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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0-17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经20**~20**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

  经20**~20**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第一次修订

  经20**~20**学年度第1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经20**~20**学年度第1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第三次修订

  经20**~20**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培养学生生活素质,活跃学生社区文化,保障学生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京教工〔20**〕33号)以及《QH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等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其中涉及国际学生的住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围绕价值塑造、能力培养和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坚持“环境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作为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机构,统筹协调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实行席位制,成员包括学生管理、保卫等职能部门及校团委、后勤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和学生组织代表。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中心作为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具体落实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物业管理服务、住宿资源调配、公寓文化建设、学生生活素质培养以及违规行为处理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入住与退宿

  第八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申请入住学生公寓的资格。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批后,签订《QH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协议》,由物业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如需调整学生住宿安排,物业管理中心或者学生所在院系应当提前告知相关学生。学生有义务配合学生公寓住宿调整安排。

  第九条 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和相关管理要求,学生公寓住宿分配本着分区住宿、按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床位的,应当通过所在院系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十一条 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因休学或者出国等原因离校六个月以上、自愿申请退宿、调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应退宿、调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七天内搬离宿舍。未按期搬离宿舍的,由学生部门、所在院系、保卫部门、物业管理中心协同处理。因休学或者出国等原因离校六个月以上,拟再次申请住宿的,应当在返校前至少三十天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物业管理中心重新予以安排床位。

  第十二条 学生自愿退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宿申请、家长同意并签字,经所在院系和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交物业管理中心备案,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维护公寓和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应当及时采取报告、撤离现场等措施。住宿学生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寓工作人员或者保卫处报告。住宿学生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应当及时采取报告、保护现场等措施。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学生公寓工作人员不定期检查宿舍,维护宿舍安全,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住宿学生应当配合学校宿舍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公寓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在本科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寓熄灯规定,及时关闭宿舍内电器,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宿舍内不得储藏或者使用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

  为违章电器充电,视为使用违章电器。

  学生公寓内的违章电器包括:

  (一)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二)10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外);

  (三)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

  (四)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

  (五)电动车电池。

  学生公寓内私拉电线行为包括:

  (一)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的;

  (二)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带入、饲养可能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住宿学生疑似或者确诊患有传染病、发现公寓内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患者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寓工作人员。传染病病人和疑似患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服从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配合相应的公寓住宿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的来访时间为:男生公寓8:00~23:00;女本科生公寓8:00~22:00;女研究生公寓8:00~23:00。

  在规定的来访时间,住宿学生的访客应当经被访人允许且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住宿学生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导致他人在非来访时间停留在公寓楼内的,不超过1小时的视为短暂容留,超过1小时的视为容留过夜。被容留不超过1小时的视为短暂滞留,超过1小时的视为滞留过夜。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得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不得将公寓门禁卡转借他人,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也不得私自换锁或者另加门锁;离开宿舍时应当锁好门窗,妥善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免费额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缴纳水电费。学生未退宿期间的水电费用按表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非预付费用按表读数人均扣费。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住宿安排,未办理退宿手续擅自到公寓外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五章 公寓文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应当开展以“安全、健康、文明、自立、优雅”为目标的学生生活素质教育。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生活素质教育,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学生所在院系支持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辅导员负责指导楼委会等学生工作队伍在学生社区开展学生生活素质教育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本科生公寓设楼委会,负责公寓文化建设、宿舍卫生检查、文明生活引导、自行车秩序管理等与公寓生活相关事务。楼委会成员包括一名指导老师、一名主席以及若干名常务委员、选任委员。指导老师由学生公寓辅导员担任,主席由学生公寓工作助理担任,常务委员由学生楼长、学生层长、文明宣导担任,选任委员由院系学生会代表、班级代表、寝室代表担任。

  第三十一条 每个宿舍民主推选寝室长一名,作为宿舍安全负责人负责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公寓工作人员。寝室长应当组织制定《寝室公约》,监督落实值日计划,组织宿舍成员参加“优秀宿舍评比”等社区文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主动参与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与学生公寓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当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尊重、珍惜公寓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楼梯间、走廊无垃圾;节约水电,杜绝浪费;自觉爱护公寓区的绿地和景观。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的宿舍布置应当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楼委会负责组织学生楼层长定期开展宿舍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按照《QH大学学生公寓卫生管理细则》《QH大学学生宿舍卫生标准》记录检查结果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离校退宿时,应当爱护公寓内公共财产,主动清扫房间,配合工作人员验收设备设施,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做到文明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社区管理与服务表现突出的个人、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学生还应当进行相应赔偿。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住宿学生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书面警示处理:

  (一)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三)私自在宿舍内调换床位或者占用空床位,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四)办理调宿或者退宿手续后,未在七天内搬清个人物品,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五)未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等)的;

  (六)使用公用物品未及时归还或者丢失的;

  (七)储藏或者使用危险品的;

  (八)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宿舍、阳台等场所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的;

  (九)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播放音量过大或者大声喧哗、唱歌、嬉闹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十)熄灯后通电话或者使用洗衣机影响他人休息的;

  (十一)在学生公寓楼内吸烟的;

  (十二)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宣传品的;

  (十三)造成安全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转让、出租床位的;

  (二)在学生公寓内短暂容留或者短暂滞留的;

  (三)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未经被访人允许强行进入公寓的;

  (四)阻挠内务卫生、用电安全、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宣传品的;

  (六)对房间或者阳台进行装饰(钉钉子、粘贴图片、墙纸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七)对公共家具、设施进行装饰或者改装(装锁、闭门器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八)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九)私自更换门锁,或者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带入、饲养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的;

  (十一)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十二)保存违章电器或者使用明火未导致火情的;

  (十三)违规使用门禁,将门禁卡私自借与他人使用,或者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但未造成容留过夜、滞留过夜等不良后果的;

  (十四)未经批准在本校同性同学宿舍内滞留过夜,不听劝阻的;

  (十五)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六)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在公寓内藏身逃脱检查的;

  (十七)有向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八)一学期内个人单次卫生成绩三次以上不合格的;

  (十九)有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者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但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内受到书面警示二次以上的,在第三次以后受到书面警示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学年内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按照相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按照《QH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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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雅园物业驻场人员住宿管理规定

  雅园物业驻场人员住宿管理规定

  一、各留宿单位自选一名宿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0住宿人员的管理及宿舍内的消防安全、环境卫生、治安防范等方案方面工作的管理,该负责人有义务协助物业公司维护好宿舍区域的公共秩序,各单位负责人将此管理规定张贴于本宿舍内并签属本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二、各单位宿舍负责人每周向保安部报一次本单位有关人员的数量、宿舍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三、保持宿舍的环境卫生,使用物品摆放整齐。

  四、禁止使用明火做饭,严禁使用电炉子等危险物品。

  五、禁止躺在床上吸烟,严禁在宿舍内赌博、喝酒、大声喧哗。

  六、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搭电线。

  七、男女宿舍分开管理,严禁出现混居及违法行为。如有发现,物业公司视情节处理。如情节严重,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如夜间留宿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向本单位负责人请示,得到批准后,到保安部备案后方可留宿。

  九、保安部将不定时对各单位宿舍的安全、消防、卫生、人员等进行检查,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篇3:公司员工住宿管理制度(二)


住宿管理制度(一)

1.公司按工作实际需要为部分员工提供宿舍,所有员工必须服从管理,按指定床位入住。

2.禁止在宿舍内从事偷窃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一经发现,公司即将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要注意消防安全,未经同意不准在宿舍内使用明火或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禁止更改宿舍内一切设施。

4.宿舍区内不准追逐打闹及高声喧哗,晚上十一点以后不准从事骚扰他人的活动,保安外出人员在晚上十二点前必须赶回宿舍。

5.节约用水用电,用完水、电请随手关好,不准开长流水、长明灯。

6.爱护公物,按规定正确使用并保护好宿舍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对故意损坏公物者,公司将从重处罚。

7.个人物品要摆放整齐,妥善保管好私人财物,做好防盗工作。

8.讲究卫生,保持室内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9.被褥、床单、蚊帐、衣服、鞋一律叠放整齐。

10.宿舍内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酗酒。不得有不穿衣服或只穿内裤出入宿舍等不文明的行为。

11.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宿舍,更不能在宿舍留宿,需要接待客人者需经部门经理批准。

12.轮流值日,对卫生不合格者按奖罚制度执行处罚。

13.同宿舍者应提倡团结、友爱、互助、谅解。

14.凡违犯上述各项规定者,先口头警告,处罚人民币50元,严重违犯者,即予以开除。

篇4:M物业住宿管理制度(二)

  住宿管理制度(二)

  公司为关心和照顾员工生活,从实际需要出发,为员工提供更完善之后勤服务,特向公司正式员工设立探亲房。以使员工敬业乐业、为公司作出更大、更多贡献。

  1.公司为员工提供探亲房,凡公司员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才可享受。凡需入住探亲房者须提前两天向所在部门及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一般批获三天,如延续,经批准,要交收一房一宿¥50元,但延续不能超过7天。入住探亲房者,不准另留外人住宿,晚上24:00前必须关灯睡觉。

  2.员工夫妻可以同房(必须持有结婚证书),未婚配偶、直系家属可以入住,但不能同房,必须分开住。入住者必须节约用水、电,用完水、电请随手关好,不准开长流水、长明灯。讲究卫生,保持室内清洁,爱护室内公物,损坏照价赔偿。

  3.公司员工及所携家属必须服从本公司有关宿舍管理规定,严禁在探亲房内从事偷窃、“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一经发现,公司即将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涉及员工按照公司《住宿管理制度(一)》规定从重处罚。

  4.每周由行政人事部领头,组织各部门主管不定时检查卫生、清洁,一旦发现违纪、违章者,先给予口头警告及处罚人民币:¥50元~100元,严重违犯者,即予以开除论处。

篇5:公寓临时住宿收发管理规定

  公寓临时住宿收发管理规定

  □ 临时住宿登记表由公寓管理人员负责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填写后2小时内交公寓保安人员。

  □ 公寓保安人员接到临时住宿登记表后,应在2小时之内送交发送负责人,并在《临时住宿收发登记表》上签字和填写送件时间。

  □ 发送负责人收到时住宿登记表后,应于12:00之前将时住宿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逐项输入电脑发送公安机关。发送完毕后,应在《临时住宿收发登记表》的输入人一栏上签字,并填写输入时间及输入内容。

  □ 输入人应将临时住宿登记表存档备查。

  □ 输入人应做好保密工作,做到不与非负责此项工作人员谈论有关输入内容等方面情况。

  □ 输入人应严肃认真地对待输入工作,防止出现漏输或错输等情况。

  □ 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做出处理。

  □ 输入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请与公安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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