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代管办法(2010)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1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代管办法》的通知
各业主委员会、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代管的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经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南通市市区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代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南通市市区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代管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附件:
南通市市区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代管办法
由业主委员会、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申请交存至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资金专户实施管理,具体代管办法如下:
一、资金代管条件:
维修资金余额申请由物业管理中心实施代管,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原资金管理单位能提供业主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资料的,物管中心则根据业主分户资金信息,提交建行开户记账。
(二)原资金管理单位无法提供业主分户资金明细资料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须经本小区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确认维修资金余额数据及所属楼幢的准确信息、已使用维修资金的审核手续,确定具体的记账方式、维修资金余额的使用办法;
2、如有特殊情况,视具体要求补充其它要件。
二、资金代管操作流程:
1、资金交存单位向物管中心提出余额资金交存申请;
2、物管中心根据收件材料做出初审意见,提请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讨论;
3、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做出终审意见;
4、物管中心将终审意见反馈给资金交存单位。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南通市市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须知(2010)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2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须知》的通知
各相关查询单位、业主: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的管理工作,现将经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南通市市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须知》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南通市市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须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附件:
南通市市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须知
一、查询条件:
商品房所在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已交存至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并实施资金专户管理。
二、查询范围:
1、房屋产权人(共有权人)可查询产权范围内的维修资金信息;
2、受委托人可查询委托人产权范围内的维修资金信息;
3、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可查询本小区的维修资金信息;
4、法律服务、司法等部门可查询相应范围内的维修资金信息。
三、查询依据:
1、身份证明(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
2、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单位证明材料等)。
四、查询方法:
1、登记查询信息;
2、物管中心工作人员核对查询人身份及产权证明后按要求提供查询;
3、查询人一般不得翻阅原始凭证。
五、查询时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
篇3: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抽查的实施意见(2010)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3号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抽查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程序,经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抽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抽查组织:抽查工作由物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每次抽查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加,并通知相关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成员参加。
二、抽查数量:抽查数量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
三、抽查内容:
1、业主签名、维修项目申报的真实性;
2、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3、施工项目是否已竣工;
4、业主对工程维修的反馈意见等。
四、抽查的记录及结果:抽查情况及结论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保存、并在资金使用审批件中予以反应。
附:《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维修情况现场核实抽查记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篇4:南通市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2010)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通房发[20**]1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 知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市产权登记中心、市物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监管效率,经研究,明确由市物业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局“维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研究制定有关“维修资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维修资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决策大额“维修资金”(单项费用5万元以上)的使用。
“维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沈卫星同志任组长,纪检组长耿建华、副调研员魏钦才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季守信、沙红、周永平、张勇、葛晓天组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
20**年10月1日起,市物业管理中心按通知要求具体承担“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划转、增值等实施管理,接受主管局及市财政、物价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据此通知至相关银行办理资金帐户户名变更手续或开立资金管理专户。
局刻制“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宅专项资金管理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交市物业管理中心保管使用,使用范围仅限于市区“维修资金”管理事项。
局机关相关处室履行“维修资金”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能。局物业管理处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及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局财务审计处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的会计核算、存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监督;驻局纪检监察室、局政策法规处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精简工作流程
(一)新建商品房“维修资金”缴存核定
1、开发企业提供项目面积审核文件等相关材料,出示物业管理用房备案材料,填写《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单》及《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明细表》;
2、市物业管理中心设立业务初审、复核及财务审核三个岗位,对项目对应的归集标准、应归集数额、资金实际进账等情况进行核对、查验;核对、查验无误,中心领导签字后,加盖“专用章”);
3、专业银行凭加盖“专用章”的《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单》及《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明细表》做明细账处理。
(二)局代管“维修资金”的使用核准
1、资金使用申请人填写《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内部监管办法》第三条);
2、市物业管理中心设置收件(初审)、复核及抽查三个岗位,对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对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单项维修费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中心领导根据初审、复核意见及抽查情况做出审批意见,加盖“专用章”。
单项维修费在5万元以上的,由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财政、房管联席会议会商,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附件,加盖“专用章”;
4、专业银行凭盖有“专用章”的《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及分摊表划转资金并做明细账处理。
(三)业主自管“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1、资金使用人填写《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并提交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2、市物业管理中心设置收件(初审)、复核岗位,对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中心领导根据初审、复核情况作出备案意见,加盖“专用章”。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管理
按照通房发〔20**〕104号《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分配办法》及《调整专项维修资金定期存款结构的编制说明》实施。
四、落实监管措施
在继续执行《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内部监管办法》(试行)(通房发〔20**〕137号)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调整有关监管措施:
1、“维修资金”的三级会计核算模式改为二级会计核算,即中心记账到行政区、小区,专业合作银行记账到户,市物业管理中心与专业银行定期对账;
2、“维修资金”在政府代管期间的所有归集、使用、增值的各项手续均在中心内部完成,大额使用资金除外;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经财政局、房管局会商同意。
3、业主委员会申请“维修资金”自管的,由市物业管理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局“维修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决策;资金自管后的监管由市物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4、开发企业落实好物业管理用房备案后缴存“维修资金”,须凭盖有“专用章”的《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单》及资金缴存收讫凭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5、局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维修资金”管理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市物业管理中心每月编制反映专项资金收、支、余及增值情况的报表报局物业处、财务处,每月编制资金存储管理状况报表报局领导。
6、市物业管理中心每年末安排专业审计机构对当年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局“维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和市财政、物价部门,接受指导、监督。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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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2011)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1号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财务管理,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务行为,促进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财务人员履行职责、有效管理,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文)、《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6号文)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通房发〔20**〕133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资金风险,确保资金保值增值,维护资金所有者权益。
第四条 “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根据业务资料建立“资金”明细账(力争记账到户),记录“资金”缴存、使用和划转等业务情况;2、制定并具体实施“资金”增值、存储调度方案;3、核算“资金”增值情况,并按规定分摊到户;4、编制并实施财政部门批准的中心管理费用预算。
第五条 “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在中心的领导下开展,接受主管局财务审计处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为了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利益,严禁任何人动用“资金”对外投资、参股、放贷、借款;严禁以“中心”的名义为任何人、任何单位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中心财务人员须严格遵守“资金”拨付、调度程序,不得擅自动用、挪用和调度“资金”。
第七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资金”交存、使用、保值、划拨及核算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及相关信息资料的完整。
第二章 资产和负债
第八条 资产是指“中心”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在专业银行存储的活期和定期存款。
第九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增值分配的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条 定期存款存单应视同货币妥善保管,确保账账、账单、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负债是指在以前年度交存过程中由于面积差或其他原因形成的专项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 ,如需调整应在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批和本中心主任的批准同意下,中心财务方可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中心应及时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余额,每月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并上报局财务处及本中心主任室。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存款利息收入是指资金存入专业银行的活期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二)其他收入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专户支出包括、增值分配支出和银行手续费支出及经费分配支出。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分配是指根据主管局会同财政局、建行以及本中心共同商讨制定的分配方法,所进行的增值分摊。
(二)银行手续费支出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给银行的购买支票费用及付给银行的同城通兑、对公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三)经费分配支出指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批后的部门预算,财政局同意从增值专户中支出的经费。
第四章 “资金”存储方法
第十五条 为使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尽量最大化,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宜保持适量的备用资金按余额按活期存款管理外,其余全部一年、三年、五年的定期存款。
第十六条 定期存款在各专业银行存储,其中建行南通分行的定期存款比例按上级部门与建行签订的南通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委托代理协议执行,其他各专业银行存储的定期存款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办理:
(一)对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管理提供建设性意见的专业银行,
(二)对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与支持的专业银行,
(三)对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有贡献的专业银行。
第十七条 对新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期存款和到期存款转存一律按以下审批手续办理:
根据物管中心主任室制定的方案办理手续,由物管中心出纳会计填制定期存储审批单,维修资金管理科总账会计进行审核,提交物管中心主任审批后,出纳会计根据存储审批单办理相关定期存款手续。
第十八条 物管中心在年度终了时,对当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情况;当年的交存、使用、划拨情况;增值及增值分配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分配
第十九条 增值收益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收入与支出的差额,增值分配原则:根据房管局会同财政局确定的增值分配方案进行,根据增值方案管理,活期存款利息、定期存款利息均按收付实现制核算,据此方案由建行计算分配给业主的增值额,经物管中心财务审核确认,并编制分摊明细表,建行根据我中心财务提供的增值收益分摊明细表进行记账到户,本中心财务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分析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财务部门应编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支出、增值分配及余额情况表、资产负责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及南通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