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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工作制度:调剂室工作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0-28

  药学工作制度四、 调剂室工作制度

  1. 从事调剂工作的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 配方时有关处方事项,应遵照“处方制度”的规定执行。

  3. 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4. 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所规定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5. 散剂及胶囊剂的重量差异限度及检查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认真做好效期药品的管理,严禁过期失效药品的发出。

  6. 含有“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按“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7. 配方时必须使用符合药用规格的原料及辅料,遇有发生变质现象或标签

  模糊的药品,需询问清楚或鉴定合格后方可调配。

  8. 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须单包注明;对需临时炮炙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9. 处方调配应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调剂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应经另一人核对,或由发药人核对,对剂型、色、嗅味等进行检查,在可能情况下,做快速分析。处方调配人及核对检查人,均须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10. 药品包装要标示清晰、结实、清洁、美观。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11. 发药时必须向患者或临床医护人员,讲清药品的服用剂量、方法和注意事项,在门诊有药师提供临床药学服务。

  12. 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急诊工作量较大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置急诊药房,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13. 做好处方分类统计登记工作,各类处方应分别存放,定期上报统一销毁

  14. 认真做好药学服务工作,及时与临床科室及医护人员沟通,通报药品供应情况和介绍新药。

  15. 调剂台、储药器具等设备设施等应保持清洁完好,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16. 其他人员非公不得进入调剂室。不得进行与调剂工作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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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药学工作制度:药剂科工作制度

  药学工作制度三、 药剂科工作制度

  1. 药剂科是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工作,既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又有执行药政法规和药品管理的职能性。

  2.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3.具体负责药品采购、保管、分发、调剂、制剂、质量监测,以及临床用药管理和药学服务等有关药事管理工作。

  4.应根据相关的规范要求制订出科学的、完善的、可行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和执行。

  5.应经常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组织本部门的各级各类药学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提高全体人员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6.结合本院的功能、任务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部门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7.必须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面向临床的服务意识。积极倡导和鼓励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开展临床药学服务。

  8.建立临床药师制度,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应建立专科或全科临床药师制度;有条件的二级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可开展专科的临床药师工作。

篇3:药学工作制度: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药学工作制度二、 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1、临床用药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临床用药管理的终结目的是合理用药。临床医师、药师、护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加强协作,知识互补,共同为病人用药的安全性负责。

  2、医院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医院“处方集”和“医院药品供应目录”。药学部门在“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内组织有效的供应。

  3、医院制定有相关的处方权限制的规定

  (1)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2)麻醉药处方权限

  (3)“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外药品处方权限和审批办法

  4、使用自费药品或乙类药品,以及扩展用药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在临床诊疗中,医生要制定合理用药方案,超出药品使用说明范围用药,必须在病历中做出分析记录。

  5、医院制定有处方权确认的程序与规定。医院药房设有处方权签字留样,药学人员须在核对处方签字后方可发药。

  6、医院制定有药物治疗医嘱书写规范与查对制度。医师、护士、药师应知晓这些规范与管理流程,并能得到切实地执行。

  7、为确保需要时得到急诊用药,加强病区药品的管理,医院应制定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管理制度,药剂科与护理部负责监管。

  (1)各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的种类和数量,由医疗、护理、药学相关人员根据临床需要协商确定。

  (2)各病区常备药品表经病区护士长签字确认后,送药剂科备案。

  (3)病区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每月)查看病区所备有效期药品,在有效期3 个月前返病区药房调换新批号。

  (4)药剂科应有临床科室在夜间、节假日应急药品供应的途径。

  8、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1)护士、医生或临床药师等一旦发现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应立即报告病人的主管医生,并通告医务处及药剂科。

  (2)药剂科在收到ADR 报告表或报告电话后,药师应即时(至少报告的当日)前往调查,要与临床医师构通,降低病人用药风险,分析因果,填写“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3 )在病历上记录发生的不良药物反应及采取的措施。

  (4 ) 临床医师与药师及时跟踪/随访所报告的不良反应,记录不良反应的治疗及预后情况。 评价所报药品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如有重要发现及时通知医务处(科)。

  (5)医务处及药剂科有责任将本院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及时通报临床医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件在本院重复发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9、用药错误监测报告制度

  医院建立一套程序来确定和报告用药错误。该程序包括定义、用标准格式进行登记、报告和分析。目的是通过了解院内外发生的用药错误类型来预防用药错误,改进用药环节和培训员工用于预防此类错误。重要的是要从制度上、管理上查找原因,在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着眼于要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教育培训,药师、医师、护师都要参与培训。

  10、建立药品召回制度。

  药品召回是指当发生、发现或高度怀疑药品质量与药事工作质量的问题、事件可能影响病人安全与诊疗质量时,按照既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收回药品。召回的药品由药库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再流入药房。

  11、实施用药动态分析制度。

  药剂科按照规定,每月定期向医院药事委员会提交医院药品消耗及用药结构情况,从数量和金额两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及报告药品使用中的异常流向,以供院领导决策。

  12、严格监督考核。把合理用药与药事服务作为考核医师与药师的重要标准。

篇4:药学工作制度: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药学工作制度

  一、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 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可成立药事管理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2.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3.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4.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由5~7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1 名。机构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3)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或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4)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5)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篇5:医院感染管理:预防重点部位医院感染的制度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10 项

  八、预防重点部位医院感染的制度

  1.呼吸机相关性肺炎

  1.1 严格执行人工机械通气的适应症,只有在必须时才能使用,早用早脱机,尽量采用无创通气的措施。

  1.2 有人工机械通气操作指南、护理规范及相关感染的控制方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与授权,使其能够熟知和严格遵循。

  1.3 对建立人工气道患者,有严格的无菌操作规程。

  1.4 重复使用的呼吸回路管道、雾化器,达到灭菌或高水平消毒要求,每周更换1~2 次,回路管道如有明显分泌物污染则及时更换。

  1.5 联接呼吸机的管道上的冷凝水应及时引流、倾去,并有制度保证。

  1.6 定期进作重点部位病原学检查,在符合“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诊断标准时,应在4 小时内获得抗菌药治疗,72 小时无效重复病原学检查。

  1.7 有完整的操作与观察处置记录。

  1.8 有呼吸机相关性肺炎(发病率、病原菌及其耐药性)的监测、分析与反馈。

  2.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

  2.1 严格执行留置血管内导管的适应症,只有在必须时才能使用,并尽早拔除。

  2.2 有留置血管内导管(尤其是中心静脉导管和周围动脉导管)的操作指南、护理规范及相关感染的控制方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与授权,使其能够熟知和严格遵循。

  2.3 应用半透明的半浸透性的聚亚安酯敷料,覆盖纱布或覆膜变湿、弄脏时,能及时更换。

  2.4 三通锁闭保持清洁,发现污垢或残留血迹时,能及时更换。

  2.5 定期进作重点部位病原学检查,在符合“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诊断标准时,应在4 小时内获得抗菌药治疗,72 小时无效重复病原学检查。

  2.6 有完整的操作与观察处置记录。

  2.7 有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发病率、病原菌及其耐药性)的监测、分析与反馈。

  3.留置导尿管所致尿路感染

  3.1 严格执行留置导尿管的适应症,只有在必须时才能使用,并尽早拔除。

  3.2 有留置导尿管的操作常规、护理规范及相关感染的控制方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熟知和严格遵循。

  3.3 插管时应注意无菌操作,动作轻柔,避免损伤,正确固定导尿管,并采用连续密闭的尿液引流系统。

  3.4 导尿管与集尿袋的接口不要轻易脱开。应保持尿流不受阻断的引流。

  3.5 不使用抗菌药物作连续膀胱冲洗预防感染。集尿袋低于膀胱水平,不接触地面。

  3.6 保持会阴部清洁干燥,尤其是尿道口。

  3.7 定期进作重点部位病原学检查,采集尿标本作培养时,应在导尿管远端接口处用无菌空针抽取尿液,在符合“留置导尿管所致尿路感染”诊断标准时,应及时获得治疗,72 小时无效重复病原学检查。

  3.8 有完整的操作、观察与处置记录。

  3.9 有留置导尿管所致尿路感染(发病率、病原菌及其耐药性)的监测、分析与反馈。

  4.手术部位感染

  4.1 择期手术病人,术前住院日应少于3 天,I 切口手术前有感染症状的应暂缓手术。

  4.2 如无指征,应术前洗澡,并使用抗菌皂。

  4.3 避免不必要的术前备皮。或在手术当天或手术室内备皮。备皮采用不损伤皮肤的脱毛方法。

  4.4 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有关围手术期预防性抗菌药物的使用规范要求使用抗菌药。

  4.5 有手术切口护理和引流的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换药应严格无菌操作技术。

  4.6 按照手术风险程度(NNIS)分级登记手术术后感染,有手术部位感染(发病率、病原菌及其耐药性)的监测、分析与反馈。

  5.血液净化(逶析)相关感染

  5.1 严格执行血液净化(逶析)的适应症,只有在必须时才能使用。

  5.2 有血液净化(逶析)的操作指南、护理规范及相关感染的控制方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与授权,使其能够熟知和严格遵循。

  5.3 血液透析机与水处理设备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规定的要求。

  5.4 严格按照血液透析器及管路产品说明使用,对可重复使用的产品,有严格的操作与检测规范,定期进行病原学检查,有完整的监测记录

  5.5 有完整的血液净化所致的相关感染应急管理预案与处理程序。

  5.6 透析液的配制符合要求,透析用水化学污染物、透析液细菌及内毒素检测达标。

  5.7 有血液净化(逶析)所致相关感染(发病率、病原菌及其耐药性)的监测、分析与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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