。

  6) 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7) 合同中其他约定的履约情况。 在消杀前,检查药品使用、药品 配比、警示标识放置;在消杀后, 对当次消杀效果进行检验评估。

  绿化 以周检为主 1) 修剪、施肥、浇水、松土除草、补种、 病虫害控制等养护质量及结果与问题点落实情况

  2) 台风、暴雨、大雪后的树木修复情况

  3) 年度与月度养护计划落实情况

  4) 员工岗位礼仪。

  5) 工完清场。

  6) 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7) 合同中其他约定的履约情况。 每次周检时必须对所有区域进 行巡查,检查对象必须包括草 地、乔木、灌木、绿篱、盆栽等 各类型的绿化植物。

  其他监督 1) 服务中心负责环境业务的主管、服务中心负责人,分别按 1 次/周、1 次/月的频率进行的 环境外包质量抽样检查。

  2) 部门的安全、技术等其他岗位人员,在工作现场发现的清洁、绿化或消杀方面的问题点。

  3) 公司/集团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定期与临时检查。

  4.2.2 外部监督检查

  客户评估 客户投诉、顾客意见调查、顾客恳谈会及其他形式的顾客意见反馈。

  社会评查 外部质量审核机构的监督检查,优秀小区(大厦)的验收检查,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物业公司组织的参观、评比和检查等。

  4.2.3 各类检查结果,在区分合格与不合格、约定不合格的纠正要求与纠正期限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4.3 不合格的判定

  4.3.1 物业服务中心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2 种情况,按不合格的性质轻重、出现频次等,又区分为轻微不合格与严重不合格。

  4.3.2 轻微不合格直接以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为依据判定。严重不合格依据下列情况判定:

  业务类别 严重不合格情形

  清洁  在同一天的检查中,发现同一区域(指同一单元或方圆 10 平方米,下同)出现严重脏污或同一区域有三个或以上的保洁项目不到位。

   在同一天的检查中,发现三处或以上区域出现相同项目的不合格。

   连续三日检查中,同一区域出现两次及以上相同项目的不合格。

   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它要求,经过与现场负责人沟通后,未按要求整改(不可抗因素除外);

   员工工作时间离岗半小时以上(特殊情况经项目允许除外);

   员工离岗时间超过半小时或当值时间内发生与工作明显无关的行为。

   不按承诺进行用水作业,浪费水资源的。

   乙方新进场员工未经甲方面试直接上岗的(包括实习人员)。

   月检、月度评估会,外包公司区域负责人或以上级别负责人未按时到场;

   未按要求配合公司各专项活动。(除扣减费用还承担相应损失);

   未按要求递交工作计划及工作记录;

   员工未按要求节约用水,浪费水电;

   在服务区域及其他相关工作场所未能按要求规范清洁作业;

   公司级品质检查的一般不合格项;

   计划性工作未完成且未告知甲方的。

  消杀  月实际消杀次数低于工作计划,每少一次记一项不合格。

   连续二个月未更换消杀药品(视消杀药品的好坏)。

   白天在公共区域内发现老鼠活动。

   消杀药品与计划使用药品不符合。

   药品调配浓度低于使用说明书致使蚊蝇孳生;药品不符合国家要求/标准的。

   蚊、或蝇、或鼠密度测验,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绿化  在同一周的检查中,发现三处以上区域出现相同项目的不合格。

   连续一个月的检查中,同一区域出现两次及以上相同项目的不合格。

   在约定的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项目(排除不可抗力)。

   作业过程中出现因服务供方原因引起的有效顾客投诉。

   连续三个月不剪草、草皮杂草面积超过 10%或覆盖率低于 90%。

   因养护原因造成的乔灌木枯死。

  4.4 对服务供方的考核

  4.4.1 对服务供方考核的依据:

  1) 内外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点(不合格)。

  2) 人员缺岗,清洁材料未满足约定标准。

  3) 客户投诉。

  4) 供方员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吵架、打架斗殴行为,其他不符合 BI 礼仪行为。

  5) 供方公司对我司人员进行贿赂、供方员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偷盗等违法违规行为。

  6) 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

  4.4.2 由品质管理部编制服务外包合同格式文本,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4.4.3 服务外包合同中,可同时约定正向激励的条件与方法。

  4.5 工作计划与服务评估

  工作计划 保洁类 各服务供方每月 28 日前,向服务中心提交下月工作计划、人员岗位编排、轮休计划。

  绿化类 绿化服务供方每年 12 月 25 日前,提交绿化养护年度计划,部门环境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时抄送品质管理部备案;

  评估报告 日常保洁 每月 5 日前,服务中心分别对清洁、消杀月度服务工作进行评估;

  月度评估报告包括:月度履约情况综述、存在不足与改进要求、考核依据及考核结果、应付款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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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社区主要矛盾解决的操作指引(A版)

  住宅社区主要矛盾解决的操作指引(A版)

  文件编号:**-WI-KF-23

  1. 目的

  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强化投诉处理技巧,从而实现及时高效处理社区主要矛盾。

  2. 适应范围

  适应与各(项目)管理处

  3. 常见的社区主要矛盾

  a) 养宠物(常见的宠物有狗、鸟、鸽子)

  b) 在楼道及商业街的乱摆放

  c) 违章搭建

  d) 晨练和打麻将的噪音

  e) 高空抛物

  4. 操作办法

  4.1 养宠物(狗)问题处理

  4.1.1 在项目前期介入阶段,向项目设计人员建议开辟一处专门用于遛狗的区域,防止遛狗对其他人 的影响。

  4.1.2 在项目入伙前期,管理处进行入伙资料准备的过程中,把政府的关于养狗的政策法规加入到入伙资料中,并适当添加关于养狗问题的相关案例,增加业主对养狗问题的认识。

  4.1.3 调查摸底时掌握养犬户数的第一手资料,管理处在统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现场岗位的优势,准备了解饲养户的犬只数量、类型、饲养方式、犬只生活习性等,并抽时间每家进行访谈,提请业主注意狗只的管理。

  4.1.4 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应建立醒目的标识提请业主管好狗只;并适当的配置狗厕所,垃圾袋、夹子等设施,工具,便于业主进行清理工作和解决狗只的大小便问题。

  4.1.5 投诉处理

  a) 引导投诉人应把握好的环节

  . 向顾客说明管理处前期所做的努力;

  . 向顾客阐明物业管理处的工作范畴,明确管理处的权责;

  . 婉转告知物业管理公司是服务机构,没有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工作具有局限性;

  . 告诉业主处理此事的途径,介绍丹迪民政调节部门(即当地居委会或街道办)和当地所管辖部门(即城市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职能;

  . 介绍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法律文件。

  b)引导被投诉人

  . 告知其对他人造成的影响,引导其舍身处地的从他人角度考虑问题;

  . 一起商讨解决办法,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 可能时,要求其给投诉人道歉。

  . 必要时,向其暗示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

  c)注意事项;

  . 从思想上认识到一点;养犬行为时个人行为,由政府制约和管辖,对由养犬而导致的业主间矛盾,管理处只能起到协调沟通作用,不能喧宾夺主,把自己演变成一个管理角色。

  . 对政府发文需公示业主的,管理处应跟当地居委会(街道办)沟通,明确责权利关系,实现政府职能,以政府名义张贴相关宣传资料。

  . 在执法大队查处、整治不文明养犬行动中,管理处不能参与政府行动和打狗行为,也不能过多张扬政府行为

  . 对社区的流浪宠物,可安排人员抓捕,在一定时间内若无人认领,可转交到城管部门处理。

  4.2 违章装修\搭建的预防措施

  4.2.1 在前期介入阶段,对整个社区进行分析,统计所有能进行搭建的房号,进行备案。

  4.2.2 在入伙期间,把政府有关违章搭建的法规内容加入到入伙资料中,加强对违章搭建的宣传。

  4.2.3 在装修审批过程中,对备案的房号装修申请时,特别关注有无违章搭建的装修设计,并知会装修巡查技术员和安全管理员对该房号重点巡查,及早发现,实施处理。

  4.2.4 加强出入口岗的管理,对业主运进装修材料时,重点关注有无能进行搭建的材料,,对有问题的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处理。

  4.2.5 加强装修巡查,不管是维序员或是工程技术员巡查工程中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汇报处理,防止违章搭建进行。

  4.3 违章装修\搭建的常规处理方法

  4.3.1 在制止违章搭建过程中,尽量以劝说为主,严禁与业主发生冲突,必要时,避开业主视线,进行有效的拍照取证。同时,客户投诉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或需找最佳机会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必要时刻联合业委会和热心人士劝说引导业主合法申请搭建物,保持小区的外观统一。

  4.3.2 在沟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管理处可以(联合业委会)为违章搭建者下发《装修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请业主签收,若业主拒签,可回避业主进行拍照取证并存档,也可以请业主委员会人员到场证明。

  4.3.3 对强行违章搭建户,管理处应进行详细统计,确定重点户数,拟函并附图片资料,联合居委会、业委会上报城管,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必要时*政府信访办,求得政府部门的支持帮助。

  4.3.4 跟进国土局地拆除行动,定期 公司领导汇报进展情况。国土局对此实施拆除时,如需要,管理处应配合国土局行动,现场给住户做一些解释性工作,但管理处人员不能参与拆除行为。

  4.3.5 认真做好业主的安抚工作,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对蓄意扰乱管理处办公秩序和闹事者,进行劝阻,对损坏办公设施和伤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报警并知会相关领导。

  4.4 晨练噪音的预防和投诉处理

  4.4.1 在项目前期介入时,建议涉及部门开辟专门的晨练活动场所,并注意晨练场所设置对其他业主的影响。

  4.4.2 听取小区居委会、业委会的意见,制作晨练活动场所开放的合理时间、注意事项等标识,张挂小区文明公约。

  4.4.3 建立晨练老年人的生活档案,包括老年人的活动时间、、活动项目、活动地点、联系电话、有无不良习惯等。给小区居委会留存一份。

  4.4.4 现场安全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巡查制度落实:发现有影响其他业主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劝说,避免问题的升级。

  4.4.5 公民道德建设宣传。管理处牵头组织,开展“宣传日”为主题的丰富多彩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思想道德意识。

  4.4.6 由于晨练噪音问题,业主与业主之间往往会发生纠纷。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管理处工作人员应从两方面引导;

  a) 跟纠纷双方进行沟通,明确管理处的工作性质和居委会的服务范畴,带领纠纷双方区居委会协调解决;

  b) 主动找居委会(街道办)民事调解员到现场协调处理,并知会领导,留意事态发展。

  4.4.7 对噪音相对较小的活动,可以劝说适当调整时间或帮助寻找合适的场地,减少对其他业主的影响;对较吵的活动,考虑提供适当的晨练场所,减少噪音影响。

  4.5 乱摆放物品的投诉处理

  4.5.1 在入伙期和入伙后经常性的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文明公约》的相关约定和乱堆放带来的危害性。

  4.5.2 考虑在各个出入口处或公告通道、楼梯间设立“请勿乱扔乱放”字样标示牌,最好图文并茂。

  4.5.3 尽心竭力地固定好架空层预留活动设施的桌子、椅子,张挂小区《文明公约》,提醒住户爱护公告设施。

  4.5.4 对于住户在楼梯间、通道等公共场所乱摆放堆放的问题,特别是生活垃圾乱扔乱放问题,保洁员或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发现还有,应竭力劝说,或通知专人跟业主沟通并处理。若住户放置的鞋、鞋柜、自行车的等私人财物占用公共楼道、通道未及时发现,维序人员、保洁人员可在显眼处张贴《温馨提示》,连续三次温馨提示,业主或住户还不能自行清理,管理处可清理其物品(法律风险),编号并存放于仓库,认领时,业主或住户需要签字确认,若其再违反,当即清理。

  4.5.5 以维序部位中心,组成专门巡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公共场所(包括商业街)的乱摆放情况,组织人力对公共场所,楼道及商业街的乱摆放现象进行及时地整顿清理,发现一个清理一个,特别是商业街的管理,应采取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邀请城管办工作人员上门与各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张贴在各商铺门前。同时,建立商铺乱摆卖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管理处应加强与城管办的联系,对一些不听劝阻,经常乱摆卖的商户,联系城管办进行清理,起到震慑的作用。同时对表现好的商户,管理处了给其颁发“**文明商户”的牌匾。

  4.5.6 加强与住户、商户的沟通,体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管理思路。解决一些住户、商户存在的确实困难。比如自行车停放点,商铺的宣传效果不佳,管理处可重新更换商业街的导示牌,让商户感觉到管理处在为其做免费广告。制作广告栏,让商户在广告栏内优惠张贴广告。

  4.5.7 在装修问题上,对装修垃圾的控制程序,管理处应严格按照公司体系文件的管理办法实施。在商铺装修之前,管理处还应与之签订《商户管理服务协议》和《商户管理公约》。

  4.6 高空抛物的预防和投诉处理

  4.6.1 管理处加强高空抛物的危害性的宣传

  a) 突出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应着重宣传以下几个方面;若行为人身份无法确定、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由全体住户或使用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督促广大邻居在生活起居中增加自己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包括对其他邻居的善意提醒义务和监督义务。

  b) 将高空抛物的物品进行展示,警示住户。在小区醒目位置上张贴有关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时刻提醒住户:千万不要高空抛物。

  c) 积极与当地居委会(街道办)开展多种形式的公民道德宣传教育,同时,利用小区宣传栏、社区网站,摘取相关高空抛物案例报道,拓展信息共享平台。

  4.6.2 加强现场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进行劝服,做到防范于未然。

  4.6.3 一般来说,高空抛物现象和高空抛物伤人很难捕捉到现场,往往受害者会采取谩骂泄愤或投诉、起诉方式来平衡自己的心理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受害者往往依赖与物业管理处,球得帮助和同情。管理处有效处理高空抛物带来的投诉的关键还是正确引导,引导的步骤分为:认同感受-职权解析-探讨方法,按照三步走的思路足部引导受害者能认同我方观点,与受害者情绪激动时,物业管理员可直接带受害者或致电到居委会(街道办)协调处理,达成意见的基础上,管理处相聚还应开展一些服务工作:例如针对性地张贴《温馨提示》(说明:对于此类的温馨提示,落款应以居委会(街道办)、业委会、管理处三方名义签署,避免主次不分)、上门走访、对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录像(但要避免侵犯隐私权)、加强香肠岗位监控等。对于高空抛物伤人严重事件,管理处可协助受害者报警和配合公安机关取证。

篇3:维修基金收集、使用操作程序指引(全文)

维修基金收集、使用操作程序指引(全文)

  一、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前要到市或区房产主管科室签订维修基金监督协议,提交楼盘原始资料(配有E*CEL文档存盘),原始资料包括小区名称、栋号名称、地址、单元编号、开发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二、开发企业售楼时要清楚明示缴存维修基金的方式、系数、构成、总数,并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开具《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一式五联)。

  四、销售单位必须如实准确填写《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购房者(下面称业主)持通知书到附近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交维修基金,银行在《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上加盖现金章,并开具基金存折连同《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的三、四、五联给业主,业主自留第五联,其余三、四联交开发企业(业主自身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不用把第三联交回开发企业)。

  五、开发企业或业主凭已盖章的《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第三联和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30天内到各区房产交易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第四、五联由企业交回市或区房管局留存(也可以交给房地产交易部门的指定人员代收后转交房管局主管业务科室)。

  六、业主在30天后凭《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第五联到开发企业处领取已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七、开发企业提交有效的测绘报告到市或区局主管业务科室,才能办理商品房过户证明书,测绘报告内容包括第一点内所需材料。

  八、需要维修楼宇申请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1

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物业管理单位或售房单位根据实际撰写基金使用计划(若动用到基金本金时,计划中应包含补交维修基金的方案),按有关规定到市或区主管业务科室提交每户《支出明细清单》(一式五联)(配有E*CEL文档存盘)和《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使用审查表》等所需资料进行核实,并领取审查通过的《维修基金支出通知书》(一式三联)。

  其中《维修基金支出通知书》和《支出明细清单》的第三联由财务科留存,《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使用审查表》、《维修基金支出通知书》和《支出明细清单》的第四联由市或区主管业务科室留存,《支出明细清单》第五联申报企业自留。物业管理单位凭《维修基金支出通知书》第一、二联和每户《支出明细清单》第一、二联及明细清单数据软盘、财务科开具的支票到开户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2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先通过业主委员会审核(若动用到基金本金时要表决出补交维修基金的方案),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与维修部分业主进行商讨,并取得2/3以上业主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的全体委员签名通过(有业主委员会公章的要加盖公章),再递交到市或区主管科室办理,程序和1)的相同,但《支出明细清单》第五联由业主委员会自留。

  九、房屋维修完毕后,物业管理单位要向所管辖区相关职能部门(或由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和施工方共同)进行验收,通过的,方可领取《检查通知书》第二联,管理单位要把《检查通知书》第二联和施工单位的预结算材料在维修楼宇处公示。若提取的基金额已经动用了原有维修基金的本金,则物业管理单位(有业主委员会的应联合业主委员会)按照审核时通过的补交方案,在限定期限内要求《支出明细清单》中的每户业主按照“谁维修,谁出资”原则,各自到附近指定银行各营业网点交纳所需交纳的金额数,物业管理企业要把有关交纳金额数据的《补交基金明细清单》(并配备E*CEL文档存盘)的形式上交到各辖区局主管业务科室留存校对,物业管理单位要按《补交基金明细清单》出具《佛山市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交各业主到指定银行缴款。

  十、 在20**年9月1日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已到市或区主管科室交纳维修基金的楼盘,物业管理单位要收集旧业主的详细资料和有效的测绘报告等所需资料,上交到市或区主管科室进行分户导入,详细资料内容包括小区名称、栋号名称、地址、单元编号、开发单位名称、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在20**年9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开发商又代为收取了部分单元的维修基金的,开发企业应按新的交纳方法到市或区主管业务科室递交资料,领取《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一式六联)和办理有关手续。到银行交纳金额问题,可以由开发商进行批量分户存入,也可以由业主换回资金到附近指定银行各营业网点各自存入,并领取维修基金专用存折。

  十一、房屋发生转移时,新业主在各区局交易部门办理转让合同备案手续,在取得新产权证后,新业主凭旧业主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存折、旧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新产权证、身份证及交易部门开具的《佛山市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业务申请表》(一式三联)到附近指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其中《佛山市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业务申请表》的第三联由新业主留存,第二联由银行留存,而第二联由银行收集后每月递交到市或区局主管业务科室留存。

  十二、房屋发生拆迁或灭失处理时,被拆房屋原本有维修基金的,拆迁公司在办理拆迁合同备案手续和到交易部门办理产权证注销手续后,到市或区局拆迁主管部门出示有关凭证资料,并领取《房屋灭失通知书》(附件八、一式五联):

1

若是金额补偿,拆迁单位将《房屋灭失通知书》第四联连同每户《拆迁明细清单》(配有E*CEL文档存盘)交市、区局主管科室校对。拆迁单位第一、二联交给被拆迁人,拆迁单位自留第三联。被拆迁人凭《房屋灭失通知书》、支票、维修基金专用存折和身份证到开户银行取回剩下的维修基金金额和注销存折手续。

2

若是实物补偿,待房屋回迁时再办理上述的有关手续,房屋征拆是以产权调换形式回迁的,所有权人按回迁楼盘的市场平均售价2%比例换算出维修基金额后。若换算出来的维修基金额多出原有维修基金额的,所有权人应到附近指定银行营业网点交纳差额。业主凭《房屋灭失通知书》、《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身份证及旧维修基金专用存折(有商品房增购合同的带上)到附近指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维修基金差额,并存入新存折内,银行开具新的维修基金专用存折给业主。

  若原被拆迁的房屋没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人按回迁楼盘的市场平均售价2%比例换算出维修基金额后,按本程序缴纳方式到附近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专款。

(注意: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若有部分单元没有销售出去,而开发企业空留着该部分单元,并且没有改变其房屋用途的,当开发企业将这部分单元租赁出去或以企业名义领取产权证的,必须按本程序方案交纳该部分单元的专项物业维修基金。)

篇4: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2017试行)

  附件:

  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20**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第三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五条 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本条上述条款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筹备组组长由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5日内应及时回复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未及时书面回复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视其为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但不免除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筹备组的业主代表必须是业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参与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是自然人的,必须是业主本人,业主不能委托其配偶或亲属代表自己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参与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九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核查报名业主的条件,并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具体推荐办法以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公告为准。

  第十条 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前款资料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保管或由筹备组组长指定筹备组其他成员保管,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泄露或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后,筹备组组长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首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六)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上述公告内容应符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有关规定。业主对上述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间向筹备组提出意见,如异议成立的,筹备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告;如异议不成立或公告期满后,筹备组应当按照公告内容执行。业主与筹备组对异议协调不成的,应由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关规定相抵触和有冲突。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来确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人数、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具体人数【5-15人(单数)】;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确定上述事项不能与拟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有关规定相抵触或有冲突。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是自然人的,必须是业主本人,夫妻之间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或有效房产证明)无名的一方不能认定为业主,没有资格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不能委托其配偶或亲属代表自己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

  参与候选的业主应当填写候选人报名表,并将自身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予以说明,以及提供业主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验原件。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报名业主资格,并组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视为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情形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取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取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继续组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足额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并重新公告。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会同居民委员会指导、协助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及弃权三种形式,并应由业主本人签名确认并注明物业座落。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以及提供业主有效房产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三)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二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采用投票形式表决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投票表决)的形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筹备组会同居委会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征求意见书(选票)。

  2、按照会议议程集体讨论后进行表决或者选举。

  3、回收征求意见书(选票)。

  4、现场公开计票,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5、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二)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征求意见书(选票)

  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会同居民委员会对征求意见书(选票)发放进行指导、协助、监督。筹备组可将征求意见书(选票)送达给业主,业主也可自行领取征求意见书(选票)。投票表决期间业主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可通过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将选票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征求意见书(选票)。

  2、组织投票

  设置固定投票箱并用封条进行封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求意见书(选票)填好并投入票箱。

  3、回收统计意见

  投票结束后,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并经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4、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确认,在公告期内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条的条件;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得票数顺序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五至十五人单数委员组成,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得票顺序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选举投票统计表;

  (四)投票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名册,包括职务及姓名、性别、年龄、所拥有物业的房号、联系电话、简历;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证及房产证明复印件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文件等;

  (七)其他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决议内容;

  (八)业主大会筹备期间相关公示和大会现场相片若干。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凭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三章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等;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

  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五天。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职责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2)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报酬;

  (3)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4)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6)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任职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抄送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协助。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二)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任期届满前三个月)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资料暂由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保管。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五)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指引实施前我局有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要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篇5:广州市蚊虫防制工作指引

  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蚊虫防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爱卫办〔20**〕43号

  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控制登革热在我市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发动各单位和市民群众开展防蚊灭蚊行动,我办组织制定了《广州市蚊虫防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指引的要求,切实组织好本系统的防制工作。

  附件:《广州市蚊虫防制工作指引》

  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年7月19日

  附件

  广州市蚊虫防制工作指引

  前 言

  广州市常见蚊虫--按蚊、库蚊、伊蚊。

  ●按蚊

  按蚊可在世界各地传播疟疾。

  微小按蚊:在流动缓慢、清澈、岸边长有植物及有阳光可间接照射到的溪涧孳生。通常在3、4、5及10月份大量繁殖。

  中华按蚊:在稻田、荒田及有水流过的草地孳生。成蚊在午夜比较活跃。

  ●库蚊

  库蚊可传播乙型脑炎、丝虫病。

  三带喙库蚊:在水池、鱼塘、积水草地及水沟孳生。成蚊在晚间活动,天黑后一小时最为活跃,是乙型脑炎的主要传播媒介。

  致倦库蚊:含有机物较多的积水(如污浊的死水、污水、湿耕地及细小器皿)均可孳生,是市区和郊区最常见、为数最多的蚊种。晚上叮咬动物和人吸血,飞行能力强。在东南亚地区是传播丝虫病的主要病媒。

  ●伊蚊

  最常见的伊蚊种类为白纹伊蚊,是登革热、基孔肯雅热、寨卡病毒病的传播媒介。其他种类的伊蚊可传播不同疾病。

  白纹伊蚊:在小型积水(空罐、弃置的轮胎、竹木洞、坑洼等)孳生。日间叮咬动物和人吸血,飞行能力不强(约100米)。成蚊胸背和脚部都有白色间条,易于识别。是本地传播登革热病媒。

  蚊虫防制分类指引

  一、机团单位的蚊虫防制

  (一)孳生的条件和场所。

  1.沟渠、沙井、地下室及排水沉沙井、蓄水池、洼地,以及天台等地方的积水。

  2.苗圃和室内外种养水生植物及绿化竹木洞穴的积水。

  3.房前屋后的盆罐及丢弃在绿化带里的饮料罐、食品盒、玻璃瓶等废弃器具的积水。

  4.分体空调的排水及冰箱底接水托盘的积水。

  (二)防制的方法。

  1.搞好环境治理。清除各类卫生死角,翻盆倒罐清除各种小型积水,减少蚊虫栖息和孳生的条件。

  2.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沟渠硬底化和暗渠化,并保持经常清疏沟渠沙井排除积水,有条件的应将直排式沙井口改造为弯曲管式的沙井,无法改造的沙井应安装防蚊闸。办公室及居住场所应安装纱门和纱窗,避免蚊虫入侵。

  3.种养水生植物的盆罐要坚持每周换水一次,换水时应将植物根部和容器内壁彻底清洗干净。最好使用沙子种养,冰箱底接水托盘要坚持每周清除积水。

  4.凡遇有沙井、地下室及排水沉污井及坑洼地的积水无法及时清除时,应定期施放灭蚊幼杀虫剂杀灭幼虫。

  5.供观赏的喷水池可放养食蚊鱼或观赏鱼。消防水池可视蚊虫消长情况,适时施放灭蚊幼杀虫剂。饮用蓄水池应每季度清洗一次,并加盖密封。

  6.建立和完善杀虫机制,根据成蚊密度监测结果,对下水道、沙井及单位外环境采用超低容量喷雾机或热烟雾机喷洒化学杀虫剂杀灭成蚊。

  二、民居的蚊虫防制

  (一)孳生蚊虫的场所。

  蓄水池、种养水生植物、空调的排水和冰箱底接水托盘等的积水,有庭院家庭的排水沟和沙井及房前屋后盆罐的积水。孳生的蚊虫主要是白纹伊蚊。

  (二)防制的方法。

  1.搞好室内外卫生,清除各种废旧杂物,减少蚊虫栖息场所。

  2.家庭备用蓄水池和种养水生植物的水体要坚持每周换水一次,换水时应将蓄水池内壁和水生植物的根部及容器内壁彻底清洗干净或使用沙子养植。

  3.有庭院家庭要经常清疏排水沟渠和沙井,保持流水畅通。房前屋后不常用的盆罐应清除或倒置存放,防止积水。

  4.在蚊虫密度高峰季节,结合成蚊密度监测结果,由社区聘期消杀专业人员对室外环境进行超低容量喷洒化学杀虫剂杀灭成蚊。灭蚊时最好选择黄昏成蚊活动的高峰时间。

  5.安装纱门和纱窗,防止成蚊入侵。

  三、废旧收购点及缸罐和废旧轮胎存放点的蚊虫防制

  (一)孳生场所。废旧收购点及缸罐和废旧轮胎存放点往往堆放在露天场所,下雨时会不同程度积水孳生白纹伊蚊,成为蚊虫孳生的重要场所。

  (二)防制方法。

  1.废旧物品和缸、罐、瓶应在室(棚)内堆放,因条件缺乏而露天堆放的,应用防雨布进行遮盖,防止下雨时集聚积水。

  2.在蚊虫繁殖活跃季节,下雨过后及时清除各种废旧物品、缸罐、废旧轮胎积水,或定期使用灭蚊杀虫剂滞留喷洒在废旧物品、缸罐和废旧轮胎表面上,杀灭成蚊。

  3.对难于清除的大小积水,定期施放灭蚊幼杀虫剂。

  四、公园内的蚊虫防制

  (一)孳生场所。

  1.排水系统的沟渠、沙井的积水。

  2.湖泊、池塘和花池的地面水体。

  3.各种类型的小型积水,如大片树叶、竹木砍伐后留下的竹头、奇山异石形成的洞穴和游人随地丢弃的各种饮料罐、食品盒和椰子壳等积水,同时草丛、丛林、竹林也是蚊虫的栖息场所。

  (二)防制方法。清除丢弃在路旁、绿化带的各种容器。把清扫明沟、暗沟渠内积水纳入卫生保洁内容,做到定期清扫、清疏。

  1.排水系统的防制。

  (1)分流排放公园内的污水和雨水,将沟渠硬底化或暗渠化,并及时疏导堵塞的排水管道。

  (2)如遇不能排除的积水,需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投放生物杀虫剂苏云金杆菌或化学杀虫剂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或投放昆虫生长调节剂。需定期监测重点蚊虫孳生场所(如沟渠、水池、沉沙井)的蚊虫孳生情况。

  2.地面洼地积水的防制。填平无用途的地面洼地。如遇无法填平,要挖沟引流,并定期监测有无蚊虫孳生,如有蚊虫孳生要及时投施灭蚊幼杀虫剂杀灭蚊幼。

  3.湖泊、池塘的蚊虫防制。

  (1)污水截流,防止污水流入湖、池。

  (2)湖泊、池塘的堤岸用石块和水泥垒砌。

  (3)清除杂草、植被和垃圾。

  (4)岸边一米处挖深。

  (5)定期清理湖底淤泥。

  (6)依据湖泊、池塘面积的大小,可放养食蚊鱼、观赏鱼或食用鱼。

  (7)观赏花池如荷花池,清除靠岸边1米内的植被。

  (8)初建或建设中的公园,暂时未能填改的污水池、塘可挖沟引流排除积水,把死水变成活水,清除杂草、植被、垃圾。

  4.公园内各种林木、竹林、奇山异石或人工开凿形成的石穴、树洞,可用三合土或石灰沙填塞,竹筒可用水泥封堵或作十字劈开,防止积水孳生蚊幼。每年5至10月,根据成蚊密度监测结果可用超低容量喷雾机或热烟雾机喷洒化学杀虫剂杀灭成蚊。

  5.花圃的防制。

  (1)闲置的花瓶、盆、缸应倒置或存放在避雨处。

  (2)清疏沟渠畅通排水,对沟底不平的低洼要做到每日清扫,防止积水。

  (3)备用水池需每周换水一次或加盖密封,防止蚊虫进入产卵。

  (4)栽种水生植物的瓶、盆、盆景需每周换水一次。凡有幼虫孳生的水体,换水时要彻底清洗容器内壁和植被的根须,防止蚊幼残存孳生。

  (5)莲缸等大型盆体种养的水生植物,要定期(半月)投放生物杀虫剂(如苏云金杆菌)或缓释剂,亦可饲养食蚊鱼或观赏鱼。

  (6)大面积绿化草皮自动喷水的水掣装置点,常有小洼地或水掣箱积水,每周检查一次,若有蚊幼孳生时,清除(吸干)处理。

  6.游乐场蚊虫防制。

  (1)小型跑车的废旧轮胎应清除或存放在避雨处,或用雨布遮盖。

  (2)用作游乐场内防档板的废旧轮胎,要在低部开洞或用泥土、砂填平轮胎内部。

  五、沟渠、沙井的蚊虫防制

  (一)孳生蚊虫。主要孳生致倦库蚊,库蚊主要在夜间活动,白天进入沟渠或沙井内宿藏,产卵和孳生蚊幼虫。

  (二)防制方法。

  1.新建沙井和有条件改造的直排式旧沙井都改造为弯曲管式的沙井,或把露天的沙井改造为封闭的沙井。无法改造为弯曲管或用盖板封闭的沙井都必须安装防蚊闸。

  2.城区内所有明渠排水沟渠都应改造为硬底化和暗渠化的沟渠。

  3.经常清理沟渠及沙井的余泥和垃圾,定期检查防蚊闸和沙井封闭盖是否完好。

  4.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定期监测沟渠、沙井积水孳生蚊虫情况。根据蚊虫不同季节的孳生情况,夏秋两季需每月对沟渠及沙井烟熏一次,春冬每季度烟熏一次,杀灭成蚊。沟渠和沙井中凡有积水且无法排除时,需每月投放生物杀虫剂或化学杀虫剂进行处理,防止蚊幼孳生。

  六、电信、供电电缆沟及煤气、自来水管道工程蚊虫的防制

  (一)在电信、供电电缆沟及煤气、自来水管道等工程施工时,应用泥土或沙子填平管内所有坑洼,排除积水。

  (二)所有检井及水掣口都要加盖或用水泥密封,防止积水导致成蚊入内产卵孳生。

  (三)定期清除检井内积水,如遇无法清除时,每月应施放一次灭蚊幼杀虫剂。

  七、人防工程设施的蚊虫防制

  (一)人防工程设施一般有简单的人防掩体和坑道式两种,而坑道式又分为竖立洞口和侧立洞口。简单的人防掩体一般只需将洞口前门槛垫高,防止下雨时雨水流入洞内。一旦有水流入应及时清除。坑道式的竖立洞口,应设置密封水泥盖。坑道式的侧立洞口,应设置防雨水门,同时完善和疏通排水系统,防止雨水流入坑道内。

  (二)要经常检查人防设施内的排水系统是否畅通,有无积水现象。如遇有渗透性流水或下雨时有水流入坑道内,要及时清除。对一时难以清除的积水,要经常检查有无蚊虫孳生,如有孳生要投入灭蚊幼杀虫剂。

  (三)在夏秋蚊虫生长高峰季节,成蚊较多时,应适时进行烟熏或喷洒化学杀虫剂杀灭成蚊。

  八、建筑工地的蚊虫防制

  (一)孳生场所。建筑工地的沟渠、沙井、地下室及排水深井、蓄水池、打桩洞、坑洼地以及各种露天器械设备和工棚的房前屋后的盆罐等容易积水,是蚊虫孳生主要场所。

  (二)防制方法。

  1.建筑工地内的沟渠要实现硬底化,保持畅通。

  2.及时清除沟渠、沙井、地下室及排水深井、蓄水池及工棚前后盆罐和各种露天器械设备的积水,填平工地内所有凹凸不平的坑洼。

  3.室内外所有种养水生植物都必须坚持每周换清水一次,如有蚊幼孳生,换水时需把植物根部和容器内壁清洗干净。

  4.遇有未能及时清除的中大型水体,如地下室、排水深井、桩洞等,要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施放灭孑孓油、灭蚊幼颗粒剂或苏云金杆菌制剂进行处理,一般在一个月内处理一至两次。

  5.停建工地要彻底清除各种丢弃的容器,掩盖各种露天易于积水的器械设备和施工用具,并加强地下室、排水深井、桩洞等大型积水的监测。如遇不能清除的积水,应定期施放灭蚊幼杀虫剂。地下室水池可放养食蚊鱼。

  6.待建工地应开渠引流排水,如有无法排除的积水,要定期监测,发现蚊幼可施放灭蚊幼杀虫剂。

  7.每年5月至10月,每月需使用化学药物喷杀或烟熏杀灭成蚊两次以上。

  九、污水塘、污水池和污水沟的蚊虫防制

  (一)污水截流,防止污水、垃圾流入塘、池。

  (二)堤岸用石块和水泥垒砌。

  (三)清除岸边和水体中的杂草和垃圾。

  (四)岸边1米处挖渠。

  (五)凡能养鱼的水体,可投放食蚊鱼或食用鱼,防止蚊幼孳生。

  十、村居的蚊虫防制

  (一)改明沟渠为暗沟渠,改造直排式沙井为弯曲管式的沙井。并定期清疏沟渠和沙井的余泥垃圾,防止积水。

  (二)因地势较低形成污水坑洼不能排放而致大面积积水时,需挖沟排放引流,或安装抽水泵,定期抽水排放。

  (三)池塘要截流污水,防止污水流入池塘,并定期清除垃圾、杂草,放养食用鱼。

  (四)翻盆倒罐,清除室外无用途的容器和积水。

  十一、农田的蚊虫防制

  我国南方种植水稻和蔬菜的农田,是孳生按蚊和三带喙库蚊主要场所之一,防治此类蚊虫必须与生产相结合,才能使灭蚊工作顺利进行。

  (一)疏通农田排灌沟渠,保持水流通畅,防止蚊幼孳生。

  (二)结合农作物的害虫防治,喷洒杀虫剂杀灭蚊幼虫。

  (三)采用稻田养鱼和干干湿湿的“间歇排灌”(即有时把水放干),抑制蚊幼孳生。

  (四)菜地使用水缸或开挖小块洼地蓄水,是致倦库蚊孳生地。水缸蓄水要加盖密封或定期换水,若有蚊幼孳生应立即倾倒清除盛水,若废弃不用,应倒置存放。小块洼地蓄水如有蚊幼孳生,可结合蔬菜害虫防制施用杀虫剂处理。

  (五)菜地内沟蓄水是按蚊或三带喙蚊孳生地,可定期排水晒干,再放水蓄存。

  十二、动物养殖场的蚊虫防制

  (一)清除破烂容器和丢弃的盆、桶、罐。

  (二)疏通排水沟渠,防止积水孳生蚊虫。

  (三)定期清理禽畜饮水盆、钵的积水。

  (四)填平场内坑洼,如遇无法填平的坑洼积水,定期用化学杀虫剂或生物杀虫剂处理杀灭蚊幼。

  (五)养殖场多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附近农田或水塘孳生的蚊虫常会飞入场内吸动物的血,如果蚊虫较多,可用化学杀虫剂滞留喷洒,控制成蚊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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