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建设行政执法督办函文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0-08

  建设行政执法督办函文本

  督办〔 〕第 号

  (承办处理单位) :

  年 月 日,我 函( 〔 〕第 号)请你单位 对 (违法违规建设工程) 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要求 年 月 日前回复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经多次督促,至今仍未回复。

  请你们尽快完成相关调查处理工作,并于 个工作日内( 年 月 日前)将该举报的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执法机构 ) 。如有特殊情况和问题,请书面回复说明。对督办后仍未按期回复的将予以通报。

  联 系 人:(转办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转办单位联系人电话)

  附件: 〔 〕第 号

  执法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建设行政执法转请办理案件的函文本

  建设行政执法转请办理案件的函文本

  转办〔 〕第 号

  (承办处理单位) :

  现将反映 (违法违规建设工程)

  问题的信件 (标题内容) 转你单位,请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联系电话:(转办单位联系人电话)

  执法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请勿将举报材料转交

  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建设行政执法转请查办案件的函

  查办〔 〕第 号

  (承办处理单位) :

  现将反映 (违法违规建设工程)

  问题的信件 (标题内容)

  转你单位,请参照《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查处理,并于 日内( 年 月 日前)回复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附取证材料复印件)。实施行政处罚的,请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复印件)报 (执法机构 ) 。

  请确定一名联系人及时沟通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联 系 人:(转办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转办单位联系人电话)

  执法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请勿将举报材料转交

  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篇3:建设行政执法建议书文本

  建设行政执法建议书文本

  庆建执法 建议〔 〕第 号

  当时单位(部门) :

  年 月 日在组织开展 时发现

  工程(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以上问题违反了:

  请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将结果及资

  料于 日内报送 。

  执法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发:

  当事单位负责人签收: 联系电话:

  注:本建设行政执法建议书一式两份,执法机构、当事单位各一份

篇4:Z区住建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Z区住建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N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住建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行为中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示三个类别。

  第六条 事前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做好动态调整工作。

  (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承办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二)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第七条 事中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人员出具执法文书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第八条 事后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结果,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条 按照“双公示”等有关要求,及时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执法结果公示在“部门门户网、信用中国(广西)”和“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多渠道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经局领导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Z区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Z区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住建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七条 正式在编人员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协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九条 安排1名执法人员专人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交由专人负责的执法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负责存储的执法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执法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