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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住建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8-13

  Z住建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本机关或委托执法组织正式在编在职要岗、直接承担建设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下列人员不得领取《行政执法证》:

  (一)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局机关负责人和法制机构从事执法监督检查的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毁损。持证人调离本局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交还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如果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原持证人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并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再向上级执法部门申请补发。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每年由局办公室统一送上级执法部门年审注册,未经注册或者未能通过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过错受到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的,由局办公室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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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11.16
【实施日期】1999.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持证执法另有规定外,均须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来自:www.pmceo.com)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使用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也可以申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各地区、市、县(市、区)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岗位及执法职责;
(二)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按照本办法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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