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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评标工作自律指引(2004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24

  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评标工作自律指引(20**试行)

  为促进广州市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物业管理评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制定本工作自律指引。该指引经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年11月1日起试行。

  一、开展评标工作时应遵循的原则

  (一)物业管理专家从事物业管理评标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工作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物业管理专家开展评标活动不得与投标人、招标人及有相关利益或隶属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招标人及有相关利益或隶属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和宴请等;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招投标等情况。

  (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应及时向发出通知或邀请函的单位说明原因。

  (四)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接受有关招投标投诉,对物业管理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有关违规行为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二、回避及不参与评标工作的情形

  (一)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回避,并不应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1、投标当事人的亲属;

  2、与评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与评标项目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对投标公司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二)存在以下情形,建议物业管理专家不参与评标工作。

  1、招投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不按《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的有关规定产生。

  2、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招标公告及招标邀请书未送物业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3、物业管理专家未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书面评标邀请函(邀请函中应注明何时在市、某区国土房管局或相关机构随机抽取专家)。

  4、招标人身份不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规定(包括: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开发资质;业主委员会未经主管部门备案)。

  (三)存在以下情形,建议物业管理专家退出评标工作

  1、招标单位已预定中标单位或明确以“价低者得”为原则。

  2、参与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介入招标策划工作的。

  3、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开展招标活动。

  4、被邀请参加投标的企业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

  5、未开发建设完毕的项目,业主委员会开展招标的活动。

  三、评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未获得物业管理资质的,评标专家应要求该投标人退出投标活动。

  2、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应作出否决评审意见,并通知招标人重新招标。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表述不明确的,评标专家应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否则应按不符合要求处理。

  4、除现场答辩部分,评标专家对评标过程及内容应当保密。

  5、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单位。

  6、评标活动结束后,物业管理专家应在30天内将参加评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报我会备案。

  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招评标邀请函

  附件11

  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招评标邀请函

  :

  ___________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招(邀)标评标会议定于 月 日_____午 时在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举行。

  现诚邀您为___________住宅小区(大厦)招(邀)标评标小组评委,烦请您依时出席本次评标会议。

  多谢!

  小区(大厦)招标小组

  二0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篇3: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与诚信倡议书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与诚信倡议书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

  近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预防腐败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加强行业协会商会防治腐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创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环境,全面提升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形像,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向全体会员企业、行业同仁发出自律与诚信倡议:

  一、遵守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物业管理法制观念,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行业的共同声誉和利益。

  二、自觉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树立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努力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依法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以人为本地实现服务承诺,履行义务职责。

  三、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参与物业管理投标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合理竞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杜绝互相拆台、压低价格、暗箱操作等恶意竞争现象。

  五、自觉执行行业规范,公开服务制度和服务纪律,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办事程序、要求和时限,挂牌上岗,文明服务,对来访和投诉者不推诿、不刁难,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做好回访工作。从根本上树立为居民服务、为业主服务的观念。

  六、窗口服务规范化。企业各项管理服务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并上墙。按规定建立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认真做好受理住户报修及投诉等信息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主动与业主沟通,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服务中心办公场所整治、有序。

  七、自觉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有关工作,积极参与政府倡导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小区、卫生小区的评比活动。

  八、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诚实信用,履行义务职责,实现各项服务承诺,不得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委托给他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无故中止合同。

  九、自觉遵守“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收费原则收取物业服务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服务合同约定以外项目的收费要明码标价。

  十、企业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规定期限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帐册,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财物。

  十二、自觉接受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审计和监督,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检查和监督。

  真诚希望以上倡议能得到全行业的积极响应,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的有力监督,号召行业迅速行动起来,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为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做出不懈努力。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〇**年十月十日

篇4: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惩戒实施暂行办法(2017)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行业自律专委会”)有效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责,规范“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通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惩戒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在广东省内开展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从业企业”)、其他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惩戒措施,是指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省行业自律专委会”为维护日常自律管理秩序,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管理办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纪律处分是“省行业自律专委会”为维护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对严重违法违约和行业自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第五条 自律管理对象发生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行为的,由“省行业自律专委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界定,选择适用自律管理措施,还是纪律处分来实施惩戒措施。根据自律管理对象不良行为的性质、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观恶性程度以及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决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惩戒措施类型。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明细表》中所列举的失信行为的,适用纪律处分。

  第六条 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由行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

  第八条 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惩戒措施与过错大小相适应,与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规范经营与服务;

  (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并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管理办法;

  (三)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保障和促进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四)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根据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事实,对个人行为与机构行为加以区分。

  第九条 “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充分发挥惩戒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从业人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一般由从业人员所在企业代为实施,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警示;

  (三)责令参加专题培训;

  (四)根据企业内部制度采取的处理措施;

  (五)“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建议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从业企业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由“省行业自律专委会”作出,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警示;

  (三)责令整改;

  (四)“省行业自律专委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谈话提醒是指“省行业自律专委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问询或训诫,提醒其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事实,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及时防范风险或者纠正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行为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谈话提醒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谈话时间和地点,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谈话,指定专人制作谈话笔录,并经被谈话对象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警示是指“省行业自律专委会”以书面形式,向自律管理对象告知存在不良行为的情况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事实,以提示、关注等方式督促其及时防范风险或者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行为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警示的,应当书面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应采取的防范或者纠正措施,以及向“省行业自律专委会”提交采取防范或者纠正措施报告的期限。

  第十四条 责令参加专题培训是指“省行业自律专委会”根据自律管理对象不良行为的性质要求自律管理对象接受以特定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管理办法为主要内容的针对性培训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责令参加专题培训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专题培训的种类、要求、方式、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 责令所在企业给予处理是指“省行业自律专委会”责令自律管理对象所在企业进行内部处理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责令所在企业给予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及其所在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内部处理的期限和提交处理报告的期限。自律管理对象所在企业应当按期向自律管理委员会提交处理报告。

  第十六条 责令整改是指“省行业自律专委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责令整改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整改的事项、整改的期限和提交整改报告的期限。自律管理对象应当按期向“省行业自律专委会”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由“省行业自律专委会”作出的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列入存在不良行为从业人员名单;

  (三)公开谴责;

  第十八条 由“省行业自律专委会”作出的对单位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列入失信名单予以公布;

  (三)公开谴责;

  (四)除名;

  (五)移交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内通报批评是指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对自律管理对象通过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的纪律处分。

  采取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内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公开谴责是指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对自律管理对象通过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或者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采取公开谴责纪律处分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行业从业人员严重违法违规、侵害业主权益、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应对其列入存在不良行为从业人员名单,供相关单位从业信用查询。

  第二十二条 除名是指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对企业作出的开除协会会籍处理,发通报并在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 移交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是指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将企业违法违规的有关资料报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发通报并在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四章 惩戒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自律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对自律管理对象同一不良行为仅可以实施一种纪律处分,但可同时实施一种或多种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可以酌情免予实施惩戒措施: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已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消除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实施惩戒措施:

  (一)情节轻微,主动配合调查并对调查事实予以认可的;

  (二)初次违反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行为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可以酌情从重实施惩戒措施:

  (一)在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行业自律专委会调查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行为的过程中,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伪造、隐匿、篡改或者毁灭证据,或者回避、拒绝、阻碍调查人员依照自律管理制度履行职责行为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

  第二十八条 对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实施的惩戒措施,自律管理对象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提出异议的期限及受理部门。

  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实施纪律处分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申请复核的期限及受理部门。

  异议或者复核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案件办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应当在省行业自律专委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

  对企业处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抄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纪律处分的,在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布纪律处分决定。

  不良行为从业人员名单及列入失信名单公布时间为2年,公布时间内没有出现不良行为,将将失信名单中删除。

  第三十一条 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可能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省行业自律专委会移交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办理的案件,或者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省行业自律专委会需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法律,涉嫌构成犯罪的,省行业自律专委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8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篇5: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2017)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年6月12日发布的《*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0**年)》(国发[20**]21号)和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5)等文件精神,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管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社会公信力,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自律对象即遵循自律准则的主体,包括依法取得企业法人工商营业许可证并在广东省内开展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物协”)作为全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维护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自律准则

  第四条 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不得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五条 自觉遵守“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服务公约”、弘扬“诚信服务、务实创新、专业规范、共治和谐”的物业管理行业精神,不断提高物业管理行业服务水平。

  第六条 自觉适应新时期物业管理服务环境,建立学习型企业,更新管理服务理念,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创新物业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自身素质与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品质。

  第七条 加强员工队伍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和服务行为,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加强企业员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企业内各类服务技能活动,支持鼓励企业员工参加政府及行业的专业技能比赛、学术研讨、经验分享、技术交流等专业活动,不断提升员工服务技能、诚信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企业服务品质和业户满意度。

  第八条 以人为本,依法用工,为员工服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建立合理的员工工资福利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

  第九条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项目竞标,以正当方式取得经营管理项目。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不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不诋毁他人名誉,不进行恶性竞争,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和经营资源,主动抵制违背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 诚信经营,严格履约,倡导“质价相符”的观念,自觉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行业的声誉和权益。

  第十一条 严格依约收费,依法纳税。收费合理、公开、票据合法,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资源的经营服务,合法、合理地处置公共资源经营项目收益。

  第十二条 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积极整合社区资源,依法参与社区治理,努力补足社区物业管理短板。接受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在社区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活动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服务、促进作用和社区稳定器功能。

  第十四条 定期征求业户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自觉接受业户监督,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业户满意度。指导业户有序参与物业管理区域民主管理,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按照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及时间向省物协报送企业基础信息和守信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提供客观真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化解社会误解,履行社会责任,优化行业环境。

  第三章自律管理

  第十七条 省物协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一) 成立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自律专委会”),负责全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监督管理工作。行业自律专委会由行业协会、企业、高校及相关机构的有关管理、技术、法律、财务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含)专家组成。

  (二)制定并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配套文件,促进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建立行业会员诚信系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条件具备时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及时更新发布会员企业信用相关信息。

  (四)加强督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列入“失信行为企业名单”、行业协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五)利用协会网站、杂志、微信公众号,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宣传教育,定期举办诚信教育培训班,促进从业人员提高诚信水平。

  (六)开展行业诚信创建评优活动,表彰奖励行业自律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行业诚信典范。

  (七)建立自我完善机制,对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评价并不断优化。

  第十八条 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有权对从业企业报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督促其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并视情节轻重对不实报告、违规填报信息的企业给予自律管理惩戒处理。

  第十九条 从业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省物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由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行业自律管理专委会接到举报从业企业发生违反本自律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组织专家展开调查和取证,依法依规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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