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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自律公约(2018年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11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自律公约(2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凡是在我市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均应签署本公约并遵照执行。

  第三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下称:廉洁从业委员会)是在市两新组织纪工委、市社会组织党委和市住建局指导和监督下,依托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下称:行业协会)开展工作,面向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廉洁从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廉洁办会,为全行业廉洁从业做出表率。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诚信服务、讲究信誉,严格遵守相关行业廉洁从业规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养,形成推崇法制意识、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良好风气。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经营服务项目,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服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参加行业评优、评选、排名等活动时,应当按要求申报并提供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 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信息。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业主或者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在投标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中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选聘。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做到依法执业,令行禁止。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勤奋务实、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职业精神。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抵制腐败,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收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形象和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损行业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廉洁从业委员会有权依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及本公约的规定,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廉洁从业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及本公约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作出约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制裁。

  第二十六条 行业制裁的适用及程序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由廉洁从业委员会提出预案,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并经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签 署 栏

  经认真研读本公约全文,我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均已知悉本公约全部内容并完全理解其含义,一致同意签署本公约。

  作为本公约签约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的授权代表,郑重承诺:完全接受《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和本公约的要求,接受廉洁从业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依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和本公约等规定所作出的行业制裁。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

  20**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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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2017)

  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遵照“相互尊重、共同发展、加强合作、行业和谐、服务社会”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和保障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加入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切实履行行业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遵守本公约。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加入并遵守本公约,从维护惠州市物业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自觉维护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八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战略,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条 协会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公约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三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篇3:业主拒签《物业公约》,物业扣押房屋钥匙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以业主拒签《物业公约》为由扣押房屋钥匙?

  问题解答:

  北京的绝大多数楼盘在交房的时候都有这样的情景:业主去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被告知要找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物业管理公司让业主填表、签订物业管理公约、交费、给钥匙等等。顺利办下来倒也无事,但有时就可能出现问题。

  有些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一次性交齐一年或更长时间的物业管理费,引起业主不满而拒绝交费;有些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约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则拒绝签约;有些业主则是由于其他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矛盾或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物业管理公司就会采取不给钥匙的做法。

  这种做法的欠妥之处在于,业主购买房屋,就与房屋的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一种房屋买卖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他们之间这种法律关系的反映。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各有多种权利、义务,但是对于开发商而言,最根本的权利是收取业主的购房款项,最根本的义务是向业主交付房屋。

  业主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其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什么是交付房屋,就是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给业主钥匙,使得业主能够占有、使用该房屋,这样才是履行了开发商的义务。

  既然是合同义务,开发商就应该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约定来履行之。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里面最少有两个意思,一是当事人应该自己履行,二是当事人应该全面履行。

  先说“自己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款也是交给了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就应该自己交付房屋,不能让物业管理或其他机构来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让其他机构代理办理入住手续,那么,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出现,而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交付房屋。

  再说全面履行,只要业主没有违约情形,开发商就应该向业主交付房屋,不能增加业主的责任与义务,而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交付房屋的机构,只是替开发商完成交房事务,不能在此过程中加入自己的权利内容,增加业主的责任义务。

  现在我们可以发现问题了,从法律角度上讲,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该互相混淆。不管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如何,都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无关。作为房屋买卖关系当事人的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而不能把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再强加到房屋买卖关系中来。如果开发商以业主完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这就是变相增加业主的合同义务与责任,是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的。广大的业主之所以不满,往往就在于此。

  总的说来,无论是开发商也好,物业管理公司也好,都不能因为业主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对物业管理费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篇4:房地产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贯彻集团公司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廉政建设,高标准、高质量把北湖商业街建设好,特对公司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收受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向组织说明并上交。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在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四、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五、不准在工程招、投标中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集体研究和公开监督制度。

六、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准个人私自作出承诺。

七、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不准违反接待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接待。

八、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便利与优惠条件。

九、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篇5:房地产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目标和措施

  房地产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目标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目标和措施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提出如下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项工作目标和措施:

  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一工作目标

  1、局党组成员、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2、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面达到100%。

  3、切实按照中纪委第四次、第五次全会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六个重点落实责任追究。 4、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健全。

  二工作措施和分工

  1、进一步完善责任考核制度,切实做到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与干部年度考核同步开展。

  2、进一步落实好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3、加强对所属单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党委办负责落实上述三项工作。

  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一工作目标

  1、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规定。 2、落实领导干部不准在任何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规定。

  3、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

  4、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房地产权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5、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洁身自好,依法行政。

  6、继续抓好纠风工作,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

  二工作措施及分工

  1、局党组、各科室和所属单位在每年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自查自纠;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并进行通报。党委办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2、各科室和所属单位进行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的双向自查,有违反规定在单位报销个人费用的,必须清退有关款项,并追究批准报销领导的纪律责任。计划财务科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3、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为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凡发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反从业规定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纪律责任。

  办公室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4、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房地产权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 局纪委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5、切实改进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加强思想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党委办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6、注重抓好行业的纠风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业形象。

  办公室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三、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整治腐败工作

  一工作目标

  1、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得到较好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得到有效监督,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得到查处。

  2、加强房地产交易、发证、评估、房屋拆迁、安全鉴定等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工程发包与管理,使房地产管理工作得到规范和有效监督。

  3、加强财务管理,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小金库”、“帐外帐”等得到全面清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制度进一步健全;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

  二工作措施和分工

  1、坚持和完善干部任用的公开选拔,择优任用;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监督,包括干部推荐的民主、干部考察的民主和干部任用的民主。办公室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2、制订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发证、评估、拆迁、安全鉴定、工程发包与管理等工作的实施意见,健全管理监督程序和管理制度。办公室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3、制订加强所属单位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健全财务审计和财务检查制度;查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计划财务科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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