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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区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8-13

  Z区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作出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进行法制审核的。

  法制审核原则上实行目录管理,在目录外但符合以上情形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参照目录内行政执法决定的有关程序及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仅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的意见;

  (四)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局领导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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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Z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Z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Z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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